1987年4月1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7年4月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各位代表: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精神,对审判工作做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两打”,即突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部署,同时继续加强法院队伍的建设。现将主要的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重点报告如下:
一、继续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9.8万多件,判决人犯32.5万多名。自1983年8月到1986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万余件,判决人犯172.1万多名。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部人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占39.65%;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59.65%;宣告无罪的12060名,占0.7%。对属于流氓犯罪集团、杀人、抢劫、强奸等7个重点打击方面的犯罪分子,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在全部人犯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绝大多数是属于7个重点打击方面的犯罪分子。
1986年全国刑事发案率为万分之五点二。刑事发案从1981年和1982年的万分之八点九和万分之七点四降了下来,连续3年稳定在万分之五左右。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这标志着就全局而说,社会治安情况较之1983年8月“严打”以前,是明显好转的。这个发案率比我国1956年和1965年的万分之三左右,还是比较高的。但现在许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够简单地与50年代和60年代初的情况相比了。我们将继续同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工作,力争刑事发案率稳中有降。
刑事案件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1984年占当年审理的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51.86%;1985年占37.82%;1986年占32.79%。曾经横行一时的流氓犯罪集团更是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流氓集团犯,1984年为3.6万多名;1985年下降了91.81%;1986年又下降了65.77%。
这些情况说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直接危害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了。社会治安的局面在总体上是稳定的。这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所取得的巨大胜利。这个巨大胜利,保障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障了亿万公民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事实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这场斗争,就很难设想有今天这样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上持续、稳定发展的好形势。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一年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比上年加强了。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78133件,比上年增加55.52%。除走私案件的收案比上年增加44.74%以外,投机倒把、贪污、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诈骗公共财物等案件都比上年增加一倍至二倍。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在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比上年增加179.23%;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增加358.57%。在被判处刑罚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上年增加56.23%。这场斗争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沿着社会主义轨道胜利前进,起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正在有秩序地进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运动正在逐步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正在不断地取得新的成就。但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污染和侵蚀,以及一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削弱,给社会风气、社会治安带来一些新的复杂的情况。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不能有丝毫松懈。1986年刑事发案总的特点是: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犯罪总数明显下降了,而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却明显上升了。刑事发案的总数比上年没有下降。社会治安好转的程度在各地不平衡,有些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社会治安情况还不好,有的很不好。流窜作案、重新犯罪的情况甚为突出。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流动人员大量增加,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其中。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作案的,在犯罪分子总数中多达40%左右。一批惯犯、累犯、在逃犯和劳改脱逃犯四处流窜,干出一些后果十分严重的恶性案件。一小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重新犯罪。现在的盗窃犯罪分子,大都是为了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以偷达到享乐目的,甚至企图“以偷致富”。以生产资料、工业设备或原材料为目标,盗窃后向一些违法经营的乡镇企业以及不法收购点销赃的犯罪现象,相当严重。内外勾结作案的相当多。曾经嚣张一时的严重经济犯罪的气焰虽然被打了下去,但是,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仍然不断发生。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斗争,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斗争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对此,我们在去年下半年就再三提醒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麻痹松懈。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将继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也继续采取严厉打击的方针。同时,我们还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以下犯罪活动的打击:
第一,对走私活动继续加强打击。目前走私犯罪仍然比较严重。别的不讲,这里只讲几个很值得注意的情况。例如,这几年,采金工业有很大的发展,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也在发展,有的一起案件走私黄金量竟高达20多公斤甚至50多公斤。又如,有些地方对《文物保护法》执行不力,不法分子公然鼓吹“要致富,快挖墓,一夜一个万元户”,一个时期在某些地方刮起了一股盗挖古墓风,严重地破坏了许多稀世珍宝和古文化遗存。据文物管理部门统计,1986年全国被盗挖破坏的古墓达5000多座;成千上万件的珍贵文物被盗窃、流失和走私。又如,在一些边境地方,有的犯罪分子同境外毒品贩子勾结起来走私毒品,危害十分严重。对这些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愿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严厉打击,凡是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严惩。
第二,一些地方经常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估算,近两、三年仅冒牌卷烟一项,每年就使国家财政收入损失两亿元以上。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有毒的假酒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甚至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还在不断发生。对那些严重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愿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给予有力的打击。
第三,盗伐、滥伐森林,哄抢、破坏矿产资源,盗猎、盗采珍稀动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有的不法分子把猎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发家致富”的手段,甚至有捕杀大熊猫的。这是极其令人痛心的。我们建议:要加强对《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试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普遍遵守和执行,关系到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久远利益。人民法院愿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予以打击。
第四,当前一些城乡的集市贸易市场、车站、码头等地出现的欺行霸市、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利益,必须坚决取缔。人民法院愿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惩处。
宪法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坚决按宪法规定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基层工作,加强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依法调节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万多件,比上年增加16.9%。离婚案件仍占首位,但在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为45.99%,相对地下降了(1984年以前都在50%以上)。而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债务、赔偿、房屋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则成倍地或大幅度地上升,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
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2万多件,比上年增加42.11%。其中,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占90%以上。涉外、涉港澳和海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这些变化,是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不断深入实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变化的结果;是立法不断完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增多的结果。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尽力作出司法解释。1986年4月下发了《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发生纠纷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变更和解除以及转包、执行等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为完善农村的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司法服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我们还下发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已于今年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许多地方法院已经通过培训班或讲座等形式,学习、研究如何正确地贯彻执行。我们已拟定贯彻《民法通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准备下发。
做好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工作,及时地正确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公民和法人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同我国进行经济、技术、文化合作的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没有依法得到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很多,因道德败坏引起的离婚相当多,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事相当多;因为一些琐事引起邻里纠纷而发生的案件很多。这反映出一些人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很低,法制观念很差。对此,除了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及时调处纠纷以外,还要请社会各方面给以关注。我们建议,要大力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大力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抵制和摒弃资本主义的一切丑恶腐朽的东西,在人民内部的一切相互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更值得注意的是:严重伤害、凶杀案件中,有80%左右是由于民间纠纷没能得到及时发现、教育、疏导和处理,矛盾激化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一年、二年了。为什么不能很好地解决呢?根本原因是基层工作很弱,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虽然年年讲,但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实。从法院来讲,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力量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是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绝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首先由它们审理,数以千万计的民间调解由它们依法指导,力量和任务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少地方法院抽调大批人力到第一线去,深入了解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法院办案,把处理纠纷和教育群众结合起来。这些经验很好。我们准备大力推广并坚持下去。
三、坚持严肃执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
(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986年,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审理了一批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坚决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不管是什么情况,始终坚持一条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牵扯到什么人,只要触犯刑律,就依法惩处;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牵扯到什么人,根据事实,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重罪就是重罪,轻罪就是轻罪,依法该怎么办就怎么办。1986年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有些是相当的负责干部。如原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黄裕辉因犯贪污、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原海南行政区党委组织部长林桃森因犯投机倒把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等等。
(二)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对举国瞩目的“晋江假药案”的审理就是一个典型。从1982年9月到1985年4月的近3年中,福建晋江县以陈埭镇为中心,先后有50多个乡镇企业、1000多人参与假药的制造和销售活动。假药总产量十几万箱。他们采用欺骗宣传和行贿手段,推销到全国除西藏、台湾以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先后对17名被告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查证,分别罪行轻重,于1986年4月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这个判决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根本不存在打击面过宽、量刑过重的问题。但是二审却迟迟不能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要依法办事,经过4个多月,终于由有关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1986年,人民法院还依法严肃处理了一些严重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例如: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有关负责人对花了600万元引进的一套采煤机组的安全保管工作漠不关心,致使大部分设备在一场特大火灾中被烧毁。人民法院除了对火灾的直接肇事者判处徒刑外,还以玩忽职守罪对严重渎职的原副矿长程同义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党总支书记王金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原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谷晋生和古交区原副区长王恒茂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这种严重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狠下功夫。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过程中,出现许多复杂的新情况。严重经济犯罪往往同缺乏经验发生的差错,同不正之风、官僚主义或某些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也往往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来实现其罪恶目的。因此,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人民法院采取了既坚决又稳重的态度,严格遵照宪法规定的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我们反复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各种界限。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管打着什么旗号,不管骗得什么“能人”、“开拓者”、“改革家”之类的桂冠,只要触犯刑律,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对忠实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致力于社会主义改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出成绩或合法致富的人,即使因为缺乏经验或其它原因,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构不成犯罪的,就作无罪判决。
例如:1986年,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杜国桢为首的诈骗、走私、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的重大案件时,对该案20名被告人的案情反复调查研究,仔细核实证据,既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又考虑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分清是非,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作出判决:对杜国桢判处死刑;对其余被告人有的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的判处无期徒刑,有的判处有期徒刑;对另外几名被告人,法院查明他们确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作出了无罪判决。又如:1986年,被告人赵恒东因被指控利用主管省计算机协会翻译、出版、销售科技资料之便,贪污咨询津贴和奖励费等款10万多元,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反复调查研究,仔细分析案情,终于查明赵在经手上述款项过程中有些错误作法,但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赵恒东无罪释放。
对于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人民法院总是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去处理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王若望混淆视听,攻击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使“改革家纷纷中箭落马”,制造思想混乱,干扰依法办案。事实证明,如果对那些涂上种种保护色、破坏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严重犯罪分子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受害。依法制裁严重犯罪分子,恰恰是保护了那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人,使他们为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建功立业。
一年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个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战略指导思想,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原则,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进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的开展,使法律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所掌握。党政军领导机关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出现了许多严肃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生动事例。例如:198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依法判决被告银川市政府败诉。宣判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银川市市长到法院表示接受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坚决支持法院的判决。银川市政府在限期内还清了全部款项。这个判决轰动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到底是官大还是法大,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根本任务。要使已经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还需要长时期坚韧不拔地努力。目前,一些地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拖法”的现象还相当多。这种状况需要继续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岗位上,根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将继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是在斗争中前进的,严肃执法也必然要在斗争中前进。“法出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各位代表:一年来的事实继续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面加强工作,一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是正确的。我们反复强调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加强学习,严明纪律,要秉公办案,铁面无私。法院干警在客观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艰苦奋斗,埋头苦干,一面工作,一面学习。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在坚持办案要质量第一的原则下,办案数量比1985年增加31.58%。有的干警在执行公务中光荣殉职。据不完全统计,自1983年8月至1986年底,法院干警因执行公务而牺牲的有5人,被打伤的有78人。少数违法乱纪的法院干警,分别受到政纪、党纪、国法处理。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怀和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大多数法院的工作条件也程度不同地得到了改善。但是,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力量与任务的矛盾十分尖锐。加强法院系统的各项建设,仍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的工作同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形势还不适应,还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问题:有些法院干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学得不好,不熟悉,有些案子办得质量不高;有的案件超过了审限;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的,采用了简易程序;对有些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不力,致使有些调解结案的是非没有分清,责任没有分明,违背了合法、自愿的原则;有的判决和裁定没有得到执行;等等。这是需要认真改进的。我殷切地希望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希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批评我们的缺点,使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改进,以适应日益繁重的任务。
以上报告,请审议。 (新华社)
(附图片)
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新华社记者 李生南摄


第2版(要闻)
专栏:

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
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包括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以下统称单列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这是计划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摆脱条块束缚,增强活力,发展横向联合和专业化协作;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
国家对单列企业进行计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单列企业要在国家颁布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国家鼓励单列企业开展正常的竞争,防止垄断。
一、企业实行计划单列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列企业应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是以一个或几个有内在联系的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联合体,也可以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资产和生产能力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
(二)单列企业的产品对国家生产建设和国内市场供应以及出口创汇具有重大意义。这些产品应当是质量好、具有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在国内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产品。
(三)单列企业应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大型工业联营企业计划单列的范围,目前只限于其中紧密联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经济上可以统负盈亏,也可以分负盈亏。
(四)单列的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应是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在一省范围内或跨省区)几个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以工业为主体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群。这些项目由新组成的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并负责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上述条件的大型工业联营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国家计委提出单列申请,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方审批后实行单列。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实行单列,由国家计委确定。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应在国家计划中单独列出,包括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调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和重大项目、统配物资分配、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等。鉴于目前财政、金融等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有些单列企业财务关系在地方的,仍维持现状。
(二)单列企业的计划草案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将有关计划指标直接下达给单列企业,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
(三)单列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国家订货任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由国家计委按照调拨计划或订货合同直接分配。单列企业要保证完成国家计委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单列企业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生产的产品所需的物资和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市场解决。大型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经国家计委批准了总体规划的,其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四)单列的基本建设集团项目所需的中央投资(包括拨改贷、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直接安排。在远离城市和工矿区建设集团项目所需的中央投资和统配物资,还应包括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单列的集团项目中如有原属于包干行业的项目,其投资和物资指标(包括基础设施所需的部分)应从包干基数中划出,由国家计委直接安排。
(五)单列企业可以参加国家计委召开的专业会议。国家计委要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单列企业,并及时通报有关的宏观经济信息。
(六)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字,应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应在统计资料中把单列企业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单列企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一)单列企业应当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有关部门对单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有关部门的部管物资要继续供应给单列企业。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单列企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单列企业应向所在地方政府照章纳税。地方政府及其计划机关要积极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和有关服务工作,为单列企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单列企业生产的某些紧缺产品,在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所在地区的需要。单列企业所需地方管理的有关物资,地方要继续供应。
(三)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单列的集团项目的建设,要积极给予支持。部门和地方在集团项目中参股的部分,要按国家计划要求及时提供资金和相应的物资。
(四)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单列企业不得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另行下达指令性任务。单列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来料加工和其他协作任务。
(五)单列企业要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新华社)


第2版(要闻)
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驳印度对中国的无理指责
桑多洛河谷地区历来是我领土
所谓中国入侵完全是颠倒黑白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今天下午说,桑多洛河谷地区历来是中国的领土,说中国入侵了印度的领土完全是颠倒黑白。
发言人是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答复记者的提问时讲这些话的。
有记者问,据外电报道,印度外交部1986—1987年度报告指责中国去年入侵了印度的“桑多洛河谷”。印度国防部年度报告还说,印度对来自中国的军事威胁表示关注。中国方面对此有何评论?
这位发言人说,无可辩驳的事实是,中国没有侵占过印度的一寸土地,相反倒是中国的大片领土至今被印度占领着。
他说,至于印度国防部的年度报告说什么中国威胁印度,更是无稽之谈。众所周知,中国已基本完成了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任务。而印度1987—1988年度国防预算比上一年度的预算增加了43%。


第2版(要闻)
专栏:

王震离京赴日本访问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应日中友协邀请,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中日友协名誉会长王震今天上午率领中日友协代表团离开北京,前往日本进行友好访问。
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王兆国,中顾委秘书长荣高棠,对外友协会长章文晋和日本驻华大使中江要介等到机场送行。


第2版(要闻)
专栏:

赵紫阳分别会见智利和刚果新大使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分别会见智利共和国新任驻华大使帕特里西奥·马丁内斯·莫埃纳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新任驻华大使加布里埃尔·埃穆昂格。


第2版(要闻)
专栏:

席尔瓦总理离京赴西安上海访问
赵紫阳总理到国宾馆送行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葡萄牙总理席尔瓦和夫人一行今天上午由经贸部部长郑拓彬和夫人陪同乘专机离开北京前往西安、上海访问。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到钓鱼台国宾馆为席尔瓦送行。两位领导人认为,席尔瓦的这次访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赵紫阳说,中葡友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有信心地说,两国关系将在各个领域得到发展。
席尔瓦说,葡中两国关系的发展不存在任何障碍。
在西安访问期间,陕西省省长张勃兴为葡萄牙贵宾举行了欢迎宴会。席尔瓦一行参观了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观”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陕西省博物馆和大雁塔。
今晚,席尔瓦和夫人及其一行乘专机抵达上海,在机场受到了上海市市长江泽民的热烈欢迎。


第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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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依林将参加中苏经贸科技合委会二次例会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今天下午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姚依林副总理将率团出席5月份中苏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第2次例会。
发言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说,由于国内工作安排上的需要,李鹏副总理5月份将留在国内,中方决定由姚依林副总理代替参加这次例会。李鹏副总理仍然是该委员会中方主席。


第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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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慕华将率团出席大阪亚行年会并访日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今天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国务委员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亚行中国理事陈慕华将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4月27日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20届年会。发言人说,自中国于1986年3月10日正式加入亚行之后,这将是中国第二次派代表团出席亚行理事会年会。他还宣布,应日本银行总裁澄田智的邀请,陈慕华还将率领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访问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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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阿联酋、联合国客人将访华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
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由参议长居·夏博诺、众议长约翰·弗雷泽率领的加拿大议会代表团将于4月19日抵京,对中国进行友好访问。
应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邀请,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事务部长拉希德·阿卜杜拉·努艾米将于4月22日至27日对中国进行友好访问。
应中国政府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将于5月8日至14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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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会见尼雷尔
据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荣毅仁今天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坦桑尼亚前总统、南方委员会主席朱利叶斯·克·尼雷尔。
尼雷尔将于明天离京去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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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选平设宴招待前来参加广交会的港澳知名人士
新华社广州4月15日电 (记者黄少敏)广交会主任、广东省省长叶选平今晚在东方宾馆设宴招待前来参加本届交易会的港澳工商界知名人士。应邀出席宴会的有马万祺、翁锦通、黄宜弘、张永珍、曾宪梓、古胜祥、陶开裕等9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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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优秀党员、著名电影艺术家
司徒慧敏同志在京逝世
遗体告别仪式昨天在北京举行
据新华社北京四月十五日电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四、五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电影艺术家司徒慧敏,因患癌症医治无效,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四日在北京逝世,终年七十七岁。
司徒慧敏生前曾担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文化部副部长、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等职务。
今天上午在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举行了向司徒慧敏遗体告别仪式。陈云、彭真、邓颖超、习仲勋、方毅、杨尚昆、胡乔木、胡启立、陈丕显、邓力群、王震、耿飚、黄镇、彭冲、周谷城、叶飞、康克清、汪锋等送了花圈。习仲勋、方毅、胡乔木、胡启立、邓力群、耿飚、黄镇、彭冲、汪锋,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界人士数百人参加了告别仪式。司徒慧敏病重期间,邓颖超同志曾派专人前往医院探望。
司徒慧敏出生在广东省开平县一个华侨家庭。一九二五年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一九二七年转为中共党员,并参加了广州起义。一九二八年,他赴日本,进东京上野美术学校学习,同时从事电影和无线电的研究。一九三零年,司徒慧敏回到上海,参加党领导的上海艺术剧社。一九三二年起从事电影工作,是我党的电影小组成员之一。他联合了一批左翼和进步的艺术工作者,共同拍摄了《桃李劫》、《自由神》、《都市风光》和《风云儿女》等影片,配合了当时的革命斗争,鼓舞了广大人民抗日救亡的爱国热情。以后,他又积极组织拍摄反帝反封建题材的影片,团结和争取了电影界的大多数人士,对保护和发展进步影片起了很大作用。一九三七年秋,抗日战争爆发,根据党的指示,他转到香港开展抗战电影工作,组织和亲自拍摄了《孤岛天堂》、《白云故乡》、《游击进行曲》和《血溅宝山城》等影片。以后,他参加组织了“旅港剧人协会”,团结了在港的电影界、文艺界人士。一九四三年,他在重庆担任党领导的中国艺术剧社的领导工作,从事革命戏剧活动。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受党的嘱托,于一九四六年七月远涉重洋到美国学习电影技术和电影管理,同时从事华侨工作。在美国期间,他导演和摄制的纪录片《中国民族舞蹈》,曾获一九四八年英国爱丁堡纪录影片电影节优秀奖。一九五二年四月,司徒慧敏回到国内,从此致力于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他为发展社会主义电影电视事业,为制定振兴我国电影技术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化电影技术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
司徒慧敏一向关心侨务工作,密切联系国外侨胞和归侨、侨眷。近几年来,他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侨联的领导工作,为促进华侨爱国团结和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殚精竭虑。他一生勤奋、平易近人、广交朋友,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六十多年来,司徒慧敏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了党的伟大事业。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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