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提高使用国外贷款的经济效益
罗精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迅速发展,使用国外贷款大量增加。国外贷款大部分直接用于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这部分资金同国内资金相配合,直接安排的限额以上项目有上百个,其中大部分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这些项目建成投产后,对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提高技术水平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但是,利用国外贷款要注意提高经济效益,注意保持合理的规模。如果经济效益不高,规模过大,产生的后果可能比农业歉收、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等国内经济矛盾都严重得多。
国际上衡量外债规模是否合理,一般观察两个标志:一是看外债余额是否超过当年的出口收汇总额;一是看当年还本付息额是否超过当年出口收汇额的20%。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贸易结构不尽相同,这两条界限并不是衡量合理的外债规模的绝对标准。特别是这两个标志只是提供信号,不能起到紧急刹车的机制作用。一旦超过了这两个标志,出现了债务支付危机,再采取措施,为时已晚。因此在工作中还是需要密切留意这两个标志的变化。
总起来说,我国对外资的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今后还要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多多利用外资。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使用外债的增加,还本付息额也将随之大幅度增长。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情况是,近年来计划外国外贷款增加很多,结构上也不尽合理,利率高、期限短、风险大的商业贷款比重偏高。有的部门、地方自借自还的商业贷款,存在着到期还不了债,甚至付不起利息的情况。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必须做到未雨绸缪。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外债不能不借,又不能过量多借。由于经济不发达,技术水平低下,需要多利用外资,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也正因为经济实力弱,偿还能力差,就制约了借用外债的规模。
那么,外债规模究竟多大比较合适?
十分明白,外债实际上是对本国国民收入的预支,迟早是要还的,而且要用外汇来偿还。即使是长期低息贷款,也仍有一个偿还的问题。因此,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首先应当从我国出口能力出发,充分考虑债务清偿时期能否形成足够的贸易顺差,将以后各个年度的还本付息规模严格限制在可能实现的顺差幅度之内。从我国的出口情况看,由于初级产品和纺织品占3/4,短期内出口结构难以发生重大变化,而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需求不太旺盛,有的趋于缩小,加以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差,质量档次低,出口收汇增长比较缓慢。从进口情况看,大部分是国内所急需的生产资料,其中原材料占一半以上,而一些利用外资建设的能源、原材料项目在近期内又不能大批投产,实现以产顶进,从而压缩进口的弹性也比较低。此外,近两年我国连续出现巨额贸易逆差,对外贸易要从逆差转为顺差,并实现巨额出超,短期内前景并不乐观。再说,我国的外汇储备不充裕,缓冲余地小,这些都决定了借用外债的规模不能太大了。否则,如果外债增长过猛,一旦陷入举新债还旧债的境地,那就危险了。
外债规模大小还取决于用得好不好。前几年国外贷款大量用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必要的。然而,这主要是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短期内不能提高偿债能力。今后使用国外贷款的重点,应当逐步引导到发展出口和可以代替进口的大宗商品项目方面,以扩大出口创汇、节约进口用汇、提高清偿外债的能力。不考虑偿还能力就伸手借外债的想法是危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将借用外债用于抵补财政赤字、外贸逆差,弥补外汇平衡的缺口,将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因为利用外债来填补国内国民收入超分配的“缺口”,虽然能够暂时缓和近期内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但由于这样使用外债,不能增加国内的外汇支付能力,到了还债的时候,却必然要对国民收入实行“负分配”,把相当一部分国民收入拿到国外去,用于还本付息,从而使国民经济受到更为严重的冲击。另外,如果借用外债过多地用于满足国内需要的一般产品,虽然也是用于生产建设,即使建成投产的项目能够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不能创汇或者顶替用汇,外债只能用外汇来偿还,这样做也会发生偿债的困难。
借用外债的关键问题是到期能不能还债。能否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利用外债项目本身的创汇能力和换汇成本。在这项工作中,要建立清偿债务的责任制,切忌借债时不认真计算偿还能力,到期还不了债;或者借债时拍胸脯打包票可以还债,到头来仍然要国家背起来。目前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能直接出口创汇的比重不高,有的项目建成后能否出口创汇,还不是十分有把握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创汇还债的因素很多,即使原定的出口创汇项目,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比如,项目未能如期建成投产,产品改为满足国内市场新增长的需要,产品技术质量不高,没有足够的外汇用以进口生产中必需的原材料、元器件和组装件,国际市场不景气等,也仍会到期还不了债。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与其想得比较容易些,毋宁把困难想得比较多一些。为了能够到期还债,我们不仅要有长期的借债计划,还必须制订切实的还债计划,并定期检查还债计划的执行情况。当前迫切需要继续编制并完善国际收支计划,把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纳入统一计划,并相应建立外债监控制度,采用符合国际公认口径的国家外债统计办法和监测系统,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国外汇和外债信息,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外债的资料和动态,为国家进行宏观决策,指导对外经济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
在借债中,还应当注意改善债务结构。要力求不同期限的贷款均衡安排,特别要注意控制短期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重,使长、中、短期贷款保持合理的构成,避免还款期过于集中和还款高峰过早出现,保持外债资金的相对稳定性。还要力求外债货币结构的合理化,尽量使借用国外贷款的币种结构同出口贸易收汇货币结构大体一致,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应变能力,以便努力避免和减少国际货币汇率变动和利率浮动带来的风险,即使一旦发生这种风险损失时,也能从进出口贸易结算中得到部分弥补。


第5版(理论)
专栏:

“史学危机”和借鉴国外研究方法刍议
乔还田
近年来,史学界有不少“史学危机”的议论,与此相联系的是疾呼采用国外流行的研究方法。究竟历史学向哪个方向发展,怎样迎接新的科学技术革命的挑战,如何开创历史研究的新局面,这是摆在每一个史学工作者面前的严峻问题。但是,我国史学是否真的发生了“危机”?是否只有采用国外流行的研究方法才能消除“危机”?这是一个涉及史学兴革的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
首先须弄清:议论中的“史学危机”究竟指什么。迹象之一,是说研究范围狭窄,课题陈旧,不少论著是“炒冷饭”,缺乏创新。拿《中国通史》来说,迄今虽已出版了数十部,但有个性、有特色的筛选不出几部;在框架结构、观点和材料引用上,多是眼睛鼻子差不多,互相雷同。尤其是框架结构,不外是三大块,即历史背景、政治和经济概况、科学技术文化。中国近代史的编著同样离不开按图索骥,几乎所有的书都“就范”于两个过程、三大高潮、八大运动的模式。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探讨也多是30年一贯制,象中国历史的分期问题、农民战争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近代史的分期问题、历史人物评价问题等等,都是几十年前就已提出的题目,而今仍在激烈地争论着。
与研究课题陈旧紧密相关的,是说多数课题和时代隔膜,历史学的作用没有象民主革命时期那样显著,不能回答现实中提出的新问题。这一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以对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的讨论为例,这在史学界内部看来是“显学”,而在社会上却几乎未引起任何反映。社会的“冷遇”还集中反映在“三难”上:即史学论文发表难,史学专著出版难,已出版的史学著作销售难。
从研究课题陈旧,且与时代隔膜的迹象看,目前的史学研究的确存在着不少弊端,但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少学者在深入探讨老问题的同时,早已设法补偏救弊,着意开拓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诸如,以往的研究只局限于政治史,而今已逐渐转向经济史、思想史、文化史、社会史,象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关系、中西文化的比较研究,已成为不少学者感兴趣的热门课题了。人物研究也有新的起色。以往考察人物只注重其政治态度和阶级立场,而今已能看到个性、气质、品质的影响。象近期出版的《雍正传》、《唐太宗传》等书,在读者中引起了良好的反映,有的甚至刚一出版即告售罄,不得不进行重印。居住、饮食、衣着是一种记录工具,它们以特殊的方式记述了经济生活的全部变动情况,着眼于先人这方面的生活状况,有助于理解以往各种社会关系乃至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演变过程,现在也有一部分学者把研究视线触及到这些领域来了。
至于研究课题与时代有隔膜感,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认识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历史科学的特点是追溯既往,通过对以往历史的潜心研究,揭示出一些带有规律性或特殊性的东西,使得对认识现状、了解国情、把握未来能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但一般说来,其功用并不象经济学那样直接影响到现行政策和国计民生。因此,历史学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虽必不可少,但其社会作用决不能过分夸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目的地研究历史。人们总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去研究历史的。学术变迁史一再说明,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术,时代变了,学术研究的范围和重点也应随之演变和发展。否则,一味抱住过去不放,不去迎接时代的挑战,不根据时代的需要适当调整研究的课题,那么,史学就真的成了于世无补的佛门经卷和于实无用的书斋摆设。事实上,这些年,我们的史学研究在为现实服务方面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还是以间接的方式补益于现实社会的。比如,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批判,不是可以使我们对今天中国残存的封建家长制、宗法制、平均主义有清醒和深入的认识吗?又如,对外开放是当前改革中具有全局性的方针,有的学者从文化史角度论证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之所以能独立发展数千年,正在于它乐于接受并善于消化外来文化成果——这种历史的反思,不也有助于人们加深理解当前的对外开放政策的深远意义么?还值得一提的是,有不少学者这几年致力于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史学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特殊的、重要的作用,使中华民族的光辉历史,成为立国的思想支柱。凡此种种,说明近年的史学研究课题并不完全与时代隔膜。
总之,笔者认为,避开史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片面地谈什么“危机”,多少有些言过其实。当然,如果说“史学危机”也向我们敲起了警钟,那这一说法就有了积极的意义。说到底,“危机”感来自强烈的责任感。正是那些不满足现状,认为史学已发生“危机”的论者,提出了种种兴革史学研究的建议和主张。
要使我国的历史科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在于历史研究方法的变革和完整”,这是部分持“史学危机”论者的主张之一。诚然,史学界以往惯用的研究方法多采用议论和复述的方式,其分析、观察问题的角度又是平面型和单线型的,尤其是实证性的研究法,诸如考证法、训诂法、校勘法、辨伪法等——似只能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近年来在国外,历史计量研究法、结构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发展异常迅速,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也相继被引进到历史研究中来,对于这些有利于从综合的、多层次的、多要素的、动态的宏观角度去考察历史的新方法,我们理应“拿来”,“洋为中用”。
在史学研究中,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论是指导思想,是高层次的哲学思维方法,而国外流行的“三论”以及计量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和我们以往惯用的演绎归纳分析法等一样,是属于低层次的具体研究方法。因此,倡导引进新方法,并不意味着要取代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恰恰相反,由于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与新方法论是相通的。我们理应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沟通新方法论的桥梁,用马克思主义对新方法论进行探讨,加以剖析,给予正确的评价,而切莫因为某些论者对传统史学方法的批评失之过苛,就对他们倡导的新方法断然加以排斥。
以国外盛行的比较研究“热”观之,这实在是一种简而易行的思维方法。俗话说,有比较才有鉴别。历史学家虽不能象物理学家那样运用观察自然的现象和实验的方法反复进行比较研究,但却可以挑选最充分、最准确的材料进行研究,把这一材料与其他材料加以比较,从而确定事物的异同和形成概念。实践表明,采用这种方法分析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相似的历史事件或制度,往往会提出一些新见解,乃至揭示出各个文化体系发展的某些共同特点。
马克思早就采用过这种易于看出异同且能增加“明显度”的研究方法。如他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中的原始社会时,比较了斯拉夫人的公社,墨西哥、秘鲁、古克里特和印度人的公社,作出了公社的特征是生产的集体形式的论断;与此同时,又指出共同的特点并不排除公社本身存在着的差异。恩格斯也曾用心考察和比较了希腊、罗马、德意志人氏族瓦解过程,对国家出现的三种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
当然,把国外流行的研究方法视为一种新魔术或仙丹妙药,不加分辨、不加选择地一概接受,甚至以外国学术界的是非为是非,那也不是科学态度。如计量研究法是用推测统计等一系列数学方法来理解、透视历史事件。把历史研究的重点,从个人行为转移到状况的逻辑上,从叙述事件转移到解释事件的结构上,这当然是一种新的研究方法,但若将这种方法无限制扩大,以至滥用,那就势必导致出现平庸、荒唐的研究成果。象法国的社会史学者利用电子计算机对法国19世纪的新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最后仅仅得出法国南方人矮、北方人高的啼笑皆非的结论便是一例。美国的一批新经济史学家,用数量方法研究美国南部奴隶制经济时,竟也得出了美国当年南方的奴隶要比北方的工人生活条件好等结论。显然,缺乏阶级观点的数量方法,有可能使数量方法变成以精确科学性为幌子而为剥削制度的永恒存在作辩护。
在议论中,一些同志曾提出:我们并不反对引进国外的研究方法,问题是,乐于此道者理应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结合一些具体课题进行研究,拿出成果来给我们看看。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诘难”是有道理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既然认定采用国外的研究方法能给史学界带来清风和活力,那么,倡导者切莫过多纠缠于应该不应该采取外来的方法,并试图先建立一种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希冀在一夜之间就会出现爆炸性的突破,乃至使整个史学界都就范于这一模式。这是不可能的。要消除一部分人的“逆反心理”,要革新史学的内容和形式,行之有效的办法不外是:在积极倡导借鉴国外研究方法的同时,应着力于实践,扎扎实实地研究一些具体问题,用实例来说明和推广自己的主张。


第5版(理论)
专栏:

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
曹培
随着改革的深入,对法制建设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但是我国现行的、以成文法为法的渊源的法律体系,很难适应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许多商品经济的基本主体、基本关系都还没有发育健全和定型,标准形态的基本法典和法规(如民法分则、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等)目前还不能出台。第二,基本法的起草制定周期太长。第三,成文法一旦公布生效,就必须相对稳定,以显示法的权威性,而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的,成文法与人们的具体行为之间往往有很大的不清楚的“盲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借鉴一些国家的判例法方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做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和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按判例法所定的规则处理,这就是“遵循先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所有的法院都必须考虑有关先例,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其上级法院的判例。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范围越广。美国各州法院、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都是公开发表的,并且定期出版各法院的判例汇编以供全社会查用。
判例法的优越性在于:第一,对于复杂纷纭的事实能有最充分的体察和最适当的处理,这是任何成文法难以做到的。第二,这种方法本身具有革新和发展法律的可能性。法院辩论只要能说明事实情况与旧例的不同,就可以不予适用旧例,进而推出新例。第三,能使法律调节动态化。新例的背后,是新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新的社会利益在影响着法官的司法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各种新的社会利益,是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这些因素与法律调节手段结合起来,可以使法律及时、充分地反映社会进步的细微的、动态的需要。第四,能充分地发挥执法人员的作用。判例法是“法官创造法律”,使司法创造与立法结合起来。在判例法中发展成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终将影响到成文法的修定。因此,在英美法中“存在着一种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技术使之适用于各种不断变化着的时间和地点条件的传统”,这一点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效法或注意。
我国对判例法的应用尤感需要,因为:第一,改革中新的社会利益、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新旧递嬗,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和推进;第二,可以用判例法弥补成文法律的空白,形成迅速灵活的法律调节手段;第三,可以在对案例的讨论中深化对于改革过程与法律的理解,培养锻炼一支有创造性的司法队伍;第四,可以为成文法的制定积累经验,摸索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最高法院和各省市高级法院虽然都编有“案例汇编”,但案例数量太少。此外,我国的案例即使经过了司法人员的周密考虑和创造,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效力,只起参考作用,从未有案例在法庭上被援引。这种情况根本无法满足需要。
采用判例法的方法,目前最大的困难是现有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经济活动过程,对改革中新的利益、价值、规范缺乏判断。在法律素养方面,也有待于训练提高。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应采取谨慎态度。可以先在中央的一些改革的重点省市试行,并组织熟悉经济工作的同志参与判例的讨论。还可以先选一些最成熟的判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然后作为判例法公布生效。


第5版(理论)
专栏:

《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划分的理论和实践》评介
薛汉伟的新著《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划分的理论和实践》,即将由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研究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划分问题的专著。
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划分问题,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问题,越来越成为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实践中重大的理论问题之一,社会主义各国执政党和理论界差不多都在进行认真的研究。不久前,赵紫阳同志在号召我国理论界运用马克思主义认真研究中国国情的时候,特别讲到,要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国现在处在什么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得失,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是否顺利,同人们对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的认识是否符合实际有极大的关系。
本书作者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具体考察了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划分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并从中作出了发人深省的结论。全书共六章。前两章顺次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有关理论,着重分析他们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以及长期以来人们对他们的理论所作的种种误解和曲解,例如,把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理解为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点;从《哥达纲领批判》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概括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固定概念和僵死定义;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著名论断,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没有自身基础的过渡状态,等等。
后四章详细考察了苏联和中国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划分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上一再出现超阶段冒进的错误,作者把这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来研究。指出这种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其直接的原因,例如骄傲自满情绪的滋长,理论上的失误,等等,但是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现实社会主义各国的特殊的历史条件及其所处的国际环境。这一部分的分析,可以说是全书最有特色的部分之一。作者在考察中国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的时候,高度评价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作出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指出,这个论断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刘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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