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1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坚决反对性生活和婚姻关系中的腐化堕落现象
蔡畅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发展,我国人民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正在提高,人和人之间的社会主义新关系正在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婚姻和新家庭已经大批地生长起来,并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开展的积极因素。但是资本主义思想从各个方面腐蚀劳动人民和革命干部,有的人滋长着极端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追求资产阶级淫荡糜烂的生活方式,玩弄和蹂躏女性,在性生活和婚姻关系上发生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现象,这是决不能允许的。人们在性生活和婚姻问题上发生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现象,不仅是男方或女方被欺骗玩弄的问题,不仅是个人的私生活问题,而是资产阶级思想腐蚀革命阵营,损害革命力量的集中和增长的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坚决同腐化堕落的资产阶级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对这种思想和行为采取迁就、包庇或庸俗的自由主义态度,是危害革命利益的。早在35年之前,列宁就清楚地预见到“在建设当中,性关系的问题,婚姻和家庭的问题,将成为流行的问题。同时,如果必要的话,你必须随时随地从事斗争。你必须设法使这个问题不致被非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处理,不要让这些问题成为越轨和阴谋的根据。”我们应该记着列宁的箴言,坚决地同损害革命力量的、在性生活和婚姻问题上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思想行为作斗争,努力地培植在爱情和婚姻生活中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提倡男女双方在完全平等,共同参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劳动的基础上,经过相当长时期的深刻了解,由于政治、思想观点一致,由于对爱人及将来的孩子的高度的责任感,达成的真挚的持久的爱情。只有建筑在这种真挚的持久的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革命事业。伟大的列宁和克鲁普斯卡娅,他们在共同革命事业中,在生气勃勃的全部革命生活中始终是互相尊敬、互相爱慕、互相帮助、共同奋斗,把自己全部精力贡献给革命,并创造了高尚的革命家庭,成为我们学习的最好的典范。
(这是1955年4月10日蔡畅同志撰写的《列宁论社会主义建设与妇女解放》一文第四部分)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同青年朋友谈谈恋爱、婚姻问题
邓颖超
同志们对恋爱婚姻问题提了许多问题,发表了许多意见,大部分都是重要的,正确的。我只简单地提出一些意见,供男女青年朋友们参考。
(一)我们要怎样来看恋爱婚姻问题呢?首先应认为它是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是一个教育问题。我们共产党人,以及青年们,对这个问题应具正确的认识、适当的态度。换句话说,就是要有正确的观点。我们反对用恋爱至上的观点,把这个问题过分夸大,看成人生唯一重要的问题。但同时也反对持以淡漠、轻率、放任的态度。我们认为恋爱婚姻问题不单纯是个人生活合理与否、幸福与否的问题,而且对于社会进步和革命工作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恋爱、婚姻问题,包括社交、恋爱、婚姻、家庭等,这每一个历程都是人生的一部分。不久以前,曾有人说过,唯物主义者把恋爱只看成简单的性的问题,这种说法倘不是无知,就是故意曲解。对待恋爱与结婚的态度,我们主张要慎予选择,出于自愿,情投意合,须有高尚的情感,共同的志趣,共同的事业,在这些基础上,还得加上男女两方不断的努力,才能使爱情巩固和发展,生活幸福。
(三)恋爱与结婚既是人生历程的一部分,所以,男女青年们在不妨碍革命事业、不妨碍学习和工作、不妨碍身体的发育和健康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社交的自由,可以恋爱,可以结婚。但我们反对小资产阶级的狂热,反对把恋爱与结婚看得高过一切,在遭到失恋或离婚后就痛不欲生;反对误解“自由”,玩弄“自由恋爱”、“婚姻自由”的不负任何责任的做法;尤其反对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杯水主义。一个革命者,一个进步的人,绝不允许为恋爱或结婚而动摇甚至丧失了自己的政治立场,放弃革命的事业。
我们认为男女的爱情,应该讲忠实坚贞。爱情不应是占有,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只有专一的爱情,才能巩固婚姻,获得幸福和愉快的生活。
(四)男女青年最好要有各自择偶的基本标准。怎样来确定基本的标准呢:这自然要依照各人的思想、政治、文化、性格、情趣、爱好,以至生活与事业等不同的条件而定。
第一,应当具有一致的思想,共同的信仰。青年男女应将自己的婚姻和生活,服从政治的要求,适合革命的利益。我们不能只顾及婚姻的解决,而不顾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事业的前途。最理想合理的婚姻,彼此应有共同的理想,共同信仰,可以同心协力,为实现共同的目的而努力奋斗,这是巩固婚姻的最重要的条件。自然,在特殊的环境中,难免不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很难遇到志同道合的伴侣,那么,就必须选择政治上纯洁可靠而有志于上进的异性。这样,经过长期的接近,共同的生活逐步渐使对方了解自己的志愿和事业,进而造成能互相帮助的政治基础。即使不然,至少也不致妨碍自己的工作。
第二,是性情的融洽,个性的契合。这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夫妇关系的密切,共同生活的长期性,它和朋友、同志之间的关系及时间的久暂,都是有差别的。因此,必须双方个性、情趣、习惯、生活等都能和谐相契,使婚后生活能融和愉快,相得益彰,进而求得巩固,这才有长期幸福可言。所以,仅仅有政治条件,是绝对不够的。
第三,年龄的适当,亦有很大的关系,应避免早婚,因为结婚的双方太年轻,彼此的观点和方向都还未固定,学业未完结,心身发育未健全;如早婚必将妨害身体健康,妨碍学业的继续。
伴随着上面的一些主要条件,还得加上必要的时间,由恋爱到结婚,应经过适时的考察阶段。结婚的初步巩固,要建立在应有的婚前相当时间的相互考察上。而在考察的期间,双方的相处,须要坦白真诚,决不可因急求达到结婚的目的,怕引起对方不满,于是掩饰缺点,抑制个性,矫揉造作,隐瞒哄骗,故意迎合对方所喜,求其欢心。这种作法,即令可以收效一时,但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必不能持久,迟早要被发现,那时,夫妇间的纠纷、冲突、不和的事件必将随之俱来,陷于悔恨痛苦,甚至感情破裂,宣告离婚,这是最不可取的。所以,一定时间的考察,关系重大,很多不幸的婚姻,就是婚前了解不够,乃至轻浮偶合所致。在现今社会中,也还有由舞会上、电影院里或快乐的集会中,偶然相遇,一见狂热,迅速结婚,这是带盲动性的,视婚姻为儿戏,结果自食其果,影响社会。但考察期也不能漫长无限,一再拖延,吹毛求疵,非得百分之百合意才解决婚姻,这是难得做到的。只要在大的方面已无问题,则细小之处,还有赖于婚后共同生活中去相互影响,在相互敬爱中求得协调,求得巩固。
(这是邓颖超同志在青年妇女座谈会上的谈话,曾以《男女青年问题》为题发表在1942年3月2日《新华日报》,这是该文的摘录)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邹瑜关于实施人大常委会普法决议情况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司法部部长邹瑜关于1986年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现在,我就1986年贯彻这个决议的情况,向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报告。我报告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1986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进展情况
1986年是5年普法的头一年。各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5年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经过两年的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普法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形势很好,出现了一个工、农、商、学、兵、政、党积极学法的生动局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大约有七亿五千万人左右,1986年已经参加普法学习的约有3亿人,占应普法对象的40%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精神,普法工作的重点是干部,主要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根据这个要求,1986年各地区、各部门着重抓了干部的法律常识普及教育。据初步统计,参加学习的省级领导干部占这级干部总数的90%。地、市级(含厅局级)干部参加学习的占这级干部总数的84%;县处级干部参加学习的占这级干部总数的81%。一般干部参加学习的占70%左右。中央机关参加普法学习的干部,占应参加学习的90%以上。一个全国规模的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已经展开。
根据规划要求,全国有近半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大多数大中型工矿企业,开始了普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多万名职工参加了普法学习,占全国职工的半数左右。他们不但积极学法,而且在运用法律、法规管理企业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农村普法工作1986年继续试点,为逐步展开准备条件。根据这个要求,全国大约有80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参加了普法,占农村应普法对象的17%左右;同时,在农村培训了200多万名法制报告员和宣传员。实践证明,虽然农村普法困难较多,但只要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密切联系农村的实际,广大农民对学法是有积极性的。
学校是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青少年是普法的另一个重点对象。1986年,绝大部分中小学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参加学法的中小学生已达1.5亿多人。高等学校开设法制课问题,1986年下半年开始试点,1987年准备全面实施。
党校也是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1985年8月由中央党校牵头,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党校法制课会议,要求全国各级党校都要增设法制课程作为必修课。现在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和多数地、市、县委党校都开设了法制课。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普法工作抓得很紧,已经在全军中普遍开展起来。从机关到部队,从内地到边疆,从后方到前线,广大干部、战士踊跃参加各种学法活动。有些部队把培养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一个内容。各部队还把普法列为军民共建的重要内容,帮助地方开展普法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掀起了学法用法的高潮。
通过学法用法活动,广大干部、群众不但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观念上出现了可喜的变化:由认为自己不犯法就行了,学不学法没关系,逐步认识到学不学法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大局,关系到本身的合法权益;从习惯于仅仅依靠政策办事,开始认识到既要依靠政策办事,又要依靠法律办事;从把依法办事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逐步认识到这两者是统一的;从认为法制建设只是立法、司法部门的事,开始认识到这是全党全军全民共同的大事。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人大常委和政府以及一些高级干部都不同程度地开始学习和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并且取得了一些效果。以上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许多干部提高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自觉性,从而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普法过程中,重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情况检查活动。大庆市在普法学习中,组织上万名干部用四个月时间,对36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促进了大庆市的法制建设和各项工作。本溪市是全国普法的先进城市,他们在学法、用法的基础上,对各项工作全面实行依法管理,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依法治市的决议,市政府作出了依法治市的规划。现在,本溪市正朝着建设一个有高度民主、健全法制的文明城市前进。
第三,许多干部提高了依法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自觉性,敢于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许多地方的党委提高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权威的自觉性,尊重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干部,并且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五,广大干部群众在普法中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凡是普法搞得比较好的地方,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都有较大转变,青少年犯罪也有所减少,社会秩序、社会治安也在一定程度上持续稳定好转。
第六,许多群众掌握了法律武器,提高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如江西省广昌县新安乡一名乡干部,领着几个人滥伐树木,两位农民出来制止他们,这个干部问:“你凭什么不准我砍树?你们两个人管六个家属,我管6000人,你们算老几,敢管我?!”两位农民举起手中的《森林法》说:“我就凭这个管你!”这个干部不听劝阻,继续砍树。两位农民提出控告,司法机关依法将这个干部逮捕。还有一个村丢了一台电视机,村干部要挨户搜查,一个小学生听到后制止说:
“不能搜查,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搜查,别人搜查都是犯法的行为。”村干部听说有法律规定,就停止了搜查。
尽管以上这些变化还是局部的,而且仅仅是开始,但是,这些变化显示出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法律之后,确实是向有法必依、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业的目标前进了一步。实践证明,普及法律常识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两个文明建设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展。全国人民对此寄予了极大的希望。
普法工作在短短的时间里,取得这样的进展,有如下几点原因:
首先,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结果。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小平同志去年几次阐述了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的意义,提出了健全法制的决定性的措施。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是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是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积极领导和监督、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各条战线通力合作的结果。各级人大常委对普法工作抓得很紧,除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决议外,还定期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组织检查团进行检查。公、检、法、工、青、妇、文化、教育、新闻等各部门,都积极参加工作,推动了普法的开展。
第三,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是开展普法活动的关键。在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同志的带动下,全国大多数的地(市)、县级领导班子也都积极学法,带头抓普法,形成了一级带一级,全国干部都学法的局面。这是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
第四,采取了以讲课为主的方法,面对面进行讲授,并辅之以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保证了普法的效果。
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这仅仅是开了一个好头,全国还有60%、农村还有83%的普法对象尚未开始学习。艰巨、繁重的任务还在后面。还有少数干部对普法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普法只是司法部门的事,同自己关系不大,不学也照样工作。有些部门行动迟缓,敷衍塞责,搞形式,走过场。特别要指出的是,对宪法的宣传教育还远不够广泛和深入,在公民中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值得注意,在某些方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还时有出现,所有这些,使法制宣传教育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这也正好说明依法治国的主张必须坚持不懈地贯彻下去。在这样的状况面前,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当前普法工作形势有个恰当的估计,继续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才能完成在全国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伟大历史性任务。
以上是1986年普法工作的基本进展情况。
第二个问题:对1987年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部署意见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中共中央为了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专门发出了通知。这是我国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我们要坚决地贯彻实施。当前的普法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效果,积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在普法工作中要认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安定团结的教育,扎扎实实地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1987年的普法工作,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坚持把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在继续搞好城市普法工作的同时,逐步铺开农村的普法工作,促进学校和各条战线普法工作的平衡开展。
要遵照中共中央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和广大群众反复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坚持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通过学习使公民学会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引导公民正确理解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自由和纪律、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通过学习使公民自觉以宪法为自己行动的根本准则,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当前,一个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决定》的高潮正在全国兴起。《决定》已经印发到基层,张贴到全国城乡;并已着手训练宣讲队伍,以便深入到工厂、农村、街道、学校、医院、商店、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军队连队、党政机关等单位进行宣讲。
1987年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的普法工作,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完成学习任务。现在还未学完的,要继续学习;已经学完的,除了继续组织干部深入学习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还要组织干部学习同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法律知识,使干部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引导干部学会用法律管理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并要逐步使干部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为了保证学习质量,对各级干部的学习状况要实行逐级检查制度。
农村普法要分期分批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先开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农村普法还要根据需要,组织农民学习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在农村还要重点做好乡镇干部的普法教育,促进基层政权建设。
1987年,企业事业单位的普法工作要全面展开,要学习同自己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普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律顾问机构,订立规章制度,使企业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当前,工厂要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三个条例,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切实贯彻厂长负责制,确保职工参加工厂管理的民主权利。
加强对大中小学学生的法制教育,对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将起到重要作用。学校是普法工作的重点,1987年要有新的发展。首先要协助教育部门训练师资,把高等学校法制课先开起来,然后再总结经验,编写教材。高等学校要注意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使他们了解民主、自由同法制、纪律的关系,引导他们正确地行使公民的权利与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大多数中、小学校已经设了法制课,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授课质量,增强教学效果。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各种成人学校以及尚未开设法制课的党校,今年内都要开设法制课,并列入教学计划。
1987年城镇居民普法工作的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很好组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虽然包括要学习这个法律,但在工作中强调不够,这是我们的失误,今后一定要认真组织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学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自治地方更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出发,确定本地区的普法内容、要求和工作步骤,不要求同其他地区同步进行。
1987年的普法工作,把联系实际,引向深入,提高普法的社会效益,作为质量要求摆在突出的位置。这是因为: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用法管理各项事业。也只有依法、用法才能提高学法的积极性,使五年普法工作得以持久进行下去。过去一年的经验证明,凡是注意联系实际的单位,普法工作就生动活泼,效果较好。
首先要求联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轻视法律、忽视法制的现象逐步有所改变。经过一年多来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不断增强,法律实施情况有了进步。但是,正象陈丕显副委员长指出的那样:“当前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相当严重。”在普法中要紧密联系法制建设的实际,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障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康地发展。
其次,要联系物质文明建设的实际,紧紧围绕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促进和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要通过普法,使企业充分了解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行使经营权。要帮助企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通过普法帮助农民学会依法生产、经营,增强依法经营的安全感,从而提高发展商品经济的积极性。
再次,要求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使普法教育同“四有”教育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最后,普法教育要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宣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为了顺利完成今后四年普法的艰巨任务,圆满实现向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目标,推动法制宣传和法制建设的大好形势的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组织委员和代表检查监督各地对《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和《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开展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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