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刘鼎,杰出的中国人
路易·艾黎遗作
我在中国生活60年,接触过许多非凡的中国革命者和建设者,其中,刘鼎是我最熟悉的、最敬佩的老同志之一,他是在革命和建设两方面都卓有贡献的杰出的中国人。
刘鼎辞世已经一年了。今年春天,我曾去八宝山革命公墓,在他安详的遗容面前,我凝思良久,想起半个世纪前的往事……
那是1935年深秋的一天,美国作家艾格妮丝·史沫特莱来到我在上海愚园路的住所,把和她同来的一个中国人介绍给我,用比平时庄重的语气对我说:“周先生将住在你们这里,直到他去别处。”
当时,我不知道“周先生”的真正身份,不知道他有着在上海中央特科,在赣东北根据地的不同寻常的经历,也不知道他是刚从江西敌营里逃出来的,只知道他是个需要给予很好保护的人。他,颀长身材,身体瘦弱,面色清癯,眼睛流露出机警和聪慧,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当我们知道他在德国、苏联留过学,在莫斯科东方大学讲过课时,也叫他“周教授”。还为他取了个叫起来更感亲切的名字:“查尔斯”。他离开我们去西安张学良将军那里时,就叫刘鼎了。
我们家顶楼的小房间,设置了共产国际中国组的秘密电台,我们通过这部电台,与在国内一些地方进行长征的红军保持通讯联系。中央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的消息传来,我们都无比喜悦。借纪念俄国十月革命节的机会,我们举行了一个小小的庆祝酒会。宋庆龄、史沫特莱和正在筹办《中国呼声》杂志的美共党员马克斯·格兰尼奇夫妇都赶来参加,刘鼎也参加了这次聚会。本来这些人平时不喝酒,这次都举起杯来。
那年12月,在北平一二·九学生运动的影响下,上海各界民众掀起抗日救亡热潮。国民党政府被爱国运动搞得神经紧张,到处搜捕革命者,风声越来越紧。听说当局要检查我们的住所,为了刘鼎的安全,我和史沫特莱、甘普霖商量后,把他送到宋庆龄家里躲避几天。这期间,当局曾以查电表为名,来了一伙人,搜寻了各个房间。
刘鼎为他一直没能接上组织关系变得焦躁不宁。1936年3月初的一天,史沫特莱跑来神秘地告诉刘鼎,有位朋友要见他。原来是宋庆龄得知张学良将军曾来上海托李杜(东北抗日义勇军将领)寻找中共的关系,认为刘鼎最适合代表中共去张那里,并可以让张帮助刘鼎去陕北,安排了董牧师与刘鼎接洽。
刘鼎经过认真的思考和准备,决定接受这项工作。他临走的那几天,我们都想着怎样为他送行,并通过他给陕北为了正义事业而奋斗的人们带点什么来表达我们反对法西斯,支持中国革命的心愿。史沫特莱把她家的桌布、窗帘、床罩、毛毯、衣物等装了满满一大箱,托刘鼎捎给陕北红军。自己没了这些日常生活用品,竟不得不去住旅馆。听说红军医院缺乏药品,她还让刘鼎带一大瓶乙醚给红军。甘普霖送给刘鼎一套小型工具,钳子、改锥、扳手、锤子、刀具、千分尺、卷尺等,应有尽有。刘鼎把这套工具中的锤子头拧下来,把宋庆龄托他转给中共中央(或张学良)的密信塞进锤子把内,又用虎台钳扳牢锤子头。我们还为刘鼎买了几套内衣、外衣。刘鼎穿上一身,加上已经保养得很壮实的身体,面色很好,俨然象个刚从国外归来的大学者。
刘鼎临走时,又有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和美国医生马海德也要去陕北,宋庆龄和史沫特莱商量好,让他俩与刘鼎同行,刘鼎为他们安排好了在火车上见面的办法。
刘鼎是由张学良派他的高级参议赵毅接到西安的。到达的当天,刘鼎把斯诺和马海德安排在西京招待所后,自己住到董牧师给他介绍的一个老关系家里,因为史沫特莱托他带的大箱子需要一个稳妥的存放条件。第二天,他到金家巷张公馆见了张学良将军,第三天再去,就随张学良将军去洛川了,甚至来不及(也不便于)和斯诺、马海德打声招呼。两个美国青年等了几天,见不到刘鼎的影子,也没有其他去陕北的办法,只好又折回上海了。
这年7月,刘鼎突然又来到上海,在我们家里住了一个星期。我们象久别重逢的亲人,互相拥抱。后来,我们知道了他参加了周恩来和张学良在延安的历史性会见,并到了陕北党中央,后又奉派常驻在西安张学良将军那里。这次是从陕北为寻张将军而来上海的。一天晚上,刘鼎认真地和史沫特莱、甘普霖议论了许久,后来要我给红军购买一套医疗器械及其他供应品。我们把这些东西装满了一只大皮箱。几天后,刘鼎便带着箱子回西安了。
此后,我和史沫特莱就承担了在上海为陕北红军购买医药和其他供应品的任务。我们想了许多办法才能从药店买出大批药品,这些药品或其他货物,当然是发到西安,由刘鼎接收后再转给红军。刘鼎为了能公开接收这些东西,请史沫特莱找到一位反法西斯战士、从德国逃亡的犹太难民海伯特·温奇医学博士到西安,在七贤庄设立了一个牙科医疗所。实际上这是刘鼎为党建立的秘密联络站,也是许多革命者进入陕北的中转站。抗战爆发后,这里就成了八路军驻西安办事处。
9月间,刘鼎来电要我立刻到西安去。我住在临潼华清池宾馆,就是后来蒋介石住的那间房里。晚上,刘鼎来见我,说西安的工作迫切需要用钱,他那里有红军春天东征时,在山西缴获的山西省银行钞票,是周恩来让他带出来设法兑换成可以通用的中央钞票,而能大量换钱的唯一地方是山西省会太原。他对我说,事情紧急,必须立即办好。
第二天一早,我就动身去太原。刘鼎来车站送我,他带来一个白色的大帆布袋,里面装着山西票。到太原后,我躲在旅馆里把钞票分成三包,每包约值3000元。又选雇了一辆最漂亮的人力车,向车夫说明包用半天。这样一连串跑了三家钱庄,利用我的大鼻子,分别兑换来了中央票,随即迅速离开了太原。
我又到北京把剩下的钱找了个小钱庄兑换出来,然后回到上海。宋庆龄知道后,将款数凑满1万元,并出面找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章乃器,请他用银行的名义电汇给刘鼎。后来我们都十分高兴地听说,这笔款被刘鼎派了很好的用场。
1936年6月,斯诺和马海德进入陕北苏区,先路过西安,得到刘鼎的帮助。刘鼎说服张学良将军同意,他们才得以顺利通过。这时,我们知道刘鼎在张学良那里已成了非同等闲的人物。斯诺从陕北苏区采访回来,又在西安见到刘鼎。刘鼎鼓励他,把他见到的中国红军情况公正地向世界报道出去,但他一再嘱咐斯诺:“你可以写其他人,但是一定不要写我,否则,我们就不再是朋友了。”
这年秋天,史沫特莱也到了西安,名义上是养病(她有心脏病),实则为了解西北三位一体联合抗日的第一手材料。她见了刘鼎后说明了实情,刘鼎嘱咐她,要小心从事,而她泼辣得很,常常以她特有的方便——认识刘鼎,而掌握比别的记者早的、来自共产党方面的消息——向全世界发布新闻,毫无顾忌地署名:美国记者,史沫特莱。
不久,震惊中外的西安事变发生。刘鼎及时地接连不断地把事变情况通报中共中央,并亲自乘张学良的专机去延安接周恩来率领的中共代表团,到西安参加和平解决西安事变。
就在事变发生的第二天,刘鼎在紧张的忙碌中,抽空去七贤庄看望海伯特。很不幸,海伯特在事变当天清晨,跑到戒严的空荡荡的街上。当兵的向他喊话,让他站住,回家去。他听不懂中国话,反而跑了起来。天还没亮,当兵的不知他是什么人,开了枪。刘鼎又赶到招待所去看史沫特莱,她听从了刘鼎事前的嘱咐,没敢走出房门一步。没有东西吃,没有水喝,在饥渴和恐惧中熬过了两天。刘鼎看到史沫特莱房间的门窗穿了几个弹孔,幸好没伤到人。他沉痛地说:“我太忙了,没能照顾好你们,海伯特死了。”史沫特莱一下子大哭起来,说:“他恐怕是来找我的。”刘鼎安慰了她一阵子,赶紧给她讲这两天的情况以及中共中央的态度。史沫特莱是个战士,她忘了饥渴,马上随刘鼎走出招待所,投入工作。以她的名义,向世界发布第一份外国记者关于西安事变的真实报道。刘鼎为失去了海伯特异常惋惜,亲自为他安葬并立了碑,让中国人民记住这位援助了中国革命的外国人。
在以后漫长逶迤的岁月里,我虽没有机会与刘鼎再朝夕相伴,但对他的情况,他向前的每一步,我总是知道的。我1939年春去延安时,特别看望了他。那时他在抗日军政大学作政治主任教员,工作很出色,学生们都喜欢听他讲课。后来他到了太行山,成了八路军兵工事业的领导人。在以后的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他都在军事工业战线上,以他卓越的领导才能,深邃的科技知识和非凡的创造力,为赢得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
十年动乱时期,刘鼎坐了七年监狱。1970年斯诺访华时,来到北京我的住所。当他听说刘鼎被关在监狱里,颇为激动地说:“把这样忠心革命,这样富有才干的人关起来,太不应该。实在可惜!我很伤心!很伤心!很伤心!”还表示要为此找周总理讲话。
1985年秋天,刘鼎不能再为工作忙碌了。他病重被送住了北京医院。我也正在那里住院,离他的病房很近,我们又住在一起了。有时我们一起回顾三十年代的事,回想起史沫特莱、甘普霖、斯诺、海伯特……马海德常到医院来看望我们。刘鼎更多的是想着现在,牵挂着那些他放不下的工作……
然而,他竟先我而去了,把无限的思念留给了我。这个为了中国的独立、进步和现代化奋斗了一生的人,他的忠心革命、富有才干,还有他的虚怀若谷、坚忍负重、超俗不凡、实实在在做实事的品格,正直、正派的为人都令我从心里敬佩,难以忘怀。他是个了不起的、杰出的中国人。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5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各级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七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产生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以后进行鉴定。
第八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4。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军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