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几个问题
王琢 廖曙辉
当前的企业改革,面临新的战略转变——从初步改革阶段转到深化改革阶段。然而,深化改革究竟要解决什么矛盾,怎样解决这些矛盾?这是研究企业改革需要回答的新课题。
我们认为,当前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经过九年的初步改革,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已经初步确立,但是,企业的经营机制还很不完善。因此,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从根本上打破“大锅饭”,使企业成为对市场调节和政府的宏观经济调节具有灵敏反应的一个活的有机体。
怎样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实行国有制两种分级所有
打破“大锅饭”,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必须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体制模式。为此,应该走改革国有制形式的路子,而不是改掉国有制本身。
现存的国有制实际上分为中央所有和地方各级所有。这样一种国有制的分级所有,反映着各级政府之间资产所有权的关系。除此之外,我们建议增加国有制的第二种分级所有,它指的是: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为政府所有,为国有制的一级所有;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为国有企业所有,为国有制的二级所有。这第二种国有制的分级所有,反映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资产所有权的关系。
实行第二种国有制的分级所有,企业盈利或亏损,按照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的比例分享或分担。这就从所有制形式上回答了“自负盈亏”是谁负盈亏的问题。这种多元的利益制约机制,驱使企业关心市场,关心宏观调节(经济杠杆的调节——税率、利率、汇率等等),关心企业盈亏,从而打破“大锅饭”,为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一种新的国有制形式。
在大型集团的国有企业内部,还可以考虑实行企业内部的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分级分配的国有制形式。
实行国有制的上述两种分级所有,除了打破“大锅饭”,从所有制形式上为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奠定基础外,还可以为形成国有企业再生机制创造前提条件。现行的国有制为政府一级所有,税后利润名义留给企业;但是,企业经营者用这笔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投入企业再生产,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仍然是政府一级所有。这种办法,不可能形成国有企业再生机制。实行第二种国有制的分级所有,情况就不同了。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为国有企业本身所有,并可按其资产所占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分取利润。这样,国有企业既有资产所有权,又有相应的利润分配权,有利于逐步积累资产,形成国有企业再生机制。
实行第二种国有制的分级所有,还可以从国有制的形式上为投资体制的主体转移创造前提条件,也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投资横向流动和生产要素的横向优化组合,发展国有企业产权有偿转移等等创造了前提条件,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发展集团企业和股份经济,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
发展社会主义股份经济
股份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股份经济的命运如何?我们主张在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
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可以有多种形式:国有企业纵横之间的合股经营;集体企业之间的合股经营;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合股经营;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股经营,等等。
发展社会主义股份经济,既可以在上述第二种国有制的分级所有的所有者之间采取合股经营形式,也可以吸收其他企业参股经营和本企业职工、社会上个人入股,形成国有企业的多元所有者结构。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按股负亏。这就从所有制形式的改革上,解决了“大锅饭”的老大难问题,形成以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机制。由于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股份化,持股者是资产所有者,资产的多元所有可以削弱政府机构的行政干预,也可以制约股份制企业的行为,形成一种新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
发展社会主义股份经济同发展社会主义承包经济是统一的。因为发展股份制企业,只是表明企业的资产股份化,形成多元所有权结构;而股份制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客观上需要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把企业承包给企业家经营。所以,发展社会主义股份经济,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承包经济,也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一代企业家提供园地。
实行“三个分开”
“三个分开”是指:“政府权”与“企业权”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府的税收与所有者的利润分开。
实行“三个分开”,可以把企业外部体制改革和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配套进行,从而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奠定企业的内外体制基础。
“政府权”与“企业权”分开 原来存在的政企职责不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政,在于政府机构代行了企业的经营职能。要落实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必须首先解决以政代企的问题,建立新的政企关系。
改革政企关系,从改革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这个方面来考察,改革的目标模式是,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控制为主。所谓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是指经过市场这个中介环节,间接调节企业微观经济活动。当然,这种间接控制只限于政府与企业关系这个范围,而不是说宏观经济管理内部各层次之间都实行间接控制。
所谓政府调节市场,是指政府计划调节市场的容量与结构,即组织在价值形态上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商品结构比例协调的市场,并争取逐步形成适度的买方市场。这样才能治好“市场短缺症”,而使市场活起来,并为市场调节企业创造前提条件,也为企业运用经营自主权提供市场条件。
我们认为,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在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中,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新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形成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宏观调节体系。这是政府利用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和市场调节机制,对企业实行有效的间接调控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企业的两权分开同政企的两权分开,内容是不同的,不应混为一谈。企业的两权分开是解决企业的内部体制问题,政企的两权分开是解决企业的外部体制问题,它们都是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实行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首先要明确所有权的代表是谁。当前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矛盾是:谁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只有抽象概念,找不到具体的对象。因此,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谁同谁分开,讲不清楚。所以,在深化企业改革的新阶段,必须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是谁。这是实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核心问题。为此,应该在组织上把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与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分开设置,压缩政府专业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下可分设若干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是一种经营政府投资的企业。这样做,就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人格化了。
谁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的经营权交给谁行使呢?按通常的说法,企业是经营者,行使经营权。这种说法又使经营者抽象化了,找不到具体的对象。因此,在深化企业改革的新阶段,必须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经营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任命或聘用的企业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行使企业经营权。这样,所有者与经营者就一清二楚了。
实行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以后,联结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具体形式,主要是承包制。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体现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经营效益的合同关系,是实现国有经济内部利益制约关系的一种有效形式。经营者向所有者实行承包经营,是一种长期有效的好形式,并不是权宜之计。当然,我们也要估计到,同承包经营形式并存的还有一些其他形式。
政府的税收与所有者的利润分开 为什么要实行税利分开?这是因为,征税是行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而利润则应该在所有者之间分配,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不能捆在一起。
过去,国有企业向财政上交利润,不交所得税。后来利改税改革遇到了新的矛盾,即:所得税是规范化的交纳形式,必须依法计税,依率计征;企业利润是经常变动的不规范的收入,同时,由于价格还未理顺,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税后利润差别很大,仅靠同一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之间势必存在严重的苦乐不均。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决定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节税。这种调节税,无统一的税率,不是规范化的税收方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各地自发采用了多种形式的承包制,但是这种承包制仍然是以税利不分为基础的。这种把规范化的税收与非规范化的利润硬捆在一起的做法,是互相矛盾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推行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税利不分为基础,只是一种过渡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实行税利分开,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调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第二,国有企业对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在分配环节上的关系是向税务局依法纳税;第三,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投资公司的关系,是承包税后利润,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在投资公司和企业间作合理分配,并同政府的财政脱钩;第四,企业的利润收入和投资公司的利润收入,都要有适当的部分形成投资基金,连续使用于投资。这样实行税利分开,不但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反而可以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培养财源。
实行税利分开,企业才算有了“造血”功能,有了自我再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另外,实行税利分开,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留在投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用于企业再投资,这意味着国有资产在增值,国有经济在发展,并不存在化国家所有为企业集体所有的问题。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害怕国有企业成为投资主体,没有理由害怕国有企业发展壮大。相反,国有企业的日益壮大,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正是深化企业改革要达到的积极目的。
实行“政府权”与“企业权”分开和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既是实行税利分开的基础,又是实行税利分开的客观需要。因此,实行“三个分开”,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配套改革措施。
(本文是广东改革、开放、搞活理论研讨会的主
题报告之一,本报作了删节)


第5版(理论)
专栏:读史札记

“致仕”漫话
穆福田
在我国古代官制中,“致仕”和“乞骸骨”同义,都是官员在年老或多病时,把职务归还给帝王,以便把衰朽的身体从繁冗的政务中解脱出来的意思。用现代的话说,就是免职退休了。
“致仕”制度始于周。周制“大夫七十而致仕”。到了汉代,“致仕”制度逐渐完备。据《白虎通义》记载,官吏年七十,耳目不聪、腿脚不便者,必须致仕。唐代沿袭汉制,规定凡职事官年七十均应退休,甚至“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宋代冗官冗费前无古人,政府曾一再号令官员,按法定年龄,七十岁前一律退休,并规定年过七十岁的现任官员,一概不得擢升。到了明清,官员退休年龄从七十岁提前到六十岁,担任军职的官员退休还要相对早些。“致仕”制度的逐步确立,对于促进政府官员的新老交替,防止官员年龄老化、观念老化、知识老化,保持各级政府机构的生机和活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确保退休官员老有所养,安度暮年,各代都有一整套赏赐和供养退休官员的规定。《礼记·王制》中就有“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的记载。到了汉代,朝廷批准官员退休时,都要一次性地给予重赏。例如,被称为“六郡雄杰”的边关大将赵充国退休时,汉武帝就赐给他“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官员退休后,国家发给原俸的三分之一,直到谢世。唐代对退休大臣不但赏赐从优,而且明文规定,“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有突出贡献的,经皇帝恩准,可得全禄。京官六品以下,外官五品以下,退休后各分给一份永业田以养老。到了宋代,政府甚至规定,官员退休要加衔晋级,对其子女也有某些优待。明朝以后,退休官员的俸禄又有提高,凡内外文武官员致仕,一律按原品级发给全俸。
尽管各朝各代都有明确的“致仕”制度和优待标准,但执行的程度却是大相径庭。一般说来,越是政治昌明、社会稳定的盛世,越是忠心耿耿、为国操劳的大臣,越能识达大体,在法定最高退休年龄之前,就言恳情切地申请退休。以初唐、盛唐时期为例。其间,出了多少自请致仕、堪称一代楷模的名臣。唐太宗时的李靖,出将入相,功勋显赫。他六十四岁时患了足疾,觉得自己行动不便,不能担负重任了,就“上表乞骸骨,言甚恳切”。太宗读罢,不胜感慨地说:“朕观自古以来,身居富贵而能知止者甚少。不问愚智,莫能自知,才虽不堪,强欲居职,纵有疾病,犹自勉强。公能识达大体,深足可嘉。朕今非直成公之雅志,欲以公为一代楷模。”这段入木三分的话,真不愧振聋发聩的警世明言。唐太宗下诏批准李靖回家休养,并赐物千段,赏马两匹。唐玄宗时,平定安史之乱的头号功臣郭子仪,也是在六十四岁时请求退休。他豪爽豁达地表示:我带头退休,那些职务比我低的就会效法我,因此,我“务欲务以身率先,……愿罢此官,庶礼让兴行,由臣而致也。”郭子仪在位时,风餐露宿,为国操劳;年老时,率先退休,以立新风。高尚节操,令人肃然起敬。类似这样深明大义的人,还可以列举很多。大将尉迟恭五十九岁时提出退休,名臣刘仁轨申请“致仕”时年六十八岁,名相宋璟也是刚交七十立即退休。当然,也有一些名臣,退休年龄超过了七十岁,如初唐大臣虞世南、李百药的致仕年龄分别为八十岁和七十五岁。但这并不是他们“强欲居职”,而是国家政务不可或缺,太宗李世民一再挽留,不准他们按规定年龄退休的缘故。
 与此相反,越是官员冗滥、吏治昏浊的时代,一些身体衰朽的官员越是死磨硬缠地不肯退休。宋朝便是一个典型。宋代对退休官员的优待,可算得上“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了,除去历代都有的条件之外,还另加了提高退休官员的品级,授予子孙官职等等。然而,不少官员仍然不为所动,死不让位,年复一年地食官禄,谋私权。宋仁宗时,大臣司马池直言进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请致仕者,许御史台纠劾以闻。”大臣包拯也建议,让御史台行文通知那些年过七十而不愿致仕的官员,必须立即致仕。这分明是要动用国家监察机关的力量,强行实施致仕制度了。这些主张,上合国家之制,下应吏民之心,但在那些“耄昏不可任事”的老臣中,却引起了极大的反抗。代表大官僚阶层利益、已经毫无进取之心的宋仁宗,把致仕制度抛在脑后,明确表态:“老臣,朕之所眷礼也”。他竟然严令:对不肯退休的老臣们的事,用不着别人多嘴。至尊的帝王作如是观,致仕制度岂不形同虚设?宋朝官僚机构最冗滥,政治最无生气,这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延至南宋,甚至出现了官员生前不退休,死后再由子女为其申请退休的咄咄怪事。细想起来,原因也很简单。无非是生前弄权谋私,死后申报退休时,子女又可捞到那一份令人目眩的“致仕恩泽”,包括数量颇丰的赏赐,子女弟侄的擢升,等等。
官员年老退休一事,象一面镜子,映照出国家政治的清浊和官员品格的优劣。古往今来,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深入实际 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二次会议11月上旬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29所高校从事经济理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专家和部分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与领会党的十三大精神,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深化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与会者一致认为,系统而深刻地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党的十三大的重要贡献之一。科学地规定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有助于清醒地认识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有的代表谈到,我们过去的经验教训,就是脱离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企图超越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阶段,建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那种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以致长期陷入“左”的错误而不能认识。十三大报告科学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及其基本路线,将会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也将促进理论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进行理论的研究和探索。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与会代表进行了探讨。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特征是生产力不发达,其标志是没有实现工业化,没有实现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各地区、各部门的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认为,我们重视生产力标准是一回事,但生产力水平能否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特征是另一回事。因为生产力水平具有相对性,它并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质的规定性。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提出,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质的规定性的基本经济特征是:(1)不能一般地讲生产力水平低,而是指自然经济占有相当比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低。(2)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成熟、不完善,反映在现阶段中我国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尽管它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的特征,但容许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之一。(3)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按劳分配为主外,还有非按劳分配的方式作为补充。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当前深化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措施。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效果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承包经营责任制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不能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能适应“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宏观调控手段不健全,价格扭曲,市场信号失真,外部条件不规范,不能提供企业改革“一次到位”的条件,因此,目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一种阶段性的经营形式。有的同志还提出,由于我国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经营形式应当多元化,切忌一哄而起,搞一刀切。
与会同志对于国营承包企业自有资金新增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讨论,意见分歧较大。一些同志认为,从这部分资产来源看,它主要是利用国有生产资料进行经营,资产增值理应属国家所有,这是国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从后果来看,如自有资金新增固定资产归企业所有,如国家不增加投资,企业所有的这部分资产将不断扩大,甚至超过国有资产的部分,从而会导致全民所有制的削弱。持不同观点的同志认为,承包企业的经营收入在按承包合同上交利税后,已经实现了国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企业留利而新增固定资产归属企业所有,有利于调动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再投资的积极性和抑制企业的短期行为。这种企业所有也仍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实行企业所有将会产生所有制的“两元结构”,但并不一定出现国有资产数额和比例的减少,也不会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此外,还就改善企业外部条件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钟亚平)


第5版(理论)
专栏:

《马克思主义和当代现实》丛书出版
李保平
最近,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马克思主义和当代现实》丛书,首批十种新书已与读者见面。它们是:《大转变时期》、《商品经济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宏观经济控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现时代与现代思维方式》、《新技术革命与唯物史观的发展》、《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阶级问题》、《历史唯物主义与文化范畴》和《技术·文化·人》等。
当今世界的巨大变化和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改革的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必须有新的发展,同时也为我们进行创造性的理论探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丰富的素材。《马克思主义和当代现实》丛书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解决当代现实问题,也使其在丛书林立的今天,有了自己的鲜明特色。
这套丛书的视野较广,涉及的范围包括:我国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文化学等不同领域,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作品;还有从理论上研究当代世界科技革命、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著述,以及评析当代西方各种有影响的理论思潮的作品;另外,还有选择地翻译了部分外国学者研究马克思主义和当代现实问题的代表作,以期为读者了解、借鉴国外最新科研成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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