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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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探索与争鸣

政企分开和工作效率—谈谈改革的一种思路
鲍彤
政企分开,既属于经济体制改革范畴,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可以说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许多结合点中的一个。
旧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政企不分。所谓不分,主要不是企业办了政府的事,而是政府办了许多应该由企业去办的事。其后果:一方面,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缺乏活力;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陷入本来应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琐务之中。也就是说,企业被束缚住了手脚,无权办事;各级政府机关十个手指要按几十几百个跳蚤,无力办事。企业有力无权,政府机关有权无力,两者都影响了效率。
曾经有人认为,把企业的事集中到政府来办,把下级政府的事集中到上级政府来办,就叫做“加强”和“提高”领导。错了。积三十年之经验,深知如果采取那种体制,只能削弱和降低领导。打个不太确切但毕竟可以意会的比方,就象团长做了班长的事一样。
因此,政企必须分开。这也正是从七十年代末以来下放权力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由来。
政企分开有两条可以考虑的途径:一是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力,二是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这两条,相辅相成,但又有差别。看来,必须双管齐下。
能不能单管独下呢?单管独下,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无疑是能起积极作用的,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举例说,如果只规定了企业的权力,宣布企业有十条或者二十条权力,这固然很好,但难免发生一种常见的错觉,似乎企业只有这十条或者二十条权力,而其他一切权力好象都属于政府,好象政府干预企业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
我们前一段着重扩大企业自主权,对不对?对的。改革非从扩企业之权起步不可。从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企业几乎无权这一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扩权无疑是一个积极、有效、大胆的决策。同六七年以前比,现在企业的自主权大得多了,因此也活得多了。问题在于,改革发展到今天,有必要对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力也来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而这正是我们目前的弱点所在。
我个人认为,体制改革的最后结果,应该对各级政府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力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应该达到这样一步:除了违法的事情以外,企业都可以做;除了按照政府规章必须报批的事情以外,企业都可以而且应该自行决策和自行办理。
这样,就经济活动而言,岂不是企业的权力多于政府的权力了吗?如果一定要讲“多”论“少”,也可以这样说。因为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最大量的经济活动理应由企业来承担。但企业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是不同质的东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权力,本来就是企业的,各级政府机关对此只有保护之责,而无侵犯之权。至于宏观控制的权力,则当然属于政府,任何国家,企业都必须服从政府的法规,国际通例如此。对不同质的职权,不能作数量上的比较,这是常识以内的道理。政府管政府的事,企业办企业的事,各有各的权力。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有条不紊,才谈得到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
这是我对改革的一种思路。可行与否,需要讨论。即使可行,从思路到方案,从方案到实施,还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认为思路应当探讨明确。
我们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之中。如果上述思路大体上可以成立,那么,我们经济活动的现状是:“除了明文规定属于企业的权力之外,都是政府的权力,都必须一一上报,得到批准后才能动手。”将来则是:“除了明文规定属于政府的权力之外,都是企业的权力,不必也不应该层层报批,而应由企业自行决策。”这个转变,我认为,也就是从直接控制为主到间接控制为主的转变。
这样做有没有好处呢?好处是明显的:可以使我国的企业具有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这也恰恰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有没有失控的危险呢?要看工作。弯子拐得太陡,也许有危险。因此,在改革过程即过渡时期,企业有责任向政府申报的事情必然会稍多一点。先多一点,将来再少一点,这样可能比较稳妥。问题在于,现在的多一点也罢,将来的少一点也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布告周知。
能够作出明文规定的权力,毕竟有限。在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力之间,总会有一个模糊地带。国外法学界关于中央政府权力和地方政府权力问题,研究了几百年,也还有不少扯不清的皮,政治学的术语把这个模糊地带称为“剩余权力”。在过渡时期,在经济问题上,遇到这类政企之间扯不清的“剩余权力”,恐怕可以这样处理:小事由企业自行处理,大事仍然应当向政府申报。但是,政府有关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与否的答复。政府逾期不复,或不要求企业补报有关决策资料以备进一步审议,则应一概视同认可。果能如此,即使在过渡时期,工作效率也能大大提高,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写到这里,大体上可以结束了。但意犹未尽,再补充两点。
补充之一:政府各部门之间,如果互相扯皮,甲部门开绿灯,乙部门开红灯,效率还是难以提高。这叫做政令不统一。这种现象,同机构林立、重床叠架有关。因此,精简机构,在所必行。这也是一件很要紧的事,但已越出这篇短文的范围,这里只能点一下,置而不论。
补充之二:在旧的传统体制下,养成了一些自己不知信息、不会决策、不敢负责、事事请示上级的“企业家”。万一这些“企业家”的请示雪片飞来,却又都要求上级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怎么办?好办。如果他们请示的问题确属政府权力范围以内,那么,给以指示就是了。否则,可以印好一种公文作复:“这是你们自己的事,应该你们自己动脑筋。”在复杂条件下能够独立工作,是当年季米特洛夫论干部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延安整风时也强调过这一点,确实是一种非常宝贵的品质。具有这种品质的人,只有在有职有权的条件下才能大量涌现。而政企分开,正好能够创造一种机制,迫使那种事事等上级拍板的“企业家”减少一些,促使真正的企业家得以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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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上海经济理论工作者讨论
如何增强企业活力
前不久,一百多名经济理论工作者在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经济研究中心、市体制改革办公室、社会科学院等单位联合召开的“当前条件下改革理论研讨会”上,讨论了搞活企业等问题。
如何理解企业的活力
一些同志认为,企业活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这种生存、发展能力,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表述。按低层次的要求,它只是一种限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或者只能提供极少积累的能力;按高层次的要求,它是能够组织扩大再生产(包括内涵式扩大再生产和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能够提供较优积累的能力。增强企业的活力,应以高层次的要求为努力目标,使企业有一个质和量的较大发展。这些同志认为,企业是社会机体中联系面极广、需要的条件多、头绪纷繁、极其复杂的经济细胞组织,企业所需各种条件如何具备、运用、协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决定的作用。这些条件一般是:用于生产的建筑、设备、资金、技术、劳动力、原材料、动力;与经营有关的信息、价格、市场、税收、利息;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人才、体制、政策,等等。这些条件不仅是动态的,而且往往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只要其中之一不具备、不适应或协调得不好,就会抑制企业活力的发挥,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失去生存能力。这些条件本身并不是活力,而是活力形成的因素,如何具备、运用、协调这些条件,是活力的所在。
还有一些同志进一步认为,企业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生存活动的。它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目的,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遵守一定的社会规则。否则,就会越活越乱;由此产生的能力就不是活力,而是破坏力。因此,企业的活力,应该表现为企业行为的自动化、合理化、合法化。所谓企业行为的自动化,是指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不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应该成为有生命力的能动的有机体。也就是说,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企业行为的合理化,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尤其要符合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消耗和资金占用,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注意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发展专业化协作和联合,提高企业的组织程度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企业行为的合法化,是指企业的开办以及关、停、并、转等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企业投产以后,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计划和各种法律、法规进行活动,主动接受政府的检查、监督,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取得合法的经济利益。
搞活企业的外部条件
与会者认为,搞活企业需要必要的外部条件。概括讨论中的意见,这些外部条件主要是:
第一,把企业应有的权力真正下放给企业。企业无权,增强活力只能是一张“空头支票”。因此,搞活企业必须做到纵向层层放权,不能把企业应有的权力在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转移,市、区、局、公司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把所属企业的权力真正交到企业手中;同时还必须做到横向同步放权,打破部门、行业、地区的分割。只有把纵向放权和横向放权配起套来,企业才能“纵横驰骋”。
第二,进一步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不改革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的自主权就没有保证,放下去的权也会再收上来。因此,要搞活企业,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协调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成为充满活力的细胞。
第三,改革财政体制,减轻企业的财税负担。一些同志指出,企业是国家财力的源泉,同时搞活企业也需要以一定的财力为基础。传统的财政体制,只重管财、聚财,而不重生财,只考虑如何从企业那里敛财,而没有把如何搞活企业作为理财的中心思想来考虑,从而使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严重遏制了企业的活力。改革财政体制,应当改进税制结构,完善税率设计,为企业提供增强活力的财力基础,从而也从根本上为增强国家的财力造就不断增长的财源。
第四,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一些同志指出,过重的社会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搞活。这些过重的社会负担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包括上级部门在内的各种名目的摊派,例如“赞助”、“捐赠”,等等;二是社会事业的企业化,许多本来应由社会来承担的事业,如幼儿入托、计划生育,现在都由企业来办,而许多应由企业来办的事,却又遭到社会方面的种种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精力不能集中在自身的经营管理上,又谈何增强活力。
第五,完善市场体系。与会者认为,搞活企业没有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前提是难以想象的。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为企业的自主经营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条件,而市场的竞争机制,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经营效益;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及时而灵敏的信息,使企业能及时了解市场的供求变化,从而提高应变能力。企业只有见市场之世面,经竞争之风雨,才能真正勃发出活力来。
搞活企业的内在条件
搞活企业的内在条件,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自身的素质,更具体一点讲,就是企业的管理素质和职工素质。企业素质不提高,有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不会产生活力。一些同志指出,在当前我国企业处于从封闭、守旧向开放、进取过渡的情况下,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关键是要培养起一代新的企业管理人才。他们要有商品经济的经营思想,要有以市场需求、价值、成本、利润、效益、竞争为内容的新的经营观念,同时也要有专业学识和一定的知识面,有进取开拓精神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改革的实践会锻炼出这样的人才,同时也需要我们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发现、选拔和培养。
一些同志认为,提高职工的素质,当然要加强对职工的专业技术、文化知识以及政治思想的培训和教育。但是,最根本的是要树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企业活力增强的重要源泉。树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从宏观上需要变革所有制结构,从微观上需要改变管理方法和分配制度,要使企业职工在自己的经济利益上真正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感到自己和企业的命运紧密相关,从而自觉地参加到企业的管理中去。当前,如何真正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如何确立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处理好职代会、经理(厂长)和党委三者的关系,是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所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尚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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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新中国统计史稿》评介
杨坚白
王一夫同志主编的《新中国统计史稿》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了。这是我国第一本中国统计史专著。
全书按历史顺序展开,划分六个时期,每个时期从横断面加以剖析和论述。对于统计工作所遭受的挫折,不同观点的论争及其得失等也都作了如实的记述,体现了写作历史书应该具备的那种尊重史实的科学态度。
另一方面,这本书也不是纯客观主义的记录,而是先把事实经过、不同观点,如实地记述下来,然后展开分析、评论。这就既保证了记述史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也把自己的看法鲜明地表达出来。
这本书的最后一章即第七章,总结了新中国统计工作的七条主要经验,又在结束语中归纳出十条原则,它将起到鉴往知来的作用。
除了对本书的一般评介外,我想对书中写得很出色的三个有争论的问题略加说明。
第一,关于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统计应以服务为职责,这一点从来没有人提出异议。至于统计监督,这本来是列宁提出来的命题,遗憾的是在我国却长期地被作为错误的观点给以批评。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后,理论界才又重提统计监督。《统计法》公布后,统计监督才成为合法观点。本书作者正确地指出,我国从建立统计工作开始到现在,从来不是监督太多而是监督太少;统计干部从来不是勇于监督,而是顾虑重重,怯于监督。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提倡和强调统计监督是必要的。作者还指出,统计监督与反监督的斗争是长期的,《统计法》中一些有关的规定,是实行统计监督的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主辅”之争。统计部门从1960年就开始了是以调查研究为主(后来又演变为以典型调查为主)、统计报表为辅,还是以统计报表为主、调查研究为辅的争论。到“文化大革命”前夕,争论趋于激烈化。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统计部门作为提供全面而准确的统计数字的专业机关,是不应该以典型调查为主的。1979年以来,国务院的历次指示和《统计法》均已明确肯定了这一点。对于这场争论,作者如实地记述了争论的经过及双方的不同论点。尽管还不免含有“为贤者讳”的苦衷(这是写当代史的难处),但毕竟是保持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肯定了统计报表制度的主导地位的同时,也指出任何夸大某种方法的作用,无论单纯地依靠报表或不适当地强调“以调查研究为主”都是片面的。
第三,关于统计改革问题。作者正确地指出:统计工作要改革,要前进,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但在改革中要首先弄清楚统计工作的性质和基本任务,不可提出一些与其性质不相吻合的方针任务;要弄清楚统计工作的现状和症结,不要轻率地提出一些无法完成的任务和口号。总之,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某些具体做法,在一定条件下使我们的某些统计分类与国际上的分类一致或相互衔接,但要防止片面强调对比而背离马克思主义的某些理论原则的倾向,更不要脱离我国实际,盲目照抄照搬外国的一套。在向谁学的问题上,不要按国家关系的好坏来取舍,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用科学的态度去选择,无论东方的或西方的,只要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统计理论和实践有用的东西我们就学;反之,我们就不学。
我认为上述一些观点都是正确的,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接受这些经验教训,将会推动我国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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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再认识
一九八六年第七期《青年论坛》,发表了一部分青年理论工作者参加的《关于“文化大革命”的再认识》座谈会的发言摘要。
俞敏生谈到:“文化大革命”对中国人民来说是一场悲剧。很好地总结经验教训,并且能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完善,才有长治久安、和谐活泼的政治局面,才有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得益彰,协调发展。
他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原生形态,在今后历史的发展中永远不会死灰复燃。但是它的次生形态和派生形态,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却未完全绝迹。这些次生形态和派生形态是依附在小农经济残余和封建余毒的躯壳上的,它们的消失有待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长期繁荣,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民主、法制也应当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合拍。
陈汉文分析了“文化大革命”的几条社会历史根源。他认为:一是中国社会关系的维持过程中的非民主化。经济关系上强调集权,政治关系上唯上是从、个人崇拜,文化关系上尽管标榜“仁”,但“仁”得服从“忠”,在“忠”之下可以不仁、反仁。二是社会调节机制的硬化。中国社会调节机制具有这样三个弱点:一、调节过程的非连续性,不是经常调节、不断调节,而是等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调节;二、调节方式的强制性,通过运动强制进行;三、调节手段的单一性,不是通过健全法律、调整经济杠杆、进行文化的开放交流等多种手段,而只是片面地强调思想政治工作。三是社会体制的封闭化。对世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对中国所处的地位茫然无知,竟想把“文革”这样的运动推向世界,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民族干了一件什么样的蠢事。
在分析“文革”和传统文化的关系时,尚明方说:儒学是几千年来的社会统治意识,已经不只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而成为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中的主导部分。虽然许多人不知道儒学包括哪些内容,但儒学积淀在他们的行为规范、观念模式、情感取向等等意识和无意识底层,强有力地支配其行动。正因为如此,“文革”中不少群众对“一言堂”、“忠字舞”之类封建玩意恶性泛滥竟不觉察其荒谬、愚昧。
曹远征指出:中国体制改革的深刻意义,不仅在于改善我们的制度,更是要改变几千年来我们技术进步动力不强的局面。这种改革才称得上对“文革”真正彻底否定。另一方面,要推进改革,又必须站到更高的层次来反思“文革”及其各方面的根源。目前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我们特别盼望各门科学都能携手并进,从各方面来认识、也帮助人民群众认识“文革”的教训和改革的意义,总结昨天、把握今天和开拓明天,推动改革事业加速前进,推动民族再生、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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