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探索与争鸣

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
王贵宸
怎样看待农村的合作经济?今后的趋势如何?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这里,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客观的要求
当前我国农村是不是有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客观要求呢?有的。因为,从总的趋势看,联产承包制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又要求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具体理由是:一、实行联产承包制后,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把本来该“统”的项目也“分”下去了,有的在承包条件上不够明确或不尽合理,有的积累的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这些都需要从实际出发,经过协商妥善解决;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仍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三、家庭经营要扩大、发展,但缺乏资金、技术,信息不灵,要求合作;四、有些项目是一家一户无力完成的,或者虽能完成但效益不高;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必然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需要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六、在农村,农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开始往往是个体经营,以后逐步向社会化的群体发展,这时需要有牵头企业,把大家联结起来;七、原有的合作经济改革缓慢,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不能久等,于是动手建立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等等。可见,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客观的要求,看不到这一点,就会落后于形势。
“农民怕合作”。这要具体分析。例如,一些地方的水利失修,农民迫切要求合作组织出面组织大家进行维修和管理。从根本上说,农民不仅不怕合作,而且迫切要求合作。农民怕的是象过去那种归大堆的“合并”与强制的“合作”、平均主义的“合作”、不为农民利益服务的“合作”,这种“合作”正是我们所要反对和避免的。
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农村尚处在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的时期,与此相适应,合作经济组织正处在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具有不稳定性(变动性)和过渡性。总的说来,不能操之过急,要求尽善尽美。而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各地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也不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的产业、项目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也会存在差别。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合作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地区,主要是处理好政企关系,使政企彻底分开,搞好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和服务体系;在一般地区,重点是搞好各种社会化服务,在可能条件下发挥原有合作组织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组织;在经济落后地区,要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基础上,发展各种专业户,并在专业化程度提高的条件下,因势利导,在社会化服务的环节上建立合作经济组织。
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总的原则应当是:有利于调动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收入的增加及其成员生活的改善。具体地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愿互利。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经济所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多年来,国内外的经验反复证明,不论是完善合作经济还是发展合作经济,都必须严格地切实地遵守这一原则。否则,强迫或变相强迫,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会损害合作经济的信誉,破坏社会主义事业。自愿和互利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自愿谈不上互利;没有互利也谈不上自愿。搞一刀切,必然破坏自愿互利原则。
二、自主效益。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发展商品经济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必须尊重和维护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充分尊重合作经济单位的自主权。合作经济组织只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它的经营活动。同时,合作经济组织既然是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必须讲究效益,不能不计成本,不计盈亏,应当力争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逐渐增加公共积累。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有积累的公共财产,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增加这种积累。
四、合理分配。在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消费品分配方面,采取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分红为辅的原则。
五、共负盈亏。合作经济组织是参加各该组织的成员共同的经济组织,其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分享经营的成果。
六、多样化。商品经济本身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差异较大,因此,合作经济组织也必须多样化,而不是单一化。
七、开放性。商品经济是面向市场的开放性经济,作为发展商品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必须坚持开放的原则,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应受地区、行业、所有制的限制。土地合作或以土地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即通常所说的地域性合作经济)有其特殊的作用,但它同样应是开放的,不是封闭性和排他性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竞争中以自己的最佳服务和最佳经营求生存和发展的,而不是凭借某种特权,用限制别人发展的办法而勉强维持自己的存在。
八、渐进。从总体上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象我们这样原来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实现农村经济商品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此,合作经济的发展也必然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经验证明,用行政的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势必给合作经济带来严重损害。
合作经济的发展趋势
今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将会迅速发展起来,与之相适应,合作经济也必然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一、土地合作社或以土地为基础的合作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其特点是:作为合作经济的基层经营层次的农民家庭经营(少数是联户经营)将长期存在,其规模将逐步扩大,表现为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和农户投资的增加。合作经济的上层经营层次则将逐步增加其经营内容,如水利建设和管理、植保、农机、仓储、修筑乡间公路、信息传递以及某些企业的兴建,等等。这些项目的增加,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宜勉强。
二、原有合作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地区,将在提高现代化程度的同时,发展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发展服务体系。这将主要由原有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在大多数地区,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将发展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进一步形成服务体系。这些服务可以由国营企业来进行,也可以由个体经济、私人企业来进行。
三、随着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的转移,农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既可以组织各种各样新的合作组织,也可以家庭经营,如家庭工业、个体运销专业户,等等。当家庭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继续扩大规模时,可能出现两种趋势:一是发展合作特别是股份式的合作;二是雇工经营。当私人企业进一步发展时,可以因势利导,或者增加合作的因素,或者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合作企业的联系日益紧密,逐渐向联合方向发展。
四、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已有的(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将通过进一步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组织,为农民服务。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也将得到发展。
五、除了基层合作组织之外,地方性合作组织和全国性合作组织将进一步发展。例如发展地方的或全国的奶牛业协会、粮农协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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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复旦大学哲学系讨论
哲学基本问题在当代
八月中旬,复旦大学哲学系借建系三十周年之际,举行哲学理论讨论会,与会者就哲学基本问题在当代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是恩格斯提出来的。以后,在我们的哲学理论教学中,这个问题又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相提并论。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在哲学中的地位,这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研究中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过去关于哲学基本问题有一个还是几个的争论,其实质或基本前提是在如何表述这一问题上的争论。但这是不够的。尤其是主客体的理论被引进哲学理论研究后,我们就应当进一步从新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会上,有的同志从哲学传统的角度对哲学基本问题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哲学传统(其实主要是西方近代哲学的传统)是强调认识论,强调认识的客观性、真理性,因此,它着重研究的是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问题。但事实上,要反映,就首先不仅要有被反映者,还要有反映者。因此,仅仅研究被反映者,而不认真研究在认识过程中的反映者即主体,是不科学的。人作为主体、反映者,他的意识中不仅有和被反映者可以一致的东西,即理性的成分,也还有各种情感、欲望等非理性的东西。这些非理性的东西,往往和被反映者不相一致,而且又是不能排除的。因此,哲学要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不仅应当研究它们是如何统一的,也应当研究这两者的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人,研究主体的价值问题。否则,哲学就会因为撇开了主体及其意识中很大一部分内容而失去其完整性。
还有的同志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和教学中长期不讲主客体理论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我们首先应当重新理解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思想。这个提纲本身就是马克思的主客体理论的最基本的表述,是马克思在对近代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主客体问题上的贡献和缺点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提纲中,马克思通过把实践看作是解决主客体矛盾的关键和基础,赋予了主客体理论以科学的形式。而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与历史上哲学的争论分不开的,是从哲学史上唯物论与唯心论,反映论和先验论等对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来的思想。就是说,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论断,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整个哲学史关于主客体的各种理论争论的产物,是从其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科学结论。因此,强调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不能在哲学体系中排除主客体的理论。同时,从当代哲学的发展来看,主客体理论又进一步体现了哲学基本问题的深化和具体化。在现代西方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中,主客体理论不仅是热门课题,而且是哲学的核心问题,这不是没有道理的。比如卢卡奇就主张把辩证法归结为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要建立社会本体论。虽然我们可以不赞同他这种观点,但是,我们也不能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取消主客体的关系,以抽象的理论来替代具体的主客体理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更不能忽视对主客体理论的研究。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要开拓客体,关键还在于开发主体。只有真正重视历史创造者——主体即人的价值,实现主体的真善美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俞景玮 张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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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企业破产制
董辅礽
近来,关于企业破产制问题的议论多起来了。有一些问题需要弄清楚。
有竞争就得有破产
过去,社会主义企业不能破产成了定规,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优越性。因为企业破产意味着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意味着破产企业工人的失业。早先,这些情况只存在于私有制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中,被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所不容。这种看法不对。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没有竞争不行,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没有压力就不会兢兢业业地去经营,就会安于现状,就会停滞。可是,如果竞争不会导致优者胜利、发展,劣者失败、淘汰,竞争也不过是说说而已,并非真正的竞争。失败、淘汰对于企业来说,其极限就是被并入和破产,用企业剩下的资产去清偿债务,企业的职工也跟着失业。竞争只有能导致企业破产,才会有足够大的压力,催人奋进。让那些经营不善、资产不抵负债、几经挽救仍无起色的企业破产,似乎太残酷,不人道,但这毕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对此不能起恻隐之心。在不实行破产制时,企业亏损了,要由国家给予补贴,反正是烂在一口锅里的肉,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事。殊不知这补贴来自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补贴,企业的亏损转嫁给每个社会成员,大家都无辜地蒙受损失。如果企业不断亏损,国家就不断补贴,大家也跟着不断受损失。实行破产制,这些无法挽救的企业是破产了,资产用去清偿债务了,虽有社会救济,破产企业职工的日子总是不太好过,但是亏损终止了,大家也不再跟着受损失了,这岂不很好?不仅如此,实行企业破产制,对那些经营不善、濒临“死亡”的企业可能是一针强心剂,迫使它们摆脱“死亡”的威胁,起死回生。对于众多的经营一般的企业来说,不啻起着“打预防针”的作用。
问题在于国营企业实行破产制
对于个体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实行破产制不难理解。国营企业能不能实行破产制?这个问题不是那么容易回答。国营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一个国营企业破产也就是国家的一部分财产破产了。这同个体所有的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私人股份企业等等的破产确实不同。对后面这些企业来说,它们的破产直接是个人的财产的破产或损失,对这些财产所有者会产生切肤之痛,他们在破产威胁的面前,会想方设法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股份企业虽然有所不同,但股份持有人对企业命运的关切也会促使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竭力去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国营企业就不一样了。企业破产了,虽然经理和职工也要受些损失,但企业的财产总归是国家的,社会各个成员虽然也由此而受到损失,但谁也不会直接感受到自己的财产受到了损失。这样,企业破产制给予国营企业的压力就远远不及对其他非国营企业那样巨大,其作用也会明显的小。所以,要使企业破产制对现有的国营企业能起到更大的鞭策的作用(破产制的作用,自然远远不限于此),还得在改革国家所有制上做文章。这当然不是说对国营企业就不能实行破产制。它是能够实行的,必须实行的,就其必要性来说,甚至超过对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想一想我国每年都有大约四分之一的国营工业企业亏损(其中有一些不是经营不善的结果),有一些企业连年亏损,亏损额早就超过了它们的资产额,并且还在继续亏损下去。它们亏损了,还不起债,连那些经营好的企业——它们的债权人也跟着受累。这些企业有如赘瘤,与其让它们长着,不如忍受一时痛苦,将其切除,让它们破产。尽管这些国营企业破产了,直接是国家的一部分财产破产,也应在所不惜。实行企业破产制对于大多数尚可挽救的企业还能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
增强企业预算约束硬度的一个办法
这几年,我国的经济体制作了一些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现在碰到难题了。有些改革,从道理上说应该是可行的,应该取得某些效果。但是实际做起来,或者行不通,或者发生变形,或者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各项改革不配套,等等。这里也不多说。但是有一点不可不谈,这就是企业预算约束是软的。国营企业应该自负盈亏已经讲了几年,但没有多大进展,并没有真正自负盈亏。因为,国营企业是国家所有的,即使亏损了,甚至亏得厉害,自有国家来关怀、帮助,或补贴,或贷款,或免付利息,或免还贷款,或拖欠债务,或作呆帐损失处理,路子多得很,总之,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不让企业沦于破产。端着铁饭碗,还怕什么?工资照拿,甚至奖金照发,日子照样过。这样,在企业软预算约束下,国家想用经济杠杆对企业的活动实行间接调节,好象遇到了神经麻痹的病人,对各种刺激没有反应或反应微弱,或者象另一些病人出现变态反应,或者产生了耐药性和药物上瘾。你征奖金税,我就另立名目,发各种实物和津贴,让你征不着。你提高贷款利率来压缩对贷款的需求,我照借不误,反正多付了利息就少交一点税。你不许产品涨价,我就变相涨价,或降低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或改头换面,老产品变成了“新产品”。加工资、发奖金成了一些企业的兴奋剂,剂量越投越大,甚至发展到滥发奖金的地步。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是人们说的,宏观调节缺乏“微观基础”。现存的“微观基础”是企业没有硬预算约束,不能真正自负盈亏。要使企业成为硬预算约束,企业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得从多方面改革,包括国家所有制的改革。实行企业破产制是其中一个办法,它会使企业朝着增强预算约束的硬度、真正实行自负盈亏迈进一大步。改造“微观基础”不是容易的事,也非短时间所能做到,改革国家所有制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企业破产制就变得更加迫切了。
要有配套的改革
实行企业破产制当然不是颁布一项企业破产法就行了,还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思想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社会的条件。条件越具备,企业破产法才越能有效地施行,企业破产制才越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企业发生亏损的原因很多,有主观的原因,例如经营不善;也有客观的原因,例如资源的原因、地理位置的原因、交通的原因、价格的原因,等等。企业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了亏损以至陷入破产境地,无法扭转,那当然就得破产。对于客观原因则要区别,有些原因造成的亏损,企业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扭转,有些原因造成的亏损,企业再努力也乏回天之术。对于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好说,不管是哪种原因引起的,负债额接近甚至超过了资产额,就得破产,当然国家先要帮助、挽救。对于国营企业就不那么简单。即使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亏损,也不一定能由企业负责。例如,一个企业冗员众多,人浮于事,造成亏损,按说把冗员裁掉就可解决问题,但由于现行劳动制度的限制,冗员裁不掉,或许有关部门还要作为“任务”再塞进一些人来。要使国营企业真正自负盈亏,直到承担用资金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就得使它们能真正自主经营。否则,企业破产制很难顺利实行。
在我国,国营企业的亏损有经营性亏损与政策性亏损之分。不少政策性亏损是由经济体制造成的,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大多是这样。有些政策性亏损,如果企业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也可以减少甚至不发生。如果发生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的面很大,破产制的实行就会有很大限制,何况有时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很难划一条清晰的界限,企业可以在政策性亏损的保护伞下安安稳稳地靠国家补贴过日子。可见,不改革经济体制,实行企业破产制是有困难的,有限度的。在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等方面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其他方面没有改革好,企业破产制就不能实行了。而是说要为全面地、有效地实行企业破产制积极创造条件,要进行配套的改革,包括对破产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制。同时,实行企业破产制也可以反过来推动各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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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世界城市知识大全》介绍
李南友
目前,全世界五十亿人口中,接近一半居住在城市中。据估计,到本世纪末,世界城市人口比率将接近60%。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给人们提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超越了国民力所能负担的程度,就会出现种种弊病。如何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如何有计划地促进一个国家的城市化,各国在这方面有些什么经验与教训,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李原著的《世界城市知识大全》,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些问题。
作者根据多年的所见所闻和多年积累的大量资料,去粗取精,不仅向读者提供有关城市的各方面的丰富知识,而且有立论,有观点。此书实际上是一部关于城市知识的“小百科全书”。对城市各方面的最新资料,作者分门别类地加以论述,其中有人口问题、城市位置的选择、各种建筑物、街道、公用事业,各大城市的工业生产情况、现代交通的主体结构等。
我国有很多瑰丽多姿的古都,秀丽如画的海港,蓬勃发展的经济中心,四通八达的交通枢纽,人才荟萃的文化城市。随着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必须吸取各国建设和管理城市的经验,了解他们在建设和管理城市中的教训。这对我们建设现代化城市,无疑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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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清实录》影印本出版
《清实录》包括《满洲实录》、太祖至德宗十一朝实录和《宣统政纪》,共四千四百三十卷。它用编年体的形式详尽地记载了有清一代朝章国故,是研究清代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方面必须凭借的原始史料。中华书局出版的《清实录》影印本共分六十册,已经出版第二至第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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