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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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翻两番”的经济学思考
熊映梧
“翻两番”已经成为家喻户晓、举国上下奋斗的目标。但在经济建设中,如何理解“翻两番”,能否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关系重大。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有关“翻两番”的一些理论问题。
三种做法,三种前途
党的十二大确定: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的二十年,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即由1980年的七千一百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二万八千亿元。如何去翻两番,是需要很好研究的。采取不同的方针和政策去实现这个目标,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种情况是:不讲经济效益,而只是单纯地搞翻两番,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地追求高速度,互相攀比速度,你追我赶,搞浮夸,做表面文章,来回瞎折腾,其结果必然是大起大落,不但实现不了翻两番,而且会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种情况是:在基本上维持现有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情况下翻两番,这样虽然可以把工农业总产值搞上去,也可能达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八百美元的小康目标。问题是忽视技术进步,很难于实现现代化,同世界先进国家在技术、经济上的差距会越来越大,而且,经济发展的后劲会受到很大影响。显然,这种情况并不是大家所期望的。
再一种情况是:在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提高的过程中翻两番。这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全国人民力争的最佳前途。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已经指出:实现翻两番的目标,“我国国民收入总额和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将居于世界前列,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过程将取得重大进展,城乡人民的收入将成倍增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以达到小康水平。”按照这个要求去翻番,就必须抓住科学现代化这个关键,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必须对现有企业进行整顿、改组和联合,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高涨。
我们应当避免前两种前途,争取后一种前途。
“翻两番”要立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十二大制定的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们在新时期的纲领。讲翻两番,决不能离开四个现代化,否则,即使翻多少番,也改变不了经济文化落后的局面,建不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现代化”是一个动态概念,二十世纪末的现代化应当反映那个时期的科技最新成果,而不是现时世界先进水平,更不是八十年代国内先进水平。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必须重视技术进步,积极地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赵紫阳总理谈到世界新技术革命时指出:“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在世界新的技术革命面前,我们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时机利用得好,抓紧利用新的科技成果,发展我们自己的经济,使我们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缩小。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我们处理不当,或者漠然视之,那就会使我们同发达国家,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扩大,有可能把我们甩得更远。我们应当努力争取第一种可能,避免第二种可能。
当前世界新技术革命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电子技术为首的一系列新技术群的出现。如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激光技术、光导纤维通讯、核技术、航天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等等。
第二,这次新技术革命的带头人不是瓦特、爱迪生式的个别发明家,而是一批科学家,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更显得突出。现时西方新兴工业的创业者很多是科学家和工程师。
第三,这次新的技术革命发展迅速,从一种新的科学理论到新的技术突破,再到生产中的应用,周期大大缩短。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有一种加速的趋势。
第四,这次新技术革命不是局限于几个经济发达的国家,而是冲击着一切国家和地区,包括广大的第三世界。罗斯托、托夫勒等经济学家、未来学家都认为,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同时利用几次工业革命的成果,缩短经济发展的进程。
在这种新形势下,如果我们以为经济建设就是产值翻番,对蓬勃发展的新技术革命视而不见,坐失良机,则将犯大错误。五十年代后期,世界上许多国家借助技术革命实现了经济起飞,而我国却大搞什么“小土群”,搞什么国民经济的“大跃进”,结果吃了大苦头,遭受巨大损失。如果忘记了这个历史教训,再一次丧失时机,即使到了本世纪末,总产值翻了两番,而技术结构仍然停滞在落后的水平上,就难以达到振兴我国经济,并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赶上现代化发达国家的目标。邓小平同志讲过:教育要面向四个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个意见是普遍适用的,搞经济建设也必须是这样。我们要用现代化的观念认识和指导翻两番,要在技术不断进步中翻两番!
“翻两番”的关键在于提高经济效益
人类的经济活动要受这样一条基本经济规律的支配,即少投入换取多产出。孙冶方同志常讲,要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成果。简称之为“最小——最大”的孙冶方公式。这个重要的真理是浅显易懂的,因为投入大于产出,财富就要减少,企业就要亏本,社会就难以存在;只有不断地以少投入换取多产出,财富才能增多,社会才能前进。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长期把经济发展仅仅理解为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和产值的增长,通常是以工农业年总产值(C+V+M)来计量经济增长率。这种理论和方法弊病甚多,往往掩盖了经济生活的真相,造成重大的决策失误。因为,物化劳动(C)或活劳动(V)任何一部分投入的增大,都可以引起总产值的增加,甚至可以靠进口原材料搞加工,或者进口原件搞组装等等办法大量增加产值。所以,经济增长率高未必反映了生产力的提高,也不一定使社会财富增加。
赵紫阳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大城市是全国或区域性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担负着从各方面支援全国或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它们不应当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工业产值的翻番上,而应当更加注意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推动社会技术进步,大力发展包括商业、外贸、交通、邮电、旅游、金融、保险、咨询、技术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在内的第三产业。这样,大城市的工业增长速度可能低一些,但它们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却不会低,很可能还会高一些,对全国所起的作用也会更大。因此,应当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情况,作为考核大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采用“国民生产总值”这个指标,可以较全面地反映产业结构的状况,有助于纠正单纯追求工农业总产值,忽视社会经济效益的倾向。此外,还应增加一些考核指标,如资金利润率(包括利润和税金)、新产品率、优质产品率,等等。通过多种经济指标,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更加注重经济效益方面来。
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经济发展加快是什么意思?通常的理解是:经济发展快就是以工农业总产值(或国民生产总值)计算的经济增长率提高。其实,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快还意味着经济结构优化过程的加快,也就是技术更新、产品换代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过程的加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当代,一些先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加快,主要不是表现在经济增长率方面,而是在结构性变化上。托夫勒讲的“三次浪潮”,正是反映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三次结构性的大变化。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结构性的变化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远比速度更重大的意义。辩证法告诉我们,质转化为量。我们在作出经济决策的时候,务必遵循这条辩证法原理,更加关注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在经济效益方面多下功夫,使国家和人民多得实惠。
当前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控制过高的增长速度
党的十二大提出的翻两番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不是每一个地方、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都要翻两番。可是,现在有不少的地方却争相翻两番,并打算提前翻两番,说这样才是和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去年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已经达到14%,今年第一季度工业增长率又提高到23%,而且还有加快的趋势。怎样对待这个问题呢?赵紫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稳步前进的方针,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和比赛增长速度的现象。这几年我国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已经相当高了,只要大体保持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完全可以实现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的。我们当前应该着重强调的,还是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而不是追求不适当的高速度。”
我国正在全面开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随着微观经济搞活,宏观经济控制的问题就突出起来了。我认为,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控制基本建设的规模和经济增长的速度;
第二方面是控制国民收入的分配,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数额和比例;
第三方面是控制货币流通量和物价。
这三个方面的控制,从生产领域到分配领域、流通领域,它们是互相制约的,又有主从之别。首先是控制生产领域,基本建设的规模和经济增长的速度适当,才有可能做好第二和第三方面的控制;反之,如果基本建设的规模过大,经济增长率过高,必然引起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过大,货币流通量过多,物价上涨。当然,把住第二、第三方面的闸门,也有助于第一方面的控制。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讲,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是一条经济规律。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并不是经济增长速度越高越好,而要从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一个适度的经济增长率,才能使国民经济按比例地、持续稳定地发展。经济增长率过高或过低都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在经济发展战略决策上,要十分重视选择适度的经济增长率。
如何确定适度的经济增长率,我在《宏观经济控制重要的一环——选择适度的经济增长率》一文中专门作了探讨。在这里,我想再强调一点:既然7—8%的年增长率可以保证实现翻两番的目标,何必再去追求不可靠的、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过高的增长率呢?我国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已经很紧张、财力也不足,把速度降到适合国力的承受程度上,可以为经济改革创造一个从容的环境,有利于理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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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经济学周报》评论员
当前,要强调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但是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引起有关各方的真正注意。有的同志只强调控制消费基金的不适当增长,没有同时强调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不适当增长。
应当承认,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实是太大了。现在的情况是,到处是工地,一片“建设局面”。建设规模过大的危害,是大家都争着上,大家都上不去;要上的项目很多,真正上去的较少,许多项目是打打停停,建设周期拖得很长。建设规模过大,还会引起货币投放量过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紧张,物价上涨。实践反复证明,过大的建设规模是难以维持下去的。
在我国,多年来控制建设规模的问题一再被提出来,总是解决不了,原因到底在哪里?
一个新的情况,就是在放开搞活以后,有的人对“钱”字作了片面理解,以为有了钱,一切事情都可以办起来。事实告诉我们,量力而行,不是量钱而行。建设规模同国力相适应,最根本的是要同物力相适应。只有投资,没有物资,要搞的工程是建不起来的。
建设规模过大又总是不能控制的根本原因,是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增长速度。为了追求这种高速度,许多地方总是急着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为了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又总是争项目,争投资。地方压银行贷款,银行又控制不严。在这种情况下,“大珠小珠落玉盘”(立项目)、“千呼万唤始出来”(投产项目)的事,就不能不发生了。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当前要严格控制银行贷款。银行要坚持职守,党委要坚持制度。搞建设要讲责任。搞的人要讲责任,批的人也要讲责任,出了问题都要负责任。不要老板多,又没有老板;谁都有权,谁都没有责任。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在建工程也要清理。当前虽然不是要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整,但对基本建设仍必须做某些调整。当然,不能只讲控制,不讲分析,不能搞一刀切。
多少年来,大家总在喊医治“投资饥饿症”,又总在发生“投资饥饿症”。如何才能治好这个顽症,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应当下大力量研究。
(原载《经济学周报》,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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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6月10日至16日,中国法学会在江西召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成立会暨学术讨论会。会上讨论了法的概念和法学研究如何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问题。由于前一个问题涉及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教学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因而争论热烈。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与会者对于法从整体上说既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都表示赞同。但对于究竟什么是社会性,是否有一部分法或有的法中的有些法律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而具有全社会性,则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传统的看法认为阶级性是法的唯一属性,是不对的。法既有阶级性,也有社会性。但是,不能因为有些法执行着对整个社会有利的社会公共职能,就认为这部分法没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是具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具有社会性的阶级性。阶级性正是社会性的表现,社会性恰好说明法的阶级性。因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有阶级性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从总体上说,从整个系统上说,是有阶级倾向性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但他们认为,上面那些同志把法的社会性和法的阶级性划等号,是不科学的。法在整体上有阶级性,并不排斥它的某个部分具有非阶级性。如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消防条例等,它们所调整的主要是因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某些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就具有全社会性。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中,具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少,而非阶级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全社会性的法律规范将会越来越多。对于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认为都是具有阶级性的。给每个法律或法律规范都贴上阶级性的标签,会妨碍我们吸取或借鉴古今中外法律中一切于我们有用的东西。
(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一些著作中,都曾经把法定义为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讨论会上,除了个别同志认为马、恩、列关于法的上述定义在我国目前仍可沿用外,大多数同志认为,马、恩、列关于法的定义,是根据当时存在对抗阶级的实际情况概括的。现在,在我们国家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也就不应再沿用上述定义,而应把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含义改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是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工具。
(三)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会上还就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有法,或者应否把那个时候带强制的行为规范叫做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意见也颇不一致。
(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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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农业经济问题研究》出版
筱流 凤泰
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陈复东同志著《农业经济问题研究》一书,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诸方面对安徽阜阳地区的农业经济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不仅对这一地区的农业经济,而且对类似地区的农业经济,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徽阜阳地区过去是一个穷地方。建国后,由于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加上淮河、洪河水灾频繁,农业发展一直受到很大限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里开始发生历史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加快了农业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的步伐,专业户、专业村和各种新型经济联合体不断涌现,农业生产由单一粮食结构到五业并举、多种经营结构转化,大批农业劳动力向工业和第三产业转移,这些变革预示着这里的农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这种新情况,我们应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认真研究,揭示其中的发展规律。《农业经济问题研究》一书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本书作者陈复东是阜阳地委书记。作为一个地区的领导干部,能够抽出较多的时间,结合本地区政治、经济、自然的实际,搞一些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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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大中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趋势的讨论
1985年5月10日至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大中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讨论会。会议就农批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农批市场的作用、现状、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代表展望了农批市场的发展前景。有的同志预测,全国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办的农批市场,就将从1984年的一千多个发展到2000年的七千至八千个。在农批市场的类型、特征等方面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大家谈了各自的看法。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类型的演变。
批零兼营市场是否将转化为纯批发市场,一种意见的回答是肯定的。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批零兼营市场仅仅是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过渡形式。第二种意见认为,服务型的农批市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仅将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经营型的农批市场,多数将转化为纯批发市场。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二者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综合性农批市场是否会逐渐向专向性市场转化,多数同志持肯定意见。因为前者容纳不下日益增多的大批量农副产品,在划行归市的基础上,自然要逐步分解为若干专业性批发市场。也有的同志认为,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将长期并存,互相转化。因为农副产品生产有季节之差,上市有淡旺之分,综合性农批市场能吸引各地货源,随着季节的交替,变换上市。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变化。
一种意见认为,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小城镇的兴起,农批市场的布局,将由大中城市向农村集镇扩散。另一种意见认为,大中城市的农批市场以众多的集镇市场为依托,以形成城乡商品流通网络和市场体系,更有利于发挥城市贸易中心的作用。
三、服务型市场与经营型市场。
多数同志认为,经营型市场是开放式的,无排他性,更适合于搞活经济的需要,是发展方向。部分同志主张对经营型市场要作具体分析,认为提供服务同样是搞好经营的条件之一。关于目前服务型市场中如何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问题,一种观点主张服务与管理分开。因为随着服务项目的扩大,它必然转向有偿服务,成为区别于商品经营的服务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是进行行政监督以维护市场秩序。又服务又管理,势必影响本职工作。有人提出今后可成立市场服务公司,从农批市场分离出来,独立地组织市场服务工作。相反的意见主张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因为管理从整体上讲也是服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把市场搞活。
四、国营商业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随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它集散的农产品数量和品种将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国营商业将如何发挥主渠道作用?多数同志认为,农批市场不能代替国营商业,后者对整个农副产品的流通仍起主导作用。有三点理由:其一,没有国营商业对市场的调节,流通将失去计划性。其二,农批市场只是多条流通渠道中的一条,它对不同农产品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即使是鲜活产品,虽然其在批发市场上的营业比重将逐渐升高,国营商业仍然要承担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任务。今后农产品流通将形成以批发市场为主体的多渠道流通体系,农批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渠道体系的枢纽,更有利于国营商业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
(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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