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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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济特区的“窗口”作用
梁文森
我国经济特区在实行“四个为主”资金来源以引进外资为主,经济形式以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生产产品以外销为主,经济运行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条件下,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对经济特区的作用,概括为“四个窗口”。他指出:“特区是一个窗口,技术的窗口,知识的窗口,管理的窗口,对外政策的窗口”。所谓“窗口”是个形象比喻,它既可以从内向外看,又可以从外向内看。就深圳特区五年多的建设来看,的确已初步发挥了“四个窗口”的作用。
一、发挥“技术的窗口”作用深圳特区与香港毗邻,信息灵通,对国外先进技术更容易引进一些。四年多来,引进了相当一批先进或比较先进的技术,其中有些先进技术填补了我国的空白。这不仅对特区的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也为我国国内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准备了物质条件,为先进技术在我国由东向西移植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特区先进技术的发展成为推动内地技术进步的阶梯。特区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愈多、愈成功,我国技术现代化的进程也就会愈快、愈好,特区的“技术窗口”的作用也就愈大。特区这种“技术的窗口”的作用,不仅表现在了解国外技术动态,而且表现在通过引进、消化、创新、推广等实践活动,为国内制定新的技术政策和引进先进技术提供了科学依据。所以,这个“技术的窗口”,乃是我国技术政策的一项重要体现。
二、发挥“知识的窗口”作用知识是人类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共同财富,应当为全人类服务。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其特长,也有其弱点,应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不吸取资产阶级有用的文化知识,共产主义是建设不起来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如何使别国、别民族有用的知识,为本国、本民族所掌握和利用,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采取封闭式的方针,与世隔绝,夜郎自大,实际上只能使本国落后于世界之林。
实行开放政策的特区,为吸取外国的知识,包括各种科学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生产知识、社会知识等等,提供了机会和空间。我们通过这个窗口可以较快地吸取、掌握和应用适合我国国情的一切有用的知识,真正实现“洋为中用”。
特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发挥知识窗口的作用。比如:与外商洽谈引进外资、技术,兴建工厂、商店;举办国际产品展销会;举办各种科学技术交流会,召开各种国际学术讨论会和文化交流会;由外籍华人独办或合办大学,培养各种建设人才,以及兴建象“硅谷”那样的科学城,这是高级的“知识”交流。
经济特区作为“知识的窗口”,无疑是一举数得。一是吸收外国多样性的有用知识,而不仅限于经济知识;二是从学习和掌握外国先进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过程中,将培养起一大批各种人才;三是通过特区实践,直接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世界市场信息,并迅速输送给内地。所以特区发挥“知识的窗口”的作用,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三、发挥“管理的窗口”作用近二十多年来,我国企业经济效益很低,目前也未根本好转,原因之一就是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落后。因此,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如不采取科学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想办好企业,提高效益,搞活经济,那是一句空话。在这方面,国外有些先进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很值得借鉴。
那么,通过什么途径来引进外国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内地无疑也可以引进,但经济特区是个理想的中介。在特区,引进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和方法,大体可以用请进来和派出去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是直接引进外资来办企业,这又可分为:(甲)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双方共同参加管理,外商可以从国外和港澳雇请经理、厂长和管理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来办厂和管理企业;(乙)独资企业,完全由外商管理,我们被聘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从中也可以学到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后一种方式是:由涉外企业直接派出人员到外国的企业实地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手段。特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引进的一些科学管理方法,有些是可以移植于内地企业的。所以,特区作为“管理的窗口”,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对全面提高我国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生产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一项措施。
四、发挥“对外政策的窗口”作用 特区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区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要为全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探索道路”的精神,在对外开放和改革体制方面,起着“超前”的作用,为内地提供可供借鉴的路子和经验。在这个意义上说,特区又是“改革的窗口”和“对外政策的窗口”。
我国的对外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各个方面,经济特区当然也贯彻我国各项对外政策。就经济上的开放政策来说,既有与内地一般的对外开放政策,又有特殊的对外开放政策。这些对外政策,比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兴办涉外事业、产品内销外销、劳动工资、税法、保险、外汇、货币、银行以及外资优惠待遇和方便措施,等等,许多都是先在特区试行。这些政策是否正确,对各方权益的照顾是否合理,执行是否便当,以及体现对外政策的立法、规章是否完善,有哪些需要修订或补充,等等,都要在特区的实践中解决。发挥特区作为“对外政策的窗口”的作用,实际上是让外国人看到我国所制定的特区的一系列政策是实在的,不是空话,是长期的,不是权宜之计,尽可放心投资设厂。
经过这几年的实践,经济特区尤其深圳已为世界瞩目。国外曾流行一句话:“台湾看香港,香港看深圳。”深圳特区只有三百多平方公里,弹丸之地,何以如此引人注意?原因之一是香港不少人把经济特区尤其深圳特区看作观察我国开放政策的“晴雨表”,国际人士也把特区看作是我国实行开放政策的样板。所以,深圳经济特区的形象,已经成为香港商人心目中最新的信心标志,他们认为“深圳允许资本主义企业存在,香港就不再担心了。”
“四个窗口”将随着经济特区的发展而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是成功的,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根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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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简政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全书
为了实现企业扩权,就要作到层层放权。但要放权,就必须同时简政。现在许多应该下放的权力之所以迟迟放不下去,同叠床架屋、关卡重重的行政机构有直接关系。如果不抓紧简政,如果还是那么多重叠的行政机构,繁琐的审批手续,以及发号施令的大小“婆婆”,那么,权就不可能真正放下去;即使放了一点权,领导机构和办事人员一仍其旧,就会静极思动,再给基层招来许多麻烦,有的甚至会死盯着已经下放的权力,想方设法把放下去的权力一步步再收上来。不少同志都对深圳的效率和蛇口的速度表示艳羡和赞许。殊不知深圳、蛇口的部分职工就是从全国各地汇拢去的,其知识、才智和能力并不比在原单位时高出多少,所不同的,只是在原单位要办成一件事,往往得把许多宝贵的时光和精力用在“朝庙拜菩萨”、兜圈子画押上。不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体制和机构,怎么会有高效率和高速度!经验证明,简政与放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权放不下去,机构就减不下来;机构不精简,甚至继续膨胀,放权也就困难重重。所以要放权就必须简政,简政与放权必须同时进行。
那么,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该如何实行简政呢?看来首先还要提高人们的认识。胡耀邦同志最近在苏豫皖三省负责人座谈会上说得好:“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的八条职能,归纳起来就是‘服务’两个字。”过去,领导机关不是为基层和企业服务,而是让基层和企业围着领导机关转,为领导机关提供服务。现在,为了顺利地实现简政,首先就要从思想上把这个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应继续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曰压机构。要下决心拆“庙”撤“神”,坚决砍掉那些不必要的机构,让一些碍事的“婆婆”靠边。前一个时期,重新恢复和另起炉灶的名目繁多的临时性机构又多了起来,对这种回升之势要及时加以制止。同时,可以将一些专业部门的行政机构逐步变为精干的经济实体,发展软件行业,以便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二曰减层次。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毁关去卡,减少层次,减少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摒弃扯皮现象。比如说,一些由行政部门摇身一变而改成的行政性质的总公司、二级公司,大事管不了,小事又用不着,徒然增添了层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要么就干脆撤销,要么就改办成货真价实的经济实体。
三曰裁人员。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抓紧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层层定编制、定人员、定岗位、定职权、定责任。那些专事扯皮“踢皮球”的,被派作走“后门”、拉关系的,前呼后拥跟班喝道的,乃至纯属照顾关系、白吃闲饭的,固然应该裁减下来;其他定编定员后多余出来的人员,也要予以裁减。裁减下来的人员出路何在?一是“转”。在我们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的今天,应当鼓励众多的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转向基层和企业;二是“学”。对那些文化科学知识水平较低、工作不大称职的同志,可以调离工作岗位,集中学习一二年;三是“退”。年纪偏大、体弱多病的,可以退休离休,或退居二线。
在裁减机关人员时,还有一个大头,即机关后勤人员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据统计,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后勤服务人员约占三分之一左右。这样的比例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出路在于逐步实行机关后勤工作社会化,将后勤服务工作一步步从机关中分离出去。作为第一步,可先将后勤服务机构从机关划出来,成立机关服务公司,统管机关的后勤工作,行政上仍归机关领导,经济上采取计价收费的办法,在完成本机关服务任务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面向社会服务。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服务公司就可以脱离机关,隶属于相应的社会服务部门。
四曰削“文山”。现在,我们的文件越发越多,简报越写越繁,讲话越讲越长,大家都深感头疼。那些下边抄上边、层层搞“转发”的文件完全应该少发或不发,那些穿靴戴帽、四平八稳、动辄数千言甚至洋洋万言的所谓“简报”更应坚决禁绝。至于必要的发文也应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对字数要有个限制。比如说,简报和一般的请示报告可否以千字为限?另外,打个电话或通过面议即可解决的事情,就不必非拟个文,留个文字根据不可。
五曰填“会海”。我们经常听到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和企业的同志,对终日泡在“会海”里叫苦不迭。会议太多,已酿成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切实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也应作好充分准备,力求开得更简短些,更科学些,更富有成效些。不疼不痒、不着边际、无独到见解的话不讲。能到基层就地解决的问题,就不要把人从基层召到上面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就无须找其他单位来会署、会签、会办。要创造性地研究与选择最佳方式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可以“化零为整”,将几个会议“捆起来”贯彻;也可以“化整为零”,将综合性的大会“拆开来”贯彻。
阻碍经济基础发展的上层建筑迟早是要改变的,只有能够真正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的上层建筑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简政正是对上层建筑的一次深刻改造。我们要自觉地搞好这一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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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资改革与结构工资制》即将出版
北京市经委劳动工资处、北京市革制品厂合编的《工资改革与结构工资制》,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康永和同志为该书写了序言。
该书论述了工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论证了推行结构工资制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书中对群众议论较多的问题,如“能人”和知识分子劳动报酬,工龄因素在工资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都有专题讨论。
(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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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读史札记

关于货币流通的几次论争
隋喜文
《史记》作者司马迁有言:“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货币的出现是随着两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出现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货币和商品交换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汉书》作者认为货币始于神农氏,管仲认为始于大禹。看来,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货币。货币的出现促进了商品交换,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在我国古代,围绕着货币的利与害,以及要不要货币的争论,竟然持续了几百年。
货币打破了物物交换在时间、空间和个人方面的限制,使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古人把“食”、“货”称为“生民之本”(班固语)、“富国之本”(马援语)。但是由于生产规模的狭小以及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眼界和视野,对货币也产生了种种非议。有些人认为货币是万恶之源,认为只要消灭了货币,把商品流通限制在最微弱的程度,种种社会经济的弊端便可消除。汉元帝时,大臣贡禹率先提出废除货币问题,他说,由于货币的存在,“富人臧钱满室,犹无厌足。民心动摇,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钱。”贡禹把天下种种坏事都归咎于钱,力主废止货币流通,恢复物物交换,使商品经济退回到原始社会末期的最低水平上,“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一意农桑”(《汉书·食货志》)贡禹的主张遭到多数朝臣的反对,反对派的理由是:“交易待钱,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用布帛等实物行使货币职能,会给交换带来无数的麻烦,很难行得通。正如南宋吕祖谦所讲的:“贡禹之徒,欲全废此,惟以谷帛为本,此又却是见害惩艾、矫枉过直之论”,是“徒见一时游手末作之弊”的偏见(引自《文献通考·历代钱币之制》)。贡禹的主张被否定之后约四十年,即汉哀帝建平年间,朝廷上又有些人提出废钱用谷,实行物物交换,汉哀帝就此征求大司空师丹的意见,师丹也赞同取消货币。于是,汉哀帝把废钱的动议提交朝臣们讨论,一些公卿们反对师丹的主张,认为钱不可废,师丹老糊涂了,“忘其前语”。争论结果,师丹之流的废钱主张又被否定了。
但是,由于重农抑商、以农为本思想的根深蒂固,由于轻商观念有着广阔的社会基础,以至于在发生社会动乱或经济上遇到大的困难的时期,总有人把取消货币和限制商品流通作为医治社会弊病的良方。在三国曹魏时期,取消货币的主张竟然付诸实施。魏文帝黄初二年:“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到了魏明帝时期,“钱废谷用既久,人间巧伪渐多,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晋书·食货志》)。用粮食代替货币,人们在交换中往粮食里掺水;用绢代替货币,绢织得越来越薄。实践证明,取消货币并不能消除社会弊端,物物交换造成弄虚作假、互相欺骗、损坏产品、遗害无穷。于是,魏王朝展开了又一场大论战。大司农司马芝等说:“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今若更铸五铢钱,则国丰刑省,于事为便。”(《晋书·食货志》)货币流通不但有利于发展经济,还能减少犯罪现象。朝臣们大多赞同司马芝的主张,这才结束了长达三十年的实行物物交换的荒唐历史。
按理说,这种已被实践检验证明是极其有害的理论该寿终正寝了,但是由于它植根于封闭型的自然经济的深厚基础上,在动乱和物资匮乏的年代,又会有人旧调重弹。在魏明帝以后一百六十多年,晋安帝在位时,太尉桓玄辅政,“立议欲废钱”,用谷帛代替货币。桓玄势倾朝野,实权在皇帝之上。但是权力改变不了经济运行的规律。西阁祭酒孔琳之反对说,交易离不开钱,用钱作为交易的媒介,“既无毁败之费,又省难运之苦”,而用谷帛充当货币,敝害很多,“谷帛为宝,本充衣食,今分以为货,则致损甚多。又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他认为“救弊之术,无取于废钱”(《宋书》卷56)。朝臣们多数赞同孔琳之的主张,使废钱的动议未能实施。这大概是中国历代王朝最后一次关于要不要货币的论争了。如果从贡禹挑起这场论争算起,到此有四五百年的历史,时间可谓长矣。对于这种论争的是非曲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看法似乎渐趋一致了。正如唐代史学家杜佑在《通典》中讲的:“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可贸易流注,不住如泉。”(《通典·食货·钱币上》)《汉书》作者也曾讲过:“食足货通,然后国富民富,而教化成”,这里的“货”也是指钱。货币是商品经济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活跃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致富之道,实假于钱”(孔琳之语),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角度说,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因此,否定货币流通的愚腐之见理所当然地遭到举国的反对而偃旗息鼓了。
自南朝以后,废钱的旗帜再也没有人公开打出来了。但是,把货币看作是万恶之源,把商品经济视作洪水猛兽,因而竭力限制商品经济和货币流通的思想仍然大有市场。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极力把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限制在最低水平线上。这种思想和作法同贡禹、桓玄之徒的废钱用谷论并无实质的区别。废除货币、实行物物交换的理由无非是货币会造成两极分化(富人“臧钱满室”),造成人们弃农经商(“弃本逐末”),影响社会治安(“奸邪不可禁”),认为消灭了货币就能克服这些社会弊端。这些观念实际上一直主宰着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当权者的头脑,贡禹之徒不过是想把它彻底付诸实施罢了。我们也会看到,这种传统观念象幽灵一样,一直缠绕着活人的头脑。而这种否定商品经济和货币流通的传统观念和作法,曾如何使商品经济在重重高压下艰难地、扭曲地发展着,曾怎样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曾怎样阻碍了中国社会历史的进步,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就勿须赘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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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妨害婚姻、家庭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罪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妨害婚姻、家庭罪,不是具体犯罪罪名,而是这类犯罪的总称。具体说来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拐骗儿童罪等几种罪名。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是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主要特征的。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下,必然会产生强迫、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纳妾,虐待妇女和子女等野蛮的现象。它不但成为人们家庭生活痛苦的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妨害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这是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情况,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十亿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
但是,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影响深远,加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观点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对我国经济和道德的大破坏,致使包办买卖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老人,破坏军婚等违法犯罪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在大力宣传婚姻法、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刑法武器同这类犯罪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从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看,妨害婚姻、家庭罪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这类犯罪严重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体地说,它破坏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侵犯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妨害父母抚育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这类犯罪同其他刑事犯罪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第二,从犯罪人的行为看,有的是婚姻法规定必须去做的,而不尽义务,如遗弃老人或子女;有的是婚姻法规定禁止的行为,却去干了,如重婚行为。只要是实行了刑法有关妨害婚姻、家庭罪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犯罪。
第三,从犯罪人的身分看,有的罪只限于家庭成员才能构成,如虐待罪、遗弃罪等;有的则是一般群众,干部都可构成,如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骗儿童罪等。
第四,从犯罪人主观上看,只能是故意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罪。也就是说,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但基于某种卑劣的动机,而希望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某种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恶果。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主要是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有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政纪、党纪处分。对那些情节严重、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则必须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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