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8月1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指导性生产计划是计划管理的重要形式
罗精奋
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指引下,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农村已普遍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的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并推广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租赁制。这就要求计划形式作相应的改革,更好地发挥指导性生产计划的作用。
指导性生产计划的特点
指导性生产计划,是对企业的生产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保证其实现的计划。它不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对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利益提出的指导性计划,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并作为制订自身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企业根据对社会需要的调查和预测,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订,能动地执行指导性计划,灵活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尊重企业安排的计划,在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将国家的计划要求与企业的计划安排衔接起来。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必要时才动用行政手段,使各个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大体上符合国家计划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计划目标的实现。
国家对企业的计划管理,如果说在实行指令性生产计划时,计划工作的着重点是放在实物指标上,那么,指导性生产计划工作的着重点将放在价值指标上,确切一点说,是放在对经济杠杆、经济手段的运用上,放在对企业和劳动者收益分配的调节上。也就是说,按照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要求,通过有计划地调节企业和劳动者收益的办法,使社会产品在总量上和结构上大体符合国家的计划目标,以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于整个社会利益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情况下,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是用在组织和衔接企业的产供销上,从而陷入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具体琐碎的事务中去。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品种越来越多,社会需求错综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产供销都要由主管部门加以直接管理和安排,看起来计划性很强,实际越来越难以做到。至于消费品,由于人们的要求、愿望、爱好和消费心理是难以事先计划周到的,要对其需要量进行精确计算,就更困难了。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企业的产需衔接由企业负责,供销活动依靠协议和合同,通过市场来进行。这样,有利于实现简政放权,有利于国家经济领导部门的精力集中用在重大决策上,用在生产总量的全社会范围的平衡上,用在计划分配使用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这样一些重大问题上,也有利于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商品交换关系。
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必须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为了坚持计划经济制度,有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活动,诸如,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目标,主要比例关系,经济增长速度,重要工农业产品的生产发展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以及重大的经济技术政策等,都必须由国家集中决策,实行统一的计划安排。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履行的管理经济的职能,决不能有所削弱。
纵观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宏观决策上最难处理好的,是如何控制建设规模,避免消费膨胀。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以后,应当通过经济杠杆、经济法规和经济监督,并寻找适当的形式,把企业、职工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协调起来,以便有效地控制投资和工资奖金,并且提高投资效果,发挥工资奖金对生产发展的促进作用。在这方面,目前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多是采取有计划地运用经济杠杆体系调节各方面收益的办法,而尽量减少直接下达绝对量计划指标的做法。比如,为了控制投资,调整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对自筹建设资金征收投资税、建筑税;由银行择优发放贷款,本息由自有资金偿还;推行投资包干,节约有奖;建立资金付费制度,实行有偿使用;为了控制工资,企业利润只有先作了必要的“扣除”后,才可归职工分配;工资数额不仅取决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质量;规定工资含量或高低限,超过高限的,征收累进工资税。
国家通过对生产发展的预测,运用紧缩或放松银根的手段,严格控制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使投资购买力不超过甚至略低于建设用生产资料的可供量,人民群众购买力不超过甚至略低于消费品的可供量。只要做到这一点,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按照计划控制住了,那么,一般地说,一种产品只要在总量上同国家计划要求大致接近,有些企业多生产一些,有些企业少生产一些,这些变动又有合同为依据,就不会影响经济的均衡发展。即使发生个别产品多了一些,或者少了一些,还可以通过调整价格、税金,刺激或限制生产,鼓励或抑制消费,调节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以求得新的动态上的平衡。对于保证重点需要的产品,国家可以按优惠条件向企业订货,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资助,使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十分乐意承担国家任务,把紧俏优质产品首先提供给国家。
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后,企业虽然可以根据市场信息和自身利益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地进行决策,但是,这个市场是受计划调节和管制的,企业自身利益是受计划调整和控制的,企业的活动范围并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国家的计划指导,只是它不象指令性生产计划表现得那么直接罢了。这样做,允许企业在计划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有一定的主动性和选择余地,企业有了活力,又相应地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有了压力,就可以更有效地致力于提高微观经济效果,从而有利于宏观经济效果的改善。由此可见,指导性生产计划是国家计划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决不是放弃和废除计划管理,决不是削弱和否定计划经济,而只是在计划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上发生了变革。
几个认识问题
国家大,企业多,能不能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我国有近四十万个工业企业,要迅速掌握全国经济信息,并通过经济杠杆调节生产,会有一定困难。但从主要厂家来看,每个行业也不是太多。比如,二十几家重点钢厂的钢产量占全国的四分之三以上,八十几家统配煤矿的原煤产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五十几家大中型水泥厂的水泥产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一个行业找几十个企业衔接生产计划,把计划信息及时掌握起来,还是能够办得到的。其实,国家大,企业众多,实行指令性生产计划,要求计划指标层层都分解得科学合理,产供销运又密切衔接,困难将会更大。
运用经济杠杆,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生产,会不会发生瞎指挥?应当说,有一类瞎指挥是有可能避免的。比如,过去那种强迫企业片面追求产值、不求质量、不惜工本、不计盈亏、不关心社会需要、不计企业经济效益的做法,在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的场合下,将会受到企业的抵制。过去产需脱节,有的产品一方面短缺断档,一方面又滞销积压,在实行指导性生产计划的场合下,将会得到扭转。
当然,经济杠杆运用不当,指导性计划也会发生瞎指挥。其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宏观决策失误带来的,一是经济杠杆的使用中不完全切合实际产生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经济发展目标是由国家计划统一规定的。商品货币关系及其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杠杆,就其所起的作用方面说,乃是实现计划目标的手段。经济杠杆使用的方向,鼓励什么,限制什么,是从属于国家计划任务,并由国家计划所决定的。使用方向上发生的瞎指挥,其根源主要不是来自经济杠杆的运用,而是国家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
至于从整个社会来看应当予以鼓励或限制发展的生产,在经济杠杆的运用中,鼓励和限制的程度没有掌握好,这是属于经济杠杆运用中的问题。出现了这种问题也不要紧。一旦发现,经过准备,可以再进行调整,使之逐步接近或达到预定的计划要求,不断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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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这决不是小事
王荫桐
过去听过马季一段相声,名叫《高层饭店》,说一位住店旅客因为肚子不好想吃一碗面条,服务员写了报告层层上送,直到这位旅客要上火车时,服务员才兴致勃勃地拿着批条赶到车站告诉他:“你那碗面条批下来了!”
你可不要以为这仅仅是一则中国幽默。我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类似的事:在一家服务态度颇好的医院住院,看见护士每天拿着抹布来病房打扫卫生,就提了个建议,拿一块抹布给病员,我们可以自己动手搞卫生。她们说原来有的,用烂后没有再领,要领还得由病房向院里申请。过了大约十天,我又问及此事,护士长说院领导已经批了,我们去领时,发东西的部门说他们还没有见到批条。
这似乎都是一些无关大局的区区小事,但形成一种办事习惯就不得了,发生在高级领导机关危害就更大。翻一翻今年的报纸,经常可以看到因为领导机关拖拉扯皮而造成延误工作的事例:许多本应及时办的事拖了几个月,几年,甚至一二十年;一件普通的小纠纷,可以拖成牵动省市直至中央的老大难案件;一笔有利可图的生意,因层层报批,公文旅行,最后把几十万美元拱手让人;一个本来见效很快的新建企业,直到青年工人结了婚,生了孩子,还没有投产;一些需要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送上去几个月了,报告还压在干事的抽屉里,原因是领导人忙于学习开会,还没有排上党委日程。
也说不上是哪位领导人或机关干部诚心要拖延,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它已经成为许多人见惯不惊的官僚主义的惰性,一种普遍存在的积习难改的拖拉顽症。
历史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新的社会制度之所以能取代旧的社会制度,关键就在于它能在同一时期内为人民创造比旧制度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此,马克思预言过“一天等于二十年”的时代。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曾经强调“赢得了时间就赢得了一切”。他还说过,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最根本最主要的就是要在劳动生产率方面超过他们。而劳动生产率在领导机关的体现就是工作效率。所谓工作效率,实质上就是时间利用率,经济效益就是工时效益。我们所说的节约,归根到底是节约劳动时间。毫无疑问,浪费时间就是最大的浪费,失去了时机就是最大的失误。
时间是个常数,它对每个国家、民族和个人都是平均分配的。现代管理学强调时间比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更有价值,它是一种特殊资源,它不能反复使用,也没有替代品。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一切有战略眼光的革命家和事业家,没有不珍惜时间的。邓小平同志早在1975年就发出呼吁: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不要浪费时间。当前许多立志改革的人们,已经喊出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响亮口号。但是我们的一些官僚主义者对此无动于衷,他们总是那样按部就班、慢慢吞吞地行事,毫无时间观念,你急他不急,使许多事情长期拖着,这种状况足以把机会拖过,把人心拖疲,把四化拖垮。
医治这种拖拉顽症的最好办法,我看就是要拿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改革措施。最近,少数勇于改革的党政领导机关相继作出决定,基层单位向领导机关送出的请示报告,一定时间内不答复的,就视为已获批准同意,下面的单位就可以按照呈送的请示报告执行,如产生不良后果,完全由接受报告的上级机关负责。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应该具有这种气魄,为自己的各项工作,规定个比较严格的时限,届时不能兑现者,主动承担政治的、经济的责任。如果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能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当作自己的行动口号,四化大业定会出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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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一本讲农村经济政策的新书
罗由沛
艾力农主编的《农村经济政策问题》一书,最近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系统阐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的书。作者在写作中注意了政策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用性的结合。具体说来,它有三个特点。
一是讲得比较深刻。当前我们进行农村经济建设,主要靠政策、靠科学。作者认为,政策和科学是密切联系的,讲政策不能离开科学,因此,在阐述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时,注意点明这些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成效,是因为它是建立在符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的。同时作者还认为,发展农业生产和繁荣农村经济既要靠政策的正确,也要靠政策的稳定。稳定政策是实现安定团结、发展生产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作者讲党的农村经济政策问题,不是从一个个具体的政策着眼进行解释,而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的方针、政策着眼。具体的政策会因改革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它的实质是一个稳定正确的政策,即富民政策。
二是论述比较全面。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大变革的时期,即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由单纯的搞农田水利建设向同时大搞植树种草大地植被转化,由单一抓粮食生产向同时抓多种经营农工商综合发展转化。这里包括的问题很多,有农、林、牧、副、渔业,有农机、乡镇工业、土地建设、能源利用、集市贸易、供销、加工、储运、科学服务等等问题。作者将这些问题归纳整理为十四个部分加以阐述。不仅讲了政策是什么,还注意到丰富读者这方面的知识,并把许多政策问题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来阐述,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些政策的实质。
三是注意了实用性。作者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的有关农村经济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归纳整理成为二百七十一个问题加以阐述,这样就把党的农村经济政策问题具体化了。这对读者特别是广大的农村读者是非常实用的。在整理编写过程中,作者还吸取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一些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因此,在提出问题和阐述问题方面,能较好地做到正确阐述中央的方针和切合广大农村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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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82)

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要建立一种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社会秩序,并且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维护这种社会秩序,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破坏这种社会管理秩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就要被宣布为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严格讲来,触犯刑法的各类犯罪行为都从不同的方面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但是为了具体反映和衡量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国刑法根据各类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犯罪进行了分类,把除了已归入其他几类犯罪外的各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统统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面广,条文和罪名也最多。从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来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一、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如妨害公务罪。
二、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脱逃罪。
三、破坏公共秩序,如流氓罪。
四、破坏治安管理,如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赌博罪。
五、破坏医药、毒品、卫生的管理活动,如制造贩卖假药罪。
六、破坏文物、古迹管理活动,如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七、破坏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如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有的构成犯罪,有的只是违法行为。只要是符合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以犯罪论处。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妨害了一定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都是故意犯罪。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安定,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环境,必须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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