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8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于光远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生产中的经济效益。一是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一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去考察人们怎样运用生产力的诸要素、生产过程的诸要素,以怎样的劳动消耗取得怎样的经济效益。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就是要去考察在经济效益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效益,基本上属于一般科学即不具有社会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性质的科学,而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效益,则是一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工作。
今天我们只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效益的一些基本概念问题。
(一)
在一个社会——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里,也还有处于不同地位的个人和机构,他们各有自己的直接的经济效益,我把这些人和这些机构叫做当事者,而把他们的直接的经济效益叫做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就是有某个当事者来谋取、来接受的经济效益。
我们可以举一些例子来说:
劳动者个人和他的家庭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他们能够消费到数量上比较充足、质量上比较好的为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和能够得到比较多的自己可以支配的自由时间(或者叫闲暇时间)。劳动者自己去谋取这样的经济效益,而谋取到的经济效益就由他们来接受。
社会主义生产企业的直接的经济效益,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生产出数量上比较多、质量上比较好、适销对路而成本比较低的产品,在补偿开支、上交税利之后能够净得到比较多的盈利。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和努力劳动,就是要去谋取并接受这样的经济效益。
国家财政部门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制度取得计划要求的财政收入,并且把这些财政收入用到计划所要求的开支上去,在使用财政支出中取得最好的效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谋取和接受经济效益的当事者当然不止这三类,而且每一大类中还可以分若干小类,而且各个“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又常常各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在这里我们只是举这样三类来为“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做一点具体的说明,没有细讲各种当事者直接的经济效益都表现在什么地方。
不同的当事者有不同的直接的经济效益,这是合乎规律的。各当事者努力提高这种直接的经济效益是完全应当的。
但是,各种不同的当事者的直接经济效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为了保证收入,国家财政部门要求从企业那里多拿到一些税利。在规定税收等制度时,就要对企业可能获得的净赢利进行测算,把它适当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企业希望取得多一点净赢利。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赢利,就要努力降低成本,适当控制职工的工资和奖金。而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则希望取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当然,由于各当事者的地位不同,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在性质上也有所区别。国家财政部门取得的经济效益最终不是为了财政部门本身。列入预算支出的各项事业,是以包括全体劳动者与全国各企业的利益的全社会的利益作出发点的。在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效益中也包括劳动者个人利益在内。而劳动者为了谋取和接受以自己为当事者的经济效益而积极劳动的同时,也就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赢利,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得到了增长。各当事者经济效益间的这种一致性是我国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除了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外,还存在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在私有制社会中,由于各私有者的利益冲突互相斗争,尤其是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经济效益更是截然对立的,所以客观上不存在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觉悟的劳动者在谋取自己直接的经济效益的时候,也在有意识地为全社会谋取经济效益,社会主义企业在谋取自己的经济效益时的情况也是这样。但是全社会的经济效益的谋取和接受没有某个特定的当事者。甚至谋取到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的大小和性质,也往往不是人们所能一下看得清楚说得清楚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需要我们用理性来分析和判断,去很好地认识它、把握它。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是一种比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更高的经济效益。也许有人会提出责难,国家财政部门不是全社会经济效益的当事者吗?我认为还不能这样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社会经济效益是“包括所有各当事者经济效益在内而又高于各当事者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效益”。而国家财政部门的经济效益也还是一种当事者的经济效益。虽然这种经济效益的得益者比某个劳动者个人和某个企业的面要大得多,大到全社会都可以从这个经济效益中得益的程度。国家财政部门的经济效益不仅没有把其他各个当事者的经济效益全都包括在内,而且在一定的意义上,仍旧可以和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生矛盾。因此,我们还不能把它完全等同于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各当事者经济效益与全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同个人、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还不是相同的概念。
“全社会”作为一个具体的概念,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就是全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因此,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就是各当事者经济效益的总和,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是全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离开了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也就没有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毕竟不是各当事者经济效益机械的总和。各当事者谋取到的经济效益中有一部分可以被浪费掉,没有构成全社会经济效益的组成部分。在劳动者努力创造出来的经济效益中,有一部分只是可能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现实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三)
在这里有必要引入“最终的社会经济效益”这样一个概念。这里说的最终社会经济效益是同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最终目的相联系的一种经济效益。前面所说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是与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相对而言的,而最终的社会经济效益则是与各种中间性质的经济效益相对而言的。如生产效益就是一种中间的经济效益。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本身不是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对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得到尽可能好的满足。使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和生活幸福的这种效益,就是最终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为了取得好的最终社会经济效益,就要不仅在生活资料的生产中而且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都取得好的中间性的经济效益,做到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国土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的作用,生产出尽可能好的种类上丰富多采、数量上充足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不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损害有利的环境。环境效益或生态效益,也是一种中间性的效益。在生产效益与环境效益或生态效益发生矛盾时,解决的办法就要由怎样才能取得最佳的最终社会经济效益来衡量。最终社会经济效益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全社会经济效益之所在,是衡量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标准,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经济效益。
(四)
说明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和最终(即最根本的)社会经济效益之后,我们就可以对取得经济效益和赚钱的关系说几句,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少糊涂观念。我认为应该承认许多当事者的经济效益是同取得货币这一点密切联结在一起的。但是经济效益的概念比取得货币宽广得多。比如在消费领域中假定有人贪吃,吃了许多山珍海味反而影响了正常的消化生了病,这固然也可以从健康这种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也可以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问题,因为
“消费效益”也是一种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当然也可以从因为消费了那些值钱食品而损失了钱财的角度来看,但这不应该是主要的,而主要的是消费本身的效果。
至于说到最终社会经济效益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这样的经济效益不是用赚钱来衡量的。钱是拿来换取实物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我们用全社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总共生产出多少产品来衡量。这些产品是属于全社会的,社会不需要用钱去进行交换。而钱本身既不能吃、又不能穿。它既不是生活资料也不是生产资料。全社会的生产是使用价值的生产,不是价值的生产,是实物的生产,不是货币的生产。在全社会经济效益中我们要的是有多少实物(使用价值)能够用来满足社会需要,要的不是它的价值。而且同样的使用价值,如果它的价值高,即在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大,这只说明生产这个产品的劳动有效性低。价值在这里表现为消极的因素。因此从全社会的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把经济效益理解为赚钱是不对的。但是从当事者的经济效益来看,因为在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各当事者是要取得货币来换取当事者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把当事者的经济效益理解为赚钱是可以的。当然赚钱还不是各当事者最后的经济效益。
(五)
全社会经济效益是以各当事者经济效益为基础,是各当事者经济效益有机的总和,这个说法只是关于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和当事者经济效益间关系的一个方面。两者间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是全社会经济效益在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在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是个已经确定的数量时,某个当事者在全社会经济效益中分配到比原先大一些的份额,另外的当事者总起来说分配到的份额就会比以前小一些。各当事者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就在这个地方。分配当然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各当事者非常关心这种分配。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在生产中取得的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各当事者想多取得些直接的经济效益,最根本的是大家都千方百计地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这样,只要分配合理,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都会相应地提高。
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对全社会经济效益与当事者经济效益的根本态度,应该是积极支持各当事者各自在自己的岗位努力工作,搞好生产和经营,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提供更多更好的可供消费的劳务,从中取得更大的直接的经济效益。各当事者为自己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作的努力,是取得全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没有这种努力也就根本没有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一部分劳动者个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地区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中先富起来,就为另外的劳动者个人、另外的企业、另外的地区做出榜样,而且为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市场、原料、资金等各方面更有利的条件。应该支持各当事人放手去干对提高经济效益有益的事业。
当然,各当事者都要加强全社会经济效益的观念。他们要懂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处处时时在自己的脑海中有一个全社会经济效益的观念,而且经常要进行这种计算和学会计算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方法。即使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把这种经济效益计算得很清楚,也应该学会科学地做出大致的估量。考虑到全社会的经济效益,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各种代表全社会利益的计划、政策、法令和其他规章制度。各当事者严格地遵守这样的规定,积极地拥护和贯彻这样的政策,是取得比较好的全社会经济效益和比较快地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保证。制定正确的政策对于解决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与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是最为重要的。制定正确的政策的根本原则是发扬当事者的经济效益与全社会经济效益一致的方面,限制那些不一致的方面,做到执行这样的政策,当事者为直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所做的努力,“自然而然地”给别的当事者乃至给全社会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正确的政策不但在方向上而且在分寸上都要很好地掌握这个原则,不要把本来可以是一致的事情,人为地对立起来。
我还认为,在对某个建设项目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时,不仅应该对当事者的经济效益,也应该对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论证,并且把对全社会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论证,作为批准机关是否应该给予批准的前提。这应该作为一种必须遵守的制度。这样做可以显示出我们所进行的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论证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可以加强所有的人对全社会经济效益的认识。当然,这个精神不止表现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与论证上,在研究各种经济工作时和在对工作进行总结时,都应该这样做。在为各当事者的经济效益的计算与估量提供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的同时,也为全社会经济效益的计算与估量提供理论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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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银行利息改革问题座谈会
7月12日至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利息改革问题座谈会。会议提出并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肯定了利息改革的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银行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在利息杠杆的运用上作了一些调整和初步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1979年、1980年银行两次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增加了利率档次。1982年又全面调整了存贷款利率,扩大了对公存款的计息范围,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对农业贷款的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的要求,对不同贷款实行了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和加罚息的利息政策。通过这些调整和改革,较好地发挥了利息的经济杠杆作用,为国家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
二、要进一步提高对利息杠杆作用的认识。长期以来,不重视银行利息杠杆的作用,把利息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的“左”的思想,给人们的影响很深,与当前经济改革和发挥利息杠杆作用的要求很不适应。利息是同货币信用相联系的经济范畴。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信用活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不仅企业流动资金已经全部改为由银行贷款,今后基本建设投资也将全面实行贷款制。利息经济杠杆作为调节资金供求、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也就越来越大。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金占压多,周转慢,而有些企业一说改革就要求降低利息,这与当前的改革是不相适应的。在今后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十分重视利息杠杆的运用。
三、在进一步改革中要正确贯彻实行差别利率政策。银行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产品和不同还款期限的贷款,要实行差别利率。鼓励交通能源建设和短线产品生产,限制盲目建设和长线产品生产。这是当前银行利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要通过有差别的利息杠杆,鼓励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改革目前工商企业贷款利率一个样,贷款期限长短利率一个样,企业经营和资金应用好坏利率一个样的状况,区别对待,贯彻差别利率政策。实行差别利率必须有高有低,在保证利率总水平的前提下,对国家重点建设和急需发展的贷款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对盲目生产而多占用的贷款要实行加息和罚息。并且要使利息支付的多少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以充分发挥利息的经济杠杆作用。 (姜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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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如何看待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
如何看待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今年四月在青岛举行的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理论讨论会上有三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的生产资料计划分配,实质上是一种实物配给制,是一种解决物资供不应求的行政办法。它违背了生产资料的商品属性,违背了商品流通规律。这是原有体制许多弊病产生的根本原因。物资越是短缺,就越要强调统一分配、集中管理,结果越管越死。因此,应当取消这种配给制的计划分配。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包括分配物资,可通过指导性计划,通过经济杠杆,通过经济利益的适当分配进行。把计划分配等同于配给制是错误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的计划分配是一种有控制的商品流通形式。这里的分配是对流通过程的一种制约,而不是与商品流通相对立的东西。它没有也不可能代替流通。被分配的物资,还需要通过交换、经过流通环节才能进入消费。对资源短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并不违背生产资料产品的商品属性。对某些商品的流通实行一定的控制,并没有妨碍它们按照商品流通规律流通。在当前条件下,对一些主要生产资料产品在一定范围实行计划分配,对生产和建设是有利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生产资料的计划分配,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因为社会总劳动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不仅是价值量的分配,还必须同时有使用价值量的分配,国民经济才能平衡发展。因此,计划分配不只是解决某些物资供不应求的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至于分配的办法,分配计划的水平,对于各部门实际需要的预测方法和手段,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革和改进。 (秦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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