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但也有极少数案件比较特殊,难以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同时,办案过程中的某些程序的办理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起草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补充规定草案。
王汉斌说,关于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问题,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决定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0年内,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98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规定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在1983年底以前,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几年来,公检法机关增强了办案力量,改进了工作,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能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有少数案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主要的也是可以经过改进工作加以解决的。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1、改进和加强捕前的侦查工作,改变以捕代侦,以审代查,先捕后查的做法,以免久审不下,超过侦查羁押期限。2、改进调查取证工作,避免繁琐哲学,对那些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基本证据确凿的案件的一些不影响定罪判刑的枝节问题,不能要求全部查清,致使案件久拖不决。3、公检法机关和一审、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各司其职,不必强求一致,避免久商不决,互相推诿扯皮。4、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公安、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王汉斌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起草的这个补充规定草案的几个问题作了说明: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理期限内办结的,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或者高级法院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这是考虑到这两类案件同案犯较多,或者罪犯活动范围广,案情较复杂,办案中调查、审理一般比较费时费事,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有的同志提出,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受侦查、起诉、审理的时间太长,最后宣判无罪,是涉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问题。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就是按照在可能范围内尽量压缩羁押期限的精神,经公、检、法三机关研究后慎重确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罪、过失罪等,一般没有行凶、杀人、爆炸、放火等危害社会、人身安全的危险,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这样按照本决定草案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就可以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至于经济犯罪案件中,走私犯罪案情重大而有危险性的,一般都是犯罪集团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都有一些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对这些地区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困难较大,有些重大复杂案件难以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因此,草案第二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草案第三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另有重要罪行需要查证的,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所说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那些与原来立案的罪行性质不同,触犯刑法其它条款可以立案的重要罪行,而不包括那些在同一罪行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与原来立案的只有量的差别的罪行。草案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或者审理期限,为的是可以不必另行立案,连同原来的罪行一并调查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草案第四条规定,“对于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各地就可以将已经逮捕但是未能按期办结的对社会没有危险的在押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继续进行调查审理。这样既保证司法机关有必要的时间查明犯罪事实,而又不必延长办案中的羁押期限。对一些经济犯罪、渎职罪、过失犯罪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对起诉和审理的期限,不好限制过严,因此,草案规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不受刑诉法规定的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的限制。但是,不论被告人是未被羁押或是被解除羁押、取保候审的案件,均应抓紧调查审理,不能中断,不能因不受规定的办案期限的限制而搁置不办或久拖不结。
五、关于一审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二审法院发回更审的案件的办案期限问题,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为了防止补查、更审仓促从事或者时间拖得过长,避免各行其是,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两条规定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六、关于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的问题,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考虑到作精神病鉴定往往需要反复检查、费时较多,因此,草案规定,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这个补充规定通过以后,公、检、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补充规定办案,继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仍应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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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杨钟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
  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林业部部长杨钟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森林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总的看,森林法试行以来,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五年多的实施情况看,这个试行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确切的地方,各地普遍希望对这个试行法律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
杨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1979年2月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的。森林法公布试行以后,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都很重视,在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了地方性的规定。全国已有77%的县、82%的生产队,完成了山林定权发证工作,解决了一百二十八万起山林权纠纷。多数的省、自治区划定了林区县和林区社队,调整了林区粮食购销政策,为林业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有些省、自治区核定了合理采伐量,建立健全了凭证采伐和运输制度,加强了森林采伐管理。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建立健全了林业公、检、法机构,林业、政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查处了一批毁林案件,打击了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
杨钟说,《森林法(试行)》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确切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森林法(试行)》是在我国十年内乱之后,拨乱反正刚刚开始,初步总结林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本身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对控制森林消耗,扭转过量采伐的措施不够有力;二是有关处罚的规定偏于笼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林业发布了许多重要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有待于纳入森林法,使之法律化。
二、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甚至一些领导同志,把“试行”看作可行可不行,未能认真贯彻实施。几年来,许多地方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所以一直没有制止,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他说,加强法制,以法治林,是我国社会主义林业建设的根本大计。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地普遍希望根据这几年来的实践情况,对《森林法(试行)》加以修改和完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施行。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广泛地征求了各个方面的意见。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高检院和高法院共同召开过部分省、地林业和公检法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多次召开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最后经国务院审查,形成了现在的修改草案。
这个修改草案,共七章五十四条。这次修改,将《森林法(试行)》中涉及尚在探索中的管理体制和一些具体政策问题,删除了三条。在林木林地的权属、林权纠纷的处理、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和处罚等方面增加了十五条。调整改写了三十九条。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稳定林木、林地的权属。稳定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过去在“左”的影响下,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为了解决好林木、林地的权属问题,修改草案补充规定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认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补充规定了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规定了社员在自留山上、城镇居民和职工个人在自有房产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折价转让。
二、关于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森林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给工农业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对现有森林资源必须倍加爱惜,实行有计划的采伐利用。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遵循森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限额消耗。只有这样,才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多年来,我国的森林过量采伐严重,一些重点林区木材产量下降,自然生态环境恶化。为了切实改变这种局面,在修改草案总则中补充规定了“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保证森林的永续利用”。
三、关于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除从计划上控制采伐量以外,林业部门必须对采伐实行严格的管理。随着工业的发展,公害的增加,世界许多国家对森林的保护和采伐管理,都日趋严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严格采伐管理,防止过量消耗。因此,在修改草案中对森林采伐管理作了修改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自己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并分别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采伐,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手续。同时规定了签证机关有权停止不合理的采伐,有权对采伐迹地更新不好的单位停发采伐许可证等。
四、关于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森林是再生性资源,每年采伐之后要及时培育新的森林,同时还有大量宜林荒山荒地需要造林绿化。这项工作任务重,投资大,需要国家大力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鉴于森林在改善自然生态平衡中的巨大作用和林业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的特点,都制定了扶持和奖励的政策,从财政上大力资助。我国发展林业主要靠政策、靠科学、靠亿万人民的劳动积累,但也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林业的经济扶持,保证林业有必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在修改草案中对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扩大育林费的征收范围,扶持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五、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全国的森林资源,约有三分之一的面积,近二分之一的蓄积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开展林业生产建设。为了充分调动当地各民族群众护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的发展,在修改草案中补充规定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六、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许多地方反映,试行的森林法没有明确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在修改草案中,对处罚这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规定了行政与刑事两类处罚,并对两类处罚的界限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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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云鹤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
  关于药政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卫生部副部长谭云鹤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药政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我国恢复了药政管理工作,但由于现行的药政管理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条款,药品质量事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一些利用假药骗财害命的重大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新形势下,更需要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制定药政法是十分必要的。
谭云鹤说,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的身体健康,在注意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同时,加强了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十年动乱期间,药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地区、单位和个人,乱办药厂,粗制滥造,药品质量低劣,甚至制售假药,坑害群众,严重地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一些药品质量不高,特别是对制造销售假药骗钱害命的不法行为制裁不严十分不满,要求加强对药品的管理。
他说,《药政法(草案)》是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这个草案是以1978年国务院批转的《药政管理条例》以及其他药政规定为基础,总结了建国以来药政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当前药品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参考了一些外国的药政法规制订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谭云鹤说,《药政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七点:
1、关于国家实行对药品的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药品监督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健康的关怀,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提高药品质量,继承发扬祖国医药遗产,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和维护国家信誉。
2、关于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实行《许可证》制度。草案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条件,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制药许可证》、《经营药品许可证》。无证者,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草案还针对有些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质量低劣等情况,规定了医院配制制剂的条件,实行颁发《制剂许可证》的制度。
3、关于药品标准审定、颁布和药品品种审批的规定。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质量的法定依据,草案规定生产新药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和文号;药厂生产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4、关于特殊管理的药品。草案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毒药、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严防乱销、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成瘾的情况发生。
5、加强中药的管理。中药材和饮片是继承发扬祖国医药遗产的重要物质基础。现在中药质量不高、品种不全、数量不足已严重影响中医工作的开展。针对中药材生产、加工、经营中的问题,草案规定对产地外调的中药材,要求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中药饮片要按《中国药典》和《炮制规范》的规定加工炮制。对饮片加工厂,要加强质量管理。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扩大种植、饲养、收购、销售。
6、关于进出口药品的管理。进口药品的质量问题很多,为防止不法商人向我国倾销伪劣药品,草案规定对进口药品实行法定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口。对出口药品也应加强检验管理,以维护国家信誉。
7、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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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会见日本知名人士长岛茂雄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黄华今天下午会见日本知名人士长岛茂雄。长岛茂雄是日本著名的棒球运动员和教练。
白介夫、魏明等有关方面负责人会见时在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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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夫会见瑞典客人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国务委员张劲夫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瑞典阿西亚集团总裁巴纳维克和夫人一行。国家经委副主任马仪,瑞典驻华大使贝里奎斯特和夫人参加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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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鹏飞会见香港商贩赴京访问团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国务委员姬鹏飞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以屈超为团长、吕罩为副团长的香港商贩赴京访问团,同他们进行了亲切的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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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驻港签证办事处主任赵振魁举行告别招待会
据新华社香港7月3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主任赵振魁2日晚在签证处举行告别招待会。赵振魁是1980年5月到任的,将于近日离港返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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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学谦会见日本前外相宫泽喜一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今天中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日本前外相宫泽喜一一行。
宫泽喜一在交谈中说,目前日中关系处于非常好的时期,这是令人高兴的。吴学谦表示赞同宫泽喜一的意见。他说,总的看来两国关系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发展顺利,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中日关系发展迅速的原因是:第一,中日之间的关系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第二,中日友好是人心所向,两国人民都愿意友好相处,两国政府领导人之间又确立了四项原则,这些原则是发展两国友好的准则。
会见时,应客人的要求,吴学谦还谈到中国对当前国际形势的看法以及中苏、中美关系等问题。
会见后,吴学谦设午宴招待宫泽喜一一行。
外交学会会长韩念龙和日本驻华大使鹿取泰卫参加了会见和宴会。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应外交部的邀请,日本国前外务大臣宫泽喜一今天下午抵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
随同来访的有众议员加藤纮一、北口博、谷垣祯一,参议员工藤万砂美等。
前往机场迎接的有外交部部长助理刘述卿和日本驻华大使鹿取泰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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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李仁宴请坦桑尼亚革命党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中联部部长钱李仁今晚举行宴会,欢迎以全国执行委员会委员斯·南东迪为团长的坦桑尼亚革命党代表团。代表团一行五人是7月2日抵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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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康率农业代表团离京前往法国匈牙利访问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应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部长米·罗卡尔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农业食品部长万乔·耶诺的邀请,农牧渔业部部长何康率中国农业代表团今天离开北京前往法、匈两国访问。
农牧渔业部副部长相重扬、法国大使马乐、匈牙利临时代办尤什瓦伊等到机场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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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郝建秀会见印度民青学联联合代表团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郝建秀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以印度民主青年联合会总书记汉南·莫拉为团长、印度学生联合会总书记内·代·巴塔查里亚为副团长的印度民青、学联联合代表团。
代表团是应全国青联和全国学联的邀请,于昨晚抵达北京的。当晚,中共中央委员、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王兆国会见并宴请了印度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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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齐怀远回答记者关于钱其琛副外长最近访苏的问题时说
  中国重视并愿意改善中苏关系有目共睹
他说,苏联方面提出改善关系不应损害第三国的利益。作为一条原则,是不确切的。应当是不损害所有第三国的利益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齐怀远说,中国方面重视并且愿意改善中国和苏联的关系,这是有目共睹的。
齐怀远是今天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关于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最近访苏的问题时说这番话的。
他说,苏联方面提出改善关系不应该损害第三国的利益。我们认为作为一条原则,这样提是不确切的。应当是不损害所有第三国的利益。越南是第三国,不应损害它的利益;老挝是第三国,不应损害它的利益;柬埔寨是第三国,不应损害它的利益;东盟国家是第三国,不应损害它们的利益。
齐怀远强调说,中国不想损害任何第三国的利益。在苏联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中国是第三国,也不应损害它的利益。
有记者问,中国对日本教科书修改结果有什么评论,对目前修改过的教科书是否满意。齐怀远回答说,最近日本政府公布了文部省对明年春季开始使用的高中历史和社会教科书进行审定的结果。从审定结果来看,教科书中对某些史实的表述有所改进,对此,应给予应有的评价。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历史事实还没有得到正确表述,这是令人遗憾的。我们希望日方认真履行诺言,落实1982年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和文部省对此问题的承诺,以利于用正确的历史事实教育后一代,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关系。
齐怀远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宣布,外交部副部长宫达非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7月9日至1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援助非洲难民国际会议。
波兰人民共和国副外长埃尔奈斯特·库查应钱其琛副外长的邀请,将于7月12日至15日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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