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7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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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但不发下列人员居民身份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二)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三)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
在民族自治地方,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五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由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 公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
常住户口待定的,应在现住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申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国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归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要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并按照规定付工本费。
第十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移时,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公民应征入伍,在注销户口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军人复员转业办理户口登记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判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临时关押的人犯,凡被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凡未被注销户口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机关收缴,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本人。
第十三条 公民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按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时需换领新证的,公民应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于旧证有效期届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同时收缴旧证。
第十五条 居民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寻找;在三个月内仍未找回的,申请补发新证,原证即作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转让、出借、出卖居民身份证的;
(二)冒名顶替或者窃取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不按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四)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九条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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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公安部长刘复之说我国逐步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就我国逐步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答新华社记者和《中国法制报》记者问
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我国将逐步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请谈谈实行这项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颁发居民身份证,是维护我国政治安定、促进经济繁荣和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交往活动日益增多,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已势在必行。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使用这种证件,既可方便群众的正常活动,充分保障公民行使正当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又便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利于严密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问: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身份证制度,这方面的情况如何?
答: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一些第三世界国家,都实行了身份证制度,有的已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各国的身份证件名称、发证年龄、有效期限等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国家发证对象为十七周岁以上的公民,证件每十年换发一次。有的国家规定,凡在本国居住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发给身份证,四十四周岁以上发永久性身份证。有的国家发证范围不受年龄的限制。还有一些国家,身份证除证明公民身份外,还可作为旅游证和通行证使用。
问:现在用作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已有工作证、《户口簿》等等,为什么还要发居民身份证?
答:我们的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证明个人身份,虽然可以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证,城镇居民的《户口簿》,还可以开具介绍信,但工作证、介绍信种类繁杂,既没有统一格式,也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一般法律效力,还容易伪造、顶替,被不守法分子利用。《户口簿》一户一本,只能在当地使用,携带很不方便,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和进一步完善,为了方便群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由国家统一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居民身份证件。
问:居民身份证制度在我国怎样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答:在全国颁发统一的居民身份证,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适应新形势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亿万群众,工作量很大。因此,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今年先在北京试点实行,然后本着先大城市后中小城市,再扩展到农村的次序,逐步实施。
问:确定发证范围的原则是什么?
答:确定发证范围的原则是:考虑到在我国从事经济建设、生产劳动以及各种社会活动的,主要是十六周岁以上的人;此外,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实行劳动教养的年龄也从十六周岁开始。因此,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把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年龄界限定为十六周岁以上。
按照规定,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不发居民身份证。这是因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实行的是现役制,他们所担负的任务和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
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发居民身份证。这是为了限制这些人的活动自由,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问:为什么规定居民身份证有三种有效期限?
答: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是因为每个人在不同年龄时期体貌特征不同。二十五岁以下是体貌特征变化较大时期,所以规定的有效期短些,为十年;二十五岁以上,人的生长发育成熟,体貌变化放慢,所以规定了二十年的有效期;四十五岁以后,体貌基本定型,所以规定了长期有效。
问:公民应当怎样对待这次颁发居民身份证?
答:颁发居民身份证是关系公民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的一件大事。国家通过颁发居民身份证,将使每个公民不仅受到一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而且能增强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因此,希望每个公民都要关心、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这项工作,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规定,凡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公民,要按规定积极申领,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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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是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行政法规。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适应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也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逐步完善了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现在,我国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交往日益增多。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事宜大量增加。单靠现行一户一本的《户口簿》证明个人身份,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公民有了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在办理公证事宜,选民登记,升学,就业,提取包裹、汇款,探亲访友,外出就医,旅游和购买车、船、机票等需要证明身份的时候,就可凭验居民身份证,既方便群众,也便于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的工作。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刑事犯罪活动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为严密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是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的一件大事,全国人民都要关心和支持这一工作。通过颁发居民身份证,广大人民群众会受到一次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要组织干部、职工、居民群众认真学习《条例》,教育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条例》。凡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公民,在颁发居民身份证的时候,要按照规定申领,妥善保管使用。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牵涉到千家万户,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好居民身份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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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拉法特会见中国记者
巴勒斯坦贵宾访问北京军区某坦克师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委会主席亚西尔·阿拉法特今晚在北京会见中国记者时说,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会议不久即将召开。目前,巴解组织各派正在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进行对话。
当记者问他是否有意同不久将到中东访问的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会晤时,阿拉法特说,我曾多次同德奎利亚尔秘书长会晤。我们之间有着良好的关系,只要有机会,我将再次同他会晤。
阿拉法特接着说,目前,我们正在同国际上各有关方面进行接触,争取召开一次有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我们的努力得到了友好的中国的支持,我们感到很高兴。
阿拉法特在谈到访华观感时说,我们同中国领导人、中国人民之间一直存在着坚定牢固的关系,我们非常珍视这种关系。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中国政府对巴勒斯坦人民,对巴勒斯坦革命事业和巴解组织采取的友好的原则立场。阿拉法特说,我同赵紫阳总理进行了会谈,又同李先念主席进行了会晤,会谈和会晤是富有建设性的和积极的。双方在很多问题上的观点是一致的。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委会主席、巴勒斯坦革命武装力量总司令亚西尔·阿拉法特及其一行今天上午访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某坦克师。
巴勒斯坦贵宾观看了坦克训练和实弹射击表演,他们对坦克兵的训练有素给予高度评价。阿拉法特主席还登上一辆坦克的驾驶舱,并询问了坦克的性能。
参观结束时,阿拉法特将一幅针织的彩色巴勒斯坦地图赠送给这个师,并在地图的背面题词说:
“在一起,在一起,直到胜利。”他还同战士们合影留念。
陪同阿拉法特参观的有外交部副部长温业湛、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何正文和北京军区副司令员肖选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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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离京赴联邦德国进行正式访问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 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今晚乘飞机离开北京前往联邦德国进行正式访问。
在访问期间,李鹏副总理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随同访问的有核工业部副部长周平等。
在访问联邦德国以后,李鹏副总理还将去利比亚、突尼斯、苏丹和毛里塔尼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到机场送行的有国务委员张劲夫、外交部副部长姚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联邦德国驻华大使修德、利比亚驻京人民办事处秘书阿布达拉·哈莱瑞、突尼斯驻华大使巴什巴瓦卜、苏丹驻华大使马塔尔和毛里塔尼亚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拉夫达也到机场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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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范分别会见佛得角和几内亚比绍客人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朱学范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佛得角妇女代表团,宾主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代表团是由佛得角妇女组织副总书记、国民议会副议长克里斯皮纳·阿尔梅达·戈麦斯率领的。全国妇联副主席郭力文、全国政协委员张洁珣会见时在座。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朱学范今天下午会见由几内亚比绍民主妇女联盟总书记、比绍市市长弗朗西斯卡·佩雷拉率领的几内亚比绍妇女代表团,同她们进行了友好的谈话。全国妇联副主席郭力文、书记处书记王庆淑参加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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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加利亚通讯社代表团离京回国
新华社北京电 以副社长嫩乔·赫拉诺夫为团长的保加利亚通讯社代表团,结束了对我国的友好访问,5月4日乘飞机离开北京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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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国海军“博里”号护卫舰访问上海
据新华社上海电 法国海军“博里”号护卫舰5月5日上午停靠扬子江码头,开始了对上海为期六天的礼节性访问。
这艘二千吨级的护卫舰,是继1978年之后第三批来华访问的法国军舰。这次访问是庆祝中法建交二十周年纪念活动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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