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价值规律与经济体制改革问题
董辅礽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如何使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有效地起作用。下面想作一点探讨,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调节者。它的调节作用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它推动着各个商品生产者去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节约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另一方面是它推动着各个商品生产者按照社会需要的比例去分配社会劳动总时间。不论在何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价值规律都起着这两方面的作用。为了弄清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如何才能有效地起上述两个方面的作用,有必要先简单地说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为什么能起这两方面的作用,以及它是怎样起作用的。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应该概括出以下三点:
第一,价值规律是通过对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的调节而起调节作用的。
第二,价值规律是借助经济杠杆而对商品生产起调节作用的。
第三,在私有制经济中,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的调节,是通过市场事后地间接地进行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价值规律起作用的经济条件有了根本的不同,这使价值规律起作用的方式不能不发生深刻的变化。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中仍然起着节约劳动时间和按照社会需要的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的作用。然而,我们从一些国家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看到,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价值规律的这些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远不及在私有制的商品生产中那样灵敏和有效,商品生产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价值规律的要求也远不及私有制的商品生产者那样关注,反应那样灵敏。这从主观方面说,自然同理论上否认价值规律的存在,贬低甚至误解其作用,从而未能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有一定关系;从客观方面说,则是由于在否认价值规律的理论指导下所建立的经济体制,未能形成一种经济条件,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价值规律得以有效地灵敏地对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起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使社会尤其是企业必须而且能够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这里有三个重要问题,过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得到解决,而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则是必须妥善地加以解决的。
第一,价值规律是否仍然要通过对商品生产者——企业的经济利益的调节而起调节社会主义经济的作用?
我们看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建立,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的经济利益,各个商品生产者——企业彼此不再作为经济利益的对立者而相互对待。这种情况,使得社会有可能自觉地按照价值规律等经济规律的要求去组织全民所有制经济。这是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与此同时,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自己的实践告诉我们,商品是在各个企业中生产的,价值规律还必须通过对各个企业的独自的经济利益的调节,才能有效地对企业的生产从而对社会的生产起调节作用。如果脱离了商品生产者——企业的独自的经济利益,价值规律是不可能有效地对社会生产起它应起的调节作用的。
我们往往可以看到,在原有经济体制下,有些企业对中央集中下达的计划抱这样一种态度,这就是,它们把自己的实际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作若干保留,使自己易于完成计划,不致于成为遭受“鞭打”的快牛(谁的生产增长快,谁得到的计划指标就增加越大),同时它们却向社会要求超过实际需要的投入;它们以完成产值、产量的计划指标了事,不顾经济效益,不问产品的品种、规格和品质,有的企业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是因为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一套统收统支、统购包销的制度,使得企业不能也不必从自身经济利益上、从自身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的结合上,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基于同样的原因,物资和商业部门也同样可以不必从自身的经济利益上、从自身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的结合上,关心自己统购包销的产品是否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价值规律是否仍然要借助经济杠杆对社会主义经济起调节作用?
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由于形成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使社会得以用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指标的方式安排社会生产,不管实行这种指令性指标对企业是否有利,企业都必须实行。但是,我们经常看到,即使行政命令或指令是正确的,符合价值规律等经济规律的要求的,它们却并不总是有效的或充分有效的。例如,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完成某个数额的总产值任务,企业会不顾产品的品种、品质和劳动时间的耗费,甚至不顾社会需要,选择那些产值大、物资消耗大、易于生产的产品去生产,甚至用次品去凑足总产值。从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多年实践看来,要使价值规律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主义经济,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必须借助各种经济杠杆。而要使经济杠杆真正成为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经济的杠杆,它们首先必须同商品生产的各个当事人(主要是企业)的经济利益相联系,这样它们才能成为联结有关的经济利益的纽带;其次,它们还必须能够调节各自所联结的经济利益。如果不是这样,即使有货币、价格、利率、成本、利润、工资、奖金等等,它们也不能成为真正的经济杠杆,从而价值规律也不能借助它们有效地、灵敏地调节社会主义经济。例如,价格是价值规律借以起作用的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但如果价格不能反映产品品质的优劣,如果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价格高低同企业没有直接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那么价值规律就不能借助价格有效地推动企业提高产品的品质。其它经济杠杆的情况大体也是这样。
第三,价值规律是否仍然要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进行事后的间接的调节?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建立使得各个企业的劳动具有了直接的社会性,价值规律可以对社会生产进行事前的直接的调节,社会则可能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并经常保持经济发展的平衡协调。但是,实践表明,单靠事前的直接的计算和调节,来实现劳动时间的节约和按照社会需要的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是不充分的。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来说,价值规律仍然要进行事后的间接的调节。这种事后的间接的调节乃是事前的直接的调节的补充,有助于检验事前的直接的调节并及时地纠正事前的直接的调节中的失误,从而使事前的直接的计算和调节更加符合价值规律和其他经济规律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引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创造一些经济条件,使价值规律得以对全民所有制经济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的若干考虑。初步想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建立起各个方面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有、必须有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即生产经营好的,经济利益就大,生产经营差的,经济利益就小,甚至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经济利益必须服从全社会的共同的经济利益,它的生产必须以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为目的,不容许靠牺牲社会的共同的经济利益,背离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来增进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转嫁自己的经济损失。因此,要使价值规律通过经济利益对社会生产进行的调节,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还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一种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局部利益(包括企业的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这个前提下,各种经济利益能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企业要增进自己的利益,必须首先增进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能靠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来实现(当然也不能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来实现)。只有在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系中,价值规律通过对经济利益特别是企业的经济利益的调节而对社会生产进行的调节,才能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的。
第二,要有一整套价值规律赖以起作用的经济杠杆,这些经济杠杆不仅能够联结各种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按照价值规律等经济规律的要求运动,并且能够互相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节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
我们从最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试验中可以看到,如果没有一整套经济杠杆,如果它们之间不能建立起使各种经济利益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价值规律就或者不能有效地起作用,或者它的作用不能使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发展。例如,我们的价格同价值有着很大的背离,它不仅不能用以衡量不同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必要的,而且也不能反映实际的供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价格远远高于价值,企业
(或地方和部门)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生产那些自己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远远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企业(或地方和部门)这样做,自己虽然得到了利益,却使社会蒙受了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我们有合适的税收杠杆,对那种价格高、利润大的商品课以高额税率的货物税,就可以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加以制约,从而限制个别劳动时间远远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产品的生产。但是,由于价格未能调整,也没有相应的合适的税收杠杆,价值规律就不能有效地调节这种商品的生产。
各种经济杠杆的性质和作用是很不相同的,各种经济杠杆之间有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这就需要为各种经济杠杆发生作用创造不同的经济条件,而且要使各种经济杠杆能结合起来运动。我们不仅要考虑它们的作用的方向,而且要考虑对其它经济杠杆的作用的影响。例如,我们知道提高油菜籽的价格会刺激油菜籽生产的增长,但是,我们还需要知道,提高多少会产生多大的刺激力量,会给其它经济杠杆(例如粮食价格)的作用产生什么影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如何使各种经济杠杆能妥善地结合起作用,这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第三,在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进行事前的直接的调节的同时,它还应该能够有效地进行事后的间接的调节。在新的经济体制下,这两个方面应该结合起来,而且也能够结合起来,互相补充。无论是哪一种调节,都应该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节来进行,都应该借助经济杠杆。我们不能把事前的直接的调节等同于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借助行政命令和指令,成为行政干预。但根据以往的实践,它必须主要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节,借助于经济杠杆来进行。事后的间接的调节更是应该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节并借助经济杠杆来进行,因为它是通过市场、通过交换来实现的。在市场上,在交换中,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会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而调节,各种经济杠杆会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而运动。这样,在事前的直接的调节中,社会对经济利益的自觉调节和对经济杠杆的自觉运用是否恰当,就会在事后的间接的调节中进行检查和纠正。
这两种调节应该互相结合而且也是可以互相结合的。二者都要发挥经济利益的动力作用,都要借助经济杠杆,这就是结合点所在。经济杠杆则应该成为结合的纽带。如果结合得好,就会使价值规律有效而又灵敏地调节社会生产。
(摘自《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4年第2期)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物资经济学会第二届年会
1984年3月3日至9日,中国物资经济学会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年会,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和物资企业经济效益?
许多同志认为,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应当从国民经济来考察,即通常所说的宏观经济效益。它是指物资流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满足社会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二)保障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三)促进社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节约,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产品和剩余产品价值。所谓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就是物资流通要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效益的要求,是从宏观来看的物资流通经济效益。
什么是物资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是指:物资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规定的经营范围,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完成承担的供应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物资流通,节约资金,降低费用,增加盈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微观经济效益。去年国家物资局提出的“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较好地概括了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可以作为提高物资流通经济效益的努力目标。
二、如何正确处理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与物资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
大家认为,从根本上说来,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与物资企业经济效益是一致的。然而,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矛盾。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原则应当是:物资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服从于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要在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去寻求物资企业的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物资流通社会经济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要努力做到两个统一:
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的统一。上述“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的要求,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重要方向。
数量与质量的统一。经济效益的评价,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统一。购销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通过流通活动满足社会需要程度的高低,是评价企业效益的一个基本指标。扩大购销额,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措施之一。但是,购销额是量的方面的表现,并不能反映质的方面。同样的流通数量,由于产品的构成不同,供应和销售的方法不同,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也就不同。因此,要处理好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就不仅要重视流通数量的增加,还应该特别注意流通质量的提高。
提高物资流通的质量的内容,包括下列方面:1、物资的适销对路程度和对需要的满足程度(数量、品种、规格、质量、配套等);2、购销的方便程度(体现通过购销活动带来社会劳动的节约程度);3、服务水平的高低(包括售前售时的服务工作、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流通加工、余缺调剂、修旧利废等等);4、促进物资合理使用的程度(不但要管供,而且要管用、管节约、管回收)。此外,还应该包括提高效率、缩短流通时间等要求。
三、如何提高物资流通经济效益?
从宏观指导说,要解决五个问题。
1、综合平衡。物资平衡是四大平衡的基础,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根据物力、财力的可能,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但长期以来,全社会物资供求平衡没有很好解决,物资经常绷得紧。这是影响生产建设发展、影响宏观经济效益提高的大问题,必须从宏观上加以解决。
2、按需生产。生产物资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状况,必须认真解决。目前,物资的生产还没有很好做到适销对路,长的长,短的短,多的多,少的少。必须加强信息工作,掌握供求变化,做好市场预测,促使产品适销对路。
3、体制改革。很多影响宏观效益的问题,不改革体制就难以解决。例如,以城市为中心,按照经济区划组织物资合理流通,如果按条、块分配的体制不改革,就难以完全实现;调整社会库存与物资部门库存的比重,发挥流通部门“蓄水池”的重要作用,不从体制上改革,也难于做到;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管深管细,提高国家分配的比重以利于保重点,把次要的物资放开,以利于搞活流通的问题,也需要从体制上加以解决。
4、价格调整。目前生产资料中,价格背离价值状况严重存在。一般说来,是两高两低:生产资料利润偏低,加工品利润偏高;基本原材料价格偏低,加工生产资料(如机电设备、仪表、部分化工原料等)价格偏高。有些比价也不合理。很多物资短缺的原因都是由于生产无利或亏损所造成的。如果价格不合理调整,长线就压不短,短线就拉不长,应下决心尽快加以解决。
5、考核体系。按总产值考核,弊端很多。现在虽明确改为按国民收入考核,但缺乏一套具体考核体系。有些企业往往单纯追求增产产值高、利润大的长线产品,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
还要探讨三个问题。
1、生产资料究竟是商品还是产品?这个问题不解决,按商品流通规律办事、价值规律的运用、物资部门应否有利润等一系列问题都解决不了。
2、流通对生产的反作用,长期未予应有的重视。不很好研究这个问题,不利于更好地发挥流通引导生产、促进生产的作用。
3、在生产资料流通中,如何运用价值规律调节供求。    (吴治)


第5版()
专栏:

发挥农村县镇小“商业中心”的作用
江洪其
怎样进一步有效地扩大农村商品流通,当前要注意充分发挥农村中已经形成的县镇小“商业中心”的积极作用。
我国有很多县镇,在长期的商品流通中成为一定地区的商业中心。它们过去就有“小汉口”、“小重庆”、“小沙市”之称,现在比以往更加发展。如宜都县的枝城镇,历史上就是通达五峰、鹤峰、长阳三县的咽喉要地,现在是水运有长江,铁路有焦枝线,公路四通八达。依靠这样一批县镇小“商业中心”,把大中城市生产的工业品输送到周围农村,把农村的农副产品及工业品输送到大中城市和其他县镇,是扩大农村商品流通的需要。
从大城市国营商业担负的任务来看,组织工业品下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就以湖北省而言,全省有七十多个县、市,大城市的批发商业要直接联系这样众多的农村基层商业网点,无论是人力物力方面,还是经营管理的组织能力方面,都是力不能及的,而且从经济效益上看,也是不划算的。只能选择一些交通比较方便,商品交换比较集中,商业活动比较频繁的小“商业中心”,和它们联合经营,或采取其他的经营方式,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奏效。
从现行农村商业体制看,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个市场范围问题。城市工业品下乡,采取市、县、社“接力式”的经营方式,符合当前农村商业体制的现实。而这种“接力式”层层下伸的做法,正与发挥小“商业中心”的积极作用完全一致。有的地方采用“跳跃式”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往往挫伤了县公司和县社的积极性,反而会使销售额下降。
从我们近年来依靠农村县镇小“商业中心”组织工业品下乡的试点经验看,小“商业中心”在当地有天时地利人和的经营优势,他们更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更熟悉当地商品的流向,如果有大城市商业作后盾,经营积极性会更高,经济效果会更好。武汉市与跨区进货的武昌县贺胜桥供销社联营,1983年1—8月的批发营业额即上升到一百九十四万元,比1982年同期增长29.4倍,经营品种由842种扩大到3,546种,批发对象由三户发展到一百六十七户,盈利二万多元。
充分发挥县镇小“商业中心”的积极作用,是疏通流通渠道,开拓农村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应当加强这个方面的调查研究,把这件事情做好。


第5版()
专栏:

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
周久鸿
近几年来,有些工程项目,包括一些特大工程在内,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提高了投资经济效益。
实行投资包干,主要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概算、建设内容、建成时间、工程质量、材料消耗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好办法。
过去,我国进行基本建设,是由主管部门把投资拨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和建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单纯的劳务。这个建设项目的进度和经济效益如何,同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多少直接的关系。有不少工程,在施工中敞口花钱,成本核算无依据,决算时实报实销,往往是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投资,投资难以控制。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实行以后,这种状况很快就有改变,很多单位的施工费用支出都下降了。
上海有一些工程项目试行了多种形式的投资包干,据二十七个项目统计,实行包干的二十三个项目节约投资11.8%;四个未试行投资包干的项目,个个都超支,其超支数占概算的16%,说明包和不包大不一样。
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后,实际施工天数一般比规定的工期都有提前。有的比不包干的同类工程缩短周期50%左右。
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后,工程质量也有提高。实行包干的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全优,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验收,必须保证质量才能交工,这就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过去编制工程预算,会审设计图纸、工程量、单价等,需要花费很大工作量。实行包干后,简化了编审手续,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不再为审查力量不足而发愁了,甲乙双方也不再为预算结算而扯皮了,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推行投资包干,必须做好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设计总概算是推行投资包干的主要依据。为此,首先要确定各项工程预算定额、材料单价和取费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为投资包干工作打下基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