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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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消防工作 保卫四化建设
本报评论员
当前,我国人民正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新的形势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新局面的开创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为亿万人民勤劳致富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就是适应这种新的形势而制定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生产、工作、科研和日常生活中的消防安全就会得到比较可靠的保证。
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很重要的一环是要搞好火灾的预防,从根本上防止火灾发生。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从各个方面规定了预防火灾的措施。安全与生产是一个整体,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消防安全应当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生产要服从安全。只要我们思想上重视,又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措施,火灾是完全有可能防止的。
在同火灾作斗争中,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才能无患。这个道理也完全适用于同火灾的斗争。要力争不发生或少发生火灾,同时又要从坏处着想,预先做好应急的准备。我们要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扑救火灾的战斗力。各个单位也要从组织上和器材配备上做好相应的准备,依靠群众把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损失。
消防监督机关是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火灾作斗争中负有特殊的责任。各级政府都要关心消防监督机关的建设,使之能切实担负起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能。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热情支持消防监督机关的工作,接受它对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消防监督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应该贯彻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便利生产、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正确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
同火灾作斗争,最根本的还要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物质财富的保卫者。让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要求,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共同为保卫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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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沈鸿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作关于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在5月5日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法律委员会于4月20日召开会议,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草案基本上是成熟的、可行的。
沈鸿在报告中谈到了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他说,原草案第八条规定:“农场、林场、牧场的职工和农村社员,在林区或草原因生产、生活确需用火时,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有些单位提出,林区或者草原应严格控制防火期间的野外用火;对不是野外用火,以及不是防火期间的野外用火,则不应限制。因此,将这一条修改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他说,消防监督机构对有火险隐患的单位,应当有权责令限期消除。因此,在消防监督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他在谈到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惩罚问题时说,原草案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人,或者虽未造成火灾损失但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防火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明确,故将这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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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俞雷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作关于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公安部副部长俞雷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制定这个法律是使消防工作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保卫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俞雷在说明中说,这个条例是在1957年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充实而成的。他说,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变化很大,现在已进入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新时期,原条例规定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俞雷说,“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方针。这个方针已写进了草案的总则中。“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火灾发生。“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这个方针,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把它写进草案,将会指导消防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谈到草案把火车、飞机、船舶也列入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的范围时,俞雷指出,这是因为二十多年来,我国的交通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消防工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力量也有了较大的加强,已经能够承担对火车、飞机、船舶实施消防监督的任务。
俞雷说,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全民的事业。必须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同时,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草案对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生产与科学试验、化学易燃物品以及公共场所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的消防要求作了原则规定。
他说,为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城市安全,草案规定新建城市和改建、扩建的城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作出规划,逐步增设。这个要求主要是根据我国城市当前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高、消防队(站)布点过稀、技术装备落后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定的。这项规定对保障城市安全十分必要。俞雷还就草案中的其他规定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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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孔切主席离京回国
李先念主席到宾馆同贵宾话别
据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尼日尔共和国最高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元首赛义尼·孔切准将和夫人及其一行圆满结束了对我国的正式友好访问,今天晚上乘飞机离开北京回国。
李先念主席和夫人林佳楣今晚前往钓鱼台国宾馆同孔切主席和夫人一行话别。
话别之后,孔切主席和夫人及其一行由陪同团团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陪同前往首都机场。
前往机场送行的还有中国驻尼日尔大使王毓培和夫人、尼日尔驻中国大使奥塞尔和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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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二次县乡直接选举工作提出一些法律问题
王汉斌就此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我国第二次县、乡直接选举工作正在逐步展开。这是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据有关部门了解,从已经开展选举工作的县级单位的情况看,这项工作的进展是健康的,是取得了成绩的。但由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而且又和政社分开的工作结合进行,因而各地在工作中也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答。为此,新华社记者访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下面是王汉斌对记者所提问题的回答。
问: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由于人口的变化,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的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比过去减少较多,是否可以制定单行条例改变这一规定?
答:《选举法》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代表比例的规定,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专门作的规定,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能制定单行条例改变规定的代表的比例。同时,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名额的比例,按《选举法》的规定,是指选举时必须保证做到的法定的比例,有些选区或选举单位愿意超过法定比例,多选举一些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代表,也是可以的。因而,这个规定是要求实际选举的结果不能低于法定的比例,但是可以高于法定的比例。
问:有些地方在政社分开工作中,以大队建乡,乡的数量大量增加,按《选举法》第十条规定,人口特少的乡至少应分配一名县人大代表,这样代表名额就过多了,怎么办?
答: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人民公社也应有一名县人大代表。1982年根据宪法修改《选举法》时,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社”一律改为“乡、民族乡”。现在政社分开后,有些地方不是一社一乡,而是在原管理区或大队建乡,乡的数量增加了,如果每个乡至少都要有一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的名额会增加得过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的乡,指的是和原公社范围相当的乡,根据这一情况,对建小乡的,可以暂时将原公社范围内的几个乡划为一个选区,在这个范围内应有代表参加。《选举法》中关于“人口特少的乡也应有代表参加”的规定,指的也是人口特少的原人民公社范围内的一个乡或几个乡也应有县人大代表。
问:地市合并后,有的市领导了几个县,但原来的市区部分没有设区,如何产生市代表?
答:市辖县后,原城区部分可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政权。县和城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市人大代表由县、区人大选举。
问:人民解放军是否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精神,解放军驻地在乡、镇的,可以只参加当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
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如何参加县级选举?
答:1983年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指出:“各省(市、区)在选举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要结合本省(市、区)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选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可按照这一通知的精神办理。
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对不足的名额进行第二轮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是指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还是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答: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八条全文规定,第三款所说“三分之一”,是指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
问: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答: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由于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代表,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代表。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是指这些机关的领导职务还是各种职务?是否包括下级这些机关的职务?人民政府厅、局的总工程师是否行政职务?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仅是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而且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政府厅、局的总工程师属行政职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预选时的候选人的人数可否同应选人数相等?预选后产生的候选人名单同应选人数应该差额还是等额?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都可以提名候选人,除提名人要求撤回或者被提名人要求、经过提名人同意撤销的以外,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预选名单是等额而代表又确实提不出别的候选人,这个名单可以作为预选名单。但是,如果在主席团名单之外代表又联合提出别的候选人,主席团必须将这些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经过预选,应当根据票数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
问:在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过程中,有些地方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变动较大,应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答:地方国家机构领导班子调整后,凡是按规定需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如果省长、市长、县长等需要调整,本人可以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人选。如果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一次变动较多,则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而应召开地方人大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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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石会见刚果劳动党干部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乔石今天下午会见由刚果劳动党思想教育部人民教育司司长穆伊苏·让·克里斯托夫率领的刚果劳动党干部代表团,同他们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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