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实事求是,做好财经工作
——学习《陈云文选》第一卷的一点体会
周太和
陈云同志早在四十年代初期,就担任西北财经办事处副主任;抗日战争胜利后,又一度担任东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他和中央其他领导财经工作的同志一起,为巩固西北、东北这两大革命根据地,打破敌人的严密封锁,克服种种困难,进行了艰苦的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下面,我就学习陈云同志这一期间关于财经问题的论著,谈一点个人体会。
陈云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的财经问题》一文的开头就说:“一九四一年以来,陕甘宁边区就在军事上和经济上处于被封锁的环境。为了克服困难,坚持抗战,党中央和西北局确定的边区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自力更生’四个大字。”当时困难到什么程度呢?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曾经弄到几乎没有衣穿,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在冬天没有被盖……我们的困难真是大极了。”在这种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发出了“自己动手”的号召,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陈云同志和其他负责财经工作的同志一道,根据这个方针,研究具体贯彻实行的办法,千方百计发展生产和流通,搞活经济,从而彻底粉碎了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保证了军需和民用。
当时主要抓了哪几个方面的工作呢?
一、开展生产运动,保证战争供给和人民需要。
1944年陈云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的发言中说:“首先,我们实行了以发展生产解决财政困难的办法。”在毛泽东同志的号召下,边区的一切党政机关、学校、军队和人民群众,都毫无例外地开展大生产运动。自己动手,争取丰衣足食。为了支持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1943年挤出钱来,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到4亿元,比前一年增加九倍;1944年增加到6亿元,又比上一年增加50%。除此之外,还实行多种鼓励生产的政策,如银行发放农贷,奖励移难民开荒,减征公粮,组织变工队和互助组,奖励植棉,提高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收购价格等,使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和迅速发展起来。陕甘宁边区抗战前全区耕地不过862万亩,到1942年,全边区共开荒386万亩。仅1944年一年,边区农民就增产细粮十几万石(每石300斤),连部队、机关、学校所生产的共计20余万石,收棉花300万斤,可织成150万匹布。军队、机关、学校自己动手,基本上解决了吃饭、穿衣两件大事。
这时,工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到1942年底,已经有了纺织、被服、造纸、印刷、化学、工具制造、煤炭等七类工业。全边区公营工厂发展到62个,职工近4,000人。并能炼油、修理机械、制造某些军火。1944年陈云同志提出在边区自己炼铁,组织技术人员用关中的铁矿砂及南泥湾军队烧的木炭(后改用延安蟠龙镇的无烟煤),每天生产一吨以上的生铁,加上从前线运回的废钢回炉,使机器生产所需要的铸铁、钢材,得到解决。
在大生产运动中,各级党政干部同群众共甘苦、同劳动。中央许多负责同志、机关干部,都学会了用落后的木纺车纺线。周恩来同志、陈云同志纺出来的纱都是一等品。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保卫边区的部队359旅,一面练兵,一面生产,共开垦荒地26万多亩,把一个野狼成群、荒无人烟的南泥湾,变成了“陕北江南”,除了粮食自给,还每年向政府上交公粮。毛泽东同志称赞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的奇迹。
边区生产运动取得的成果,在财政史上也是奇迹。皖南事变前几年,财政开支86%依赖外援。事变后,几乎全部靠自力更生。陈云同志指出:“这样就使得我们边区的经济地位起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大大增加了抗战的力量。”
二、开展金融贸易斗争,打破经济封锁。
为了打破经济封锁,克服财政上的困难,当时主要靠三个方面:一是生产自给,解决吃饭、穿衣;二是依靠税收,平衡财政收支;三是打通对外贸易,换进必要的军需和民用品。从经济上来讲,反对封锁一是用贸易斗争,二是用金融斗争(即边区货币与国民党法币的斗争)。这两方面又都是为了保障财政的供给。而财政又要支持贸易和金融斗争。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陈云同志在1945年总结边区财政工作时说:“基本上是金融、贸易为了财政,这是大政方针。但有时财政要服从金融、贸易。”
先说贸易斗争。1942年边区高干会议以后,确定中心任务为“打破封锁,稳定金融,平抑物价,保证供给。”并且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对内则自由开放,由西北财经办事处统一指挥。对外贸易的主要物资是食盐及土特产,用以换回必要的物资如花纱布、医药、通讯器材等。拿食盐来说,它是边区财政的重要来源,运销量逐年增多。由1938年运出7万驮(每驮150斤),增加到1942年40万驮。毛泽东同志为了鼓励运盐外销,曾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中,专门介绍了一篇反映运盐的《鲁忠才长征记》。但是,国民党政府采取种种办法进行限制和破坏。他们一方面从河南高价运盐到陕西,而压低边区运出的盐价,致使运盐赔本,堵塞边区食盐出口。另一方面他们诱惑私商外运,封锁大路,开放小路,进行捣乱。甚至采取罚款、逮捕以至杀头的办法,来阻挠边区食盐外运。当时,西北财办经过周密研究,采取了几条有力措施,打破敌人的封锁。一是放宽政策,取消原来规定的必须经过盐业公司成交才准外运的办法。规定盐商和运盐脚户只要向经销机关登记,并遵守银行外汇管理办法,如带回法币按牌价兑换给银行,即可自运出境。二是吸引外商。盐业公司集中收购一部分食盐,运至边境,用高利吸引边区外的盐商来边境贩运,使他们得到好处。同时利用国民党驻军之间的矛盾和政令不一所造成的漏洞,在薄弱环节和空隙中,运盐出境。此外,西北财办重视边境经济情报,随时掌握行情,指挥边境的贸易斗争,并派得力干部到边境协助,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对内贸易方面,主要是实行自由开放的政策,疏通流通渠道,开展城乡物资交流,组织各种供销社和消费合作社。当时,延安南区合作社是有名的模范单位,在城乡物资交流中起了重要作用。延安的南郊市场和南区合作社,是陈云同志常去作调查研究的地方。市场沟的边区银行是陈云同志定期研究经济对策的指挥所。在那里,他亲自领导分析市场情况,运用价格的涨落,来调节需求,扩大对内贸易,并指挥开展对外贸易。
到1945年,由于生产的发展,贸易的上升,税收随之增加,财政收入仅工商税收即达112亿元,而财政支出(穿衣、吃饭等)100亿元。收支相抵,还略有节余了。
再说金融斗争。皖南事变以前,边区流通的货币是国民党的法币。再由边区光华商店发行面额在一元以下的代价券作为辅币。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停发八路军军饷,阻止海外华侨和进步人士捐款的汇入,边区财政空前拮据。为了解决边区军民的衣食和发展生产,1941年,边区政府不得不宣布独立发行边币。开始边币与法币的比值为1∶1,1942年为2.95∶1。1943年7月,国民党反动军队进攻边区,对外贸易一时中断,法币来源断绝,边币贬到13元兑换法币1元。当时,市场上实际形成了两种货币同时流通。如何处理好边币与法币的关系,使边币的币值稳定下来,是稳定金融和市场的重要因素。在运用什么办法挤走或停止法币流通上,是有争论的。陈云同志经过反复研究,从实际出发,赞成富有实际经验并有创见的曹菊如同志的意见,并照之实行。曹菊如认为,法币“腿长”,在国民党统治区独占市场,在边区也有一半市场。所以,不能贸然停止使用法币。只能等到边区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贸易处于出超状态,法币猛跌,在国民党市场发生金融危机时,边币才能不受法币影响,才可以挤掉法币,使边币独立流通。同时,要稳定金融市场,首先要掌握实力,取得主动权,使法币为我所利用,也就是利用法币来接长边币的“腿”,大力发展生产。同时根据外贸进出口情况调节汇价,使边币稳定,逐步驱赶法币。估价边币好不好,能不能独立存在,不在于边币和法币比价的高低,而主要在于比价能不能稳定。如果当时我们把边币与法币的比价定为10∶1,能稳定下来,而随着法币下跌,我们就可以逐步提高边币的比价,定为9∶1或8∶1。这样,既可以使边币的信用提高,又可趁此多发行边币,主动权完全为我掌握。由于发展生产,平衡财政收支,充实边币的物资准备,并实行了对法币的正确政策,从而使边币在与法币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边币的信誉提高了,边币的币值稳定下来了,市场金融和物价也稳定了。
三、在财力、物力困难条件下,保证重点,兼顾其它。
在战争环境中,一切财力、物力都要首先保证战争的需要,一切为了战争的胜利。这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陈云同志到1944年又进一步提出要发展生产,省吃俭用,积蓄力量,准备反攻。因此,他十分强调要保证重点,支出要排队,财力物力要用在刀刃上,在分配上要合情合理。他在《怎样做好财政工作》的讲话中指出:“财政工作是什么方针?是生产第一,分配第二;收入第一,支出第二。保证需要,是军队第一,学校第二,机关第三。因为机关多少有些能力,而且人少。解决问题要有重点。”在军队开支项目上,他又指出:“伙食、草料最重要,衣服次之,有了钱应多发油盐,使大家吃好些。吃得好,病就少。”由于进行了合情合理的分配,既保证重点,又兼顾一般,大家毫无意见,心情舒畅。当时,虽然物资缺少,财政困难,但是,军队机关一律实行供给制,军政一律,官兵平等,为着革命战争的胜利,大家精神振奋,团结一心。正如毛泽东同志后来所指出的:“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陈云同志在领导陕甘宁晋绥边区和东北解放区的工作中,可以说是尽心尽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在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充分体现了我党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优良传统。我认为,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条:
一、对经济情况作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据实际情况办事。陈云同志对凡属重大的问题,都事必躬亲。亲眼看,亲耳听,亲手写,掌握第一手材料。而且与在生产或工作第一线的同志进行深入讨论,交换看法。有什么问题,虚心向行家里手求教。对任何事情,他都要寻根究底,仔细思索。他常说:“要打破砂锅问到底。”不但弄清楚事情的性质和客观规律,而且弄清楚准确的数量界限。比如,陈云同志经常到延安的南郊市场去,既亲自看,又找人谈。并且还指派专人经常联系,听取情况,掌握准确的数据,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与中央决定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思考,决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步骤。这样,就避免了盲目性。陈云同志一贯坚持实事求是,努力避免从主观愿望出发。困难多大,他一点不掩饰;有利因素也一点不遗漏。并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多大的力量,办多大的事。在处理边币与法币的斗争时,虽然当时理论界有一些同志提出了边区政治有独立性,法币应立即停止使用的建议,但是他坚持按照实际情况办事,采取逐步壮大边币实力,利用法币打击法币的办法,最后达到驱赶法币的目的。在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中,陈云同志强调要保证重点,并且要作长期打算,“积谷防荒”,留有后备,以应救急。他说,如果每个机关都要求有一些余裕,有机动财力,就会分散力量,一有急事,应付不了,是不行的。他的这些意见,都是来自于实践,而不是单凭主观愿望。因此,看得准,办得到,效果好。
二、搞经济工作要着重用经济办法,要会算账。陈云同志搞经济工作,数字观点特别强。引用数字非常准确、熟练。他常从数与数之间的关系找出事物内在的联系。并且强调做财经工作就要下决心学会业务,学会计算,仔细打打算盘。他在《怎样做好财政工作》这篇讲话里指出:“人家来领东西,要给他计算一下,仔细打打算盘,这是必要的。如果来一个‘政治领导’,人家要什么给什么,不算账,那是不行的。”在要求仔细核算的同时,还强调要抓紧监督检查。他指出:搞经济工作要有“掌柜”的态度,当家的态度。当家就要理财,“检查要严格……‘豆腐里挑出骨头来’”。“在算账时,项项都必须看一看,虽然形式上好象是找岔子,其实这才是负责的态度。这是对革命负责。”反过来,如果没有这种严肃认真的态度,没有这种严格负责的精神,说大话,敷衍了事,不算账,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怎么能够把经济工作搞好呢?
三、要加强计划性。陈云同志强调搞好财经工作一定要加强计划性,这也是他一贯的思想。他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要把这个问题提到第一位。要使一切国营、公营企业,都能经过调查研究和全盘筹划,在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之下进行生产。”“总之,没有计划就会造成浪费,按计划办事就可以提高生产,也可以为将来搞全国计划打下基础。”在他主持东北财经委员会工作时,一再强调说明东北工业恢复的范围日益扩大,工业在经济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但工业中还缺乏计划性,这就使原料、机器、人员、产销等缺乏调剂和衔接,产生浪费和损失。因此,强调要加强计划性。“首先必须规定国营企业的生产计划,其次必须规定各省、市、县公营企业的生产方向和计划。”他并建议东北局作出决定,制定1949年的工业生产计划。如有可能,则进一步拟定1949年及1950年两年的生产计划,以便学习和走向计划生产。
四十多年来,我们从打破敌人对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封锁,逐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到建立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时期,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历史上的一些政策和办法来解决现在许多新发生的问题。但是,在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路子,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在研究和设计新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时候,恰当地借鉴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不走或少走弯路,对于保证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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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灌输”浅议
张黎洲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有重视正面教育的好传统,即强调灌输马克思主义,强调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政治觉悟和增强革命自觉。
灌输,按其原意指的是思想、知识的灌注和输送,并无特定的褒贬含义。根据我们的习惯说法,灌输是相对于自发而言的,就是主张进行正面的宣传、教育、启发和引导,使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思想,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对他们的思想行为起到影响和支配的作用。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曾阐述了社会主义意识不可能在工人运动中自发产生,只能靠从外面灌输进去的道理,强调不断进行灌输是使工人由自发向自觉转化的必要条件。列宁还在为《火星报》创刊号写的社论中,总结俄国革命运动的教训,指出革命政党的任务就在于“把社会主义思想和政治自觉灌输到无产阶级群众中去”。拿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初期和我们当前所处的历史新时期相比较,尽管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就社会主义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群众的政治觉悟要靠教育灌输去激发和提高来说,基本道理是相通的。
那么,讲灌输是不是就不要思考了呢?当然不是。我们历来主张勤于思考。不论革命还是建设,我们进行的都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斗争。我们要不断地探索、改革,不断地破旧创新,这当中,人们都在思考。即使在林彪、“四人帮”力图窒息人们思想的动乱年代,许许多多人何尝不在思考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思考是个运用逻辑思维进行判断、推理的过程。思考什么,如何思考,沿着什么样的方向、线索,运用什么方法去思考,这都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灌输并不是对思想的束缚,也不是思考的对立物,而恰恰是进行正确的思考的前提和基础。今天,我们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是搞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目标。究竟如何理解这个目标,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正是我们要着重思考的问题。不靠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就难以对这些问题得出正确的答案,这是不言而喻的。
不能把灌输和思考对立起来,这个道理对青年尤其重要。青年人好学向上,比较敏感,勤于思考,接受新事物快,这是优点,不但应当加以肯定,而且应当大大提倡。但是,青年人由于知识不多,经验不足,加以世界观处在形成之中,有时候难免在一些问题上表现出幼稚、偏颇,这就不能忽视正面的灌输,不能不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予启发和引导。我们应该主要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启发和引导,帮助青年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把青年培养成为自觉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勇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献身的新一代。
灌输决不是生搬硬灌,肆意强加,搞“填鸭式”、“注入式”的一套,把马克思主义的生动的教育,变成苍白无力的空洞说教,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时期,正面灌输也被打上了极“左”的印记。以灌输之名,行骗人、整人之实,正是林彪、“四人帮”一伙所惯用的。这是对灌输的名誉的败坏,而不是我们所要求、所提倡的灌输。正确的灌输,总是注重内容,又讲究方法和效果的。它不是简单地搬弄马克思主义词句强加于人,而是着力于启发、说服,引导人们从实际出发去思考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它不仅要晓之以理,而且要动之以情,想方设法使人愿意接受灌输,乐于接受灌输,感到通过接受灌输真正有所得。这样的灌输,体现了灌输者和被灌输者之间思想感情上的交融,是理论与实际生动地紧密地相结合的结果。因此,我们既要强调灌输,重视灌输,更要学会灌输,善于灌输,让它恢复作为我们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本来面目,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当说,这也正是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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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在中外历史上,坏人诬告好人、制造冤狱的事例举不胜举。我国南宋时期的民族英雄岳飞父子,被奸臣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惨遭杀害,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千古奇冤。十年动乱期间,林彪、江青一伙为了篡党夺权,用诬告陷害的卑鄙手段,疯狂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其危害之深广,后果之严重,在中外历史上是罕见的。可是在“四人帮”横行时期,诬告陷害别人的,不但无罪,而且有功,这一是非颠倒的现象激起了广大群众的无比愤慨。我国刑法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这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
“捏造犯罪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强加于人。例如,甲因与乙有仇,明知乙没有抢劫过手表,却硬说乙在某天某地抢了一位妇女的手表,这就是捏造犯罪事实。如果虽然也捏造事实,但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例如,甲捏造乙作风不好,和别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不属于捏造犯罪事实,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
构成诬告陷害罪,除了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外,还必须有“告发”的行为,凡是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所在单位组织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检举、揭发、控告,都属于“告发”的行为。告发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告发,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或化名的,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引起被诬陷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就算进行了告发的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人实施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诬告陷害的具体对象,或是张三,或是李四。有时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描绘具体,能使人确知是某人的,也属于有具体的诬告对象。因此,虚构某种案情,如谎称自己被盗而去报案,或把某个正常死亡的事件告发为谋杀案,虽然也捏造了一定的犯罪事实,也进行了告发,但并未具体指控、陷害任何人,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对被诬告陷害的对象,法律未加限制,即使是罪犯,也不允许对其进行诬告陷害。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特地写明:
“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就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真正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诬告陷害罪不要求必须有造成被诬告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后果,只要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诬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被诬告者是否因此而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定罪。
二、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使诬告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挟嫌报复、嫁祸于人、打击别人抬高自己、嫉妒等等。
处理诬告陷害罪时,必须注意严格划清有意诬陷和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二者在行为上有某些相似之处,如都向国家机关进行了告发,所告发的事实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错告或者检举失实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认识上的片面性引起的,不具有有意陷害他人,使之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目的。
刑法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罚,而只是规定“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比如不能把诬告别人杀人,定成杀人罪;也不能因为诬告别人犯应判死刑的罪,就对诬告者也判死刑,而是应当全面分析案情,参照所诬告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诬陷者的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一定的职务,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他们诬告别人,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他们有更严格的要求。(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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