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2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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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速县级经济的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的振兴
黄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农村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需要我们认真地探索研究,开拓前进。这里就加速县级经济的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振兴问题,提出若干粗浅的看法。
安徽省当前农村经济的新形势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农业生产摆脱了长期停滞、徘徊的局面,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其二,农村经济正经历着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的重大转变。其三,传统农业正向着现代化农业转化。随着农业两个“转化”的稳步发展,要进一步把农业搞上去,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还有赖于工业、商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赖于县级经济的壮大,有赖于财力的增强。但我省在这方面力量很不雄厚,特别是县级经济发展缓慢,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我省70个县,虽然近几年来工商企业都有一定的发展,但经济实力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一九八二年县一级财政收入不能自给的就有60个县,每年要从省里拿出1.5亿元给予补贴,其中有7个县每年要补贴500多万元。县级财政的现状与农村经济振兴的大好形势极不适应,已成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的突出的薄弱环节。
财政的基础是经济。我省县级财力薄弱的状况,反映了我省县级经济发展得很不够。县级经济,包括县办县管的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农场、良种场等等,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县的财政收入,而且都对发展农村经济有着直接的重大的作用。要根本扭转县级财政的被动状况,就必须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切实抓紧县级经济的发展。
发展县级经济的战略意义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发展县级经济是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强大推动力。
近几年来,在中央关于“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各种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大幅度增产。农村中专业户日益增多,使专业分工更加发展。这些都意味着农业生产的日益商品化。在商品生产中,供、产、销必须紧密结合,流通渠道必须畅通。因此,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必然要求发展商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改变长期以来农产品远距离运到城市加工,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费的弊病,实行就地加工,多次增值,大大提高农副产品的利用率和经济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农业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一般说来,农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发展不能过于分散,而要求相对集中,这个相对集中的集结点应当是县城和较大的集镇。因此,发展县级经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顺理成章的事情,它与农村经济的振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二,发展县级经济能为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提供巨大的物质力量。
要加速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就必须提供更多的农机和电机产品,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提高农民的教育和科技水平,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要逐年增大对农业的投资。发展县级经济可为兴办支农项目提供财力、物力,也可为农业投资的筹措开辟来源。地处皖东的滁县,是个只有35万人口的小县,他们从1978年起,在抓好农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工业生产。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从1978年的13,179万元增加到1982年的22,460万元,增长70.4%。其中工业总产值从5,763万元增加到10,335万元,增长79.3%,成为当年全省四个工业产值超亿元的县之一。1978年到1982年,全县工业上交地方财政的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半数。这几年,该县财政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资金共1,300多万元,相当该县1953年至1977年24年总和的四倍。县级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能有力地支援农业全面发展,而且又是全省的经济支柱之一。我们70个县,如果用几年时间,都能把县级经济搞上去,摘掉“吃补贴”的帽子,变成在财政上有上缴的县,那就能使省里每年增加几亿元的财力,这对于集中财力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和进一步支援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发展县级经济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迅速的提高。在我国农村已经出现众多的专业户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在这些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中,有很多是非农业种植业的“专业户”和“专业工”。这种情况表明,我们的农村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入到新的生产领域。但是,我国的国情和国力条件,都决定了我们不能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让农民离开农村,大量涌进城市,而必须是就地开辟生产门路,逐步富裕起来。这个就地富起来的问题,除了利用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增加粮食产量,开展多种经营以外,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农村工商业、运输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以及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农村的全面综合发展,加快小集镇建设。星罗棋布的县镇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形成大农业的各种网络的集结点,而且将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雏型。我们必须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县级经济的战略意义。
我省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发展县级经济的战略意义,又能在实际工作中扎扎实实地抓,就一定能在短期内抓出成效。当前,发展县级经济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大力整顿、改造和发展县办工业。在指导思想上要进一步明确安徽应该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要根据农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兴办小型工业企业。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按客观规律办事的问题。不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决策就缺乏科学依据,就谈不上经济效益。山区、平原、圩区、丘陵各有自身的自然条件和自然优势。在农业生产大幅度增产的情况下,应当大力开展农副产品的多层次加工、产品精选和综合利用。适应养殖专业户发展的需要,应当积极发展饲料工业、食品工业。还有利用山区资源发展采掘工业和建筑材料工业以及运输业等等,都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当前,在有些农产品加工原料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应当避免重复建厂,乱铺摊子,与大工业争投资、争原料。而对于原料丰富的,在切实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加工利用。
在发展县级工业中,要特别重视发挥现有骨干企业的作用,对它们加强技术改造,注意引进先进技术,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全省68个小氮肥厂,原来生产能力低,有50个厂亏损,亏损额达3,000万元,这几年,通过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现已盈利3,000多万元。
在当前县级财力薄弱的情况下,要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发展经济中资金不足的问题。总的原则是依靠群众和集体的力量,自力更生,不能等待和依靠国家投资。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自筹,二是贷款,三是联营,四是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五是对生产潜力大而财力困难的少数县,由省里有计划地加以扶持,帮助这些县把工农业生产发展起来,争取两三年内能够翻身。为此,决定设立发展县级经济基金,除省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之外,主要是改进现行财政补贴办法,分别情况逐步减少补助,以便集中更多的资金,有重点地加以支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要重视流通领域的作用,疏通流通渠道,把县级商业搞活。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循环往复。切实抓好购、调、运、销、存、管各个流通环节,是做到货畅其流的基本保证,它对于活跃城乡经济和促进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都具有极大的意义。无论哪个流通环节出现堵塞现象,都会影响物资的畅通和资金的运转速度,都必然降低经济效益,妨碍生产的发展。因此,要用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疏通工农业产品的城乡流通渠道。要放开手足让县里经商做生意,并且要把生意做活。这就要在政策上和管理体制上,改变那种“关卡多,干涉多,扯皮多”的现象,广泛开展工商联营,城乡联营,省内、省外联营。真正做到了生意兴隆通四海,然后才有源源不断的活水来。
县城是城乡物资交流的集散地,是城乡联系的纽带,要利用县城所处的地位,开拓农村市场,把农副产品收购上来,把农民需要的工业品送下乡去。要及时、准确和有预见地为农民提供信息,加强对开展多种经营的指导,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对于当地滞销的产品,要积极帮助到外地推销,做到以销促购,抓购促产。农副产品的商品率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县社工业的产品,也就有了潜力无穷的农村市场,县级财源也就有了雄厚的基础。
第三,要重视智力开发,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我省工业发展不快,县级工业发展更慢,产品花色品种少,质量差,这些都同科技力量薄弱、科技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抓经济工作,一定要重视人才,千万不能忽略智力开发,否则就会继续被动下去。我们要舍得用气力,花本钱,大量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不仅要加速培养农技人才,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要培养其他各方面的科技人才,以适应县社工业、商业发展的需要。在科研工作中,特别要加强关键性科学技术的经济效果的研究。如农副产品的加工精制、综合利用和保鲜贮藏;养殖业中的种畜种禽、饲料配方、疫病防治等等,都有许多关键性的课题需要研究,研究成果要大力推广应用。这类课题一旦取得进展,应用于实践,就会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经济效益可以成倍或几十倍的增加。总之,发展县级经济也是要一靠政策,二靠科学,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
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农村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疏通渠道,搞活经济,大规模发展商品生产,开创农村经济新局面,使广大农民尽快地富起来。面对新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各级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领导思想和领导方法上来一个大的转变,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学会总揽经济全局,精心指导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大胆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发展的条条框框,用整党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央今年一号文件,用改革的精神把各方面的工作大大推进一步,为振兴中华、建设安徽作出更大的贡献。
(摘自《江淮论坛》1984年第1期,作者是中共安徽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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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金田起义的日期问题编辑同志:
你报1984年2月8日第五版发表了方之光、崔之清二同志合写的《论洪秀全的爱国革命思想》一文,对我们了解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和洪秀全本人都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文章中的“金田起义”时间(1850年11月4日)与我们学的教科书和中国近代史词典中的时间(1851年1月11日)不一致,是否属于新的考证,请给解答。
张干城张干城同志:
人民日报编辑部把您的来信转给我们了,现简略地谈谈我们的看法。
太平天国金田起义的日期,是一个至今尚有争议的问题。由于史料记载不同,众说纷纭。据我们所知,目前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是1851年1月11日说。这是罗尔纲、简又文两位先生在本世纪四十年代提出的。他们得出这一结论,花费了多年的辛勤劳动,经过了多次严谨求实的考证,有着一段艰苦曲折的探索过程。
1935年以前,罗尔纲根据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判断金田起义日期是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初十日(1850年12月13日)。谢介鹤系一封建文人,在太平军占领南京后,潜居粮馆,参与张继庚叛乱,后事败逃逸。他自称得见太平天国官书,肯定起义在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初十,罗尔纲乃从谢说。
1937年,罗尔纲撰《洪秀全金田起义前年谱》,根据新发现的太平天国文献《天情道理书》、《干王洪仁玕自述》,对谢说产生怀疑,提出了新的说法:起义发生在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1851年1月11日),但他没有把握,认为还须进一步验证。
简又文1940年在《大风》第73期上撰文考证的结论与罗尔纲的新说一致。1942年底,罗、简同游金田,互相切磋,确认了上述金田起义日期。1951年1月11日《人民日报》载罗尔纲撰《太平天国起义百年纪念日期的考证》,全面细致地考证出上述起义日期,遂为史学界所承认,成为长期以来流行的传统看法。
这个论断的主要依据是《洪仁玕自述》所云:“时天王在花洲胡以晃家驻跸,乃大会各队齐到花洲迎接圣驾,合到金田,恭祝万寿起义,正号太平天国。”在道光三十年洪秀全生日(十二月初十日)这一天恭祝万寿,并宣布起义。此外,罗尔纲还列出了诸种旁证,驳诘了一些异说。尤其是《忠王自传原稿》记载:“道光三十年六月,金田、花洲、陆川、博白、白沙同日起义。……此时我在家,知到(道)金田起义之信,有拜上帝人传到家中,后未前去,仍然在家。”罗尔纲认为,李秀成所云道光三十年六月起义的命令,实际是拜上帝会通令动员的日子,而不是金田起义的日子。李秀成将这两个时间混淆起来,遂产生了上述误述。
第二种是1850年11月4日说。1963年,《李秀成自述》原稿影印刊出,原稿关于金田起义日期的说法是:“道光三十年十月,金田、花洲、陆川、博白、白沙不约同日起义”,曾国藩将十月改成六月。1979年,茅家琦同志在《太平天国历史上几个问题的质疑》一文中,对金田起义的日期重新进行了新的考证,认为1月11日传统的说法破绽诸多,难以成立,提出了起义日期是1850年11月4日的新说。
茅说的主要论据是太平天国官书《天情道理书》所载,“及至金田团营,时维十月初一日”。这时东王病愈,掌理军务,指挥起义。“即金田起义之始”,而后遂发生张钊等叛变及太平军占领江口圩等史事。张钊叛变发生在1851年1月11日之前,如果1月11日说成立,便无法解释《天情道理书》的记载。再说,李秀成自述原稿已指明十月在金田团营起义。赖文光参加了起义,自述,“忆余生粤西,得伴我天王圣驾于道光庚戌年(三十年)秋倡义金田。”(《赖文光自述》)因此,起义日期应是1850年11月4日(道光三十年十月一日)。
从清方材料看,这一日期得到印证,曾国藩专司情报的幕僚张德坚编纂的《贼情汇纂》写明:洪秀全“于庚戌年十月,以三百人自白沙至金田村倡乱”。情节虽不实,但日期可资旁证。1851年春,督办广西军营粮台的严正基时在桂林,证实“三十年十月,洪秀全以东人起事金田。”(严正基《论粤西贼情兵事始末》)起义后,发生了攻克思旺的迎主之战、痛歼黔兵的蔡村江之战。连续大捷后,适逢天王三十八岁生日,全军在金田村庆祝洪秀全寿辰,同时庆祝起义,并宣布建国号为“太平天国”。茅家琦同志认为,1851年1月11日是“庆祝起义胜利、建立国号”的日期,而不是爆发起义的日期,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洪仁玕自述》所云“恭祝万寿起义,正号太平天国元年”,应理解为庆祝起义胜利与建号太平天国的日子。
朱金甫同志以清朝军机处档案材料为依据,认为金田起义确定在1851年1月11日似嫌过迟,这不能解释此前太平军与清军在平南思旺、浔江两岸及蔡村江的激烈战事。
荣孟源先生在1981年第一期《社会科学研究》(成都版)撰文《金田起义日期的探讨》,赞成11月4日说法,并指出,简又文在《金田之游》中承认,“今金田乡人谓七月准备妥当,十月起义”,亦可资证茅说。
第三种是无具体起义日期说。
王庆成同志在1983年刊出的《太平天国史学刊》第一辑撰《金田起义的准备、事实和日期诸问题试说》一文,对罗、茅二说皆有质疑,他认为,“金田起义并不是发生于某一天,太平天国并没有一个起义宣布日或起义纪念日”,这次起义是“指一段时间内的活动和斗争”,因而“不存在发生于某一天的‘日期’问题”。
上述三种关于金田起义日期的说法,各有根据,言之成理。相比之下,第二种说法根据更充分一些,故我们在拙稿《论洪秀全的爱国革命思想》一文中,采用了11月4日说,将来如有新的有力的论据,再行更正。方之光 崔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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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68)

什么是伤害罪
在我国,公民的人身健康同生命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犯罪分子侵犯。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伤害罪作了规定。伤害罪,就是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分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两种。
一、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是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又触犯刑法其他条文的,则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为了诬陷他人而伤害自己的身体,则按诬告陷害罪治罪;军人在战时损伤自己身体、逃避执行军事义务的,根据《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毁坏他人机体和生理机能,如砍断胳膊,打断腿,弄瞎眼睛以及其它对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如刺破血管,造成大出血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既包括外伤,也包括内伤;既包括肉体上的损伤,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比如,某甲对少年某乙连打带吓,致使某乙精神分裂,得了间歇性精神病,也属于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伤害他人的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只要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的程度,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把伤害罪分成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等几种情况。伤害的轻、重程度,通常由一定的医疗单位作出明确诊断或由法医作出鉴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有的犯罪分子事先就确定了给被害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如弄瞎一只眼睛,打断双腿等等;有的事先并没有明确、肯定的打算。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一种行为往往存在造成轻伤或重伤的两种可能性,一般说来,故意伤害案件是以实际发生的结果来处理的。这就是说,结果造成轻伤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处理;造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按该条第二款处理。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在对犯罪分子判刑时,应当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要注意把故意伤害罪同故意杀人罪区别开来。这两种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伤害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有的为抢劫财物而伤害被抢劫人;有的为强奸而伤害妇女;有的因非法拘禁他人,又殴打被拘禁人而造成伤害等等。但并不是一切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类似上述这些情况,凡是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条文规定定罪判刑,而不单独定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意伤害罪同故意杀人罪虽然故意的内容不同,但是故意伤害往往致人重伤、死亡,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因此情节严重的必须予以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了补充修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过失重伤罪
过失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过失重伤同故意伤害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过失犯罪,一个是故意犯罪。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的,所以,刑法规定,只有过失行为已经造成重伤的才以过失重伤罪论处。如果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未达到重伤程度,就构不成犯罪,只负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过失重伤他人,有时是其他犯罪行为的一个后果,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行为都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类似上述这些情况,凡是刑法分则条文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而不单独定过失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过失重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如过失重伤多人或者事后畏罪逃跑,嫁祸于人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无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重伤,都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人身痛苦,而且会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犯罪分子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要负民事上的责任即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被害人必要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或者工分,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必需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原则上应当由犯罪分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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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马克思主义研究(丛刊)》第二期出版
《马克思主义研究(丛刊)》第二期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出版。这一期发表了本刊编辑部文章《新时期理论工作的指南——学习〈邓小平文选〉》、林基洲写的《列宁论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念列宁逝世六十周年》等。
(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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