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把重庆建成开发大西南经济中心
一系列改革措施正在实践中显示威力
本报讯 记者黄文福报道: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计划,在全国计划中单立户头,成为我国目前唯一恢复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
重庆市改革试点从去年2月起进行,目的是把重庆建成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进一步搞活和开发我国西南地区的经济,探索军工生产和民用生产相结合的新路子,形成以重庆为依托的、带动周围地区共同繁荣的、综合性的、开放型的经济区。重庆作为经济上相对的独立体,可以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和开发西南经济的要求,自主地组织经济活动。
一年来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给重庆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过去,重庆只是四川外贸的一个收购站、调拨站、中转站,无权对外谈判、报价、成交、签约、结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受到限制。改革后,重庆有了省一级的对外经济贸易权限。去年,全市外贸收购创历史最高纪录。自营出口9个月,金额近3,000万美元。进口技术设备和短缺物资的金额,去年一年就超过1982年前五年的总和。目前,重庆已和38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贸易往来。
多年来,重庆市经济是大生产、小流通。如今,这种局面已经改变。开放型的、多渠道的流通网络初步建立。去年,原属四川省管的14个商业二级站全部下放,和重庆各商业公司对口合并,统一组织流通。与省内外17个二级站、56个市、县级商业公司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营,使重庆地方工业产品大量向四川西部和省外销售。
过去极为紧张的重庆交通运输,由于铁路、航运和公路等部门积极参加经济体制改革,去年出川物资货运量比前年增加57.3万吨。重庆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港航分家,打破部门、地区界限,扩大服务范围,去年原计划亏损286万元的重庆港,反而盈利100万元。
去年5月1日起,重庆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全市工业总产值比前年增长12%,农业总产值增长7%,财政收入增长10.18%。这是重庆多年来没有过的好形势。今年1—2月,全市工业总产值比去年同期增长14.8%,财政收入按同口径比,增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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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留职停薪为残疾人员就业作贡献
共产党员李相元应得到支持
共产党员李相元,原是北京市燕山区民政局干部。他在工作中了解到,党和国家十分关心残疾人,为安置他们的生活、工作做出了很大努力。为了减轻国家负担,去年1月份,李相元提出留职停薪,不要国家一分钱,组织残疾人自谋生路办福利厂。领导上同意了他的请求。去年3月1日,李相元的福利厂开业了,除他之外,计有跛、瘫、盲、哑、呆青年7人和两名待业青年(后调走)参加。该厂起初搞加工塑料袋业务,不久又办起了“湘源经销部”,经销小商品。
为了搞好这个厂,李相元付出了艰苦的劳动,残疾人不懂技术,他耐心教;残疾人行动不便,他把原材料送到他们家里。经过努力,该厂第一个月就盈利864元。产、供、销三副担子李相元一人挑,他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尽管如此,他的收入并不多,每月支取80元工资,比他在机关的实际收入还要少。有人曾不解地问李相元:你图什么呢?李相元回答说:“为国分忧,替残疾人解难”。进厂的残疾人因为有了生活出路,心情愉快。有的残疾人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劳动时,李相元按时发给他们生活补助费。
李相元热心组织残疾人生产,曾得到了社会上有关部门的支持。例如:燕山区批准他停薪留职两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他个体户营业执照,区武装部在房子问题上大力支持,市税务局为李相元专发了一个文件,批准他免交半年所得税,广大群众特别是残疾人及家属,对李相元更是倍加赞扬。
但是,李相元所从事的事业也并不完全顺利。区里有个别领导人对他不仅不支持,而且认为党员当了个体户,影响不好;有些患“红眼病”的人十分嫉妒李相元的经营成果,说他“剥削残疾人”,甚至无中生有地说李相元“投机倒把”,就在他们第一个月获得800多元利润之后,区里借口群众有反映,派专人去该厂查账(未查出任何问题),区财税局不顾事实,在市财税部门认为不妥的情况下,作出对李相元三项罚款一千多元的决定。尽管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说李相元“是守法户”,但在某些区领导的压力下,区法律顾问处单方面废除了与李相元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区财税局不卖给李发货票,武装部要收回借给他的房子,区民政局向上级写信告李相元的状,区组织部门在向下级单位发的文件中称李相元是“特殊党员”。在这一系列的阻力和打击下,李相元终于关门停业了。
李相元目前负债累累,残疾人也暂时失业。周围群众对此十分关心,希望有关部门尽早调查处理。
焦保强 彭淑云
共产党员李相元自愿留职停薪,不要国家一分钱,组织残疾人办福利厂,为国分忧,令人钦佩。
应该说,李相元所从事的是特殊的事业,是十分艰难的事业。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应多支持,少指责,当然更不许刁难。某些政策和规定可能不完全适用于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某些人的个人意志,匆忙地进行罚款、收房,未必是妥当的。对待新鲜事物应该扶持、引导和帮助,对组织残疾人生产自理这样的新事物,尤应如此!“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共产党人、国家干部对待残疾人,倒是应多讲一点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编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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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破行业界限 冲破地区割据
我国机械工业实行专业化协作改组
本报讯 记者高新庆报道:近三年来我国机械工业打破行业界限,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工艺专业化调整改组,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现在,北京、沈阳、大连、天津、上海等41个工业城市,已撤销合并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4,595个,形成一批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明显的专业化协作厂(点)。初步统计,三年来共节煤23万多吨,电1.6亿多万度,水1,694万吨。
我国机械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发展到具有相当可观的规模。但因长期受“大而全”、“小而全”框框的束缚,生产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技术水平低,质量差,能耗高,污染严重,加上条块分割,行业界限森严,互不协作,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而真正象样的工艺专业厂则少得可怜。我国机械产品有13,000多种,实践证明,经过专业化协作改组以后,机械工业获得了蓬勃生机。最近,国家经委要求1984年继续抓好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的协作改组工作,以加速我国机械工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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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初步建成专利服务网
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我国已初步建成以国家专利局为中心的专利服务网。
国家专利局自1980年成立后,在我国主要工业城市上海以及辽宁、山东、湖南省已相继设立了专利分局或专利代办处。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专利工作大都由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有些地区还建立了工业产权研究会、专利文献咨询服务站等组织,从事群众性的专利学术交流活动,为用户翻译外文科技资料,提供专利咨询服务等。1979年以来,中央和各省市有关部门举办了79期专利知识学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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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专利局局长黄坤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期间经过了反复酝酿讨论,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1983年12月2日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中国专利局局长黄坤益曾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他在说明中讲到草案起草经过时说,我国于1950年曾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63年废止。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从1978年起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着手草拟专利法,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等单位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考察了各种类型国家的专利制度,参考了几十个国家的专利法资料,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务院于1982年9月再次作出了在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决定。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了要“制定和施行专利法”。198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
他在谈到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时说,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发明成果的推广,便利从国外引进新技术为四化建设服务,我国需要及早公布专利法,尽快把专利制度建立起来。专利制度是在技术发明成果成为财富、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发明成果是劳动的产物,它凝结着发明人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在许多情况下还凝结着试验研究仪器、设备和试验材料等物化劳动和一些辅助性的体力劳动,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技术发明成果运用到生产中去还可以转化为生产力,产生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因此,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应把它作为财富加以保护。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大力发展技术发明成果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这就是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过去我们对技术发明成果强调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无偿使用,这样,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就不能从中得到经济利益。这是一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表现,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和各单位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虽已开始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但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不断出现产权纠纷及封锁保密现象。外国人也存在种种疑虑,不愿向我们转让有竞争能力的新技术,有时虽愿意转让,但索要高价。为了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社会主义竞争,克服目前我国科技领域内存在的平均主义,打破技术封锁,发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进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专利制度。此外,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一个承认和保护工业产权的问题,在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承认保护专利、商标的专有权都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工业产权。这是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实际依据。建立专利制度对技术的交流推广和打破技术封锁,从总体来讲是有利的。因为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公开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将其主要内容写成详细说明,由专利局予以公布。这样做,有利于打破技术封锁。当然,这只是对申请专利的这部分发明而言。在我们国家内,要完全解决技术封锁的问题,还需要在其他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实行专利制度,也有束缚我们手脚的一面,这主要是指对于外国人来我国申请并取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成果,今后不能任意仿制和无偿使用,如需使用,应同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费。权衡利弊,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看,利将大于弊。因此,应该尽早颁布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
谈到专利法(草案)的主要内容,黄坤益说,专利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既要适合我国国情,又要考虑在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专利法必须考虑到这个特点,才能行之有效,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专利权,他说,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问题。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排他性的,即非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为体现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和计划经济这两个根本特点,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对这种财产权的关系,草案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职务发明创造占发明创造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绝大多数的专利权将归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所有。草案还规定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相互不能拒绝使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但使用别人专利发明的单位应支付使用费。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专利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不会形成资本主义国家的独家垄断,也可避免不按国家计划对某些热门产品一拥而上的情况。
关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他说,为充分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草案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审查。为了保护和鼓励广大群众从事小发明(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积极性,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可以鼓励产品品种和花色的多样化,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日益增长的需要,增强出口的竞争能力。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发展水平不高,加上实行专利制度还缺乏经验,草案对保护的技术领域的限制较严。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做法,我们准备在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放宽。对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草案规定不授予专利权,因为它们不能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关于保密发明的专利保护,他说,专利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的公开性,申请专利的发明,一般即由专利局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公布。但出于对国家的利益考虑,大多数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虽给予专利权,却不予以公开。
关于对发明人的奖励,他说,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发明人应给予工资以外的一定的补偿。草案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对作出发明创造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两个方面,这是对发明人创造精神予以褒奖,以表彰革新。这种奖励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或已取得了经济效益,都应该给。这是专利法(草案)中规定的奖励与现行的其他奖励的主要不同之处。专利法同我国现行的发明奖励条例,不是相互对立的,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同时存在,相辅相成。
关于对外国人的专利保护,他说,我国实行专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便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鼓励外国人来我国投资,为此,应鼓励外国人将其新的发明创造送来我国申请专利。出于维护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考虑,草案规定,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应依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依法办理。草案规定外国专利权人对在我国取得的专利发明享有专用权,同时又规定他们有义务在我国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发明,不能以向我国输出产品代替实施。
关于对侵犯专利的处罚,他说,侵犯专利权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不少国家对此都规定给予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也有的国家仅规定民事赔偿。为了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草案对侵权行为,除规定予以民事赔偿外,还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坤益说,专利法不是一项孤立的法规,它的实施应同其他有关的法规及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它也同思想工作的加强和各项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密不可分。建立专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它将有利于我国经济管理素质的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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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友渔代表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在2月29日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他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开了七次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一些问题的汇报,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为了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专利法,建立我国的专利制度,很有必要。专利法草案从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5年的反复研究修改,基本上是成熟的、可行的。
他在谈到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建议时说,草案对保护专利权作了规定,这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鼓励国内发明创造是必要的。针对一些外国专利权人担心“一家引进,百家利用”,对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欲实施他人的专利发明,均应与发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补充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该专利。
张友渔说,为了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草案规定,对国外专利的利用,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对国内的专利则还要考虑怎样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将草案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为执行国家计划利用其专利发明,但利用单位应与持有专利权的单位订立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修改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张友渔说,关于专利的所有权问题,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建议改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不是所有)。同时,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同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应当有所不同,因而增加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
张友渔在谈到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时说,草案规定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犯和赔偿损失,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到专利权纠纷的处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即专利管理机关应该有权处理。因此,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草案规定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比照本法第五十九条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他说,为了使专利法更加简明,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委员会对草案的结构和文字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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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四川省彭县通济乡梓潼村农民种地养地,普遍增加对土地的投资。这是王秀清(右)一家在所承包的山地上,清除乱石,增施肥料,准备春耕生产。
新华社记者 吴祖政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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