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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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土规划的任务和性质
吕克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大规模的国土开发。而国土开发工作的第一步就是要搞好国土规划,因为没有一个战略性的、统筹全局而又切实可行的国土规划,国土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都会带有盲目性。因此,国土规划工作就提到国家的重要日程上来了。
为什么要搞国土规划
国土,是指国家主权范围内一切可利用的物质资源,或者叫国土资源。国土规划,是指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规划。
为什么要搞国土规划?
第一,国土规划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计划的建设布局提供科学依据的。三十多年来,我国已编制过六个五年计划,都属于中期计划,还没有编制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计划(或规划)。在过去各个五年计划中也有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其性质是与长远目标密切关联的,但都是一个一个审定的,对于各个区域的综合发展目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规划。这是一个重大缺陷。
现在的情况大大不同了,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定下来了,各个省、市、自治区和各行业、各部门都在着手搞自己的建设规划,因之,战略性的布局问题已提到日程上来了。从提高宏观的经济效益出发,我们的建设不可能遍地开花和齐头并进,必须考虑先开发哪些地区,后开发哪些地区,每个地区开发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哪些资源的开发应当先走一步,哪些则应暂缓开发。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或者长远设想),制定一个发挥地区优势又符合实际的建设布局的规划,然后各行各业围绕着这个规划去安排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才能做到相互衔接和协调。如果能产生出这样的建设布局规划,这种规划就可以成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必须适应有计划地转移国土开发重点的需要。我国国土开发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沿海与内地极不平衡。从黑龙江的黑河市到云南的腾冲县打一条直线,把我国的国土分为东西两部,这两部的国土面积基本相等,而人口、粮食产量、工农业产值东部占90%以上,西部则不到10%;就资源说,西部却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煤炭、水力、森林等资源占有很大的优势。因此,我国国土开发的重点,应当逐步有计划地由沿海向内地转移。
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在一次座谈会上对这个问题讲得很明确:上海、天津、广州、大连这样的城市,应当逐步建立和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的产业,使它所占的比例逐步扩大。因为这些地方资源和能源缺乏,而交通、港口设施和技术基础比较好,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比较强。根据我国工业的战略布局,将来一些资本密集的产业,如钢铁、重化工、重型机械可能逐步集中到中部、西部原料产区。沿海地区不应多搞大量消耗资源的产业,而发展知识技术密集的产业。
第三,其他国家的经验,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其建设经验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重视有计划的国土开发。从1962年到1977年的15年间,日本共制定过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发挥岛国之长,克服岛国国土狭窄之短,以工业重新布局为中心,调整经济的地区结构,调整人口的“过密”、“过疏”状况。把新的大型工业基地配置到日本的东北、西南地区去,并以新干线、高速公路、通讯网把企业同大城市的中枢管理机构连结起来,以改变经济过分集中于太平洋沿岸地带的状况。在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中,还提出要消除大城市与落后地区生活条件的差距,使各种建设转向村镇。目前,日本人口向大城市集中的势头已有所缓和。
总之,我们所以需要搞好国土规划,是为了从实际出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计划地按照各个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及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确定它们的发展方向,确定它们工业、农业、交通的布局和城镇的格局。这是一个战略性的大问题。因为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是否合理,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运输网布局是否合理,都是宏观经济是否合理的决定因素。
国土区域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国土规划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土的区域规划,如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发展规划等;一是国土的专题规划,如全国水电开发规划以及大江大河的开发、治理规划等。国土的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主要形式,是国土规划中数量最大的一种规划。
国土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总结近两年来各个试点地区的经验,可概括为以下四条:
一、根据资源、人口、环境条件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主要自然资源开发的规模和经济的发展方向。我国是自然资源种类比较齐全和相当丰富的大国,在一个区域之内先开发哪几种,后开发哪几种,应当在对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和需求预测的基础上作出规划。其中主要自然资源的开发,在国土区域规划中应放到首要地位,如山西省的煤炭,长江流域的水电等。有的地区某种资源蕴藏量确实很丰富,但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可能看,大规模开发的条件尚不具备,在区域规划中可只作为后备资源。
二、统一安排能源、水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内、国外的事实证明,由于工业的高度发展,能源、水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已不是一个城市、一个行业所能解决的了,必须在一个区域之内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电力建设要搞电网,已难以靠一个厂或一个城市去解决。水源也是如此,特别是沿海某些城市的供水,如天津市、青岛市等。天津市在十年内已三次靠“引黄”救急,近两年建设了引滦工程,解决了近期的供水问题。至于交通运输和信息等基础设施,是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之间联系的网络,千头万绪,更不能靠一个城市或一个行业去解决,必须有统一规划和统一安排。
三、确定生产、人口和城镇的合理布局。经验证明,只抓城市规划不抓区域规划是不行的。因为城市规划只是一个个城市范围内的规划,在生产、人口和城镇的总体的合理布局上局限性很大。过去由于不重视区域规划,到处都是“大而全”、“中而全”、“小而全”的城市,而有特点的城市却很少,相邻的各个城市分工不明显,重复建设层出不穷,同时城市也越滚越大,大城市人口过分集中。
我国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有10亿人口,其中80%是农民。到本世纪末人口将达到12亿,比现在增加2亿。据主管部门预测,到本世纪末农业种植业的劳动力将富余1.7亿。这新增的两亿人口和农业富余的1.7亿劳动力,怎样安置才合理?关键在于创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格局。
首先是小城镇在全国各地要有较大的发展,以容纳农业上富余出来的大量劳动力。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上已用不了这么多劳动力,有一部分必然要从种植业上分离出来,转向社队工业、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养殖业、商业、各种服务行业和修理业等。今后大中城市的不断调整,有一些食品工业的初步加工和原料在农村的手工业,也必然逐步向小城镇扩散。这些都是小城镇需要大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小城镇的公用事业建设投资,主要是由社队企业负担的,不加重国家的负担。小城镇的生活费用较低,环境比较安静,可以吸收众多的人口居住。小城镇是有生命力的。
其次,要适当发展中等城市。中等城市的数量应适当增加,并要发挥中等城市的优势和各自的特点。
还要严格控制大城市的发展。在严格控制城市规模的前提下,各个大城市的经济结构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并逐步加快现代化的进程。
四、对环境的综合治理。在国土的区域规划中,环境治理的内容,不仅是对生产、生活“三废”的治理,还应包括水灾、风灾、沙化等自然灾害的防治。
生态环境有其一定的发展规律,人们不能随意去破坏它,破坏了将使生态形成恶性循环,对人类的生存很不利。原始的自然生态也有某些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因素,需要人们去改造它。区域规划的任务之一就是搞好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
总起来说,国土规划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开展起来。当前尤其需要结合“七五”计划的编制和对后十年的设想进行深入研究,在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把在建设布局上起指导作用的国土区域规划和专题规划制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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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信息论的产生与发展
秦秀梅
信息论是一门具有高度概括性、综合性,应用广泛的方法性边缘学科。目前,世界正在谈论三种前沿科学,即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和信息科学。信息论即是信息科学的理论基础。人们虽然不通晓信息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的谈话、书信、报纸、书籍、电影、电话、电报、电视、电子计算机……等等都是信息传输和处理的方式。信息论是一门应用数理统计方法研究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的科学。随着信息革命和信息科学的发展,信息技术
(指通信、计算机和控制)的研究和使用,信息论研究范畴远远超出了通信及类似的学科,从一般认为“信息论即通信理论”的认识延伸到象生物学、生理学、人类学、物理学、化学、电子学、语言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人类社会正在走向一个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以智能、知识为核心的高度发展的信息社会。
信息论的泉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我国远古的“结绳记事”、“举烽火为号”和“石刻象形文字”;古罗马地中海诸城市以悬灯来报告迦太基人进攻的消息;公元3000多年前,埃及王国设规立法等等。现代信息论是从本世纪二十年代奈奎斯特本质的概括性工作和哈特莱的启发性研究开始的。他们最早研究了通信系统传输信息的能力和可靠性,并试图度量系统的信息容量。
信息论的创始人和奠基人是美国贝尔电话研究所的数学家申农。1948年,《贝尔系统技术杂志》发表了申农关于讨论信源和信道特性的《通信的数学理论》等两篇权威性论文,奠定了信息论的基础。申农信息论的基本内容就是信源、信宿、信道以及编码问题。它是以通信系统模型为对象,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工具,从量的方面来描述信息的传输和提取方面的问题。同一时期,美国的维纳也以著名的维纳滤波理论、信号预测和信息量的数学公式而作出独特贡献。
七十年代,由于数字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通讯系统的能力也有很大提高,人们把信息作为与材料和能源一样的资源称为第三资源而加以充分利用。信息的概念和方法已广泛渗透到各个科学领域,它迫切要求突破申农信息论的狭隘范围,从而推动其他许多新兴学科进一步发展。
近几年来,在基本理论和实际应用方面,信息论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模糊信息论、算法信息论、相对信息、主观信息以及智能信息处理、自动化信息控制等大量崭新的课题相继展开,使信息理论的面貌为之一新。
一般对信息论有三种理解。
一、狭义信息论,主要研究消息的信息量,信道容量及消息的编码问题。
二、一般信息论,主要也是研究通信问题,但还包括噪声理论,信号滤波与预测,调制与信息处理等问题。
三、广义信息论,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所有与信息有关的领域如心理学等等。
一般认为,信息论主要研究信息的获取、变换、传输、处理等问题,其任务是解决电子通信技术的编码和抗干扰等问题,从而提高通信系统的传输效率和可靠性。另外有人认为,信息论还应研究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处理的基本理论,包括语言、文字、图象的模式识别,机器自动翻译,计算机的“学习”理论等。
信息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对我国实现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四化建设需要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是管理现代化的内容之一,管理信息化是信息论在管理方面的应用。例如,从信息论的角度分析,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可以看作是信源;领导机关是信宿;了解情况的各种机构、渠道是信道;各种报表、数据、指令等都是信息。领导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信息流通系统了解信息,处理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发出指令,有效地组织指挥这一系统的各种活动。信息论与当前新技术革命、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在工程技术、现代管理、电子计算机、遗传工程、光导纤维为代表的信息、生物、材料科学、信息经济学、信息仿生学、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控制论、环境控制论等方面都应用到信息论的概念、理论和方法。
当今,信息论已在科技、经济和党政管理方面,各科学领域和工农业生产部门,以及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开发中显示出可喜效果。
信息论的应用将促进我国以计算机、光纤通信、微电子和材料科学技术为信息活动的物质基础的发展,从而促进以人脑加电脑的信息时代早日到来。
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是三门新兴的方法性学科。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前沿学科。随着信息论的应用,信息科学将在我国蓬勃兴起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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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何秉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一再提出要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刑事犯罪分子和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作斗争,并强调指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运用法律武器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有的同志对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法制与专政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的了解,错误地认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就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不要法制了。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批评了这种错误思想,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统一的,不是矛盾的。“这是因为,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在社会主义法制上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结合,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另一方面,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也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运用法律武器来实施对敌人的专政,对罪犯的惩罚。社会主义法制是保护人民的,但是它对人民的保护,首先是通过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来实现的。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方面的法律,就是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它们的全部规定,包括其中某些赋予被告人以法定诉讼权利的条文,都是为了准确、及时、有力地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决不是为了束缚自己的手脚,宽纵敌人。事实证明,如果不镇压敌人,不惩罚犯罪,就谈不上保护人民,就从根本上违反和否定了社会主义法制。
同时,邓小平同志又明确指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彭真同志在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也重申:“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那种认为既然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就可以不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蓄意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四个现代化建设,是一股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是人民的敌人。他们的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因此,对那些证据确凿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邓小平同志指出:
“现在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同志对这些人手软。一部分地方对这些人采取措施很不得力,下不了手。容忍这些人,容忍这些‘四人帮’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对我们很不满意。”“如果放纵他们,让他们泛滥开来,到处制造混乱,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单位,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会象在‘文化大革命’中那样,重新受践踏;全国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就不可能维持,更谈不上巩固和发展;我们现在已经形成的开国以来少有的很好的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就又会受到挫折;人民生活已经得到的改善,又会重新丧失。”从这种形势出发,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坚决打击和防范制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事实证明,只有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严厉惩处,才能打掉其嚣张气焰,迅速有效地制止其破坏活动,并促使犯罪分子分化瓦解,投案自首;也只有这样,才能争取改造一般的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只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

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颁布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等6个刑事法律,对“两法”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这些决定贯彻了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精神,是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措施。对于这几个刑事法律,目前在部分同志中间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必要加以澄清。
有人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不久就作补充和修改,会不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制定的。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两法”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如不加以补充和修改,就会束缚我们同犯罪斗争的手脚。例如,《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款所列举的流氓等六种犯罪,都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情节恶劣,手段残酷,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刑法原来对这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都比较低,如流氓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只有15年;拐卖人口罪最高法定刑为5年,情节严重的也只有15年。在社会治安情况不好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起到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列宁说过:“在斗争尖锐的时候仍然坚持不能修改法律的革命者也是不好的革命者”。事实上,任何法律的稳定性都是相对的,都需要随着斗争形势的变化而修改。只有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地补充、修改原有的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正象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同时,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六个《决定》,对“两法”的补充修改都是局部性的,并没有改变“两法”的基本原则和绝大部分规定,因此,它并不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这是不是违背人道主义?
首先,对死刑及其适用,不能抽象地进行评价,而必须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的死刑制度,是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死刑适用范围的大小,是从斗争形势和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需要出发的,它取决于刑事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处以极刑,不但不是什么不人道,而且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因为,首先是那些杀人犯、强奸犯等经常在杀戮和残害无辜群众。如果对他们心慈手软,姑息纵容,他们就会继续作恶,继续残害群众,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不人道。同时还必须看到,死刑不但不是我们惩处刑事犯罪的唯一办法,而且也不是主要的办法,大多数罪犯将按照其罪行情况分别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被判处死刑的只是其中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罪犯。
在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还必须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要我们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就一定能够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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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中国计划管理问题》出版
何建章、王积业主编的《中国计划管理问题》,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实行计划管理的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我国计划管理的内容、体制和方法,并提出一些改革的设想。本书的附录还介绍了苏联、东欧国家的计划工作和经济体制改革等情况。
(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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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出版消息
△胡绳武、金冲及合写的《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已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木子)
△宋养琰著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已由北京出版社出版。该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作了分析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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