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高度的原则性同灵活性结合的典范
——回忆毛泽东同志指导西藏工作的几件事
汪 锋
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同志对于中国革命的卓越贡献之一,就是他在长期革命的实践中,运用马列主义民族学说的原理原则,经过不断的调查研究,集中全党的智慧和实践经验,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战略思想和策略原则,制定了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指引我国各民族从各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走上了社会主义的民族发展道路。毛泽东同志在处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亲自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光辉范例。我作为一个曾经从事过民族工作的干部,有幸能够多次聆听毛主席处理西藏的重大问题的教诲。今天,在我们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九十周年的时刻,重温毛主席有关西藏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示,仍然感到很受教益。
这里侧重谈西藏问题几件大事。一
毛泽东同志处理西藏问题的第一个重大决策就是和平解放西藏,完成祖国大陆的统一。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疆。藏族是我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优秀民族之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同其他兄弟民族一起,为伟大祖国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长期以来,西藏人民一直处于封建农奴制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蹂躏之下。要解除西藏人民所遭受的深重苦难,首先必须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解放西藏,完成祖国大陆的统一。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毛泽东同志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胆略,及时提出了解放西藏问题,亲自指示西北局和西南局以及有关省委,认真调查研究西藏情况,考虑解放西藏的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和酝酿,毛泽东同志作出了力争和平解放西藏的重大决策。1950年3月18日,人民解放军遵照党中央、毛泽东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誓师进军西藏,同年10月解放了西藏东部重镇昌都,为和平解放西藏创造了条件。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商讨和平解放西藏事宜。历史已经证明,党中央、毛泽东同志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全符合西藏的历史和实际的,它为后来西藏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毛泽东同志亲自指导下,1951年5月23日西藏地方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共17条,最主要的是:(一)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二)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三)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四)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五)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统一,主要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七)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
从这些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到,《十七条协议》正确地回答了西藏历史发展提出的问题,它既以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长远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又充分照顾了西藏地方当局当时的利益;既以维护祖国统一为前提,又充分照顾了西藏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它是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在协议签定的当天,毛泽东同志高兴地说:好哇,办了一件大事,对西藏各阶层人民也是一件大好事。这是一个胜利,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实现协议,要靠我们的努力。
根据《十七条协议》的规定,人民解放军和工作人员进入西藏以后,主要任务就是执行协议,巩固国防,但在当时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实行协议,只能逐步开展工作。当时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应想到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这个“慎重稳进”的方针完全符合西藏情况,对于西藏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起了重大作用。这是因为:(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藏汉两个民族之间存在着的民族隔阂还很深,再加上帝国主义的挑拨离间,西藏各阶层人民特别是上层领主阶层对共产党的政策也存在着怀疑和顾虑;(二)喇嘛教在西藏人民中间有着普遍而深入的信仰;(三)西藏民族还处在农奴制度社会,这种农奴制度的上层建筑是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它既统治着西藏民族,又还能代表西藏民族。针对这些特定情况,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指示进藏部队和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以上层反帝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主,同时做好影响群众工作的方针。上层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是反帝爱国。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于一切反帝爱国人士,当然要扶持。对于观望动摇的人士,也要尽力争取,对于过去亲帝国主义分子,只要脱离与帝国主义的联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也一概加以团结,不究既往。给大多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安排了适当的政治地位,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并且保证在将来实行政治、经济改革以后,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在这个时期,毛泽东同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多次亲自会见来北京参观、开会的西藏上层代表人物,同他们促膝谈心、解释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对他们进行团结教育。影响群众工作,就是通过贸易、修路、生产、免费医疗,发放农牧贷款,办学校,培养民族干部等在当时可能进行的工作,宣传《十七条协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扩大党的影响,密切联系群众。这样做的结果,教育了人民,团结了人民,启发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提高了爱国思想,同时又壮大了反帝爱国力量,孤立了顽固反动派,为民主改革准备了条件。
可是,西藏上层反动集团从协议签订之后,就处心积虑地不断制造事端,反对执行协议,妄图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永远保持封建农奴制。比如:1951年当人民解放军和工作人员进入西藏以后,当时身为司曹的鲁康娃不但不执行协议中关于西藏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援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边防的规定,反而公然扬言“饿肚子比打败仗还难受”,下令禁止卖给解放军粮秣。1952年3、4月间,在两司曹暗中策动、支持下发生了伪人民会议事件。他们纠集少数藏军、喇嘛和流氓在拉萨进行请愿和武装骚乱,包围中央代表驻地和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住宅,反对和平协议,反对祖国统一。对于这种破坏协议的严重事件,我们仍然坚持按慎重稳进的方针处理,经过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达赖喇嘛出布告宣布解散了伪人民会议,并撤销了两司曹职务。伪人民会议事件的顺利平息,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慎重稳进方针的胜利,对于一小撮反动分子企图利用这一事件挑拨破坏汉藏民族关系,破坏《十七条协议》,进而分裂祖国的阴谋是一次沉重的打击。1956年11月,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应邀去印度参加释迦牟尼涅槃二千五百周年纪念活动。在帝国主义和外国反动势力挑唆下,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乘机捣乱。他们一方面阴谋策划在拉萨等地发动暴乱,一方面在印度包围、挑拨达赖,要达赖留在印度,搞所谓“西藏独立”,实际上是要把达赖推向自绝于祖国,自绝于西藏人民的绝路。对此,驻藏人民解放军和工作人员仍然一本慎重稳进的方针,一方面在军事上做了必要的应变准备,一方面积极争取团结西藏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和各界人士,对反动分子晓以大义,陈以利害,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政治斗争,又一次胜利地粉碎了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阴谋。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达赖喇嘛终于回到西藏。
尽管西藏反动派不断制造事端,又不断遭到失败,但他们并没有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仍然不断破坏协议的贯彻执行,暗中进行分裂祖国的阴谋活动。1959年3月,西藏一些顽固上层反动集团发动武装叛乱,彻底撕毁了协议。叛乱的结果是西藏反动派的自取灭亡,西藏农奴制度被彻底埋葬。

毛泽东同志处理西藏问题的另一个重大决策就是亲自制定了西藏革命分两步走的战略步骤,并确定了和平改革的方针、政策。
毛泽东同志对西藏的社会改革问题始终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早在人民解放军入藏前后,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西藏的革命要分两步走,“第一步,走民主的道路。第二步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且还指出,要把民主革命的任务也分作两步解决,首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反帝爱国力量,集中打击帝国主义及其忠实走狗——亲帝分裂分子,然后再逐步地改革封建农奴制度。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就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分不分地,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西藏地区,现在谈不上分地,将来分不分,由你们自己决定,并且由你们自己去分,我们不代你们分”。1956年,在毛泽东同志主持下,又做出了西藏地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实行民主改革的决定。1957年,毛泽东同志指出:“西藏由于条件还不成熟,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我们知道,一个民族的解放,归根到底,是作为民族主体的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只有实行彻底的社会改革,才能解放劳动人民,解放生产力,从而为民族的发展繁荣扫清道路。但是,少数民族的社会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的广大劳动人民和同人民有联系的公众领袖自己去进行。在民族宗教上层人士还没有这种觉悟时,耐心等待和让步是必要的。毛泽东同志在西藏社会改革问题上的决策,就包含着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让步。这是一种积极的让步。
但是,上层反动集团把这种让步视为软弱可欺,于1959年3月10日悍然发动了反革命武装叛乱,激起了西藏广大劳动人民和爱国进步的上层人士的极大义愤,他们要求迅速平息叛乱,实行民主改革。毛泽东同志及时提出“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并指出在实行民主改革时,仍然坚持和平改革,直接发动群众为主,同时做好上层统战工作,把自下而上的发动群众和自上而下的同上层爱国人士协商紧密地结合起来。对没有叛乱的农奴主,实行保护过关,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过来,分配给群众;对于叛乱的农奴主的生产资料则没收后分给群众。在这一方针引导下,群众的热情高涨起来,一个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运动在西藏广大地区迅速兴起。在这百万农奴奋起埋葬农奴制度的关键时刻,毛泽东同志为了更加准确地掌握西藏情况,指导西藏的民主改革,于1959年4月7日向我发来电报,提出有关西藏民族、宗教等方面的13个问题的调查提纲。
现综述如下:
(一)藏族人口、土地面积方面:
①金沙江以西,构成西藏本部昌都、前藏、后藏(包括阿里)的人口(据说有一百二十万,对否?)、面积有多少平方公里?②云南、四川、甘肃、青海四省各有多少藏人(据说共有二百多万至三百万,对否?),他们住地面积有多少平方公里?
(二)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方面:
①农奴与农奴主(贵族)的关系、产品双方各得多少?有人说二八开,有人说形式上全部归贵族,实际上则瞒产私分度日,对否?②贵族对农奴的政治关系,贵族是否有杀人权?是否私立审判,使用私刑?③西藏各级政府及藏军每年的庞大经费从何而来?从农奴还是从贵族来的?
(三)宗教方面:
①西藏共有喇嘛多少,有人说八万,对否?②喇嘛庙对所属农奴的剥削压迫情形?③喇嘛庙内部的剥削压迫情形,有人说对反抗的喇嘛剥皮、抽筋,有无其事?
(四)其它:
①西藏整个剥削阶级中,左、中、右分子的百分比各有多少?左派有无三分之一,或者还要少些?中间派有多少?②叛乱者占总人口的百分比,有无百分之五?或者还要多些,或者少些,只有百分之一、二、三,何者为是?③青海、甘肃、四川喇嘛庙诉苦运动所表现的情形如何?
从上面所列各项内容,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在处理西藏民主改革的时候,总是力图在了解和研究整个藏族的全面情况(其中包括西藏的基本和特殊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从藏族的全局出发,来指导西藏的工作。当时,地处边疆的西藏,他不能亲自调查,但要弄清真实情况后才作决策。这种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方针政策的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生动体现,我们应该永远学习和发扬。
收到电报第二天,我即由西安返回北京向主席作了汇报,并听取了主席的重要指示。
此后不久,毛泽东同志和邓小平同志又指示我赴西藏同西藏工委负责同志一起研究西藏的基本情况和民主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调查提纲给我们这次调查指明了方向,在深入农牧区进行调查过程中,遵照毛泽东同志的指示,着重研究了对于上层的赎买政策。确定了赎买的对象和范围,即未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所占有的土地、耕畜、农具和多余的房屋,予以赎买,并初步确定以上各项的赎买金额和支付办法。同时还确定了民主改革的阶级路线,即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的农奴制度。在这条阶级路线的指导下,采取一系列相应的步骤和措施,集中打击了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依靠了大多数,团结了大多数,在短短的两年中,顺利地完成了西藏的民主改革,推翻了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新西藏。平叛改革的胜利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又一重大胜利,是毛泽东同志对西藏问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的胜利。
从以上简要的回顾,可以看到西藏民族的民主革命的进程是迂回曲折的,充满尖锐复杂的斗争。毛泽东同志高瞻远瞩,从西藏的实际出发,把西藏革命分为两个阶段,逐步把西藏民族引向前进,胜利地完成民主革命。毛泽东同志处理西藏问题的战略、策略思想和他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在实践中的丰富经验是十分宝贵的遗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总结并把它运用到今天党的民族工作中去,为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这是我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生九十周年的日子里首先想到的,我想这应是对毛泽东同志的最好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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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揭发者为何成了“被告”?
——关于山西省侯马市工商局干部李文玉问题的调查
本报记者 王艾生 刘振宗
1983年7月8日,本报编辑部接待了前来上访的山西侯马市上马供销社都连平的姐姐都沁平,都沁平带来了都连平关于她丈夫李文玉被关押一事的申诉信。在这之前,都连平已多次向市、地、省、中央有关机关申诉过。都连平申诉说,她的丈夫李文玉多次向市、地、省、中央有关部门揭发侯马市工商局专案负责人薛志刚、市场股负责人吴满仓利用去广东省查处走私案件机会,大搞走私活动的问题。后来,又揭发了侯马市工商局长张振河利用职权包庇、重用薛志刚、吴满仓等一些违法乱纪行为。1981年10月,李文玉最后一次去太原和北京揭发张、薛问题后,张、薛生怕上级派人来查处他们的问题,便开始搞李文玉的材料,伺机对李文玉打击报复。1982年1月5日,以阻挠审查“三联”(山西省侯马“三联”综合服务公司)问题为理由,由工商局长张振河宣布将李文玉收容审查。1982年4月4日,市检察院批准将李文玉逮捕,一直羁押至今。

1980年3月,薛志刚、吴满仓利用去广东查处一起走私案的机会,带上检验手表的工具,带上金戒指、阿胶、“竹叶青”名酒、“墨菊”香烟等物品,为其购买走私物品打通“关节”,做好准备。他们利用合法身份,在广州、潮阳等地,弄到走私表57块、收录机3台、电子计算机8台、录音带10盘,总计价值6,000多元。他们低价买,高价卖,分散出售手表50块,从中非法牟利。他们还把侯马市工商局的介绍信送给外单位的一名搞走私活动的赵某,赵持此介绍信,倒卖手表30块。后来,赵某又将工商局介绍信转给了一个农村大队铸造厂的推销员刘某,刘又从广东购买各种手表28块,在社会上倒卖。薛、吴不仅走私,而且犯有行贿、贩卖金银、私自拿工商局没收的药材(阿胶)搞走私交易,把工商局介绍信转给别人冒充工商干部大搞走私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李文玉揭发薛志刚、吴满仓后,市工商局一直未作处理。张振河调到工商局后,李文玉又向他反映,张不仅不作处理,而且对薛、吴更加重用,让他们搞专案工作。因此,李文玉多次向上级机关揭发了张振河庇护、重用薛、吴的问题。在这期间,李又发现张的其他违法乱纪问题,又向省、中央有关单位揭发。李揭发张的问题主要是:打着给市工商局盖家属院的招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购买农村耕地9.7亩;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私自动用工商局“罚没款”一万多元,作为“买地款”付给西新城大队;将工商局的房子低价卖给西新城大队的一个农民,借机将他在农村的女儿安置在这个农民开办的商店里工作……。
可见,李文玉揭发的问题属实。
请看给李文玉“定罪”的主要内容和实际情况:
——“李文玉私自为‘三联’公司开了营业执照,使‘三联’更名扩业,披上了合法外衣,到处招摇撞骗。”
李文玉是工商局企业股主办企业发证工作的干部。企业股负责人陈宏将“三联”申请更名的表格发给“三联”公司董事长侯作宾,表格填好后,经市知青办、市商业局分别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并盖了公章。后来,陈宏才让李文玉给“三联”办理了发营业执照的手续。上级有关部门和侯马市工商局原企业股干部认为,李文玉是按领导的指示为“三联”办理营业执照的,不应把为“三联”更名扩业的责任归咎于李文玉。而且,在1981年3月14日以前,侯马市工商局没有明确的发证审批制度,可以由企业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办理。
——“没有李文玉的纵容,私自签字盖章,‘三联’不会两次在报刊上刊登广告,造成全国各地60多个单位受骗上当。”
省、市工商局有关干部认为,企业单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意见,属于企业股的业务范围,是李文玉负责的工作之一,至于刊登广告后,某些单位与“三联”挂钩拉关系,造成经济损失,这是“三联”公司的责任。工商局干部按规定“同意刊登”广告,这是正常工作。
——“没有李文玉撑腰,在‘三联’的外采介绍信上签署‘互守信用,保证供货’做保证,‘三联’决不会骗回30多万元货物,更不会给受害单位造成5万多元的损失。”
这是指“三联”公司到江苏采购服装,李文玉在外采介绍信上签署了“互守信用,按规定供货”的意见。据省工商局市场股和市工商局的干部认为,李文玉在介绍信上签署“互守信用,按规定供货”是制约购销双方、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以前别人也经常签署此类意见。任何一方违反了这个原则,均应由他们自己负责。
——“没有李文玉的里勾外联,通风报信,泄露工商局的内部文件,‘三联’的主要成员也不会嚣张闹事,干扰调查工作的进行。”
1981年春,临汾地区工商局发现“三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些问题,企业股负责人陈宏责成李文玉到“三联”了解情况。李文玉曾对“三联”负责人说:“你们还在睡大觉,人家把你们打成国际投机倒把分子了。”同时要三联负责人找领导反映情况。李文玉这样做是有错误的。但他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向有关同志做了了解,又看了李文玉对这个问题的交待材料,主要是因为他有这样一种思想认识: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文件上有规定,上级领导也有指示,应该支持他们。因此,他对查处“三联”有不同的看法,曾支持“三联”负责人找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1981年10月,侯马市组织物资交流大会时,趁汽车到河南省拉剧团道具的机会,运煤12吨,牟利450元,李文玉个人得了300元;1981年10月2日李文玉从运城永红知青商店索取“前门”香烟50条,合款270元;1981年4月“三联”公司采购员卞正悌从上海以291.56元给李买了凤凰牌自行车一辆……。
上述几笔经济问题,专案调查组以李文玉贪污570元,受贿269元认定。
据有关部门认为,李文玉用煤款300元,已和另外两人声明,他先用这300元做路费到省里和北京去告张振河,应属挪用现款;从运城永红商店取走50条“前门”烟,李文玉已留下欠款条,后来李文玉说在侯马市已将270元钱交给了永红商店主任黄龙信,黄说没有交给他钱,这属往来手续不清,应继续查实,不应以“贪污”认定。“三联”公司采购员卞正悌说,他在上海用100元买了一张购车票,又用191.56元购买(修理、运费在内)一辆“凤凰”自行车,共计291.56元。可是购车发货票却是167.85元,而李文玉不仅交了200元车钱,还给卞带上了烟、酒等作为礼品赠送。因此,购买自行车应以购车发货票的款数为准,不应以“受贿”认定。
除以上“定罪”内容外,还有人揭发李文玉在三联饭馆有吃喝行为等。这些是不正之风,应予纠正,但不是犯罪。

李文玉的妻子都连平申诉说,张振河身为市工商局长、专案调查组主要负责人之一,本单位的干部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惯例发证、开信、签署意见,是违法犯罪还是正常工作?他是清楚的。但是,张振河、薛志刚等人却采用了捕风捉影,强拉硬扯,无限上纲的手法,肆意把罪责强加在李文玉的头上。
情况是不是这样呢?经过我们了解,有几个问题很令人深思:
一、李文玉揭发薛志刚、吴满仓的走私问题,得到省、中央有关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在省有关部门的一再催促下,侯马市工商局于1983年5月份才做了处理:“给薛志刚行政记大过处分,吴满仓批评教育,扣押物品归还本人。”省工商局的一位负责同志对我们说:“对薛志刚、吴满仓的处理是被逼出来的,薛、吴的问题很严重,处理得太轻。”侯马市的群众也反映:“对薛、吴的处理太轻。”
二、李文玉揭发张振河的问题,山西省委和中央有关机关十分重视。侯马市委主要领导同志谈到这个问题时对记者说:“李文玉的问题,涉及张振河,李告状说张振河打击报复他。市纪委、市信访办、市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做了处理。”我们查阅了对张振河的处理意见:“对张振河批评教育,写出检查,记取教训。”可是,当我们向张振河询问李文玉揭发他的问题和他所受到的处理时,他先是“发愣”,而后摇头说,不知道进行过处理。
对张振河就是这样作了处理。张振河对李文玉揭发他又持何种态度呢?张振河对李文玉揭发他的问题非常恼火,在李文玉被捕后的第三天,张振河在与企业股负责人陈宏谈话时曾说:“你和李文玉几个人,在局务会议上大有炸平庐山之势,真想把我吃了,并联名告我(指揭发张的问题),这次非把你们搞出个样子不可。”
三、李文玉的案卷,最初是以工商局办案人员为主整理的。张振河是专案组副组长,薛志刚、吴满仓等人参加办案工作。李文玉被收审后,张振河把工商局非法没收的电视机给公安部门和收审站送去4台,后来怕事情败露才收了些钱。薛志刚等人在办案中再三让“三联”的主要负责人揭发李文玉,并多次说,如不老实揭发就送高显(收审站)去背砖。薛在调查李文玉的材料时,还硬要证明人把李用一张旧圆桌换一张新桌子写成是白拿的。吴满仓等人在调查“三联”的问题时,曾对“三联”的一些成员说:“我们这次来,主要是搞李文玉,因为他告张局长,是诬告,对你们原打算整一整就算了,但你们又告我们,这次也饶不了你们。”
四、在给李文玉定罪的问题上,反映了政法机关的一些难处。我们了解到,最初,市工商局给李文玉定了一个“贪赃卖法”的罪名,向公安机关申请将李文玉收审。后来,有关机关一部分人认为李文玉是属于严重错误,构不成犯罪。由于某种原因,后又定为“玩忽职守罪”予以起诉。而李被起诉后,另一有关机关认为李构不成犯罪,应予无罪释放。后来,又迫于种种原因,有关机关不得不给李文玉定“诈骗罪”、“诬告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983年5月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有关机关又确认“李文玉的问题一部分属于不正之风,一部分属于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但却一直不能结案,使这个案子拖了二年之久。
中共山西省委对李文玉案十分重视,1983年12月25日,省委常委听取了省联合调查组、临汾地区“打办”以及记者的调查汇报。省调查组也认为李文玉构不成犯罪。我们相信,在省委领导同志督促下,政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定能够公正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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