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关于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1982年8月19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王丙乾各位委员:
在今年4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我们曾经向各位委员报告了1981年国家决算的初步汇总的数字,当时向常务委员会建议,待国家决算正式编成后,再报请审查批准。现在,1981年国家决算已经正式编成,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向会议作国家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1981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在调整中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也是国家财政从连年发生较大的赤字转变为收支基本平衡的一年。这一年,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同时,在财政经济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调整和改革措施。经过全国人民的紧张努力,这一年的生产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国家财政赤字由上年的一百二十七亿元减少到二十五亿元,实现了收支基本平衡,为争取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根据现在正式编成的国家决算,1981年国家决算总收入为一千零八十九亿四千六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三点一;国家决算总支出为一千一百一十四亿九千七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点五;收入和支出相抵,财政赤字为二十五亿五千一百万元。同我们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报告的初步汇总数字比较,总收入增加二十五亿一千六百万元,总支出增加二十五亿二千七百万元,财政赤字基本未变。
在1981年国家决算总收入中,国内财政收入为一千零一十六亿三千八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四点一;国外借款收入为七十三亿零八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九十一点四。国内财政收入中,企业收入为三百五十三亿六千八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九十四点七;各项税收为六百二十九亿八千九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八点五。各项税收超额完成,主要是由于这一年消费品生产增长较快,来自这方面的税收增加了;同时,国家加强了税收管理,通过清理偷税、漏税和欠税,补收了一部分税款。企业收入短收,主要是因为国家继续安排了一批待业青年就业,增加了企业的工资支出;农副产品的价格补贴增加,也相应地减少了一些收入。
在1981年国家决算总支出中,用国内资金支付的财政支出为一千零四十一亿八千九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六点七;利用国外借款支付的基本建设拨款为七十三亿零八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九十一点四。在上述用国内资金支付的财政支出中,基本建设拨款为二百五十七亿五千五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点九;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为六十五亿三千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九点八;增拨企业流动资金为二十二亿八千四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九十五点二;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为七十三亿六千八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九十九点四;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为一百七十一亿三千六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零七点四;国防战备费为一百六十七亿九千七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点八;行政管理费为七十亿八千八百万元,完成概算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八点七。
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良好,做到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这是全国各族人民作出巨大努力所取得的成果。这一年的国家财政,配合经济的调整和改革,采取了若干重大措施,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获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一,根据量力而行的方针,紧缩了财政开支。1981年的基本建设总规模,由上年的五百三十九亿元,压缩到四百二十八亿元,减少了一百一十一亿元。从国家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来看,比上年减少了八十八亿元。在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过程中,国家把某些不具备建设条件和建成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停了下来;同时,对那些同现有企业争原料、燃料、动力的重复建设的项目,实行停建或者缓建。这样,不仅腾出了一部分资金和物资,用于重点建设和急需的建设项目,加快了工程进度,而且也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除基本建设投资外,1981年的国防战备费由上年的一百九十三亿八千四百万元,缩减到一百六十七亿九千七百万元,减少了二十五亿八千七百万元。这一年,人民解放军在大力加强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同时,从全局出发,节约支出,为国家分担困难,对平衡财政收支作出了很大贡献。回顾1981年的财政支出情况,可以看得很清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是我们处理经济问题的一条方针,是一条积极的方针,也是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
第二,大力发展农业和轻工业,扩大消费品的生产,增加财政收入。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消费品的生产是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基本条件。发展农业和扩大消费品生产,不仅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协调各方面的比例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保证市场的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由于农村进一步落实了党和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再加上国家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了农民的收益,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形势越来越好,农村中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繁荣景象。1981年尽管自然灾害严重,全国农业总产值仍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五点七。在发展轻纺工业生产方面,国家在原材料、动力、运输和资金等各方面,采取了优先安排和供应的措施,轻纺工业产值比上年增长了百分之十四点一。因此,尽管这一年的重工业生产在经济调整的过程中暂时下降,但由于轻纺工业上得快,全国工业总产值仍比上年增长了百分之四点一。1981年日用消费品的产量显著增加,不仅活跃了市场,繁荣了经济,保障了城乡人民的需要,而且对于回笼货币、平衡财政收支,也起了重要作用。国内市场的商品零售物价上升指数,已由上年的百分之六下降为百分之二点四。
第三,在紧缩财政支出的同时,国家仍然适当增加了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等支出,继续安排了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使城乡人民的生活继续有所改善。1981年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出,由上年的一百五十六亿二千六百万元,增加到一百七十一亿三千六百万元,增加了十五亿一千万元,增长百分之九点七。其中,教育事业费增长百分之八点八,卫生事业费增长百分之十点一,科学事业费增长百分之二十三点七,都超过了工农业生产增长的幅度。这一年国家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人员就业,加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共达八百二十万人;城镇新建的住宅竣工面积达到九千七百多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百分之五点五。为了逐步解决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中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1981年第四季度对中小学教师、体育工作者和一部分医务工作人员提高了工资。还要说到的是,这几年在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国家对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基本必需品一直采取了价格补贴的办法。1981年国家用于各种价格补贴的支出,共达三百二十多亿元。其中,直接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粮、棉、油价格补贴和超购加价款,共有一百六十三亿零九百万元,比上年增加四十三亿五千一百万元。这些补贴和开支的增加,也直接和间接地使城乡人民得到了实惠。
第四,整顿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为了消除目前财政收支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制止和纠正违法乱纪行为,国家在1981年采取了若干措施。年初,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5月间,又批准发布了《关于清查偷税、漏税和欠税的通告》,后来又多次组织了企业财务检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这一年的努力,财政管理偏松、监督不严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并且清理收回了一部分财政收入,节约了一部分财政支出。据各地报告统计,1981年清理收回的税款和补交入库的企业利润,合计十八亿元。这不仅有助于整顿财经秩序,有助于实现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而且对于纠正某些不正之风,打击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起了积极作用。
在1981年短短的一年之内,国家把较大的财政赤字坚决压缩下来,使财政状况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这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局出发,同心协力,承担困难,是分不开的。这一年,为了适当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计划发行国库券四十亿到五十亿元,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实际完成四十八亿六千六百万元。发行国库券的收入,已按照原定用途,用于弥补1980年的财政赤字,但它对于1981年信贷收支的基本平衡和控制货币投放,起了积极的作用。
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的结果表明:在国家财政相当困难和国民经济进行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1981年实现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工农业生产保持了一定的增长速度,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城乡人民生活进一步有所改善,这是很不容易的。我们一定要巩固这一成果,并且要在今后进一步发展与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
当然,也要看到,1981年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主要是在大幅度紧缩支出的条件下实现的,因而还是不巩固的。国民经济中潜在的危险虽然有了缓和,但还没有根本消除。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里,损失浪费严重、经济效益差的情况,还没有多大改变。由于财政管理不严,漏洞还不少。经济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在一些单位里尚有待认真检查处理。这说明要保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今后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并且要继续坚持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总之,我们必须继续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发展大好形势,绝不能掉以轻心。
1982年已经过去七个多月了。从1至7月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看,全国的财政经济状况继续朝着好转的方向发展,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财政支出增加较猛。为了继续保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国务院已通知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抓紧今后几个月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核心,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活动,切实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大力组织收入,严格控制和节约支出,加强财务检查与监督,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相信,尽管我们的面前还有不少困难,但是,只要各行各业认真地执行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振奋精神,实事求是,团结一致,抓紧工作,今年的国家预算一定可以顺利实现。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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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
新华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的报告,审查了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会议决定批准一九八一年国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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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是我国一贯的方针。物价管理工作要能够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的通知说,物价问题是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是我国一贯的方针。《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是物价工作的重要法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条例》的精神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物价管理机构,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监督。
《通知》要求各地对于模范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于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使物价管理工作能够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遵循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的原则,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不同,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国家定价是主要形式。
《条例》规定,国家对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由国务院制定和批准。
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和物资管理费,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工农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工商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定价权。
关于工农业品价格的管理,《条例》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购销价格。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的品种与幅度,必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
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的品种范围、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按国务院批准的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不得自行扩大议价品种范围和哄抬议价。
城乡集市贸易的农副产品价格,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商业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吞吐物资,平抑集市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凡国家定价的重工业品,不论计划内生产的、计划外生产的或超产的,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议价。一些品种需要制定临时出厂价、地区出厂价和协作价的,个别品种需要实行超产加价的,均按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执行。
凡国家定价的轻纺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不论计划内生产的、计划外生产的或超产的,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议价。三类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协商定价的品种目录,工商企业按照规定的品种和作价原则,协商定价。
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允许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和浮动幅度,企业要按照规定执行。
新产品的价格,要有利于新产品生产的发展和推广使用。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根据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重要的新产品试销价格,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条例》规定,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对边远地区、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某些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可规定最低保护价;对某些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可规定最高限价。
个体劳动者从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购进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使用物资部门供应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参照国营企业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经营议价农副产品、三类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自行定价出售。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管理,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商品价格管理,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供应的商品价格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按本条例执行。
关于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管理,《条例》规定,铁路和民航客货运价,管道运价,交通部直属企业的水运客货运价和港口费,以及邮电资费,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执行国务院、国家物价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变动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成收费。
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旅店、宾馆、招待所客房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校学杂费,公园和电影票价,洗澡、理发、照相收费,以及其它同人民生活有关的修理、服务收费,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收费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变动收费标准或另立收费项目,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个体劳动者经营的服务业、修理业和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收费标准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还对物价监督和奖励与惩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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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法治 管好物价
本报评论员
商品流通要通过价格才能进行。在经济调整时期,物价管理工作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法规,以保证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正常进行。国务院最近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正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个管理条例的中心内容是,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地对不合理的价格加以调整,以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
物价的管理要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不同的价格形式。在三种价格形式中,国家定价是主体,这一部分包括对国计民生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商品,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0%以上。实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的商品,在品种、数量上大大超过国家定价的商品,但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很小。经验证明,在价格管理上,如果把成千上万种次要的、零星的商品统死,是不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行比较灵活的价格形式,对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有利的。总之,在价格问题上,该管的要严格管理,该放的要适当放开。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任何经济法规一样,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既有保护的一面,又有限制的一面。对条例规定范围以内的权益要保护,超出规定范围的要加以限制。价格作为经济杠杆,本身不创造价值;任何价格的调整,必然是一方增加收益,另一方减少收益。因此,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必须树立局部服从整体的观点,加强法制观念。这个条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不仅规定应当如何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且规定了奖惩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地执行《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决不能有利于我的就执行,不利于我的就置之不理。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我国许多商品的价格,存在着不合理的状况,但调整重要商品的价格,由于牵涉面广,影响大,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违反《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各行其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切国民经济部门和个人,都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奖有惩,赏罚严明,以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是贯彻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方针的有力保证。这个条例规定了各类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其目的就是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调价、变相涨价。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我们完全有可能通过经济的和行政命令的两种手段,通过物价管理的法规,加强物价管理,促使各经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规定的价格,从而对整个市场物价进行有效的控制,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保障四化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经济生活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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