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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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
张庆福 李步云
这次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对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做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是我国国家领导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对废止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进一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是有着深远意义的。
从历史上看,终身制是同专制主义制度相联系的。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除某一时期的个别国家(如古希腊、罗马)出现过共和政体以外,其他都是君主专制政体。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国王、皇帝等)是终身的、世袭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对封建专制制度包括终身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们认为,限制国家元首的任职时间是很有好处的。法国的孟德斯鸠说:“每个国王在他的一生里都有野心勃勃的时期,但在这以后就会是纵情于其他享乐、甚至是懒散的时期了,然而共和国的领袖是年年更换的,他们总是想在他们的任职期间成就赫赫的功业以便重新当选,因此他们每时每刻都不放松表现自己的雄心”。(《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页)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为了防止封建帝制复辟,在他们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这同封建社会的终身制比较起来,是有进步意义的。
资产阶级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任职时间的长短,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阁制国家,一种是总统制国家。
在内阁制国家里,国家元首的任职时间一般说来是比较长的。这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终身的、世袭的,如英国国王、日本天皇、荷兰国王等。这种情况是由于这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结果。另一种,国家元首不是终身的,但任职时间比较长。如意大利总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奥地利总统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这些国家的国家元首一般都不承担行政责任,都是礼仪性的、象征性的,实际权力一般都掌握在内阁和内阁总理(或首相)手里。内阁和内阁总理在任职期间,不仅受议会任期的限制,而且还以是否得到议会的信任为转移。因为,按照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辞职,或者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大选。可见,这类国家的内阁的任期实际上是不那么固定的。
在总统制国家里,国家元首不是礼仪性的,而是掌握实权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国务员由总统任免,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无须国务员副署。政府不向议会负责,而向总统负责。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由于总统掌握实权,许多国家对总统连续任职的届数作了限制。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美国宪法开始只规定总统任期四年,对可否连任并未规定。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任满两届以后,基于当时多方面的原因,拒绝继续连任。从此以后,这便成了一个宪法惯例。后来这个惯例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打破,由于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曾连任四届总统。美国国会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于1947年通过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资产阶级宪法限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连续任职的届数,对于防止专制制度的复辟,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样做,也可以比较及时地把资产阶级中比较有能力、有才干的人挑选出来,置于国家的管理岗位上。这样做还可以保证资本家的不同集团轮流掌握国家政权,以便调整他们的内部关系,调节他们的阶级政策。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的国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我们的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采取许多措施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我们国家里,出现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严重地影响国家正常的民主生活。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明确地提出了废除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同年,在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一批老同志辞去国家最高一级领导职务,为改革国家领导制度作出了表率。现在,宪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把废止国家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加以制度化、法律化,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限制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有助于防止产生个人迷信和个人专断。
实际政治生活证明,产生个人迷信和个人专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存在领导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因为,随着领导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而来的,必然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正是产生个人迷信的重要条件。如果一个人长期或终身担任国家主要领导职务,就本人来说,随着年事的增高,深入实际和接触群众会越来越少,这样就很容易忽视集体和群众的作用,而夸大自己个人的作用;就一般干部和群众来说,这种状况也容易使得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把功劳都记到一个或少数几个领导人身上。同时,在存在领导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的情况下,容易滋长吹喇叭、抬轿子的恶劣风气,随着实际上的终身领导人威望的不断增高,加给他的头衔就会越来越多,对他个人的宣传和颂扬也会越来越突出。这一切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个人专断和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等等现象。其结果,必然是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遭到破坏。现在我国宪法修改草案对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加以限制,上述不良现象就可以防止和避免。
第二,限制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可以使国家最高领导层永远保持旺盛的活力,可以大大提高国家领导工作的效率。
国家领导人,特别是国家主要领导人,担负着领导和组织整个国家事务的重任,需要有充沛的精力和强健的体魄。一个人长期或者实际上终身担任国家主要领导职务,随着年事越来越高,无论在体力上还是精力上,都会出现难以胜任这样繁重工作的状况。只有对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加以限制,不断把年事已高的同志及时换下来,把经过锻炼和考验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同志及时换上去,才能使国家的最高领导层经常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担负起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任。回顾建国初期,我们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包括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领袖人物在内,绝大多数都处在精力充沛、年富力强的时期。他们都能亲临第一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处理和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我们在建国后的头几年,胜利地完成了繁重的社会改革,迅速地恢复了在旧中国造成破坏的国民经济,并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取得那样辉煌的成就,是同当时我们国家最高领导层比较年轻化分不开的。
第三,限制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既有助于挑选、培养、锻炼大批新的领袖人物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又有助于那些年事已高的老一代领导人在适当的岗位上发挥作用。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的事业。为了领导好这一事业,人民需要有自己的杰出领导人。这种领导人,不应当只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而应当是一大批。社会主义时代应当是群星灿烂、人才辈出的时代,而存在着领导职务事实上的终身制,就会不利于新的一代领袖人物的发现、培养和充分发挥作用。
有人认为,对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届数加以限制,会妨碍某些杰出人物充分发挥作用。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无产阶级的杰出领导人之所以能够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在于他们能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一个人,包括一些杰出人物在内,如果长久终身任职,随着他们年事的增高,深入实际和接触群众就会越来越少,他们才能的发挥就会受到很大限制。相反,领导人在年高体弱时退居第二线、第三线,从繁重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考虑国家大事,为在职的领导人当顾问、当参谋,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限制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有利于保持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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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简介
有人认为,限制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会影响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稳定性。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事实恰好相反,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制度,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定期地更新领导层,才能保证这种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因为,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是以它的正确性为前提的,而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并不在于某个人在位不在位,而在于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和充分反映全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正确的方针政策应当是集中全国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果,而不是某个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反映。限制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有利于国家民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维护民主集中制,因而也有利于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正确执行,从而保证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稳定性。而且,对国家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的届数加以限制,可以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有秩序地解决好最高一级领导人的更换问题。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个人长期或终身任职,新的一代领导人的能力与威望培养和建立不起来,一旦老的领导人不能视事或逝世,就容易发生比较大的震动,影响国家政局的稳定,影响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稳定性。在国际共运中,无论在外国还是在我国,都有过这方面的教训,我们应当记取。
宋健、田雪原、于景元、李广元撰写的《人口预测和人口控制》已经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试图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和现代控制论为理论基础,以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这些现代科学技术成就,研究社会人口发展的规律,研究正确地制订人口政策的科学依据,阐述人口学中一系列基本问题。
作者认为,人口预测,就其实质来说,是在预先估计或给定今后若干年内妇女平均生育率的发展趋势的条件下,算出今后人口状态及相应的各人口指数随着时间的变化趋势。事先选定一种希望的人口发展方向(或称人口目标),要求我们找到一种控制规律,即妇女平均生育率,使得实际的人口发展过程,从现在的状态出发,经过一段时间后,接近或达到希望的人口目标。作者把这一类问题称为人口发展过程的控制。
(吴开流 刘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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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正确处理纠纷 反对打架斗殴
方成志
打架斗殴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它不仅破坏社会治安,而且使有的当事人致伤、致残或死亡,危害很大。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因小事与周围的人发生一些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有了纠纷,并不一定马上就会打起来,而是日积月累,意见加深,又由某一件事为契机,才发展成为打架斗殴的。具体到一次打架斗殴来说,大多数也不是一上来就打,而是先因某一事争吵,越争火气越大,然后才动手打架,这中间也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是有可能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把打架斗殴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我认为,首先要坚持说理。“君子动口不动手”,用在这儿非常合适。动口就是讲道理,不胡搅蛮缠。双方都检点自己的言行。没有道理的,要向道理低头。这不是软弱,而是品德高尚的表现。有理的一方,也不可得理不让人,那样有理也可能变成没理。其次,要忍让。同志之间相处,对于非原则问题,应当宽宏大度。有的说,我就是一口气咽不下。须知,多少惨剧就是由此发生的,最后双方都不得不吞下苦果。你要骂我不骂,你要动手我就避开,这怎么能打得起来呢?再次,要依靠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有关组织和同志,应当积极地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难解纷,促进和好。
还应当明确,互相打架斗殴,双方都没有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具体说,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并且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3)必须是对有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是正当防卫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有人说,他先动手打我,这就是不法侵害,我为什么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看问题要看全过程,不能只看其中某一点或某一段。如果双方素不相识或者素无纠纷,一方不问情由,寻衅打架,先动手打另一方,并且正在或将要造成严重后果,这不能认为是打架斗殴,另一方当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打架斗殴都是有原因的,一般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日积月累的纠纷中,在动手前的互相指责中,双方都有责任。既然自己参加,就无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人为了报复别人,故意挑拨引诱别人对他进行侵袭,他则以正当防卫为理由,狠狠地对别人进行报复,把别人打得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防卫挑拨。对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而且应该以有计划的故意犯罪论处。总之,如果双方已经互殴,不论谁先谁后动手,谁触犯了刑律,就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当然,先动手的,又触犯刑律,情节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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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常识读本

第二部分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物质基础的生产
第六章 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国土资源及其他经济资源
第二节 对国土的开发、利用、保护、改造国土和国土资源
国土或领土,是指某一个国家管辖的地球上某一部分空间,它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它们的下层和它们(大陆架除外)的上空。这儿所说的管辖,就是在未经本国同意时,排除别的国家或任何外来力量对地球上这一部分空间的任何侵犯,而由这个国家来使这一部分空间发挥它的作用。
从发展生产的角度来说,土地首先是最重要的劳动手段。马克思说:“广义地说,我们可以把劳动过程进行中一般说来必要的一切物质条件,都算在劳动手段之内。这些东西不会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是没有它们,劳动就不能进行,或只能不完全地进行。在这一类广义的劳动手段中,又要算到土地本身,因为它是劳动者立足的处所,是他的过程得以进行的工作场所。”(《资本论》第1卷第5章)
国土是一国进行生产所需要的物料和能的来源。国土作为能的来源,指的不只是存在于这块国土的某些物质可以释放出所需要的能,还包括由国土接受的来自宇宙的能(如太阳能)。国土作为物料的来源既包括各种生物,也包括各种非生物、各种矿物。国土作为一国进行生产所需的物料和能的来源这一点,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在人类生产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是不可代替的。物质产品是劳动的产物,但“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资本论》第1卷第1章),马克思引证了威廉·配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资本论》第1卷第1章)话说,人在生产上只能“和自然一道来进行工作”(《资本论》第1卷第1章)。哪一个国家的国土广阔,能够提供丰富的物料和能,就是这个国家进行生产的一个有利条件。作为一国发展生产有利条件的国土,就是国土资源。为了发展生产,就要很好地去利用国土资源。
我国是国土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
一个国家国土资源的多少,一般来说是和它的国土面积成比例的。一个国家的面积大,作为生产活动的立脚点的土地的容纳量就大,作为太阳能接纳器和雨雪承受器的面积就大,作为蕴藏矿物的体积也就大。当然地球不是一个均匀体,在不同地点表面和下层的物质有不均匀的分布,因此土地面积同样的不同国家的国土资源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因为地球上的各个区域气候条件有很大的差异,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的差别就可能很大。而同样的水资源又因地势、地形不同,使一国水力资源发生差异。这是国土资源量规定性的一般规律。
我国国土辽阔,大陆面积950万多平方公里。还有包括台湾岛、海南岛等大岛在内的5,000多个岛屿。大陆上有山地、高原和丘陵620多万平方公里,平地330多万平方公里。拔海一千米、二千米、五千米以上的地区各占国土面积的28%、18%和19%。平地中又包括二十六七万平方公里淡水水面,包括江河、湖泊、池塘和水库。我们土地资源的绝对数量很大,国土总面积中除约19%的沙质荒漠、戈壁、寒漠、永久积雪和冰川、石骨裸露山地,以及约7%现为城市、工矿交通用地外,其余74%的土地已利用或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我国大陆海岸线有一万八千多公里,有广阔的海岸带和约二万平方公里海涂。海洋国土面积达300万平方公里,还有160万平方公里水深200米以内的大陆架。我国北起寒温带南至赤道带,大部地区位于北纬20至50度之间的中纬度地带,气候温暖,无霜期自120天以至全年无霜。我国东南部湿润区半湿润区和西北部干旱区半干旱区约各占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东南部地区降雨量约400到2,000毫米,干旱、半干旱地区一般年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全国年总降雨量约6万亿立米,河川地表径流总量每年2.7万亿立米,居世界第五位。不仅在地区而且在时间上分配不匀,年际变化很大。尽管中国国土资源有它的某些弱点,但是比起许多发达国家来,应该说还是非常丰富的。
充分利用人口稠密地区每平方米的土地,开发人口稀少的地区
这是发挥我国国土资源的作用、增加物质产品的一个根本方针。
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人口稠密地区,仍旧存在着国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一般来说,平地利用得比较充分,而山地利用得差或很差;平地中陆地利用得比较充分,而水面利用得差或很差;整块土地利用得比较充分,而零星土地(路边、河边等)利用得差或很差;在沿海则对大陆利用得比较充分,对海涂和海洋利用得差或很差。阳光、积温、雨水以及地表和地下各种物料还存在很大的浪费。各地在充分利用各类土地资源方面,已经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我国科学工作者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办法,应该努力使这些经验、办法得到采用和推广。
我国还有广阔的地区属于待开发地区。这些地区之所以人口稀少,经济不发达,有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如西北地区夏季温度高而冬季严寒,降雨稀少,严重干旱,沙漠、戈壁分布较广。青藏地区地势很高,气候高寒,活动积温低。
我国还有面积相当大的地区之所以待开发,并不是因为自然条件不优越,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在的经济文化条件而没有得到开发。举例来说,海南岛、云南的一些地区就属于这一类。这一类地区的开发应该得到优先安排。有些地区,它的自然条件虽然有不利的一面,但也有其有利的一面,可以按照各地区的特点扬长避短。同时运用先进的劳动手段和科学技术知识,某些不利条件也可以得到克服。
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同人力资源的利用一样,其根本条件也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寻找解决这种结合的途径。
做好对国土的管理工作
开发和利用国土资源,指的是在生产中发挥国土的功用。但是为了做好这样的工作,就要注意对国土的保护和改造的工作,做好对国土的管理工作。
“保护”是指原来的国土状况不发生或者尽量减少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变化。我国在以往的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注意得很不够,使得某些地区固有的、某些方面有利的自然生态遭到了破坏,有的破坏得相当厉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有些破坏仍在继续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和预防国土资源的破坏。
“改造”是指在国土原有的基础上,经过人的努力,使国土的状况更加适合于利用和开发的要求。未经过人加工的国土不会是理想的状况。理想的状况应该是经过人合理地改造过的。对国土进行改造就是建立比天然状况更为优越的自然环境,形成更为优越的人工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和改造国土,为了使国土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就要求加强对国土的国家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在国土管理工作上存在着的问题很多,如占用耕地过多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得到国家允许的大量围湖造田;国家征用土地时被征者可以任意提条件并在工作中造成延误;矿山可以任意开采;等等。建国三十多年,我国土地法至今尚未制定公布。国家对国土管理的范围包括:开挖、填平等改变土地的现状;在土地上修筑各种建筑物;等等。为了实行对土地的国家管理,进行各种有关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加强对管理国土的各种日常行政工作,都是非常必要的。
本章执笔:刘与任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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