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新宪法草案为什么规定设立审计机关?
陈兴波
新宪法草案总结建国三十多年的经验,参考其他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这是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而规定的新内容。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它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审计机关领导人员任免程序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我国前三部宪法都没有审计制度的规定。这次新宪法草案规定设立审计机关,是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而增加的新内容。
何谓审计?一般地说,审计是指对他人所作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进行分析、抽查、核对,以查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以及有无差错或诈伪舞弊。政府审计是审计的一部分,是指对国家的财政财务进行监督而言。宪法上规定的审计制度,通常主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的岁入岁出,以及平时的财政收支,进行事前、事后或临时性的审查或抽查,以查明各级政府以及有国家投资的企业的会计帐目有无错误,有无不真实、不合法、不经济的财政开支。审计是完成国家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的工具。
各国财政预算(即岁入岁出),大都经过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与监督四个程序。审计制度已成为各国完成财政预算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审计独立是各国的通例。各国的国情不同,审计制度也不尽相同。在名称上,有的叫审计院,有的叫审计署,有的叫会计检查院;在隶属关系上,有的隶属于立法机关,有的隶属于行政机关,有的属于司法机关;在审计方法上,有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稽查(即临时性监督或随时审计);在审计形式上,有送请审计、就地审计或巡回审计、清查与抽查。目前美国、西德等国又相继实行综合审计,即对政府机关的财政财务和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综合分析、考核,提出改进意见。由于各国规定不同,审计监督所起的实际作用也不一样。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已由中央统收统支改为中央和地方“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同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地方和企业的财政资金大大增加,国家预算外资金已占预算内资金的50%,有的地方预算外资金甚至大于预算内资金。如不加强监督,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压缩了,预算外项目却会不断增多,国家建设总规模仍然难以控制,不利于整个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多年来,地方和部门向国家争投资争物资的巧妙办法之一,是请领导批条子。哪些项目该上,哪些项目该缓上或不上,往往取决于主管领导人的一张条子或一句话。同时,我国的财政制度不健全,财政纪律松弛,管理混乱,也给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留下漏洞,严重地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来,各单位的财会部门对本单位财政财务负有监督的职责。但经验证明,对这种监督本身如果不实行监督,仍然不能解决问题。这是因为,财会部门置于本单位行政领导之下,要它对这个单位的财政财务实行监督,确有一定困难。比如,有的单位重大开支、设备材料进口等,事先并不征求财会部门意见,出了问题时才找财会设法搪塞。有的财会人员和领导通同作弊,蒙骗国家。有的财会人员顶了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就请出主要领导“说话”,甚至对坚持财会制度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此外,有些单位财会部门本身的问题就很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机构中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财务实行监督,是完全必要的。它可以堵塞财政财务中的许多漏洞,解决财政纪律松弛方面的问题,克服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使国家该收的资金能够收上来,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合理的、经济的使用。
我国宪法修改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它们所属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新宪法草案关于审计制度的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是财政财务监督机关,职责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国务院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及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审计机关,对地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支分别依据国家预算、地方预算和单位预算或收支计划进行,所以,审计监督主要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的预算由政府编制,经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后,由政府负责执行。审计机关不仅对预算内收支在执行前、执行中到决算的整个过程有权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对预算外(包括追加的和临时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也有权进行监督。监督重点,一是收支计划数额是否完成,一是收支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令、政策、制度和财政纪律。对财政财务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被审查机关必须接受监督审查,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数据。通过审计,检查出重大贪污、严重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计独立原则。审计机关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又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它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修改草案所以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为了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权威,从而保证它能够顺利地履行职责。如果审计机关不能独立行使监督权,它就会无法监督不合法、不恰当的收支活动。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的行为,如拒绝和阻挠检查,强求更改审计结果,贿赂或打击迫害审计人员等,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律论罪判刑。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也是为了防止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对干涉者,同级政府有权制止和处理,排除干扰。如发现同级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出现问题,指出后仍然得不到纠正,地方审计机关有权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解决,甚至可以反映到国务院审计机关。国务院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领导人员任免的法定程序。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审计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罢免权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任免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副审计长和审计员的任免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长的任免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计机关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的领导人员任免必须慎重。我国宪法修改草案对审计机关领导人员任免的法定程序作这样的规定,是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组织保障。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用选拔或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办法来干预审计工作,也可以防止对敢于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审计机关负责人进行打击报复。
为了健全我国的审计制度,仅有宪法上的原则规定还是不够的。比如,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尚须具体明确,审计工作如何开展要有规定,审计监督查出问题如何处理要有法律依据,审计机构的组成和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应有所规定。总之,必须尽快制定审计法、审计程序法和审计机关组织法,以形成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完整法律体系,使审计制度能够有效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5版()
专栏:

国体和政体不能混淆
冯悦
在关于民主问题的讨论中,有的文章把国体和政体混为一谈。
国体和政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讲得很清楚:
“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哪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决定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正是由这一点区分,有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有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有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宪法修改草案总纲第一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讲的国体。
《新民主主义论》中又说:“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共和制、法西斯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都是各种形式的政体。如果从根本性质上区分,可以说只有两种。一种是民主制,它的特点是国家权力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当然,民主制的具体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同民主制相对立的是专制制,它的特点是把权力集中在个人手里,个人说了算。封建君主的“朕即国家”,希特勒的法西斯独裁,都是这种专制的统治制度。宪法修改草案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是讲的政体。
国体,解决谁统治谁的问题;政体,解决如何进行统治的问题。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可以实行民主制;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也可以实行民主制;甚至奴隶主统治的国家,如古代的雅典,同样也可以实行民主制。反过来说,实行民主制的,既可以是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也可以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甚至也可以是奴隶主统治的国家。可见,一个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同这个国家是由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把国体和政体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很多问题就讲不清楚,就会带来理论上的混乱。


第5版()
专栏:

发展咨询业务 加强市场预测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咨询部和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经济技术咨询中心五月下旬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市场预测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经济学工作者,有来自北京市各生产单位的厂家代表。东风电视机厂、北京缝纫机厂、北京义利食品厂等单位都派了代表参加。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的市场预测活动,可以减少以至消灭因盲目生产而出现的产品积压和滞销现象。
会议决定编辑出版《经济与技术预测通讯》,推动咨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薛杉)


第5版()
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常识读本

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五章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第一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特点
社会经济生活是变动不居的
在任何社会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都是变动不居的。社会经济生活本身不断运动,一直处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
社会经济生活所包括的内容极为广泛和丰富,它的变化和发展也就需要从许多方面进行考察。我们可以从(一)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水平、(二)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三)生产关系等方面来讲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一、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水平。
我们知道,生产就是劳动者运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以取得物质产品的活动,而社会生产力就是社会征服自然取得物质产品的能力。在个别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可以是已经加工过的产品——原料、材料等等。但是,社会生产作为整体来说,一切产品都是劳动直接、间接改造自然界物质的结果。因此,人们征服自然取得产品的能力,就取决于劳动者——他们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劳动的组织水平——和他们所掌握的劳动手段。这样,生产力的发展就表现为劳动者的生产知识、劳动技能和劳动组织水平的提高,表现为劳动手段的进步。
生产力的水平和生产的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并不是同一的东西。如果生产力水平回答的问题,是某个特定的社会征服自然取得产品的能力所发展到的程度,那么生产水平回答的问题,就是这个社会事实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达到了什么程度。由于国家是有大有小的,在具体讨论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水平时,当然要把国大国小的因素抽象掉,因此人们就常常用按人口平均的数字来表现这个水平。
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水平一般来说是成正比例的。但它们又不完全成比例。例如,同样高的生产力水平,可以因不同国家自然资源条件的不同,使得每人平均生产的产品有所不同。同样高的生产力水平,也可以因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的作用发挥得好或者不好,致使生产水平有所差异。
当然,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水平都是科学的抽象。构成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因素(劳动者的生产知识、劳动技能、劳动组织和劳动手段)和构成生产水平的因素(产品数量、品种、质量等)都是很复杂的东西,所以,用数字来表示它们,只能是近似的,不可能是准确的。
二、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当然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两者一般来说也是成正比例的。因为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多,人们在生活中可以消费的产品就多。我们知道,生活资料生产的发展依赖于各种生产资料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生产的水平不提高,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也就不可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是成正比例的。但也不完全成比例。因为生产出来的产品中有一部分总要重新进入生产过程,可供个人消费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生活水平只由这部分产品即生活资料的生产水平直接决定。可见这里有一个产品结构的问题。同样的生产水平,可以因产品结构的不同,有的国家生活水平高,有的国家生活水平低。
进一步说,生活水平中应该包括生活质量的内容,就是说不全由消费的物质资料总量来决定,还有一个消费什么产品和如何消费的问题。
在生产力水平、生产水平、生活水平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生产力水平要实现在生产水平中,生产水平要实现在生活水平中,前者对后者来说是手段,后者对前者来说是目的。手段的发展在一定阶段也可以被看作是目的,那是就它们不离开最终目的的情况来说的。
三、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的发展本身较之生产力水平、生产水平特别是生活水平来说,更不是目的。但是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因此生产关系的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和社会主义制,就都是以生产关系来划分的依次发展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在同一的社会制度下,生产关系也是逐步完善和逐步发展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问题上,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那就是不能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越大、越公就越优越、越进步。大和公只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长远的进步方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判断某种生产关系是否真正优越,真正进步,还是要看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是否更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生产关系方面,还包括对外的经济关系。这在后面将作具体分析。
以上我们指出了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所谓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主要表现为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水平、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是社会经济生活既然如上所说是极为广泛和丰富的,因而还必须考察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发展的各种具体情况,以便认识各种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发展的规律性。
在不同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发展有不同的客观规律性
一个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动力,就是这个社会内部的矛盾和这个社会与它的外部事物和外部力量之间的矛盾。
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发展的历程和结果,因我们所考察的那个社会所处的历史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作为一般的规律,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和发展是一个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的过程。但这并不排除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力的衰落和生产关系的倒退。在世界历史中,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不少民族遭受到覆灭的命运。我们现在只想讨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一般规律性,不想去讨论世界史上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在把这些具体的、特殊的情况抽象掉了之后,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有很不相同的客观规律性。例如,在原始公社制度下,在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得是很缓慢的。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之快,是以前的社会制度无法与之相比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就写道:“资产阶级争得自己的阶级统治地位还不到一百年,它所造成的生产力却比过去世世代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1页)这个快慢问题,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运动的不同的规律性的表现。
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有一些什么特点呢?
社会主义制度到现在已经有了六十多年的历史。尽管二十世纪世界历史发展的速度不但比之古代就是比之上世纪也快了许多,但几十年的时间在人类历史上终究还是很短暂的。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特点,还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社会主义国家在某一个时期,生产增长的速度大大高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某个资本主义国家,在它的某一段时间中,由于特别有利的条件,生产增长的速度也可以比较快)。但是有时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形:某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某些年中生产增长的速度未必高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这是因为生产增长的速度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社会制度只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一些原因则是不属于这个社会制度本身的。如指导工作的失误,就是使某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生产增长速度可能缓慢的原因。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特点,应该从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本质来看。如果我们进行这样一种科学的抽象,那就可以看到:
(一)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具有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样一个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政治家们和学者们也常宣称他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为了人民生活的提高。但这不是真实的。不管讲这样话的人主观上怎么想,资本主义生产从本质上讲只能是利润的生产,不是满足社会需要的生产。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只能是资本积累的增长。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才是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提高。
(二)社会主义生产可以按照计划持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效果可以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民消费可以获得不断增长。
所有这里所说的“不断”,指的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象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生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民生活的增长,会周期性地被经济危机所中断。
(三)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速度是最高的。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结论;如果我们对历史统计数字作科学的分析,也应该得出这个结论。当某个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比较高的时候,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速度比较低的时候,我们总可以发现并不属于社会主义本性的原因。在排除这种原因之后,仍然可以看到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快于资本主义的因素。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学会对事物作抽象的分析,一定要善于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流,认清社会主义制度可以保证经济高速度发展的历史规律。
以上这些特点,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特殊规律性的具体表现。
(本章执笔:李成勋 苏崇德)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第21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