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3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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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本记载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的重要文献
——介绍《林伯渠日记》
陈登才
《林伯渠日记》(1926年7月—1927年6月)已经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了。这本日记是林伯渠同志的亲笔手稿。这次出版,由中央档案馆党史资料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编辑部的同志依原件进行整理和考订,并作了注释。在大革命时期曾同林伯渠同志一起在国民革命军第六军政治部工作过的李世璋同志,为这本日记的出版写了序言。这是一本记载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的重要文献,为我们研究第一次国共合作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历史资料。
第六军是由原来的杂牌部队改组成攻鄂军的,司令是程潜,它在林伯渠同志的支持下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六军,林伯渠同志担任该军的党代表兼政治部主任。他在第六军中建立了共产党的组织,并建立起各级的政治工作制度,努力宣传和贯彻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以革命精神改造这支军队。北伐战争开始时,第六军编为总预备队,以支援第四军攻打武汉。这本日记记录了第六军的战斗历程。第六军根据北伐战争的作战方针,为支援第四军攻打军阀吴佩孚的部队,迅速进抵萍乡、浏阳、醴陵、长沙等地,在第四军主力叶挺独立团攻克贺胜桥、汀泗桥之后,为歼灭军阀孙传芳、张宗昌的部队,旋即转战江西,英勇地攻占了南昌、九江,并沿江东下,向南京胜利进军。
日记对于林伯渠在国民党中央和武汉政府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重大事件,都作了高度概括的记载。日记生动地反映了他在北伐战争过程中,为巩固和发展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日以继夜的工作情况。他为坚持国共合作进行了广泛的频繁的活动。他或是随军行进,或是亲自校阅文件,处理军政事务。他经常与军长程潜商量事情,部署战斗,并且注意做促进军民团结的工作。他重视联系友军和苏联顾问,经常接访党政军各方面的负责人。他亲自召开第六军政治工作会议,出席中央政治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以及地方党部、农民协会和参加军民联欢会、群众反帝斗争集会等各种会议,在他的许多讲话中,总是反复宣传和贯彻三大政策,努力巩固和发展国共合作统一战线。
日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联合国民党左派反对蒋介石的军事独裁,同以蒋介石为首的新右派阴谋分裂革命、破坏国共合作进行针锋相对斗争的情况。譬如,1926年12月开始的关于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党部由广州迁移武汉的斗争,如何攻打南京的斗争,特别是1927年3月在汉口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的斗争,在日记中都有梗概的记载。当时,林伯渠抱病参加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的筹备工作,从预备会到提案审查会和会议的全过程他都作了记载。这次会议,由于中国共产党毛泽东、董必武、吴玉章、恽代英和林伯渠等同志联合国民党左派宋庆龄、何香凝、邓演达等的努力,会议维护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重新强调了国共合作,通过了统一党的指导机关和统一革命势力等决议案。会议肯定了国民党中央执委同国民政府委员联席会议的合法地位,追认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决议案继续有效;批准了湖北省惩罚劣绅土豪条例;通过了农民问题案和宣言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会议通过修正国民革命军总司令条例案,明确规定了,只有中央执委会常务委员会才有对党务、政治、军事、行政的最终决定权;一切重要军官任免和出征动员令,均需由军事委员会议决并经中央执委会通过后方能有效,总司令无权自行决定。这次会议坚决反对了蒋介石的军事独裁,并免去了蒋介石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组织部长等职务。由于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的坚决斗争,有力地挫败了蒋介石妄图控制国民党中央和武汉国民政府的阴谋。但会议继续让蒋介石担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职务,没有解除他的兵权。林伯渠在这次会议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委员会常务委员。接着,他又担当军事委员会秘书长的重任。
日记还反映了林伯渠在革命的危急关头为挽救革命而进行不懈斗争的大无畏精神。1927年3月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占领上海之后,林伯渠曾于3月底抵南京和程潜商谈讨蒋问题。但此事未获成功。后来,他于1941年在延安回顾这段历史时曾经这样说:“当时程潜本可以采取紧急行动把事情解决的,但他推说力量不够不敢解决蒋的部队”。那时程潜要林伯渠和他回到汉口妥商,结果第六军被蒋介石排挤出南京。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林伯渠在日记中又记载了他4月14日到鲍罗廷处,决定由中央和军委严令警告蒋介石;并记载了他在4月17日闻悉“六军学生营队长王学林率官生夺纠察队转杀工人,并禁呼倒蒋口号”时,即去电给唐参谋长圭良“查明拿解中央,听候惩办”。这都表明了林伯渠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和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在他的日记中还记载了这样的事实:在革命统一战线内部分化,蒋介石加紧反革命破坏活动,帝国主义武装干涉中国革命的时候,苏联顾问鲍罗廷曾经提出退让政策;在夏斗寅等反动军官发生叛乱之后,林伯渠曾经提出警惕“蒋逆部队”的进攻;等等。但是,在革命危急关头,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比较幼稚,又处于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领导之下,到了“七·一五”,汪精卫控制的武汉国民党中央,不顾以宋庆龄为代表的国民党左派的坚决反对,悍然举行“分共”会议,宁汉合流,蒋汪勾结,公开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于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也就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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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读史札记

官冗弊多
隋喜文
近日披览史籍,发现古人对于官多的坏处和省官的好处,论述颇多,摘录几则,对于今天精简机构也许会有所启迪。
职当于事与职浮于事
这个问题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事相当还是人浮于事。宋朝章如愚的《山堂考索·官制》上讲:“惟职当于事,则知所以为民;职浮于事,则徒知所以自为而已。”他认为,只有官吏的人数与承担的事情相当,才能利国利民,否则就只会“自为”、“病民”。这就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如果象宋朝包拯《论冗官财用等》中说的,自宋景德后四十多年间,官吏增加一倍多,“食禄者日增,力田者日耗”(《包拯集》卷1);象元朝后期那样,“十羊九牧,莫之适从”,造成“官冗于上,吏肆于下”,必然会加重人民的负担,导致国弱民穷。因此如古人所言,应当“使官必有职,职任其事”(《魏志·王肃传》)。关于人浮于事的危害,宋代杨万里在《冗官》中讲得更加明晰。他说:“宁以事胜人,无以人胜事。”什么叫“事胜人”呢?“数事而任一官也,以一官而任数事”,这样官少了,要办的事情很多,“居官者日无余暇,而身无余力,心无余思”,每天在职位上感到很紧张,压的担子很重,根本无余暇经营思考邪门歪道的事。当然,这样考虑问题有消极的成分。但是如果相反,“一官而数人居之,一事而数人治之,数人而居一官,则不竞其公而竞其私;数人而治一事,则任其功而不任其责,……此以人胜事之病也。”人胜事,就会导致营私和不负责任。在当时,虚职虚位很多,一个小地方往往五六个人任同一官职,一个小邑往往二三个人任同一事。杨万里认为,官冗如此,“国得而不贫,民得而不病耶!”
为官择人与为人择官
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设立机构和职务,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不能因人设事。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机构就精简不了。机构的设置和规模,只能根据事情的需要,然后据以挑选合适的人选。对此,宋朝的许应龙在淳祐五年写的《减冗官疏》中论述颇详。他说:“为官择人,则官虽简而常若有余。为人择官,则官虽繁而常若不足。”安排多少官吏只能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如果相反,在正常需要之外,再考虑功勋、恩俸、摆平关系、照顾资历等因素而安排一些人去当官,因人设庙,因人设职,必然会造成官冗吏滥,“侥幸之门既开,奔竞之风滋炽”。只有“为官择人而不为人择官,则各称其职,罔事不举”,才能除去
“冗滥之弊”。
省官与省事
怎样做到省官?关键在于能否省事。晋代荀勖说:“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他把省事看成是省官的根本。他认为,汉初由于省事,“清静画一”,实现了省官,“光武并合吏员,县官国邑裁置十一,此省官也。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减天下吏员,正始中亦并合郡县,此省吏也。”他认为后汉光武和魏太和年间所以能做到省官,就在于首先省事,“今必欲求之于本,则宜以省事为先。”(《晋书》卷39)古代所谓“省事”,就是减轻徭役,与民休息,集中力量搞农业、搞生产。这便是《晋书·傅咸传》上说的:“当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静事息役,上下用心,惟农是务也。”唐朝的陆贽提出的以“五要简官事”,集中地概括了如何做到省事:“废兵之冗食,蠲法之桡人,省官之不急,去物之无用,罢事之非要”(《新唐书》卷157)。这里的核心是“省事”,体现了古代“为政简易”的思想。当然,这里说的是一千多年前的事了。那时候的所谓“政事”同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根本不能相比。但是,就其精神而言,仍有可资借鉴之处。譬如,在我们的工作中存在的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多头指挥甚至瞎指挥,弄得下面无所适从,甚至劳民伤财,不是都在可省之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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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论社会科学研究》出版
于光远同志的《论社会科学研究》一书,已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此书辑入了作者近几年来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讲话、文章共四十篇。
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学问,它包罗万象,门类繁多。作者从我国四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对如何从总体上、宏观上系统地加强对这些众多学科的研究,进行了探讨。他把社会科学划分为二十二个大的学科,并从不同的角度,对十五个学科作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仲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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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影印出版
十三经即指《易》、《尚书》、《诗》、《仪礼》、《礼记》、《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论语》、《孝经》、《春秋谷梁传》、《周礼》、《尔雅》、《孟子》十三部儒家经典。近代著名文字、音韵、训诂学家黄侃曾用三十多种符识将白文本《十三经》加以圈点,并勘误补阙。黄侃手批本的出版,将给文史研究者和爱好者新的启示。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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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议常识读本

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四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社会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指的是作为整体的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等许多方面的经济活动。
我们可以举出下面这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例子:
社会公共财产(包括国土及其它自然资源、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邮政电讯等通讯设施、水利设施等等)的维护和管理;
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计划,对各种经济政策、经济法令的制订;
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组建新企业;
对各个企业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解决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
全国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工程的建设;
组织全社会力量发展科学和技术;
对社会产品和社会财富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调节消费和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
对落后地区的开发和经济援助;
对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等事业的财政拨款;
组织社会公共消费;
代表全社会的利益处理对外经济关系;
抗御自然灾害和救灾;
保护和改善环境,治理国土;
为巩固国防和做好治安工作提供物质保证;
等等。
以上这些都不是家庭和企业所能办到的。它们都是由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直接进行的,都是社会主义公共经济生活的内容。
从这些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内容来看,它们关系到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就没有社会主义。换句话说,只要这种公共经济生活受到削弱,社会主义事业就要受到损害,如果这种削弱长期得不到纠正,社会主义制度就有被破坏的危险。
因此,我们决不能把自己的眼光局限于劳动者的家庭经济生活,局限于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必须十分关心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我们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家庭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的好坏,都直接依存于社会公共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公共经济生活的主体。社会主义的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
以上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主体是作为整体的劳动者。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怎样体现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呢?
第一,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是全社会的利益,必然会在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全社会的利益这个问题作出抽象的回答,是比较容易的。但是,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个问题给以具体的回答,就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实际生活中提出的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只有具体地了解全社会利益之所在,作为整体的劳动者才能真正起到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主体的作用。
第二,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意志,有一个形成和表达出来的过程,并在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贯彻这种意志。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形成、表达这种意志并把它变为强有力的行动的必要前提。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形成的意志比较符合全社会的利益。当然这种符合不是绝对的。因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劳动群众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常多数人的决定是比较正确的,但有时真理却在少数人手里。不论哪一种主张更能代表整体劳动者的利益,整体劳动者要能以一个统一的意志行动,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总是必要的。
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整体劳动者要起主体的作用,就一定要有经常的为实现上面说的那种意志而进行工作的经常性的机构。这种机构在当今各社会主义国家中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它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经济实体。因此,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它们的内部以及它们同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发生的经济运动。
第二节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什么是财产
财产是个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可以成为财产的,不只是劳动的产物。未经人类劳动加工的自然物——广义的土地,也可以成为财产。但是一物要成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它是某个主体意志专有的领域。就是说,这个主体垄断了它,即可以任意处置它。可以使用它、滥用它;也可以出让这种垄断,让别人使用。但是,既然它是这个主体的财产,就必须排斥另外一个主体的意志对它的任何干预。
因此一物要能够成为财产,首先必须是可以垄断的。空气不能成为财产,因为它的自然属性使任何人对它的垄断成为不可能。而土地就因为它可以被垄断而成为财产。其次,这种垄断必须在事实上存在。
第二,某个主体独占这一物,要能给自己带来某种经济上的利益,这种独占才是在经济上有意义的。一物要成为真正的财产,必须作为财产能够在经济上实现自己。比方说,一个人垄断了一大片沙漠,如果这片沙漠不能给他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这样的人可以说同一个不占有一点沙漠的人,事实上是没有区别的。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有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共财产
社会公共财产,从严格的科学的意义来说,就是属于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财产。这样的财产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制度下都是不存在的。在私有制的社会中也常有所谓社会公共财产、国有财产等说法。但这只是名义上的或口头上的,实际上并不存在那么一回事。在私有制社会中,所谓社会公有、所谓国有,实际上只是区别于私有者的个人所有的一种财产——它是居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或几个剥削阶级的公共所有,属于这样的主体的意志的专有领域。广大的劳动群众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既然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在这种公有财产的主体中怎么能有他们的地位呢?在这样的社会中,为剥削阶级公有的财产同剥削阶级分子的私有财产一样,都是剥削阶级剥削劳动者的手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资产阶级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群众成为社会的主人,这才存在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即理想的总劳动者——这个主体,这才存在他们意志专有的领域,成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有财产。它们是劳动者为谋取自己利益的物质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劳动者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在这时候,才存在真正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共财产。
在马克思用德文写成的著作中,“财产”和“所有”本来是一个字,是从“自己的”这个字演变来的。所以社会公共财产,也就是“社会所有”。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指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节我们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有名副其实的社会公有财产,其实只是第一章中所讲的另外一个表达方法罢了。
社会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质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劳动者个人和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长期进行的建设。进行这种建设的物质手段,除小量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外,绝大部分(包括归企业所使用的)都是社会公共财产。社会公共财产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
社会公共财产是不断变化的。国土及其他自然资源,变化比较小,而且比较慢,但也并不是完全不变的。比如,不能再生的能源,如石油、煤炭等等,开采出多少就减少多少。可见自然资源作为经济建设的有利条件,是会发生变化的。当然,如果我们对自然进行合理的改造,那么不但原来的自然资源得到保护,而且它们可以成为经过人类加工过的自然物变成经济建设更有利的条件。至于社会公共财产中的劳动生产物,尤其是其中生产工具这一部分,它是变化得比较快的。这种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增加,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
在社会公共财产中还包括生活资料的部分。这部分生活资料的重要性也不应该忽视。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说:一、社会在组织扩大劳动就业的经济活动时,就需要增加用来支付劳动报酬的货币总量。货币总量的这个增加的部分,应当有相应的社会公共所有的生活资料。二、当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一些非社会主义的力量,利用生活资料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来损害社会主义事业时,社会公共所有的生活资料就是社会主义力量同非社会主义力量进行斗争的物质手段。三、社会主义的消费,不仅包括劳动者家庭的收入中支付的部分,还包括规模巨大的福利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举办这些事业要求社会拥有巨大的并且不断增加的在生活资料形态上的社会公共财产。
在社会公共财产中,还包括用于经济管理和一般社会管理的物质资料,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物质资料,用于国防、用于国内阶级斗争的物质资料,等等。它们的意义可以从它们所发生的作用中得到说明。
社会主义社会公共财产的意义如此巨大,爱护社会公共财产,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努力扩大社会公共财产,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劳动者的神圣职责。
本章执笔 陈德华 胡乃武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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