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1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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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进一步开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
董辅礽
自从去年于光远同志发起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开展研究以来,已经整整一年了。一年来的讨论是有成绩的。
赵紫阳同志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这对我们研究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十条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在我看来,主要有四个转变。这就是:(1)从以速度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战略到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战略的转变;(2)从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到平衡的发展战略的转变;(3)从闭关自守的发展战略到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的转变;(4)从粗放为主的发展战略到集约为主的发展战略的转变。
如果上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四个主要方面的转变的概括是大致可以的,那末,结合十条方针,其中每一个方面的转变,都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就第一个方面的转变来说,以增长的高速度作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战略起过好的作用,也产生过许多弊端,这是大家都看到的。转向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战略,就是为了避免这些弊端,使人民能够从经济增长中得到实惠,人民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逐步满足。为了更好地实行这种转变,首先要研究人民的基本需要。基本需要不单是由人的生理要求决定的,而且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基本需要包括些什么内容,还不很清楚。不管怎样划分,要根据我国的生产水平、民族习惯和历史传统、社会生产关系等因素,确定基本需要的内容及其在各个阶段所能够达到和应该达到的水平。要确定基本需要,还要开展对我国消费模式的研究。消费的模式问题,依我看,应该主要包括消费的水平、消费的构成和消费的方式三个方面。我们在研究消费模式中,要研究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怎样才能使人民的基本需要得到最好的满足,以便指导人民的消费和生产。发展的主要目标从经济的增长速度转变到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是要使社会生产以人民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民的需要有近期的和长远的。我们显然不能只考虑近期的而忽视长远的,或者反过来。所以,在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发生转变以后,仍然存在着国民收入用于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如何妥善安排的问题。但是,由于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发生了变化,对问题的考虑的出发点和归宿也不同了,这样就会有新的结论。
再就第二个方面的转变来说,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是我们长期实行的,这种发展战略在我国取得过成功,但也有不少弊病。平衡的发展战略当然不是说各部门要等速发展,没有重点。今后也不排斥在一段时间内通过重点发展某个部门来带动其他部门发展的情况。但这同作为一种发展战略仍有区别。
在实行平衡的发展战略中,生产资料的优先增长问题仍旧是一个没有研究得很清楚的问题。过去那种长期地片面突出发展重工业以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造成很大的不良后果。目前,实行经济调整,就同这密切相关。在调整中,重工业生产的增长放慢了。那末,在比例关系协调后是否仍然应该使重工业优先增长呢?如果在以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的技术进步下仍是这样,那末,从平衡的发展战略来考虑,重工业的优先增长应该同其他部门的发展如何结合好,才不致重新回到原有的经济发展战略去,还是值得研究的。
我国农业的发展,由于自然条件和人口的原因,长期以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限制因素,农业中潜在的过剩人口问题,同城市中青年待业问题相比,从长远看是更重要和更难解决的问题。我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应该是在农业人口逐渐转向工业和其他部门的基础上的平衡发展。没有这种劳动力的转移,我国经济落后的面貌是不能根本改变的。怎样实现这种转移,是一项严重的课题。
农业本身也有一个从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到平衡的发展战略转变的问题。从重点突出发展粮食的发展战略转变到农业全面的平衡发展战略,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粮食生产对农业的全面平衡发展起着限制的作用。我们目前遇到经济作物稍有发展,粮食面积就不适当减少的问题,不过是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这种情况而已。看来,要在农业中实行这种发展战略的转变,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
再讲第三方面的转变的问题。闭关自守的含意是大体清楚的。对外开放的含意则只能说部分清楚,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我想,至少在最近时期,我国的对外开放还只能从相当有限的意义上来理解。我国的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同一些国家的外向发展战略虽有某些共同的地方,但应该说还存在很大差异。内向发展和外向发展各自的利弊是比较清楚的。我们在实行对外开放中,这种对外开放是逐步走上外向发展,还是始终保持内向发展的基础呢?是否存在介乎内向发展和外向发展之间的发展战略呢?
我们实行的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同一些国家实行的出口替代发展战略有些什么不同的地方?出口替代发展战略是要逐步地用加工品的出口代替初级产品的出口。我们要发展加工品的出口,这不应该成为问题,但是否用以逐步代替初级产品的出口呢?我们应该把初级产品的出口放在什么地位?我们的出口产品是否长期应以劳动密集的产品为主,还是也应该象某些国家那样,逐步向资金密集、技能密集、知识密集的产品方向过渡呢?
我们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长期奉行的是为买而卖的政策,出口和进口是为了互通有无。在实行对外开放以后,外贸中是否仍限于互通有无呢?是否应该向着为卖而买、进口是为了出口的方向发展呢?
国内市场对外开放到什么程度,也是一个大问题。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保护国内生产的问题。既然实行对外开放,那末是否应继续奉行“凡是国内能生产的就少进口或不进口”的原则,还是逐渐转向奉行“凡是国内生产不合算的就进口”的原则呢?或者奉行某种介乎二者之间的原则呢?这涉及到对国内生产的保护是否应该有个限度的问题。如果保护应有限度,这个限度何在?
最后,过去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有明显的粗放发展的特征。十条建设方针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中心,意味着逐步向集约为主的发展战略转变。这是发展途径的着重点的转变。粗放的发展和集约的发展总是结合进行的,难以截然分开。粗放的发展始终是不可缺少的,但确实又必须逐步向集约为主的发展战略转变。实行这个转变有许多困难,劳动就业是其中之一。依我看,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行集约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用于增加新的生产资料,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但是,在近期内,因为每个劳动力的资金装备率高,却又会限制劳动力的更多就业。粗放的发展正好相反。所以,从粗放为主的发展战略到集约为主的发展战略,只能逐步实行,需要有一个长的过程,在各个时期都有一个粗放的发展和集约的发展如何结合得好的问题。同时,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也必须循序渐进,为此,要研究技术政策的选择问题。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研究规模经济,找出各行各业企业的最优规模,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我们研究得很弱的问题。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外,我想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结合经济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这就是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战略的关系问题。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得以顺利地进行上述转变,必须相应地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因为一种经济发展战略要求有相应的经济体制同它相适应,并保证其实行。
例如,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比较适合重点突出的发展战略,因为在这种体制下便于把有限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集中地用于重点突出发展的部门,而分权的经济体制则不便于这样做。又如,我们实行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为主要目标的发展战略,要求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消费品的生产,能够在统一计划下利用市场的作用,更灵敏地对人民的需要的变化作出反应。这样,在计划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和商业体制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的改革。又如,在实行以增长速度为主要目标、以粗放为主的发展战略的情况下,价值规律的要求往往被置于次要的地位,为了达到高的增长速度,常常不计经济效果。在逐步转向以集约为主的发展战略时,提高经济效益的意义突出起来,这就需要更好地发挥价值规律在促进技术进步和节约劳动中的作用,而要使价值规律能发挥这种作用,则需要有相应的经济体制。最后,在实行闭关自守的发展战略时,国际竞争被拒于国门之外,国内的生产和流通无需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作出迅速灵敏的反应,原有经济体制还显不出多大问题。在实行对外开放后,国际市场的竞争或多或少地被引进来了,尽管目前我国对外开放还只是开始,还很有限,但已暴露出原有的经济体制是不适应对外开放的。所以,经济体制的改革,不能不把实行对外开放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认真考虑进去。
(摘自《经济学文摘》198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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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新发展
张尚鷟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草案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用宪法条文的形式把我们的国体、政体和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各方面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固定下来,这是对建国三十多年来人民民主专政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标志。
草案在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方面,总结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修正和发展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三个宪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这是粉碎“四人帮”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真实记录。从宪法修改草案的许多条文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关于民主和法制方面的规定至少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把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到了重要的位置。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人民当然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各项基本的权利,并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然就无法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它是供广大劳动者享用的民主。这样的民主属于在我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在人民内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我国宪法修改草案用一整章22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有物质保障的,是可以实现的;我国公民应遵守的各项义务,也是广大人民能够自觉遵守的。草案总结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发展的经验,特别是“四人帮”篡权时期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民主的惨痛教训,改变了以前几部宪法的写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使它同总纲中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些原则规定紧密地衔接起来,把国家机构列为第三章,从而强调和突出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完全是为人民利益而设这一基本观点出发的。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强调公民的义务提到这样的位置来加以规定,这就如实地记录和肯定了我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当家作主的崇高的地位。这是草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明确了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在我们国家里,一切权力既然属于人民,就要让人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除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以外,还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各方面的社会事务。例如,依照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都享有民主管理本单位的权利。又如,依照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国人民在各项社会事务中,在广大的城乡基层,都有权组织和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等,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总之,草案明确规定了在所有这些方面,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都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民享受民主权利的范围已进一步扩大。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到现阶段的如实的记录。
第三,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我们国家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金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1979年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使人民经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草案如实地记录了这方面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实际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范围。这主要表现在:(一)加强了对人民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除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保留1978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的规定(第七十二条)以外,还新增加了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弥补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数多、开会时间短、不便于讨论问题的缺陷。首先,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都有权制定法律和法令(第五十五条)。在1954年、1975年、1978年三个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享有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只有全国人大才享有制定法律的职权。现在规定,是从我国人民当前的实际需要出发的。我们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将有利于大量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有效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其次,是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成为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在这方面,草案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的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除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以外,还要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便经常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第六十九条)。另外,草案还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七十条)。这就是草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第三个重要特点。
宪法修改草案,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角度,如实地记录和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这样一些新的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制度化、法律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它必将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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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抓紧制订能源法
石太有 陶和谦
能源法是国家组织、管理、使用能源的重要法律手段。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项能源政策的实施,曾制订一些能源的单行法规、条例。随着能源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各个能源法规、条例之间的重复、互不衔接、甚至互相抵触的现象,现在很有必要制订一部能源法,以保证能源法制的统一。
参照国外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对制订能源法有一些不成熟的设想。
第一,能源法要明确规定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方针。在我国能源建设的总的指导方针上,从长远看,开发是根本;但为了解决能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又必须采取开源与节流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当前节能的重点,必须放在节油上。能源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保障这一方针政策的实施。
一个国家具有什么样的能源结构,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能源发展方向。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世界的和本国的能源形势,来改变能源结构,确定能源发展方向。如西德就以充分发挥煤炭优势,作为能源政策的中心,并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法律的和经济的措施,把每年对煤矿投资补助1.6亿马克增加到2.1亿马克,并进一步增加对炼焦煤生产的补贴。1980年西德石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已下降到48%。我国煤的可采储量约占我国能源构成的70%左右。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仍要以煤为主要能源,同时,大力勘探并积极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积极建设水电站,农村则要大力发展沼气和薪炭林。能源法就是要用法律形式来调整与平衡这些能源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这项计划的实现。
第二,能源法要规定发展省能产品,改变能源生产和分配方面不合理的状况。近两年来,我国大力调整了工业结构,对一部分耗能多、质量差、改造困难的落后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把能源投资集中用于当前生产急需的建设项目和能耗低、产品质量高、适销对路的企业。能源法要明确规定优先发展耗能少的企业,严格限制耗能大的制造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能源法要规定能耗标准,实行大幅度节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把节能措施推行到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服务业和人民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去。日本、东德等国做得比较有成效。日本是工业化国家中最缺少能源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重视、最善于节能的国家。1973年爆发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日本认真抓了节能工作,先后制订了两项关于节约石油的法律,一项节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1979年制订的《节约能源法》中,规定把年耗燃料折成原油超过3,000公升、耗电超过1,200万度的企业指定为“能源管理指定单位”,企业有义务登记自己的能耗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节能法还规定,对于某些企业有关节能的设备和建筑物投资,可由开发银行等金融机关给予优惠贷款,税务部门对节能设备减征固定资金税。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1980年增加4.2%,但却超额完成政府规定的节能5%的目标。东德政府对各级地方和企业实行能源配额制度,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超过部分要以十倍的价格付款。总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近年来,我国政府也规定了节能指标,对节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一些耗能机具设备缺乏严格的能耗标准规定,因而造成了供油严重浪费的现象。比如锅炉和汽车的油耗标准、使用期限和淘汰标准,就需要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凡是锅炉的热效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一律不准生产;要按计划生产汽车,并制定车辆出厂及使用的油耗标准,超过标准的汽车应停止生产;在用汽车应定额供油,按定额考核;对于技术性能差、能耗高的老旧汽车,要有计划地逐步实行更新改造,或予以封存。对于列入当年更新计划的老旧汽车,逾期不报废、不更新、继续行驶者,要停止供油,并吊销其行车牌照。
第四,能源法应明确规定能源经营管理办法。我国有些矿产资源储量居于世界前列,但在勘探、开发工作中,由于所有权不明确,部门分割,人为地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农村公社、生产大队可以开采自己拥有的矿点,但有的自己没有矿点,不经国家批准,便到国家矿区范围抢采抢挖,建造自己的地方小窑小矿,以致有的矿停产,有的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有的导致矿山报废。急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各自采挖的范围,对矿产的勘探、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保护矿山资源有功者,应予奖励,破坏资源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五,能源法应规定能源价格政策。要运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鼓励人们合理利用能源。超过规定能耗标准的,要提高能源价格;低于标准的,在价格上应予优待。
第六,能源法应规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机构和实行责任制,加强对能源工作的领导。许多外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能源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东德政府为了加强对能源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各级节能检查委员会。英国很多公司设置了“能源经理”,地区任命“节能官员”,成立“能源管理小组”。日本政府为了帮助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都建立了抓节能的组织,在企业中设立“电管理士”、“热管理士”等专职人员。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和单位,已建立了能源组织或配备了专业人员,但有的缺乏有力领导,有的机构形同虚设。我们应该积极地将地方各级能源组织建立健全起来,把业务人员配备起来,并切实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能源法中,要明确规定这些组织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评比、奖惩。总之,要把能源工作置于广大群众和法律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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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宋唯物主义思想家李觏的著作整理出版
李觏是北宋中期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是范仲淹所领导的“庆历新政”的积极拥护者。他的著作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著作中所提出的功利观成为后来陈亮、叶适功利思想的先驱。王安石变法时也受到过李觏思想的影响。他对儒学经注的批判开辟了明清之际反理学之先河。
李觏的著作,旧称《直讲李先生集》或《旴江文集》。此次出版的《李觏集》对照现存的明清各本进行校勘,是一个包括李觏全部著作的比较完备的本子。
本书由中华书局出版。
(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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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家传略》第一辑出版
《晋阳学刊》编辑部编辑的《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家传略》第一辑,已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一辑中有李达、陈望道、翦伯赞、吴晗、王亚南、郭大力、汤用彤、陈垣等三十五人的传略。(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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