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人权的历史和现状
浩如
人权,从它萌芽到形成一种理论主张,从一种学说到被肯定为若干国家国内法的原则,从国内法的原则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原则,从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扩展到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自决权和发展权,这样被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可谓不断发展,历久不衰。
最初,人权是因人们不堪忍受中世纪野蛮、残暴、愚昧、落后的君权和神权统治,经过长期的酝酿而产生的,因而,它一出现,就具有进步的、革命的意义和作用。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十三年后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法律的形式把它肯定下来,“主权在民”代替了“君权神授”,神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地位随之坍塌,人的价值受到重视,人的尊严地位得以确立(当然,这里指的人,是资产阶级的人,至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当时只不过是从旧式的奴隶变成新式的奴隶而已)。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寻求解放的道路上,这当然是值得称道的。
资产阶级高唱人权和与之相伴而生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利用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力量,逐步在全世界范围内打翻了封建主义旧世界,创立了资本主义新世界,“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6页)这时的人权,是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以资产阶级权利为内容,以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内法为范围的。
本世纪上半期,在相隔不到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两次世界大战,使数千万人在战火中死伤,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对非战人员,包括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惨无人道的血腥大屠杀,向人们表明,侵略战争是对人权最严重的侵犯。所以,战后,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宣布:“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国平等权利的信念”。第二年联合国成立人权委员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把传统的人权的基本点——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丰富和扩充,并使之规范化。从此,人权就越出国内法的范围而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但是,对人权的解释,仍受欧洲标准的支配。
随着一系列摆脱殖民主义统治而获得独立的国家参与国际政治活动,第三世界国家向人权解释的欧洲标准发起了冲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样,从经济上说,由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发展到各国人民,主要是第三世界各国人民有自由处理其自然财富和资源,发展经济的权利;从政治上说,由资产阶级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或人权,发展到殖民地、附属国人民集体的自决权和维护民族独立反对外来侵略压迫的权利。
人权内容的这些发展,是合乎国际政治活动的规律的,它有利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争取把纸上的人权变成真实的人权。当一个国家处于殖民地、附属国的地位,或虽独立,而又遭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占领或控制,经济上受掠夺、剥削,政治上受压迫、奴役的时候,这个国家的人民还有什么个人的人权可言!两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罪犯给本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和越南当局的输出难民,又说明觊觎别国的主权和资源,固然首先是对别国人民人权的践踏和侵犯,而本国人民的人权也必然得不到保障。正如恩格斯深刻指出的:“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8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政治生活中,人权已成为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权利概念。它有不可轻视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实际的作用,因而,各国和各种各样的人都在利用它,又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待人权,或者以它为争霸的工具,或者以它为攻击别人的工具,或者以它为欺骗舆论、维护私利的工具,当然,相当多数的是诚心诚意,要通过它解决一些实际的迫切的问题。苏联一方面紧抓人权口号不放,攻击美国,另方面又侵略别人,干涉他国内政,同时为越南当局大批驱赶难民进行辩解。美国一方面声称人权是其外交政策的灵魂和同其他国家决定关系的标准,指责苏联侵犯东欧国家的人权,并对苏联国内“持不同政见者”的人权给予特别关注,另方面却对解决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实际问题缺乏积极的态度,同时还支持南非的种族主义和以色列的扩张主义。对苏美来说,人权成了他们互相攻击、争夺霸权的一个工具。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以人权作为反对苏联霸权主义的一种武器,另方面又以他们传统的人权标准来反对第三世界国家人民自决权和发展权的要求。
第三世界国家坚决维护人民自决权和国家主权。这是维护个人人权的基本前提。他们强调发展权,保证公民实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是维护个人人权的可靠基础。没有国家的独立,没有经济、文化的发展,靠宣传人权,或者靠别人恩施人权,那是无济于事的。正因为第三世界国家的这些主张是正确的,要求是正当的,从而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国际舆论的支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历来主张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并从法律上、制度上、物质上予以切实保障。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等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使我国在保障人权问题上具有新的形式、内容和途径。我国在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中,虽然曾经遭受过严重挫折,但是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纠正了错误,摸索出了一条发展经济和其他事业的新路子,全国人民正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奋战,实现四化。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将随之进一步扩大和充实,并将进一步得到充裕的物质保障。在国际事务中,自1971年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来,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其他有关会议上的多次发言,严正表明了我国对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基本人权和其他有关人权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明确主张。我们将继续在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支持各国人民的正义斗争,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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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全国数量经济学会召开第一次讨论会
最近在西安召开了全国数量经济学第一次讨论会。与会代表对数量经济学的对象和任务以及今后我国数量经济学的发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经济研究中应用数学,并不是新鲜的事情。早在十七世纪,被马克思誉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创始人的威廉·配第在《政治算术》中,就曾用“数学、重量和尺度”来说明经济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一直重视数学的研究和应用。在《资本论》这部巨著中,马克思对许多重要的范畴和规律都进行过定量分析。列宁在《论所谓市场问题》、《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评经济浪漫主义》等著作中,也都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了定量分析,发展了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很不重视定量分析,在经济研究和管理中应用高等数学和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相当落后,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展研究,组成全国性经济数学方法研究会。
对数量经济学(有人称为经济计量学,又有人称为系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学者中有着不同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数量经济学是一门学科,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在质的分析基础上,利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技术,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数量表现、数量关系、数量变化及其规律。有的同志认为,数量经济学不是一门学科,而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数理学派,这个学派的任务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定性分析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的传统,应用高等数学和电子计算机,着重研究和解决经济管理问题。还有的同志认为,数量经济学应该称为系统经济学,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指导下,研究经济系统演变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它把经济系统当作一个有机的整体,研究系统的目标、系统的结构及子系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协调性,研究系统内外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和流动的规律性,以便科学地管理和控制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发展。
到会学者讨论了如何建立和发展中国式的数量经济学的问题。他们认为,数量经济学的研究、是以密切联系实际和以深刻的理论分析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建立和发展数量经济学,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对于国外的数理学派、经济计量学和各种经济模型,要采取分析的态度,既要多方吸取外国的经验和方法,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看到我国和外国社会制度、生产技术、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各方面的不同,不能离开我国的国情,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离开社会主义的计划统计工作来生搬硬套外国的经验。
到会同志指出,投入产出法是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数量经济方法,它不仅可在全国范围内,在各地区、部门中使用,而且可以用于基层企业,提高它们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我们应该进一步开展投入产出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找出一条简便的编表途径,加强对各种投入产出模型的研究。
会上,对广泛开展经济预测等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到会同志认为,为了加快我国数量经济学的发展,必须克服经济理论研究与数量经济方法应用研究脱节的现象,加强经济学者和数学家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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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事诉讼法知识

简易程序体现便民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一种简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有三。第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而普通程序规定,起诉一般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诉)。第二,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而普通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三,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程序服务于实体。诉讼程序,归根到底是为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案件服务的。因此,每一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这要由案件的繁简而定。如果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中查明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应改用普通程序审判。 (十三)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使用简易程序,既方便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深入调查案情,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这和资产阶级国家法律规定繁琐的诉讼程序,刁难群众进行诉讼,形成鲜明的对照。应当明确的是,简易程序只是简化了某些并不影响审判工作质量的程序,对于回避、公开和两审终审等法定的审判制度仍应认真贯彻执行。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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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常识读本

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制度是为广大劳动群众带来幸福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使劳动群众的幸福生活获得尽可能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也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生产,而是为了增进劳动者个人的幸福而进行生产。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必然具有各个时期的奋斗目标,规定这种目标的必要条件是它必须正确地概括劳动者当时和长远的利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就的大小,归根到底要以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来衡量。所以,在我们这个《读本》中,就从对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生活的分析开始来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生活。第一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个人的经济生活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生活和消费生活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个人,指的是从事社会主义劳动的个别的社会成员,而不问他所从事的劳动的具体形态是怎样的。
作为一个劳动者,他为社会主义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从社会那里取得和他提供的劳动相适应的消费品。作为一个消费者,他要求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过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主人翁地位相适应的物质生活。
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个人的经济生活,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他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从事各种具体形态的劳动。这是他的劳动生活。这种生活占用社会规定的全部劳动时间。在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有时劳动者还自觉自愿为社会劳动——如加班加点等。(二)在劳动时间之外,就是由他个人支配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所过的经济生活,就是劳动者个人的消费生活。
劳动者个人经济生活划分为这样两个方面,即“为社会”和“为自己”。这两个方面既有相一致的地方,但又有不一致的地方。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主义劳动是社会主义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是每个劳动者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劳动者个人,只有进行社会主义劳动才能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为自己消费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和劳务。所以,在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生活中不仅是“为社会”的,而且有“为自己”的因素。同时,劳动者个人的消费生活,从表面上看,纯粹是为自己的,但也包括有“为社会”的因素。例如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健康,就是他能够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的一个前提。
以上还只是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来看“为社会”和“为劳动者个人”的问题。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利益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它是由无数劳动者个人具体的利益构成的,是无数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总和。“为社会”和“为自己”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在这一对矛盾中“为自己”服从“为社会”。但这种矛盾是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
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生活
劳动是改造世界、改造自己的活动。劳动创造了人类,创造和发展人类的文明。在劳动中人的体力和智慧可以得到发展。因此人的本性是热爱劳动的。作为科学社会主义来源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杰出代表的先驱者傅立叶等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肯定。
但是在剥削阶级的统治下,劳动者的成果被剥夺,他们的创造性受压抑,他们的肉体受摧残,精神受折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的劳动,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劳动。社会主义的本性,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中增进自己的智慧和才干,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同时努力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生活状况和他们在劳动中的感受,具有同旧社会根本不同的特点。
当然,在某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个历史时期,笨重的体力劳动、单调的操作、对健康不利的劳动条件等,还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工作中官僚主义的存在,又使得本来可以做到的对劳动者个人有利的事情,事实上并没有做到。劳动条件本来可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事实上却并没有得到改善。我们中国今天就有这样的状况。在今天,法定的职工劳动时间也还比较长。每年劳动日为三百零六天,每个劳动日为八小时,而发达的国家比我们要短百分之三十左右。农业劳动者劳动时间,还更长一点。面对这种现实,一定要经过一个艰苦奋斗的阶段,把社会生产力提到一个更高的水平,才能进一步改善劳动者个人劳动生活的状况和缩短劳动时间。
劳动者个人在劳动生活之外的其他经济生活
劳动者个人生活的要求可以分做三个方面:一是生存,二是享受,三是发展——发展和表现自己的才能和个性。
劳动者个人生活的这三方面的要求,是既要在他们的劳动生活中来实现,也要在他们的消费生活中来实现。在劳动生活中,如果劳动不是那么单调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才能和个性就可以得到发展,而且也可以从中得到某种享受。随着社会主义的向前发展,劳动就越是从谋生手段向乐生要求前进。
劳动者个人劳动生活以外的时间,可以分做他的生活必要时间和自由时间。
生活必要时间是指劳动者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必须耗费的时间。比如吃饭、睡觉、洗脸刷牙、理发洗澡、治病以及上街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所耗费的时间,就都属于劳动者个人的生活必要的时间。
这个时间之所以被称为必要的,意思是说,它是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例如一个人得不到充足的睡眠时间,他的体力就得不到恢复,就不能保持旺盛的劳动能力。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时间一长就会破坏他的健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劳动者个人生活必要时间是给予保证的。但这并不是说,生活必要时间是不能减少的。在这里有一个时间浪费的问题,有一个效率的问题。例如为消费服务或经营生活必需品零售机构太少或工作质量不好,就会使生活必要时间不必要地延长。此外,某些产品(如洗衣机、现代厨房用具等)的生产和使用,就可以减少生活必要时间。
在这个生活必要时间内被消费的、劳动者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存所必要的物质资料,我们称之为生存资料。食物、衣着、住房、医药等等都属于生存资料。生存资料的种类和数量是有伸缩性的。但是,某一个特定社会中一定阶段是有一个公认的标准的,我们还应该承认有一些生存资料的数量是可以科学地规定的。例如,要维持一个人的健康,每人每天都要摄取含有一定热量的食物,都要摄取一定数量的各种营养成分。
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时间,是他可以用来进行享受活动、发展与表现自己才能和个性的活动时间。
在自由时间内消费的、与劳动者个人的享受活动相适应的物质资料,我们称之为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
劳动者个人首先要求获得的是生存资料和生活必要时间。这个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之后,他就会进一步要求得到日益增长的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要求获得比较多的自由时间。
保证劳动者获得生存资料的途径,是增加生存资料的生产,使生存资料的增长和人口增长相适应。一国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保持生存资料与人口相适应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任何时候,生存资料都是居首要地位的,它的生产是劳动者个人经济生活的基础。在生存资料还不十分充裕的情况下,更要重视这一点。
但是,社会在生产更多的生存资料的同时,就要适应劳动者个人的需要,增加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生产。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同时物质资料生产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主义生产的发达还可以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结果:
第一,可以使得社会拿出比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来发展消费服务业和商品零售业。这种发展可以减少劳动者个人的生活必要时间,增加他们的自由时间。
第二,可以使得社会用比较少的劳动来取得同原先一样多甚至更多的产品,因而有可能普遍减少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时间,增加自由时间。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标志,不只表现在产品的日益丰富上,也表现在产品的构成中享受与发展资料比重的增加上和劳动者个人自由时间的增加上。同时我们要看到,由于卫生和医疗工作水平有待于很大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能够很好解决,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也不充分,在生存问题上有许多课题还没有解决,所以不能认为生存问题的解决是有尽头的。
上面所说的,除了劳动生活之外,劳动者家庭中不从事社会主义劳动的成员和劳动者个人所遇到的问题,大致上是相同的。对前者来说,他的全部时间有的只分为两个部分,生活必要时间和自由时间,但他们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同劳动者个人一样,也包括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三个方面。
本章执笔:张朝尊 曹若贤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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