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2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科技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专题讨论

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决策中的作用
童大林 杨浚 吴明瑜 林自新
在我国新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中,特别强调各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的决策必须重视科学技术的因素。这就把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要性提到了应有的高度,大大加重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提出这样的要求,是正确地反映了当代的一种世界潮流——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越来越深刻地改变着世界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发展面貌,同时也是认真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
(一)
三十年来,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相比,出现了新的特点。
第一,当代科学技术正在迅速改变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科学技术已经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无论是物质生产领域,还是人们的生活领域乃至人们的思维生活,都是越来越受着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
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当然最重要最广泛的是对物质生产活动的各种影响。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不断发展的因素。由于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已远非昔比,传统工业不断得到改造,新兴工业如雨后春笋兴起。国际市场上的商品竞争,越来越依赖于技术上的高低,也就是决定于技术上的竞争力。企业的盛衰兴亡也与它的科学技术能力密不可分。
科学技术对于生产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除了一项项具体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上的应用外,更重要的是对宏观的经济决策的深刻影响。现代社会的经济建设,不仅是规模日益宏大,而且在经济内部各产业之间,经济建设与社会生活其他各方面之间,都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比如工业的布局,就需要考虑到一系列条件:资源的蕴藏量和开发的可能,资源的特点,工业所需能源供应的可能,交通运输能力,技术能力,市场预测,还需要考虑到建设地点的安全(如有无地震、泥石流、洪水威胁等),城市发展的规模,劳动力的来源,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环境污染,等等。正因为这样,要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特别是象长期发展的战略设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产力的合理配置,等等,都必须考虑科学技术的因素,都必须把科学技术因素与经济因素密切结合起来考虑,才有可能使经济决策既符合经济规律又符合自然规律。
现代科学技术对物质生产活动以外的社会生活其他各方面的影响也是空前深刻的,并且还在不断加强它的影响。人们的衣、食、住、行、用,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科学技术与国防的关系也是人所共知的。军事的需求从来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力,而科学技术的成就又是军事实力的重要方面。现代社会里,即使如外交这种传统的政治领域里的事务,也越来越离不开科学技术。
由于各种现代化的视听工具的出现,人们接收和交换的信息量大大增加。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已经出现了由电子计算机代替人类某些脑力活动的可能。电子计算机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思维活动的影响,将会日益增长,日益深刻化。
自然科学的发展,也给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基础。比如,系统论、控制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哲学研究利用信息论的成果等,都给经济学、哲学带来了新的生气。
第二,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处于高速的运动之中。
人们可以看到,在国际上,生产技术不断进步,设备更新越来越快,新产品层出不穷,市场行情瞬息万变,资金、信贷的周转频率越来越高,竞争越演越烈。生产节奏的加快,也要求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从而引起社会各方面都要提高工作效率。比如,为了缩短往返时间,交通工具日益向高速化发展,高速公路、高速列车、超声速的喷气客机陆续出现了。在各种事业的管理工作中,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高速化,要求人们正确地预测它们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发展速度,以便及时制定正确的对策。
对于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高速发展,要正确作出预测,当然要考察许多方面的因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可以说,没有准确的科学预测,也就难以得到准确的经济发展预测和社会发展预测。
预测科学技术的发展当然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科学研究属于探索性创造性的工作。在历史上许多重大发明和发现,也确实没有被人们所预料到。
然而预测又不是不可能的。如果由于困难而不去预测,当然只能是听其盲目发展。如果认真进行研究,及时掌握发展趋势,不断调整预测结果,还是可以作出有价值的预测的。
最近二三十年来,由于科学和技术的相互渗透,许多科学成果转化为工程上应用的技术的周期缩短了;由于长期以来对于科学技术史的研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加深了认识,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作的预测也就有了更为科学的依据;还由于新发展起来的多种多样的预测方法,以及出现了电子计算机这种技术手段,预测的准确性大为提高了。
第三,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出现了生态恶化、环境污染、社会公害等严重问题。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初期,人们就对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出现感到严重忧虑。许多科学家呼吁制止军备竞赛,一些正直的科学家申请退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但军备竞赛仍有增无已。
五十年代后期,在许多国家里,普遍发现现代工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废水、废气、废物等正在越来越严重地毒化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以后又进一步认识到地球上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态条件正在日益恶化。由于过度采伐森林和滥用水资源,沙漠面积不断扩大,水土流失面积迅速扩展。而且许多不可再生的能源、矿物资源过度消耗。这都向当代社会和世界经济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至于遗传工程研究,可能造成人造细菌有意无意从实验室逸出;微型计算机广泛进入行政和管理领域可能造成新的失业;借胎怀孕和人工授精或许产生社会伦理道德的新问题,等等。这些正在引起人们的深思。
对于这种种严重的问题,人们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就此停止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出路在那里呢?这就需要把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起来,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遵循正确的政策指导,同时也要求科学技术为制定正确的经济决策和社会决策服务。
(二)
怎样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决策中的作用,需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以及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共同努力。
从经济生活所遇到的问题来看,当前有以下一些课题,亟待科学技术工作者同有关方面共同加以研究。
经济、社会发展远景规划的研究
这种规划应当是指导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蓝图,是我们国家的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在二十年内实现按人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两个倍增的战略目标。如果到时全国人口达到12亿左右,全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将相当于12,000亿美元上下。要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战略目标,有许多重大的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比如,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我国的经济结构应当朝什么方向变化?12,000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大约相当于美国1972年国民生产总值,我国的产值构成同美国当时的状况将会有什么不同?哪些产业的产值我们可能超过他们,哪些又不可能达到他们当年的水平?我们需要优先发展哪些产业?为着实现两个倍增的目标,在全国应当怎样合理地配置工农业生产力?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起什么样的生态环境的变化?怎么预防可能产生的生态恶化的问
题?显然,要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必须同时从科学技术的角度进行预测和分析研究。甚至可以说,没有必要的科学技术的预测,是不可能制订出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的。
技术政策的研究
制订一个正确的技术政策,必须充分考虑与这个技术领域相互影响的各个方面,包括其他科学技术以及政治的、经济的、自然的、社会的各个相关的方面。孤立地考虑某种因素必定会发生问题。任何技术政策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要求我们比较准确地预测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景。
一般来说,采用先进的技术,在经济上往往会得到较好的效益。但又不尽然。由于投资能力达不到,技术能力不足,或者能源、原材料、交通等条件不具备,往往采用先进技术,经济效益并不好,甚至更差。同时,在我们国家里,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很长时期里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很长时期里仍将是多层次的技术结构,也就是说,手工劳动、半机械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将会是并存的局面。
制定技术政策时,要有多种方案进行比较。确定某种方案后,也还要有多种备用方案,以备客观情况发生意外变化时,可以从中选择相应的代替方案。任何一项好的技术政策必定是具备良好的反馈调节能力的政策。它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从不同方面得到各种反馈信息,并且据以恰当地调整政策。如果一项技术政策缺乏这种能力,就很容易变成僵化的政策而造成失误。
市场预测
过去我们长期忽视了市场的作用,因而也就忽视了市场预测的意义。企业经营如果不从事市场预测,就不可能指导生产的发展。从宏观经济政策来看,市场预测也同样是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没有市场预测也就无从反映生产的目的性。
从消费品生产来说,市场预测要从经济的角度研究社会购买力增长速度、商品供应来源和数量质量、价格的变化、人们对消费品需要的变化,同时又要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去研究产品设计的变化、发展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的可能、成本的变化等等情况。
生态环境的保护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前进的。发展前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类不断改造生态环境的过程。从来不会有一个凝固不变的生态环境。但是这种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利用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如果开发利用自然的速度超过了一定条件下自然界所能承受的限度,那么就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比如矿藏的开发,水资源的利用,水利设施的建设,荒地的开垦,森林资源的利用,山坡丘陵的开发,城市建设,等等,如果没有按照自然规律办事,违反科学,必定会深受其害。
然而在什么条件下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怎样避免和防止?必须根据各个地方的不同情况,各种建设事业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作出具体的剖析。然后据以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
(三)
如果说,对于科学技术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今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那么,相比之下,对于科学技术在许多重大的社会决策中的作用,应该说今天仍然远未引起各方面的必要的重视。
从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在粉碎“四人帮”
以后,已经从大动乱走上全国的安定局面。但是在前进中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包括许多新的社会管理问题。要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改革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例如,城乡结构与城乡建设问题,劳动结构与就业方向问题,教育结构与教育改革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社会福利问题,医疗保健与人口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等等,都需要探讨科学技术发展可能给予的影响,努力避免在决策中违反自然规律。
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是众所周知的。特别是新兴中小城市的发展规划问题已提到日程上来了。现在,乡村建设又成为迫在眉睫的事了。农村商品经济比重不断提高,农村企业日益发展,农民住宅建筑大幅度增加。究竟怎样建设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工业?怎样合理利用农村土地?农村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的来源如何?农村的能源和交通怎么解决?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没有科学技术的指导,那么用不了多少年,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教育与卫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又是人民的基本需要的重要方面。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中小学有了很高速度的发展。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改革?在教育工作中利用现代视听工具可能达到什么样的规模?它将对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怎样加强职工的技能训练?怎样促进终身教育制度的建立?未来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会有什么变化?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课题。三十年来,我国人民的平均寿命大大延长了,它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反映了我国医疗科学技术达到的成就。在新的形势下,卫生工作也遇到新的课题。现在更需要在普遍提高人民体质、保护劳动安全和控制人口增长率方面作出努力。当然许多发病广泛的严重疾病的防治,仍然是医疗技术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本文中我们所提出的经济决策和社会决策的课题,远不是全面的,不过是抛砖引玉,企图引起各方面人士的广泛注意,特别是希望引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注意,积极主动地参与这方面的研究和讨论。
(注:本文所说科学技术,除有特别说明者外,都是讲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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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事诉讼知识(十一)

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心,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形式。所谓公开,就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再行调解、征询原被告双方最后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审判活动要向当事人公开,如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让他们作好到庭陈述和辩论的准备,保证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二是审判活动要向社会公开,开庭前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并报道有关审判活动的情况。
公开审判能够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审判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改进审判作风,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审判可以带动合议、回避、辩护等各项审判制度、程序的贯彻执行,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情,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公开审判也是向广大群众进行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主要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名誉,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所谓“隐私”案件,就是指涉及两性关系或奸情等方面的案件。凡有隐私情节的,依法均不得公开审理;如果事先没有掌握隐私情节,在公开审理时才发现的,可立即休庭,另行安排时间不公开审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不要叙述隐私的具体情节,不使用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词句,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考虑到离婚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有隐私情节,有的当事人对公开审理有种种顾虑,有的公开审理有副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周道鸾 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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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事诉讼知识(十一)

《岛夷志略校释》出版
元代汪大渊青年时代曾乘我国商船远航东南亚和印度洋沿岸各地。归国后他将旅途见闻写成《岛夷志略》一书。它是研究古代航海交通、东南亚史、中外关系史的一部重要史籍。但原书中的地名和许多事物名称,今天已不易识别;书中内容也有不少混乱和错误的地方,不易辨读。过去中外学者做过不少研究与考释,但是遗误仍多。苏继庼先生花了十多年的时间,于一九六五年完成了《岛夷志略校释》初稿,对书中的地名、人名、物名等难解的地方作出探源溯流的详尽考释,提出了不少很有见地的见解。一九七三年苏继庼先生不幸逝世。现由中华书局编辑部将他的稿子整理成书,作为《中外交通史籍丛刊》的一种出版。
(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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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江 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重大成果。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相继公布了一些民事、经济等实体法,为了保障这些法律正确实施,很需要一个共同适用的程序法。所谓程序法,通俗点说,就是进行诉讼的工序和手续。长期以来,不仅民事审判人员常苦于无章可循,人民群众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也往往投诉无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公布,既可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又能使人民群众了解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自觉地遵守法律。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但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些特点。不仅在写法上概括性大,纲领性强,层次不多,条文较少(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条文最少者之一),除必要的法律专用名词外,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进行表述,便于一般群众看懂和掌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反映了我国的现实,又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具有概括性、继承性和现实性。
从老解放区开始到建国后的这几十年来,我们积累了不少好的民事审判经验和做法。这些做法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党的思想作风有紧密联系,带有很大的独创性。对于那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都作了突出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院调解 用调解办法处理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就倡导法院用调解办法解决民事纠纷。解放后,继承了这一传统。目前,民事案件约有60%到70%是经法院调解解决的。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调解作了充分肯定。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贯彻着重调解的精神。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事案件贯穿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在第一审程序里专门规定了一节,在第二审程序和其他有关章节里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明确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审判人员虽然要作一些说服工作,但不能有丝毫强迫。为了使调解能够尽快达成协议,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但是,调解毕竟不能解决所有的民事案件,其中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判决。过去曾经发生过片面追求调解数量的现象,对于一些调解无效的,久调不决,不仅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造成矛盾激化。
在外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没有调解的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从内容和做法上也和我们迥然不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着重调解,是我国处理民事诉讼独有的方针和做法。
人民调解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原则以及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的关系等都作了规定。在建国前的老解放区里,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大量的民间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使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全国解放后,继承发扬了这一优良传统。1954年公布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1980年全国已有81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据统计,1980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民事纠纷,约为到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的10.8倍。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尽管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内,又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由于它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一道防线,许多民事纠纷通过它解决,大大减少法院的压力,避免法院民事案件出现拥塞现象,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它作了专章规定。为使这一具有生命力的群众性组织更加完善和发展,我国正准备对人民调解组织制定新的单行法规。
便民原则 在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以及严明诉讼秩序的同时,要尽可能地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始终。五十年代初,为了克服某些法院的衙门作风,便利群众诉讼,有的县法院曾设立巡回法庭到各区镇巡回审判,就地解决纠纷,受到群众欢迎。就地审判既可以免除当事人跑路、误工、食宿花钱,又可以广泛地向当地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和正确的处理。有的群众曾对此赞扬说:“过去衙门口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在人民法院下乡来,狡猾抵赖吃不开”。在新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继续保持了这一便民的好传统。例如,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争议,法院可以及时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则上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但考虑到有些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者可以口诉,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然后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上述这些做法,尽管给法院增加了麻烦,却给当事人减少了困难。
从总的方面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结构严密,是一部切实可行的程序法。但是它毕竟是我国建国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定得十分完备。今后通过试行检验,定会逐步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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