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自觉“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
——重温《实践论》
王贵秀 张显扬
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怎样使我们的思想和工作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改造(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历史转折时期,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同样一种现象、一件事情,往往有很不相同的看法,甚至根本对立的看法。这种不同的看法,如果是属于路线方针的问题,那就会导致原则性的分歧,有的人甚至会发展为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的怀疑动摇,以至公开对抗或者阳奉阴违。要解决这个问题,使我们的革命事业取得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这是革命发展的伟大转折时期必然提出来的问题。
四十五年前,毛泽东同志写作《实践论》,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历史已经证明,那时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很出色的。《实践论》在总结中国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手中强大的认识工具。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我们运用它,消化历史经验,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统一和提高了全党的思想认识,从而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以及建国以后一系列伟大斗争的胜利,准备了思想条件。今天,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学习这篇著作,把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这一重要任务,提到应有的位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历史责任,是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其中就包括了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实践论》指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的任务: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改造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这里清楚地告诉我们,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所谓改造主观世界,就是改造认识能力,也就是改造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
《实践论》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系统阐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包括认识的来源,真理的标准,认识过程的辩证法,认识的能动作用,认识的目的,等等,其基本精神,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使主观和客观达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主观和客观相分裂,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和右的错误。正如学习逻辑学的目的在于提高逻辑思维能力一样,学习《实践论》,学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直接目的也就是为了改造(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就是说,我们不能满足于背诵基本原理,只解决一些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而要注重在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上下功夫。
应该承认,在对待这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重要问题上,我们确有许多需要记取的经验教训。建国以来,我们不止一次地提倡学习《实践论》,提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教育,但是,往往成效甚微,有时甚至收到了相反的效果。这是为什么呢?原因之一就是,我们虽然口头上大讲《实践论》,实际上却离开了它提出的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的宗旨。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总结的历史教训。
我们党历来重视思想建设,重视改造主观世界或改造世界观,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有成效的。但为什么建国以后一段时期,主要是1957年以后,在改造世界观问题上没有象延安整风时期那样收到应有的成效?我们认为,除其他原因外,这是同对改造世界观或改造主观世界作了片面的、狭隘的以至错误的理解分不开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一讲改造世界观,改造主观世界,就等同于改造资产阶级或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而改造认识能力、改造思想方法的问题则被忽视。
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所谓改造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其依据是什么?就是说,是按照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来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还是按照领导者的主观意志来改造别人的主观世界?《实践论》所教导的,当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出现过相反的情况:当对客观形势作出错误的论断并在这种错误论断的基础上作出错误决策的时候,凡是对这种错误论断和决策持有疑义的同志,都被指责为资产阶级思想意识的代表者。本来是任何人包括领导者在内,一旦他的主观和客观相分离、相割裂,就应该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使之符合于客观世界,并且贯彻到行动中去,改变自己所作出的错误论断和决策(这种情况在复杂的革命发展过程中是毫不足怪的);结果,反而要人们按照这种错误论断和决策来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们不会忘记,曾有一段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造世界观,改造主观世界,被归结为“破私立公”、“斗私批修”、“灵魂深处爆发革命”,而所谓“公”,又被归结为一个“忠”字。这些东西,还曾经作为“文化大革命在思想领域中的根本纲领”,作为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要点”之一大加宣传,向人们灌输。于是,改造世界观,改造主观世界,实际上变成了培植愚忠观念、强化个人崇拜的手段。结果,越改造,离马克思主义越远,离客观规律越远。
我们强调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当然不是要否定改造思想意识的重要性,也不是要否定思想意识对认识能力的影响,而是要说明:在一般意义上,改造主观世界,不只是改造思想意识,还应该而且必须包括改造认识能力;在特殊意义上,即在认识论意义上,改造主观世界,就是改造认识能力,改造思想方法,不应该用改造思想意识来混淆、冲淡以至取代改造认识能力。列宁曾经说过,象“利己主义”这类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这种政治伦理的东西,“根本不是认识论的范畴”,把这种东西扯到认识论上来,“是驴唇不对马嘴”。(《列宁选集》第2卷第140页)思想意识问题和认识能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紧密联系着的,不能截然分开,而且思想意识如何,对认识能力会有这样那样的影响。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各有其特殊的解决方法,不能把它们混淆起来。分清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比如,我们有些同志经过长期的革命锻炼和思想意识的修养,牢固地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可以说,也应该说,他们改造思想意识的问题基本解决了(有人以后又变了,那是另一个问题),但是,他们(至少是其中一部分)改造认识能力的问题可能还没有解决,有的甚至基本没有解决。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同志对事业忠心耿耿,结果却犯了错误,他们也常常因为这种矛盾而苦恼。其实,他们的错误,并不是或主要不是由思想意识的毛病造成的,而基本上是认识问题,思想方法问题,亦即认识能力的问题。对于这部分同志来说,要认识和纠正自己的错误,主要应该审查自己的思想方法,在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上下功夫,使自己的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而不应着重检查思想意识,否则,就是文不对题,如同治病用错了药方一样。当然,确实也有一些人所以犯错误,主要不是思想方法问题、认识问题,而是由于思想意识上的问题造成的。其中有的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极端个人主义作祟,被糖衣炮弹所打中,而犯严重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这样的人来说,已经远远不是改造认识能力的问题。我们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反对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斗争,进行反腐蚀的斗争。在目前,对此要有足够的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但是,就全党来说,从绝大多数人来说,改造认识能力的问题,无论如何不应忽视。而且也只有不断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端正思想方法,我们才能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所谓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改造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而代之以辩证唯物论的思想方法,“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以及其他著作中所作的分析,一切主观主义,包括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都是以主观和客观相分裂、理论和实践相脱离为特征的。经验证明,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这两种形式的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都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障碍,必须加以改造。具体说来,它们有三个共同特点。第一、二者都是照抄照搬。不仅教条主义是如此,经验主义也是如此。所不同的只是,教条主义主要表现为照搬一般理论原则,不能把它们同具体实践切实地结合起来;而经验主义主要表现为把自己的局部经验、一时一地的经验夸大为普遍真理,到处套用,轻视一般的理论原则。第二、不论是用教条主义方法还是经验主义方法观察事物、处理问题的同志,都对当前从事的工作和具体实践不作调查研究,不管出现了什么新情况新问题,事情多么复杂,总是习惯于“老一套”,爱用老办法,一旦发现老办法不灵了,就会怨天尤人。他们不去审查自己的思想方法,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反而去责备别人。第三、主观主义常常和官僚主义结合在一起。这就更加使得他们难于觉悟到改造自己认识能力的必要性。
改造认识能力,克服和避免主观主义,是全党和每个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长期的共同任务,决不是少数人的、短时间的事情。过去,有一个传统的观点,认为主观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方法,似乎只有小资产者或受了小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人才会犯主观主义错误。事实证明,这个观点的真理性是不完全的。小资产阶级,由于经济地位的局限,目光短浅,眼界狭窄,固然容易犯主观主义错误,但是,无产阶级也不是天生的马克思主义者,注定不会犯主观主义错误;而且,即使是马克思主义者,包括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也难于完全避免主观主义。这是因为,主观主义不仅有阶级根源,社会历史根源,还有认识论根源。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就是主观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客观世界充满着矛盾,而且在每一个具体场合,这些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时候,或者说在和客观世界打交道的时候,只要对这些矛盾缺乏必要的知识(在从事一项新的事业的时候,这种情况是常有的),或者虽然有了这种知识,但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其他种种原因而不能很好地处理某些矛盾,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思想脱离实际,而陷入主观主义。无产阶级由于它的社会经济地位,没有小资产阶级的那种局限性,就这一方面来说,它比小资产阶级有极大的优越性,但是,这并不能使它摆脱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因而它也就不能完全避免主观主义的错误。在这里,无产阶级同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一切阶级的区别,不在于会不会犯这种错误,而在于它能比较少地犯这种错误,一旦犯了这种错误,也能够依靠马克思主义的远见卓识自觉地予以纠正。而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在于它能够用辩证唯物论作指导,不断地自觉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
思想方法问题,认识能力问题,无论对党还是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问题。思想方法是否对头,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工作的成败和好坏。我们的各级干部肩负着带领人民群众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历史重任,应该刻苦学习,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自觉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确实克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的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使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有一个根本性的提高。这样,我们的事业就一定会顺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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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让法律女神抬起头来
林放
看一看最近报上揭露的北京、广州、福建几件经济犯罪案,很值得我们深思。这些案犯,作恶多年,为什么在此以前,都能逍遥法外,有恃无恐呢?就因为有些领导干部的思想还没有统一到依法办事的轨道上来。以沿海的一个省辖市为例,去年1至10月查获的走私贩私案在千元以上的77件,万元以上的5件,都只是没收、罚款、放人了事,没有一件依法惩处;甚至一件获利20万元的大案,也仅是罚款,却放了人。这样的软弱,就使得沿海一些走私“老虎”和获利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暴发户长期逍遥法外,继续作案。因此统一思想,依法办事,依然是关系到治与乱的大问题。
为统一思想,必须排除各种干扰。现在有些什么议论干扰了有法必依呢?可以略举几种:
一是“要区分两类矛盾呀”。这是个大帽子。不错,我们处理任何问题都要过细地区分两类矛盾。但也得知道,我们的法律本身就体现了这种精神,不能离开法律另立标准。毛主席说,“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可见借口“内部矛盾”纵容犯罪分子的议论是站不住的。
二是借“思想认识问题”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果真是这样的吗?我们看到几件大案,那些犯罪分子总是千方百计、精心策划、钻法律的空子,能说他们不懂法律?能说他们仅仅是“思想认识问题”!
三是“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犯罪分子中确有一些人参加革命若干年,在敌人面前没有倒下去,却中了糖衣炮弹。我们承认这个事实。但在法律面前又应如何呢?是“人人平等”还是容许特殊公民?封建时代的诸葛亮还能“戮马谡以谢众”,并且自贬三级,辞丞相职,难道我们的法律还比不上诸葛亮的法律吗?
我敢说,不排除上述几种思想干扰,法律女神是抬不起头来的,有关领导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打击经济犯,只有让法律说话,听法律的话,才能贯彻党中央打击经济犯的决心。
(原载《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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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治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好经验
孙起孟
政治协商,总的说来,是处理政治关系的一种方针和方法。
简单地回顾一下我国近四十年来的政治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政治协商具有不同的实质。
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后,我国曾举行以国民党为一方同以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力量为另一方的政治协商会议。那时的国民党,在蒋介石的主宰下,采取了坚持独裁和消灭共产党的方针,共产党则联合民主力量采取和平团结建设新中国和保卫人民权利的方针。在这样的具体条件下,政治协商不可能不是一场尖锐复杂的政治斗争即阶级斗争。这次政治协商会议以国民党反动派的破坏而告终。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成就,实则不然。有两点收获是可以肯定的。其一,国民党反动派的真面目被彻底揭露了,丧失了他们在人民中间仅有的一些政治资本,使人民懂得,除掉推翻帝国主义的走狗蒋介石国民党及其帮凶,再无其他出路。其二,为新中国实行人民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提供经验,作出准备。1949年,在战胜了美国帝国主义所援助的国民党反动政府之后,中国人民就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恢复了政治协商,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解放后,政治协商的性质和规模都有新的发展。在1949年至1954年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它的地方委员会分别执行全国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治协商的活动,在全国规模上被推行和组织起来。这一期间的政治协商,实质上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职权的一种重要方法。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它仍旧将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仍旧是一个协议的机构。国家大政方针仍旧先要经过它的协议,再由政府根据前面所报告的宗旨和方针施行。”(周恩来:《关于中国人民政协几个问题的报告》)事实上,在此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在讨论通过法律法令或作出重要决定之前,有许多事情都是提到全国政协来进行协商的。当我国尚未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资本家阶级还存在的时候,作为实行人民民主方式的政治协商,在涉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利益矛盾的问题上,不能不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在这一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一意义上,这样的政治协商曾经是我国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政治协商的这种特征,随着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而宣告消失。原工商业者已经进入了劳动者的行列。他们和工人、农民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矛盾。这就使新的历史时期的政治协商转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上来,经过交换意见,展开讨论,使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胜利实现积极服务。
我们的国家,正在朝着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宏伟目标迈进。政治协商,已经并将继续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表现其愈来愈明显的作用。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政治协商这一优良传统,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实行这个原则的时候,就不致于流于形式主义乃至实质上的专制主义,因为这样的表决是在事前经过充分思想酝酿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我国的政治实践表明,领导者提出的有关方针政策的拟议,常因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而得到补充、修正和提高。坚持实行政治协商,一方面无损于多数决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可以真正做到尊重少数,使少数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不被湮没而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政治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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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农商关系的学术讨论
最近在太原市召开的全国农商关系学术讨论会,着重谈了三个问题。
关于农商关系的实质
一种意见认为,农商关系就是商品交换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农商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或者说是工农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农商关系的实质是生产和流通的关系。第四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的农商关系,是城乡合作、互助互利的平等关系。当前我国的农商关系,在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存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大量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当前农商关系的新问题
当前农村商业的新特点主要有四个。
(一)由于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生产单位变小了,商品交换的单位比过去多了;由于开展多种经营,商品的数量、品种比过去多了;过去农民交售商品的时间地点由商业部门指定,现在出售农产品的时间地点由农民自由选择,因而购销业务更加分散,头绪更多。
(二)交换双方都注重经济效益。
(三)农村商品供求结构起了新的变化。由于农业生产单位变小,大型的农业机具销售量减少,中小农具和化肥等需求量增加。随着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生活资料需求结构开始由过去的“吃、穿、用”变为“用、穿、吃”,高档商品(自行车、缝纫机)已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四)随着农副产品商品率大大提高,农民要求有一个可靠而稳定的销售市场,需要商业部门大力收购;另一方面,农民出卖农副产品以后,又需要买比过去更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要求商业部门组织更多的工业品下乡。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某些社会紧缺的商品,国营商业收购不上来,某些盲目发展的找不到销路的大宗农产品,涌向国营商业部门,收购上来,卖不出去;
(二)商品比价不合理,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也不合理,同一种商品在国营商业部门是一个价格,农贸市场一天几个价格,管理上带来许多困难;
(三)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从生产到销售,面向农村还很不够,农村商业网点及服务工作还不适应当前的需要。
农村商业如何适应新的形势
一些同志认为,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稳步改革农村商业体制,实行以国营商业为主,国营、集体经营、个体经营多层次的商业结构。许多同志提出,要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问题,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二是端正农村国营商业的经营思想,改进商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农村国营商业要努力为生产服务,为消费服务。要对农村商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懂得商业的性质、任务和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责任,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必要的群众监督。 (何林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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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岑仲勉遗著《金石论丛》出版
岑仲勉是我国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他长期从事隋唐史的研究,对史料和史籍的整理也都有贡献。《金石论丛》编成于二十一年前,现在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本书通过对金石铭刻内容的考证,校正了史书记载中的衍误之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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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中国刑法史》即将出版
广西人民出版社即将出版的《中国刑法史》,是北京大学教授蔡枢衡潜心研究二十年的结晶。它不是简单地叙述犯罪、刑罚和刑法的历史,而是广采古史传说及考古学中的新资料,通过对婚姻、家庭、亲属、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国家的发展历史的叙述与分析,讲清了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四种所有制和四个刑罚体系的更迭情况,从一个侧面丰富了社会发展史。(邝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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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一批介绍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新书即将出版
为了配合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的公布试行,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法律出版社即将陆续出版有关民事诉讼法知识的书籍。这些书有《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修订再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讲话》、《民事诉讼法通论》、《民事诉讼法问答》、《怎样当好执行员》、《继承法讲话》、《继承法问答》、《民事调解故事集》。同时还将出版一批外国有关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规、专著,这些书是《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匈牙利民事诉讼》、《英国民事诉讼》。(钟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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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清朝命案选》即将出版
该书取材于清朝宫廷司法档案,共选案例十七篇。其中如《薛尚书抗命斩太监》、《寿州城巨案震朝野》、《山阳县赃官设毒计》、《兄代弟主犯三易人》等,都是清朝各个时期发生的大案要案。
该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钟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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