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郭老与《十批判书》
石西民
《十批判书》与《青铜时代》两本研究中国古代历史的学术著作,著名史论《甲申三百年祭》,都是抗战后期郭沫若同志在重庆撰写的重要著作。那时,郭老不但作为一面光辉的旗帜,团结鼓舞进步的文化力量投入抗日救国和争取民主的伟大斗争,而且以旺盛的精力,在从事历史剧和其他方面的文艺创作的同时,完成了这批科学史学论著,为中国历史研究留下了一批弥足珍贵的财富。郭老曾十分感奋地说:“重庆时期,是我的第二个青春时代”。当年我作为一个听众,曾经多次听过郭老在重庆的学术演讲,对于他的雄辩,至今印象极深。我由于当时在《新华日报》社工作的关系,郭老的好些学术论文都在党的《群众》周刊和《新华日报》上刊登,因此又是最先能读到他的论文的读者。我对郭老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新史学的建设上所做出的贡献,由衷地感到崇敬。毛泽东同志在给郭沫若同志的信中曾高度评价说:“你的《甲申三百年祭》,我们把它当作整风文献看待。”还说“你的史论、史剧有大益于中国人民,只嫌其少,不嫌其多”,并勉励郭沫若同志“继续努力”。
《十批判书》与其姊妹篇《青铜时代》,是郭老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的极其重要的著作。以我看来,1930年出版的郭老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的开始,引起史学界极大的震动,开展了一场规模很大的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论战,其影响之深远,仅从资产阶级的所谓“新史学”由此而日趋衰落,暗淡无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新史学研究工作的蓬勃发展而言,郭老的摧廓和带头之功,是全国学术界所公认的。而《十批判书》与《青铜时代》这两部著作,则正如郭老自己所说,是在他十多年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互相探讨辩难的激发下写出来的。它们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史学研究的深入。
郭老在《十批判书》中突出地表现出了他的优良学风。首先是他那种严格要求自己的自我批评精神。《十批判书》的第一章就是《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第一句话就说:“关于秦以前的古代社会的研究,我前后费了将近十五年的工夫,现在是达到了能够作自我批判的时候”。他对自己过去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作了严格的自我谴责,他不囿于自己在古史研究上已取得的成就,不计较个人利害得失,追求真理、服从真理,这是多么感人的治学精神和气度。其次郭老在史料的搜集、研究等方面,付出了长期辛勤的劳动,打下了坚实的研究基础。这方面正如他自己所说:“秦汉以前的材料,差不多被我彻底剿翻了。考古学上的、文献学上的、文字学、音韵学、因明学,就我所能涉猎的范围内,我都作了尽我可能的准备和耕耘。”再有郭老在研究方法上也有创新,他先求对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进行“明确的清算”,“有了这个结论,周秦之际的一个学术高潮才能得到说明;而那个高潮期中的各家的立场和进展,也才能得到正确的了解”。郭老还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从古代诸家学说的相互联系和比较中,把握和揭示诸家学说的立场和实质,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总之,《十批判书》这本著作所反映出来的优良学风,以及书中许多独到而新颖的学术创见,都使人感到耳目一新。斯人已去,遗范长存,郭老这种优良学风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继承。
对于周秦诸子的思想学说,历来就有不同看法,今后也还会有许多讨论。谁都不能够说郭老在这方面的研究达到了顶点,他的论断已经成为永久的定论。不是的,都不是的。尽管郭老的一些重大论断,如对中国封建制度形成的时代界限的判定,已被广大学者与人民所接受,成为主流,但他从不因此而强加于人。
不可讳言,郭老较长时期,特别是在《十批判书》中,本着他一贯严肃的治学态度,赞扬了孔子。他曾经说:“假如说我有点袒护孔子,我倒可以承认。”接着又说:“我所见到的孔子是由奴隶社会变为封建社会的那个上行阶段中的前驱者。我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袒护’他。”郭老明明知道他的这种看法和当时许多人的看法多少有所不同,也明明知道他赞扬孔子会使一些友人“更加瞠惑”,但他仍“鼓起了很大的勇气”,“不想畏缩”。这是为什么呢?他曾经说明:“我所采取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在这个立场上我仿佛抬举了先秦儒家,因而也就有人读了我的书而大为儒家扶轮的,那可不是我的本意。先秦儒家在历史发展中曾经起过进步的作用是事实,但它的作用老早变质,它的时代也老早过去了。这如爬虫时代一去不复返的一样”,如果“在今天依然有人在怀抱着什么‘新儒家’的迷执,那可以说是恐龙的裔孙——蜥蜴之伦的残梦。”由此可见,郭老对包括孔子在内的先秦儒家的根本立场和态度不是很清楚的吗?
孔子作为一个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大古籍整理者,在中国文化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恐怕没有人能够一口否定。范文澜同志与郭老尽管在西周社会制度性质上长期各执一说,但对孔子的历史评价却无差别。另几位史学家侯外庐、杜守素、纪玄冰在他们合著的《中国思想通史》中,尽管对墨子的评价与郭老完全相反,对孔子思想的评价也各不相同,但他们也认为,“孔子活动于古代国民行将出现的春秋末世,其思想有着空前伟大的意义”。
有人说,“五四”运动不是提出了“打倒孔家店”吗?郭老赞扬孔子,不是倒退行为吗?这使我想起郭老自己的一段话。当友人担心他对孔子的这种评价是否会是替旧势力张目时,郭老坚定地说:“不能因为世间上有一种歪曲流行,而另外还他一个相反的歪曲。矫枉不宜过正,矫枉而过正,那便有悖于实事求是的精神。”“五四”运动扫荡封建意识和封建势力,无疑具有极大的时代意义。当时提倡白话文的胡适最先提出了“打孔家店”的说法,而后衍变成“打倒孔家店”的口号,这一口号当时确实发生了积极的鼓动作用,但也有片面性的消极一面。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批评的,那种资产阶级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好就绝对的好,一切皆好,坏就绝对的坏,一切皆坏,是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精神的。毛泽东同志曾经要求全党“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郭老正是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把郭老从学术上评价孔子与“五四”运动的反封建对立起来,未见其当。
对于法家,郭老在《十批判书》中做了很深刻的分析,他对前期法家的进步作用是充分肯定的。他认为,说秦汉以后的中国政治舞台是由商鞅开幕都不算夸诞。郭老对前期法家的好评莫过于吴起,他认为吴起的霸业如在楚国成功,后来统一中国的功名恐怕不必一定落在秦人手里。但是郭老对后期法家特别是对韩非却非常憎恶,他称韩非为法术家。他区别法与术,法是成文法规,是公之于民的,而术则是人君驾驭臣民的权变,亦即人君南面之术,是和法不两立的东西。郭老在日记中记下了读《韩非子》中《五蠹》、《显学》之类文章时那种发自内心的反感。他曾说,照韩非之主张,他只要三种人,一种是牛马,一种是豺狼,一种是猎犬。牛马以耕稼,豺狼以战陈,猎犬以告奸,如此而已。郭老把韩非子的“术”归纳为七种:一、权势不可假人;二、深藏不露;三、把人当成坏蛋;四、毁坏一切伦理价值;五、厉行愚民政策;六、罚须严峻,赏须审慎;七、遇必要时不择手段。除此七项还有广设耳目一条在外。凡是读过韩非著作的人,恐怕很难说郭老列举的七条是强加于古人的。
不可否认,郭老在《十批判书》中对秦始皇的评价有明显的片面性,特别是对秦始皇在统一中国的事业上所起的历史作用缺乏充分的肯定,而过分强调了他残忍、荒淫、无道的方面。解放以后,郭老在他的一些文章中补正了这个问题上的看法。1956年,在谈到历史剧《高渐离》的创作过程时,他说:“这个剧本是1942年6月在重庆写出的,……我写这剧本时是有暗射的用意的,存心用秦始皇来暗射蒋介石。因而对于秦始皇的处理很不公正。”《十批判书》和这部史剧产生于同一时代。由郭老这段自述,我感到,郭老作为一位“学术家与革命行动家”“兼而为之的人”(见周恩来:《我要说的话》),在当时处于蒋介石法西斯统治的白色恐怖之下,他在《十批判书》中关于秦始皇问题的看法,与史剧《高渐离》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一样,都是受了激烈的政治斗争的影响。当然秦始皇焚书坑儒这一类残暴行为,即在今天看来,也是不足为训的。
十年动乱后期,《十批判书》这部凝聚了郭老十几年研究心血的名作,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经对“文化大革命”作出了历史结论,今天,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拂去《十批判书》在十年动乱中蒙上的灰尘,使它重新现出原有的光彩。
郭沫若同志的一生,是一个坚贞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革命家、一个卓越的无产阶级文化战士的光辉一生。他对祖国的文明建设所做出的贡献是广泛而巨大的。在郭沫若同志诞生九十周年的时候,写下这篇文字,谨以此作为对郭老的深挚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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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史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李侃
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把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对于保证和推动实现十二大所制定的宏伟纲领,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的。
历史作为一门知识和一门科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属于文化建设,又属于思想建设。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历史学工作者也要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应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培养和造就这样的劳动者,正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要达到的目的。文化和理想、道德、纪律,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地说,没有文化和科学知识,是很难从理论上自觉地树立起共产主义理想的。历史知识是人们文化科学知识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一个没有历史知识的人,不能算作真正有文化的人。
我们强调历史知识和历史科学的重要性,并不是出于对历史的癖好和偏爱,而是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为此,我们不但需要认识现实的中国,而且需要认识历史的中国,因为现实的中国是从历史的中国发展而来的。毛泽东同志在指导干部学习的时候,总是把理论、历史和现状三者联系起来,看作是不可分割的三门“必修课”。他在《改造我们的学习》这篇重要报告中,严厉地批评了一些党员干部“对于自己的历史一点不懂,或懂得甚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百年史,真正懂得的很少”。强调指出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在观察和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时候,决不应割断历史,“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在我们谈到历史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的时候,丝毫也不意味着要人们向后看,更不是离开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伟大的现实课题去“发思古之幽情”,而是要人们正确地对待自己祖国的历史。我们的国家是有几千年历史积累和文化积累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的共同民族心理和民族文化,构成了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这也是我们的前人给我们留下来的丰富历史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或者说历史上的精神文明,都是建立在过去各个历史时代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各该时代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与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上所要建设的精神文明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但不排斥一切历史文化传统,而且还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就是说要鉴别、选择、消化、吸收历史文化中一切有益的东西,要有高瞻远瞩、取精用宏的眼光和气魄,把我们祖国和民族长期形成的历史美德,把以往时代精神文明中的属于真的善的美的东西,加以吸收消化,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滋养,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既植根于牢固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又具有源远流长、根柢深厚的民族特点和民族气魄。
我们在把历史知识、历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历史作为一种科学和理论武器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试问,如果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一无所知,怎么能够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又怎么能够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从而自觉地确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呢!如果对祖国的历史,特别对近代的历史漆黑一团,怎么能够从中华民族一百多年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激发爱国热情,又怎么能够深刻理解唯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客观历史真理呢!
这里我们不妨简略回顾一下建国初期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形。那时候曾组织广大的青年学生、干部和知识分子学习社会发展史,就是平时人们称之为“猴子变人”的学习,这种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常识的启蒙教育,曾经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人们由此懂得,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并不是什么天才的空想和渺茫的梦境,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人们的思想上有了一个明确的信念:中国和全世界都要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可惜,这种关于社会发展史的基本理论教育,没有实行多久,就被一个接着一个的以“左”的形态出现的政治运动所打断了,人们言不由衷地复诵那些不切实际的政治口号和浮夸虚假的“豪言壮语”,主观的意志代替了客观的历史科学论证。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人所共知的,我们必须牢记这个沉重的历史教训。
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这个事业本身就充满着爱国主义的内容。我们通常喜欢用“振兴中华”这样的词句来表达近百年来中国人民对于自己伟大祖国的希望和祝愿,现在,这种希望和祝愿正在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
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悠久历史行程中,有过扬眉吐气、灿烂辉煌的岁月,创造过举世无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也有过内忧外患、民不聊生的黑暗年代。特别是从外国侵略者用鸦片和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以后,中国足足被帝国主义侵略者压迫奴役了一百多年之久,中国人民也足足反抗斗争了一百多年之久。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斗争的胜利,才使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后代的人们,不论是重温自己祖国的光荣史和悲惨史,斗争史和苦难史,都会从历史中吸取热爱祖国的力量,激发自己作一个无愧于祖国、无愧于先人、无愧于时代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公民,增强作自己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进取心。这也就是党的十二大提出的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首先是在干部和青年中“加强祖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的教育”的用意所在。这种教育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必需的、意义深远的思想建设。
我们说历史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并不是要求人们都去做历史学家,更不是说历史比现实更重要,只是说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我们国家的公民和干部都应该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历史知识,并且尽可能地逐步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观察和分析问题。我们的历史学家和史学工作者,当然要通过自己有成效的研究和教学实践,去丰富我们历史学术宝库,充实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造就和培养大批的史学人才,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应尽的责任。但是应该看到,历史的研究和教学工作,除了书斋和课堂之外,还有更为广阔的天地。单以普及历史知识和向广大干部进行历史教育来说,就有许多事情可做。例如,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中学特别是某些农村中学,由于思想认识不足和师资缺乏等原因,历史课程处于可有可无甚至被取消的状态。为广大青少年和普通读者编写出版的历史知识读物,不仅品种太少,而且真正能做到深入浅出、引人入胜的历史书刊,还不多见。许多历史文物、历史遗迹和历史档案,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整理。所有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相适应的状况,都亟待改变。
最后还要特别提到的一件事情是,人们往往痛心于历史文物的散失和损坏,甚至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这种不文明不道德的现象已经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固然有种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缺乏历史知识,不懂得历史文物作为祖国和民族精神财富的珍贵价值。历史知识和历史科学也同其他任何领域的知识和科学一样,其群众基础越广泛,越深厚,就越易于普及、发展和繁荣。那末,由谁去传播、普及历史知识呢,由谁奠定历史知识和历史科学的群众基础呢?这当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史学工作者的责任。因此,我们的各级党校、干部学校和干部轮训班,都应该开设适当的历史课程,使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成为有历史知识、懂得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人,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自觉倡导者和模范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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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一对百分比谈起
孙南生
陈云同志曾经说过:“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要用90%以上的时间作调查研究工作,最后讨论决定,用不到10%的时间就够了。”他所说的当然不单纯是一个机械的时间比例概念,而是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工作上。
当前,令人不安的是,不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不大重视这个问题,有的甚至颠倒过来,90%以上的时间浮在上面,而下去作调查研究的时间却很少很少。正如陈云同志所批评的:“有的同志却反过来,天天忙于决定这个,决定那个,很少调查研究实际情况。”前不久,岳阳市委领导作了一次调查:今年一季度,全市共发文893件,计500多份。办简报48种,已发291期。有一个局实际办公时间只有77天,发文却有68种,几乎平均每天发文一件,部、办、委及下属33个局一季度各自开会共计一万多人次,除正常休息外,每天平均有145人在开会。市供销社一位领导作了一个记载:元月至3月一段时间内,他上班55天,其中就有50天是开会。有的单位领导同时收到几个通知,都要他去开会,只好慨叹自己没有孙猴子的“分身法”,不得不请人“顶替”。
这种人为的灾祸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们领导机关的办事效率,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由于“三多”缠身,不少领导同志无暇下去作调查;有的问题反映上来,也心中无数,往往是“反映反映”报上去,“商量商量”推出去,“研究研究”拖下去。不少急需解决并且不难解决的问题,就这样被葬送在无尽无头的呈批途中;党中央的有些决策部署,被梗阻在无休无止的会议上;一些很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被淹没在无边无际的公文堆里。
有些同志有一种错觉:仿佛做工作就是开会。好象不开会,领导就无事可作。开会,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一个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作为领导者,不能光靠开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而且不少会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迷信会议、沉溺于会议、为开会而开会的不良现象,应该是到了根除的时候了。
克服“三多”,我们喊了多少年了,然而收效甚微,足见它是一种顽症。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要根治这种顽症,领导机关的表率作用至关重要。“上面堵了口,下面才断流。”如果居于领导地位的上级机关控制会议和文件报表,少搞文牍主义和繁琐哲学,下面的同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就有比较多的自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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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十七)

什么是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进行管束,放在群众中实行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六条,以及《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对管制的对象、内容、期限和解除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对于罪行较轻的反革命分子和扰乱社会秩序、盗窃、诈骗、抢夺、流氓活动、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节,需要对其自由加以一定限制,但又不必关押的,可以判处管制。
管制的内容。按照《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以上规定说明,管制是一种轻刑,而且也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话,剥夺政治权利只能作为附加刑判处,这就改变了过去管制一定要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作法。
管制的期限。《刑法》对管制期限的规定,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期限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取消了过去管制可以延长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判决前已经羁押(即把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者其他规定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在管制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不能少于原判管制期限的一半。
管制的判决、执行和解除。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执行。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这种刑罚,是同罪犯作斗争的一个较好的武器。对于罪行较轻、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就地劳动或工作,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既可减轻国家的负担,又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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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简讯

简讯
由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我国第一部多卷本藏族史料丛书《西藏研究丛刊》,最近在西藏陆续发行。 (张)
我国第一部评述国际形势的年鉴——一九八二年《国际形势年鉴》,最近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出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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