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人的状态与实事求是
薛德震 杨 昭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根本原则,也是我们不断强调和反复宣传的。但是,过去我们比较多地从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角度,来谈“实事求是”问题,强调
“实事”是客观存在的、第一性的东西,“是”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的认识,是第二性的东西。这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生活中却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某些很强调这一基本原则,经常讲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者,却常常不能做到“实事求是”。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进一步研究其中的原因。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是我们过去对实践的主体——“人”同“实事求是”的关系重视和研究得不够。
“实事求是”虽然只有四个字,但却包含着三个重要环节:
第一,“实事”是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第二,“求”在“实事求是”中是个动词,但在它的前面却潜藏着一个主词——人,“求”的主体是人;
第三,“是”是主体通过求索所得出的对“实事”的规律性的认识。
在这三个环节中,“求”是中介,是个最重要最关键的中间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就无法从“实事”过渡到“是”,规律性的认识也就无法得到。所以,在讲如何实现“实事求是”问题时,我们确实应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求”字上。而研究“求”,实际就是要研究“求”的主体——“人”的状态及其在实现“实事求是”中的作用,研究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仅仅将主体当作一个主观范畴来对待和研究,似乎一强调主体在认识中的作用,就容易导致唯心主义,于是不敢强调研究主体的状态同实现“实事求是”的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现在看来,仅仅具有要做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和要“实事求是”的良好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强调必须具备做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的、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的能力。为此,就要研究:认识的主体;现实生活中从事各种活动的人所必需具备的知识;取得正确认识的科学的思维方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现代人的眼睛、耳朵等等,同原始人的眼睛、耳朵等等,是大不一样的,现代人的感受能力是大大地提高了。马克思还说过,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而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都是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的。(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第125—126页)人的感觉器官的感受能力的高低,同人的思维能力的高低是密切地联系着的,正如毛泽东所说:“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马克思和毛泽东的这些话,是富有启发性的。
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是具有意识的,但主体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意识则是人的大脑这一特殊物质的机能。要提高人的认识能力,改造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就要研究大脑的特殊机能,大脑反映客观存在的认识机制,并从生物学、生理学、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学、逻辑学、哲学等等不同领域研究改造和提高大脑认识能力的途径和办法。据报道,现在有些国家在脑科学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对大脑认识机制的研究已经深入到更深的层次,并进一步在遗传工程学、人工智能学等等不同的领域中利用这些科研成果。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是落后了,应该急起直追。
现实生活中从事各项活动的人所必需具备的知识,也是我们长期未能重视的一个问题。我们现在还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还不具备人人在体力和智力各方面都能获得全面、充分、自由发展的条件;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只是具备了这种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在每个人身上的实现程度仍会是千差万别的,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人人都成为“万能博士”。在现实条件下,更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万能博士”,要求他在任何领域中都是专家;而只能要求他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业务、学科范围内,成为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的人才。有没有这种知识,对于能不能实现“实事求是”是至为重要的。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如果你不具备原子能方面的知识,你就根本无法掌握原子的运动规律,也就根本无法使它为人类造福,因而要想在这个领域中做到“实事求是”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样的道理,可以运用于其他任何领域。所以党中央号召我们的各级干部,包括各行各业的建设者,都必须“专业化”、“知识化”,必须掌握自己所从事的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各自的岗位上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真正对我们所从事的工作获得规律性的认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但要注意克服轻视知识的倾向,而且要注意解决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关系问题,克服只注意直接经验、轻视间接经验的片面性。在人类发展史上,知识是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的形式,积累在人类的知识宝库之中的。对于这些知识,人们通过批判继承加以接受和运用。每个人所拥有的知识,绝大部分是通过间接方式从前人和旁人那里继承或接受来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我们还缺乏直接的、亲身的经验的时候,强调“干中学”,在战争中学会驾驭战争的本领,是完全正确的。即使在今后,我们仍应强调要通过亲身的实践,取得直接的经验,形成新的科学知识。但是,我们不能事事强调直接经验,桩桩事都要自己去亲自实践。别人进行了几十次、数百次的试验,已经取得了科学的知识,我们却拒绝接受,还要去重复别人作过的试验,如果不是由于无知,则是非常愚蠢的。
“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源泉”,但是,实践是人的活动,而人是具有科学文化知识和掌握一定技术从事自觉能动活动的主体。实践水平的高低是同主体——人的状态密切联系着的。现代人的实践水平不但同原始人、古代人大不一样,就是同一百年、五十年,甚至一二十年前的人的实践水平也大不一样了。从这方面来说,也应加强对人的活动能力和活动方式、认识能力和思维方法的研究,以促进整个人类实践水平的提高。
毛泽东讲过一句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认为在这句名言中是包含着“没有知识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这样的意思在内的。因为,如果你没有关于那个领域的起码的知识,你就根本不可能知道有关那个领域的调查工作应该从何处下手;而你调查那个领域的情况,也正是为了取得有关那个领域的更丰富、更系统、更科学的知识。如果你调查来一大堆材料,却不善于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研究,你也无法从中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取得科学知识的。这里就有一个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的问题。
人们为了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需要认识和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运动的规律,而这是离不开思维科学的指导和帮助的。有人可能会说,我过去也没有学习过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逻辑学,不是一样可以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吗?其实,他不知道,虽然他没有学习逻辑学方面的专门著作,但是他学习过其他种种科学、文化知识,而别人编写这些科学、文化著作时是运用了思维科学方面的知识,遵循着思维规律的,否则旁人就根本不可能看懂他的著作。这就是说,我们自己虽然没有读过专门的逻辑学著作,但在我们读别人的科学、文化著作时却潜移默化地接受了思维科学的知识和学会了遵循起码的思维规律,就如同人们没有专门学习过语法著作,也可以学会说话、写文章一样。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地指出,满足于这种潜移默化是非常不够的,因为这是不自觉的,有时违反了语言、思维规律,犯了语法、逻辑上的错误,还不知道是怎样错的,更无法自觉地运用语法、逻辑科学于自己的思维过程。所以,为了能够真正认识和掌握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自觉地做到“实事求是”,学习和掌握思维规律和科学的思维方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至为重要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最后,我们认为,主体的精神状态、道德面貌、情操素养等等,同“实事求是”的关系,也是不应忽视的。一个奋发向上、勤于思考的人,同一个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人;一个严于律己、道德高尚的人,同一个哗众取宠、骗取荣誉的人;一个具有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操的人,同一个鼠目寸光、自私自利的人,他们对于“实事求是”会采取怎样截然相反的态度,这里的道理是十分明白的,我们就不必多花笔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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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重从快”不是“法外之法”
晓 文
实践证明,在一定时期内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极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办的方针,是完全必要的。但有的同志认为,同罪犯作斗争已经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再提从重从快,就是“法外之法”了。这种把从重从快的方针同实施“两法”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执行从重从快方针,是以依法办事为前提的。党中央提出这个方针的时候,就明确地加了一个条件,即从重从快必须“依法”。依法从重从快,怎么能叫“法外之法”呢?在实践中,政法机关也是依法从重从快,而不是抛开法律去从重从快的。所谓从重,实际执行是:第一,只是对极少数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从重,而不是对所有犯罪案件都从重;第二,就是这些属于从重打击的案件,也不是所有的都从重,只是对其中的现行案件从重;第三,就是从重打击的现行案件,也要看罪犯罪恶、危害的大小、情节的轻重以及其他条件,法律规定该从轻、减轻的,还是从轻、减轻判处,只是对法定必须从重的,才予以从重惩处;第四,必须从重判处的,也只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从重,而不是离开法律去从重。所谓从快,实际执行也是:第一,只是对需要从重打击的现行案件从快,而不是所有案件都一律从快;第二,是在按照法律程序、制度办案的条件下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快,而不是不顾质量、不顾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从快;第三,是在法定期限之内从快,而不是突破法定时限,盲目从快,越快越好。实践证明,从重从快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而没有离开或突破现行法律,这怎么能叫“法外之法”呢?个别地方,个别同志,可能在承办个别案件中违反法律,但这是执行中的问题,即使没有从重从快的方针,也是可能发生的。
刑法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及对罪犯的处罚共88条,而对罪犯的最重刑规定为死刑的只有6条,主要就是针对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罪犯的。可见,从重从快方针要求从重打击的罪犯,也正是刑法立法要求从重惩处的罪犯。有的同志说,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案的最长时间,那末在这个时间之内办完就合法了;法律规定罪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区别快慢对待就没有必要了。这种认识,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的。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制度方面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而刑法是把危害大的罪犯作为打击重点的。所以,要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对一切罪犯“一视同仁”,必须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大的罪犯要从快惩办。可见从重从快的方针不是“法外之法”,它是以依法办事为前提的;中央所以提出从重从快的方针,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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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农民靠什么致富?
何嘉万 杜全礼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多生子女的思想有所抬头。这种思想认为,子女越多,富得越快。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既不利于控制农村人口增长,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农民靠什么发家致富!靠多增人口吗?人口增长对生产发展的影响,在不同情况下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在可耕地较多、资源比较丰富而人口相对较少的条件下,人口增长能够加快资源的开发,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在人口较多、土地较少的条件下,人口增加过快,不但不能促进生产发展,还会抵消生产发展的成果。人作为生产者只是生产力的一个要素,他必须有生产资料、劳动对象才能生产。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我国人多地少,解放以后,人口增加很快,耕地有所缩小。每人平均占有的耕地,从五十年代的三亩左右降到一亩半左右。尽管近十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下降,但由于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两次生育高峰,即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人口还将继续增长,每年净增人口还将超过1,000万,人均占有耕地还将下降。人口增长与耕地不足这个矛盾,并没有因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而不存在。如果我们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让人口增长失去控制,十几年经过艰苦努力控制人口增长所取得的成绩,就将前功尽弃。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非常不利,自然也不利于农民尽快富裕起来。具体到一个家庭,影响就更为明显。在包产土地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不仅有包产地,而且多划自留地,按人平均使用的耕地较多,按人平均的收入也较多。而多生子女的家庭,由于包产地不变和超生子女不划自留地,按人平均使用的耕地相对较少,按人平均的收入也较少,富裕程度自然不如前者。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农民要求多生子女,是因为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劳动力更紧张了。这种估计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我国的农村劳动力,总的说来,不是不足,而是相对过剩。全国15亿亩耕地,有三亿多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担的耕地不过5亩,怎么能说农村劳动力不足呢?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劳动效率显著提高。现在农村劳动力比起前几年,不是更为不足,而是更有剩余。有没有劳动力少的户呢?有,但这类户比较少。真正劳动力少、生产困难的户,一个生产队不过一两户、两三户。只要稍加组织指导,很容易得到解决。
靠多生子女致富,这是目光短浅的一种表现。有这种想法的人,第一没有看到,人生下来只是一个消费者,并不是一个生产者,要到十几年以后才能逐步成为生产者。第二没有看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收入的增加,除了靠党的正确的政策以外,要靠科学,靠多种经营。有的地方,仅选用良种和采用温室新法育秧两项,就从节省稻种和提高单产两个方面,多收不少粮食。眼下农村富得快的人,习惯叫“机灵鬼”。所谓“机灵鬼”,撇开那些搞邪门歪道的人不说,就是会经营的人。所谓会经营,就是搞科学种田,搞多种经营。这样的“机灵鬼”,整天在经营上操心,他也不愿多生子女,增加很多拖累。现在,农村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目前农村的购买力,不仅在消费品方面大量增加,而且在生产资料方面也显著增加,就是很好的说明。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新问题,部分是由于原来实行的计划生育的某些办法,不适应新情况;部分是由于某些基层干部不懂得,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村干部的工作不应当削弱,而应当加强。我们已经看到,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做得好的地方,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进行得很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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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历史知识

张居正整顿吏治
王 超
张居正是明代一个大政治家。他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进入内阁,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出任首辅,主持军国大政,直到万历十年(1582年)病死为止。为扭转嘉靖以来朝政腐败、财政危机的局面,张居正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工作。
精简机构,裁减冗官。凡官府职掌分散,张居正便主张合并。如天下钱谷在户部原是分属于13个司掌管,他便采用户部尚书王国光的建议,作了必要的归并,实行了统收统支。当时户部上下公文簿牒繁冗,管理极为不便,张居正坚决实行裁并,“去繁文十三四,时称简便”(《明史·王国光传》)。精简机构必然要裁减冗官,张居正请神宗皇帝下谕“简汰众职”,令两京六部等衙门,四品以上官,俱自陈去留,于是不尽职的官吏多被罢免。这样一来,那些拿钱不干事的冗官冗吏们,一个个再不敢偷懒安闲了。据谈迁《国榷》记载,仅万历九年,即裁中央冗官419人,地方冗官902人。
机构精简了,张居正又进一步划清政府各部门的权限,改变过去因为机构重叠,权限不清,以至“下司观望,不知所守”的局面。他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明确职守,不可越俎代庖,亦不可互相推诿,坚决纠正居其官而不知其职,以及不务正业的毛病。
严格考核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张居正指出:考核官吏,乃天下向背所系。他坚持,凡京官及外官,必须三、六年考满,“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免。结合考满制度,他又详细制定了官吏的考察制度,一为定期考察,二为随事考察,三为访察告诫。他指示吏部,凡因循守旧、虚报矫饰之官,虽浮誉素隆,亦列下考免官。
此外张居正还强调加强人事管理。他学习唐太宗的方法,把内外文武主要官员的姓名、籍贯、出身等书于屏风之上,放在文华殿,便于皇帝朝夕省览。居官者亦知其名常在皇帝左右,贤者自励,多建事功;不才者兢兢业业,不敢为非。明代用人最重资格,张居正坚决主张打破资格论。他向神宗建议:今后用人,但问功能,不可拘资格。贤能又有经验者,可以破格任用。既用一人,就要信任他,给他充分的权力,支持他工作。张居正说:“欲用一人,须慎之于始,务求相应。既得其人,则信而任之,如魏文侯之用乐羊,虽谤书盈箧,而终不为之动”。(《张文忠公全集·陈六事疏》)他用潘季驯治河,“一切给予便利”;他为戚继光撑腰,给以充分的权力。他用人如此专信,所以有本事而有责任心的人,都敢大胆放手去干事,终于取得治绩。
严肃法纪,赏罚必信。既经严格考核,必继之以赏罚,方可确收整顿吏治之实效。张居正认为:“赏罚功罪,须至公至平,人心乃服,人心服,而后可责其用命”(《张文忠公全集·答蓟辽总督》)。所以,张居正执法,法所当加,虽权贵不避。上自皇亲国戚、百官大臣,下及地方豪强猾吏,一概绳之以法。神宗皇帝想修武英殿,张居正以省劳费而劝阻。万历七年,皇帝因内库缺钱赏用,令工部广铸钱币,张居正以多铸钱币于民不利而劝止。并建议皇帝:凡无益之费,无名之赏,一切裁省,国用自可充裕。他把国家每岁费用数目置于皇帝书桌一角,供皇帝时时省览,做到“量入为出,罢节浮费”。
张居正整顿驿传,规定无论怎样大官,非公事,不得私用公家伕马,犯者治罪。霸道如孔圣公,滥用驿传,虚耗国家钱财,而受到警告。徐阶曾任首辅,张居正进入内阁乃徐阶推荐,但当徐阶亲属对清丈土地进行破坏时,张居正毫不徇私地写信给江南地方官,令其依法推行,有敢阻挠者,“国典具在,必不容贷”,使徐阶亲属不得不有所收敛。黔国公沐朝弼数犯法,当治罪,朝议以其功臣世家,感到难办。张居正一面提升任用他的儿子,一面遣使把沐朝弼缚至北京,按法治罪,监禁于南京。
有人因为感他提拔之恩,给他送礼,他一概拒绝,并劝其“当尽忠竭力以报国家”。送礼者如仍不自爱,居正可就不客气了。他在《答傅谏议》书中说:“屡辱厚惠,俱不敢受。如此,则官职君命,似可交回也!”如果还不注意,必效流俗所为,舍大道而走后门,弃道谊而用货贿,居正“必将言于朝廷,以明己之无私”。这可厉害,谁也不敢再送了。
《明史·张居正传》云:“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嘉靖末年,公府仓储无一年之蓄,张居正执政后,“太仓粟充盈,可支十年”。可见,张居正整顿吏治的成效是很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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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简明中国历史图册》出版
由中国历史博物馆编辑的《简明中国历史图册》共十分册,最近已由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出齐。这部图册是我国第一部形象化的通史,图文并茂,条理清楚,脉络分明,通俗易懂。这套图册采用近四千幅插图。相当大的部分采用了解放以来新发现与新出土的文物图片,以及历代美术作品和各种工艺品图片,内容丰富多彩。(梁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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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早期殖民主义侵略史》即将出版
艾周昌、程纯合著的《早期殖民主义侵略史》,即将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对十五世纪至十九世纪中期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俄国殖民主义活动,收集了相当丰富的资料,是目前国内较系统地论述殖民主义侵略史的著作。(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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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日本政府是怎样促进机电工业发展的
——介绍几个机电工业振兴法》出版
《日本政府是怎样促进机电工业发展的——介绍几个机电工业振兴法》,已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五十年代初期,日本的机电工业存在着生产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差、生产效率低等问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针对上述问题,日本在1956年公布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在1957年公布了《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这两个法实施后取得很大成效。
1971年,日本以促进特定机电产业赶国外先进水平为目的,制订和公布了《特定电子工业和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8年,日本在上述机电工业振兴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以在机电工业一项新兴领域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为目标,又公布了《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 (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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