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第二部分 建国三十二年历史的基本估计
十大成绩
一、政权 二、统一 三、国家安全和独立 四、社会主义改造
五、工业 六、农业 七、商业 八、科教文化 九、解放军 十、外交
总的说来,是我们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历史。
我们取得的主要成就是:
一、建立和巩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
二、实现和巩固了全国范围(除台湾等岛屿以外)的国家统一。
三、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独立。
四、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灭了剥削制度。
五、在工业建设中取得重大成就,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六、农业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上保证了人民吃饭穿衣的需要。
七、城乡商业和对外贸易都有很大增长。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很大发展。
九、人民解放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壮大和提高。
十、在国际上,始终不渝地奉行社会主义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积极作用。
主要错误
1966年以前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经济建设上急躁冒进
“文化大革命”
由于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不多,党的领导对形势的分析和对国情的认识有主观主义的偏差,“文化大革命”前就有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在经济建设上急躁冒进的错误。后来,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长时间的严重错误。忽视错误、掩盖错误是不允许的。但是,三十二年来我们取得的成就还是主要的,忽视或否认我们的成就,忽视或否认取得这些成就的成功经验,同样是严重的错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是我们党必须采取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
(附图表)
朱育莲 郑秉宏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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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这些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它们是在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次提出的。
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重申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上述五项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同年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也确认了这些原则。五项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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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24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中国政府就庄严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到1951年5月,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有苏联等19个国家同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在五十年代后半期和六十年代期间,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到1969年止,已有52个国家同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1971年,我国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席位得到恢复,我国的对外关系有了新的发展。七十年代中,我国在恢复中日邦交三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了中日两国关系正常化;又从长远的政治和战略观点出发,实现了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在七十年代期间,又有68个国家同我国建交。
目前我国同全世界124个国家保持外交关系(印度尼西亚于1950年与我国建交,1967年断交)。这些国家按建交先后排列是:
苏联(1949年)、保加利亚(1949年)、罗马尼亚(1949年)、匈牙利(1949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49年)、捷克斯洛伐克(1949年)、波兰(1949年)、蒙古(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49年)、阿尔巴尼亚(1949年)、越南(1950年)、印度(1950年)、瑞典(1950年)、丹麦(1950年)、缅甸(1950年)、瑞士 (1950年)、芬兰(1950年)、巴基斯坦(1951年)、英国
(1954年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荷兰(1954年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1981年5月又降为代办级外交关系)、挪威(1954年)、南斯拉夫(1955年)、阿富汗(1955年)、尼泊尔(1955年)、埃及(1956年)、叙利亚(1956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1956年)、斯里兰卡(1957年)、民主柬埔寨(1958年)、伊拉克(1958年)、摩洛哥(1958年)、阿尔及利亚(1958年)、苏丹(1959年)、几内亚(1959年)、加纳(1960年)、古巴(1960年)、马里(1960年)、索马里(1960年)、扎伊尔(1961年)、老挝( 1961年)、乌干达(1962年)、肯尼亚(1963年)、布隆迪(1963年)、突尼斯(1964年)、法国(1964年)、刚果(1964年)、坦桑尼亚(1964年)、中非共和国(1964年)、赞比亚(1964年)、贝宁(1964年)、毛里塔尼亚(1965年)、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1968年)、加拿大(1970年)、赤道几内亚(1970年)、意大利(1970年)、埃塞俄比亚(1970年)、智利(1970年)、尼日利亚(1971年)、科威特(1971年)、喀麦隆(1971年)、圣马力诺(1971年)、奥地利(1971年)、塞拉利昂(1971年)、土耳其(1971年)、伊朗(1971年)、比利时(1971年)、秘鲁(1971年)、黎巴嫩(1971年)、卢旺达(1971年)、塞内加尔(1971年)、冰岛(1971年)、塞浦路斯(1971年)、马耳他(1972年)、墨西哥(1972年)、阿根廷(1972年)、毛里求斯(1972年)、希腊(1972年)、圭亚那(1972年)、多哥(1972年)、日本(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72年)、马尔代夫(1972年)、马达加斯加(1972年)、卢森堡(1972年)、牙买加(1972年)、乍得(1972年)、澳大利亚(1972年)、新西兰(1972年)、西班牙(1973年)、上沃尔特(1973年)、几内亚比绍(1974年)、加蓬(1974年)、马来西亚(1974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74年)、委内瑞拉(1974年)、尼日尔(1974年)、巴西(1974年)、冈比亚(1974年)、博茨瓦纳(1975年)、菲律宾(1975年)、莫桑比克(1975年)、泰国(1975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75年)、孟加拉国(1975年)、斐济(1975年)、西萨摩亚(1975年)、科摩罗(1975年)、佛得角(1976年)、苏里南(1976年)、塞舌尔(1976年)、巴布亚新几内亚(1976年)、利比里亚(1977年)、约旦(1977年)、巴巴多斯(1977年)、阿曼(1978年)、利比亚(1978年)、美国(1979年)、吉布提(1979年)、葡萄牙(1979年)、爱尔兰(1979年)、厄瓜多尔(1980年)、哥伦比亚(1980年)、津巴布韦(1980年)、基里巴斯(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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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恢复
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我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签字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1949 年,我国人民推翻了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那时起,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理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由于美国政府的支持,蒋介石集团得以长期窃据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
美国在联合国阻挠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主要采用了三种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在五十年代,美国以时机不宜为借口,阻挠把中国代表权问题列入议程。随着我国国际威望的日益提高,美国的这一伎俩越来越行不通。
二、从1961年起,美国硬把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说成是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所谓“重要问题”,继续进行阻挠。
三、1971年,美国在形势对它越来越不利的情况下,抛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提案和一个“双重代表权”提案,把它长期策划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阴谋公开端了出来。
1971年10月,在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上,经过一周的辩论,约八十个会员国的代表在会上发了言。发言的情况清楚地表明,阻挠恢复我国合法席位的阴谋越来越不得人心。10月25日,大会否决了美国的“重要问题”提案,并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的提案。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至此,联合国中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才得以改正过来,我国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席位得到恢复。这是超级大国敌视、孤立和封锁中国人民政策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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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关系的巨大发展
朱育莲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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