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计件工资制
冯兰瑞
计件工资制推广不快的原因
自从1978年计件工资制在全国各地的一些工业部门和工种中开始恢复以来,近两年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的比重有一些上升。其中以冶金、煤炭、森林、建筑施工、铁路交通运输、港口装卸等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工人的比重较大。在这些部门中,又以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实行计件的较多。据1980年的统计,煤炭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比重为煤炭工人总数的15%。其中采掘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比重为56.69%。全国铁路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为铁路工人总数的11.9%,港口装卸工绝大部分实行了计件工资制。轻工业部门如服装、纺织、印刷等工种也有一部分工人实行了计件工资制。据了解,凡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地方,经济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可是,从全国看,计件工资制实行的范围仍很小,推广的速度很慢。据统计,全国工业部门的生产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只占5%左右。这同当前经济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其所以如此,有多方面的原因,这里只就主要的谈谈自己看法。
第一,与三十年来计件工资制所经历的曲折道路有关。
计件工资作为贯彻按劳分配的一种劳动报酬形式,1948年,在一些解放得比较早的城市,如哈尔滨市,就已开始在个别企业中试行。全国解放后,在工交企业中逐步推广。1956年为了鼓励职工提前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扩大了计件工资制实行的范围。当时工业生产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比重为45.9%,建筑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达到70%。可是,到了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反对按劳分配,提倡平均主义,有些地方,历数计件工资“十大罪状”。在此形势下,计件工资制被取消。到了1960年,全国工业生产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比重迅速下降到5%以下。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代替了计件工资,职工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随之下降,各种事故增多。调整国民经济期间,从1961年起,为了增产节约,恢复经济,开始逐渐恢复计件工资制。到了1963年,全国工业生产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比重为20%。可是,1964年又开始批判和取消计件工资制。“文化大革命”中,左倾错误发展到顶点。林彪、“四人帮”反对物质利益原则,攻击按劳分配。他们给计件工资加上“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等等罪名。这个时期除个别例外,计件工资制全部被取消。“四人帮”被粉碎后,随着按劳分配恢复名誉,计件工资才重新得到肯定,逐步恢复实行。但在实行中,不少同志还是心有余悸,踌躇不前,这是计件工资制推广不开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与十年动乱中企业的经营管理被破坏有关。全国解放后,特别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工业企业的管理水平虽然不高,但是毕竟建立了一套规章制度,训练了一批管理干部,掌握了一套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可是,以后频繁的政治运动,把生产秩序搅乱。到了
“文化大革命”,更是“彻底砸烂”了企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规章制度,销毁了原始资料,取消了统计工作,废除了定额制度。现在要恢复计件工资,遇到不少困难。不少职工也习惯了吃大锅饭,不欢迎计件。有的领导干部也认为计件工资麻烦,不愿意费脑筋去搞劳动定额,有的则是缺乏这方面工作的经验。
第三,调整国民经济对于推行计件工资也有一定影响。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具有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正常和产品销路正常等条件。在调整时期,不少企业任务不足,开工不正常,还有的要关停并转,这种情况不可能不影响计件工资的推广。可是,调整不是消极的下马,而是有下有上。属于人民生活需要的消费品生产部门以及与消费品生产有关系的生产资料生产部门,是要发展的。在这些部门有条件的还应积极推广计件工资制。
进一步明确对计件工资的认识
要推广计件工资制,除了思想上肃清“左”的流毒,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计件工资理论的认识。
首先,要明确计件工资同计时工资没有本质的区别。对实行计时工资制认为理所当然,而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则“谈虎色变”。马克思说:“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605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论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都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形式。它们体现的都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把计件工资同计时工资对立起来,认为计时工资是社会主义,计件工资是资本主义,这纯粹是一种误解。
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计量劳动的方法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就要计算劳动量(数量和质量)。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区别恰恰是它们对劳动量的计算方法不同。在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条件下,以劳动的直接持续时间来计量。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下,不是以直接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以工人生产的产品件数来计量,也就是说,是“由在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资本论》第1卷第605页)
那么,是否实行计件工资制必然会导致单纯追求数量,降低质量呢?过去我们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出现过这种情况。但弊病并非计件工资制所固有,而是由于我们对马克思的工资理论的认识不清楚,是由于我们工作没有做好造成的。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明确指出:计件工资不仅按工人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量劳动,还要按这些产品的质量来计量劳动。他说:“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同上书第605页)我们在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时,绝对不能忽视劳动的质量。应严格规定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才能按单价支付工资。
其次,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看,计件工资较之计时工资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按劳分配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劳动的质量可以折合为数量,所以就是按劳动的数量进行分配。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量凝结在他创造的产品中。劳动产品不仅体现了劳动的强度,还体现了劳动的质量。采取计件工资这种报酬形式,比计时工资制能够更准确地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有助于克服平均主义,改变“吃大锅饭”的现象。
第三,计件工资使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生产成果紧密地结合起来,促使劳动者发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劳动报酬按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制造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计算,必然会促使劳动者努力增加单位时间内(比如一小时)产品的数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单位时间产品的数量增加,就是生产单位产品所费的劳动量的减少,也就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计件工资制促使劳动者为增加个人收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改变我们现在劳动生产率很低的落后状况,增加社会财富和国家的财力。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制,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劳动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就要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劳动熟练程度和生产技能。为此,他们就要努力学习,增加文化科学知识,掌握先进技术;就要改良工具,革新技术;就要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马克思说: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了较大的活动场所,它“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资本论》第1卷第608页)
计件工资制实行范围的发展趋势
关于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向来有争论。有的同志认为,这种工资形式只适用于手工操作和笨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不适用于机械化的工种。我认为,不仅在手工操作的工种和笨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凡是工作物能够计量的工种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许多机械化的工种也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目前,国外一些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也都同时采用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当然,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并非无限的。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生产过程高度自动化、联动化,有的工作物劳动消耗无法准确加以计算,或者产品数量的增加主要不再决定于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计件工资的推行才会受到限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如日本丰田汽车厂,只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生产出一定质和量的产品,超额完成任务反而是一种浪费。在这种条件下,实行计件工资就会失去意义。
从发展上看,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至少在一二十年内实行计件工资工人的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还很低,大部分工种还是使用简单落后的工具,靠手工操作,尤其是装卸、运输、基建、采掘以及许多修理服务行业,虽然有些已经实现了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但是生产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宜于实行计件工资。第二,为了安置大量待业人员,要改变就业结构,发展投资少而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这样的行业多半都是手工劳动,机械化程度不高。尤其是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商品,要求劳动者有很高的工艺技术水平和特殊手艺,最适宜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为了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就业,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合作小组将会有较大的发展。这种合作企业,实行自负盈亏,有必要实行计件工资制。总之,从我国国情出发,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计件工资制实行的范围必然是扩大的趋势。
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制度
随着计件工资制适用范围的发展,计件工资制的形式也会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实行的计件工资,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计件,另一种是超额计件。实行直接计件工资的工人是很少的,主要是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手工工人。这种工资是根据工人的产量按直接的单价来计算报酬。超额计件工资是在基本工资(即计时等级工资)的基础上采用的一种计件工资制。即,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得基本工资,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件得超额工资,国营企业目前实行的计件工资制大部分是这种超额计件工资制。过去对于超额计件工资规定有最高限额,比如,超额工资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20%,所以,对于这种工资我们曾叫它“有限计件”。1980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中,已经明文规定取消这个最高限额。这个措施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但是,总的说来,我们实行计件工资的两种形式现在都还有待改进和完善。
实行计件工资,必须有科学的劳动定额制度为基础。劳动定额无论是产量定额或是工时定额,都应当反映一定时期内同工种工人经过努力所能达到的平均先进水平。这就需要进行技术测定和精确计算,制定技术定额。由于技术定额比较科学地规定了完成一定工作所必需的工时消耗定额,平均先进的技术定额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制定技术定额的工作比较复杂,需要对劳动技术条件和组织条件以及工艺过程进行分析,找出以最高的生产率来完成这些工艺过程的可能性,并设计出完成这些过程的一整套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等等,总之,制定技术定额需要有一套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在管理水平还不高,原始资料不全,还不能掌握好比较复杂的方法以前,只好采用经验统计定额来过渡一段。目前我国实行直接计件工资制和超额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一般都是采用经验统计定额。这种定额,虽然不大科学,但比没有定额好得多,根据经验制定的平均先进定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在制定经验统计定额时,要以同一工种的中等劳动力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合格产品数量为基础,使大多数劳动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定额,少数较强的劳动者可以超过定额。同时还要考虑不同企业之间同一工种的劳动条件的差异,并根据这种劳动条件的变化以及劳动者超过定额的情况,在一定期间对定额加以修订。根据过去的经验,劳动定额一年修订一次,职工是可以接受的。无论制定或是修正定额的工作,都应当有工人群众参加。这是实现经济管理民主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并有利于定额制度的切实施行。
近两年恢复计件工资制的过程中,不少单位重新制定劳动定额,训练定额员,建立定额制度。适应着计件工资制的推广和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我们必须进一步使我国工交企业中的定额制度逐渐完善起来,为积极推广计件工资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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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九) 律师怎样代写诉讼文书?
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这里指的诉讼文书,主要是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一审民事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二审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状、答辩状。
当前,群众要求律师代写的多为起诉状和上诉状。凡要到法院进行诉讼,都需要写两份起诉状(一正本,一副本),递交主管法院;法院将起诉状的正本留下,副本交给被告人,由被告人针对起诉状写出答辩状(一正本,一副本),递交法院;法院将被告人所写的答辩状正本留下,副本交原告人。
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后,无论原告人或被告人,任何一方不服判决或裁定,都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时也需要写一书状,这叫上诉状。同样,上诉状也需要一正本一副本,副本由法院交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写出答辩状。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递交主管法院,同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这是为了使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都了解诉讼的内容,便于进行诉讼。
书写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但为了把事实、理由和要求说明白,一些基本内容必须写清楚。它既要符合事实,又要根据法律,所以常常需要委托律师代写。但是,由于律师工作开展不久,律师人数不多,所以诉讼文书不可能都请律师代写,只要当事人了解写诉讼文书的基本要求,自己书写也是完全可以的。
怎样写起诉状呢?起诉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要分别写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当事人的代理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情况,可分别写在当事人的下面。如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则写“某法律顾问处律师某某”。
其次,要写明为什么事起诉,比如是要求离婚,还是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还是要求偿还债务,等等。
第三,事实经过。这是起诉状的主要部分。叙述要真实、扼要,重要根据和情节要写具体。比如要求离婚,则需写明婚姻基础,何时结婚,婚后感情如何,有无子女,为何提出离婚,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对方的态度,双方是否经过和解,效果如何,等等。
第四,诉讼要求。诉讼要求要明确,例如离婚案件,要说明要求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共同财产怎样处理,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或补助自己生活费。
第五,说明理由。这也是起诉状的重要内容。要使人感到起诉要求是有理有据的。仍以离婚案为例,在起诉理由中,要说明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并提出根据。
最后,起诉状上要由原告人签名,并写明呈送哪个法院。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审理。例如被告人住北京市宣武区,起诉状则递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当然,由于案件类型不同,起诉状的内容和侧重点也不一样,但无论是哪类案件的起诉状,都要事实清楚,要求明确,理由充足。
书写上诉状和答辩状,基本要求与起诉状相同。上诉状和答辩状必须有针对性。上诉状要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谁,并注明双方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状还要写明对原审某某号判决不服,如“不服北京市中级法院(81)中刑字某号判决”。因为是上诉状,所以必须写明原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不正确,或在适用法律上有何不恰当,或执行诉讼程序上有什么不合法,等等。然后提出上诉要求,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一审答辩状要针对起诉状写,二审答辩状要针对上诉状写。
律师代写诉讼文书,要认真听取委托人陈述事实,对合理、合法的要求给予支持,反之则应劝解。对委托人的陈述和要求,要以政策、法律观点加以提炼,不能形成拉杂的谈话记录。对法律根据要引用准确,对人证、物证要列举具体。文字表达尽可能做到恰如其分,不夸张,不强词夺理。
(马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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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成本理论讨论会简介
最近,中国成本研究会在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理论讨论会,着重讨论了三个问题。
一、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的紧迫性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当前更有特殊重要意义。贯彻
“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提高经济效果,走出一条“投资比较少、积累率不那么高、效益比较好、人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的新路子。我们国民经济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成本高、效果低,许多主要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和单位产品的物资消耗,都比历史上曾经达到的水平高出10%、20%以至30%,甚至40%以上。成本上升意味着耗用同等数量的原材料、能源和劳动,生产的产品和创造的剩余产品减少,其直接后果是利润水平下降,国家财政收入减少。1979年同1966年对比,国营工业每百元产值提供的税收利润由34.9元降为25.9元,减少9元;每百元资金提供的税收利润由35.2元降为25元,减少10.2元。累计起来,国家一年要少收几百亿元。这不仅影响了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着市场物价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许多同志认为,这些年来产品成本上升,经济效果下降,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宏观经济决策失误,二是企业管理削弱,其根源则是“左”的思想。长期以来,工作指导上违背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生产、建设、分配、流通处于混乱状态,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也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基础工作被冲垮,家底不清,收支不实,成本升高。这就造成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普遍地、大幅度地上升。企业只对产值、产量指标负责,不问产品是否适销对路,不问消耗、成本,工作处于“内无动力,外无压力,不负经济责任”的状态,也是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宏观经济决策与成本的关系
许多同志认为:(一)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与失误,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产品成本的社会平均水平。不能把成本管理只当作一个企业的具体业务工作,只从微观经济上研究,必须扩大视野,把它提高到宏观经济决策的高度来研究。不但要研究企业内部,更要研究企业外部的各种因素,不但要研究影响个别企业、个别成本的特殊因素,更要研究影响一般企业、一般商品成本的带共同性因素,从中找出节约社会劳动消耗,减少原材料和能源消费、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国民经济效果的途径。(二)经济结构的指导方针、工厂的建设、现代化设备的引进、价格政策、地区布局等各项经济政策,都必须考虑成本问题。所谓择优选择,也就是选择投资少、成本低、经济上最合理的最佳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成本择优方案。必须通过加强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预测和成本控制,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有的同志认为,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与失误,固然影响着产品成本,但成本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微观经济的管理问题,只有个别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才能降低。从宏观经济角度研究成本问题,应该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如果过分强调宏观经济决策对企业成本水平的影响,就正好为有些企业的“外部条件不好,无法降低产品成本”的错误观念,提供理论依据。
三、如何降低成本
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认真清理“左”的思想,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消除生产、建设、分配和流通中的混乱状态,在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情况下,合理地、充分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大幅度降低产品成本、全面提高经济效果的前提条件。
稳步搞好经济体制的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从物质利益上促进企业和职工关心降低成本,这是实现低成本高效果的动力。
整顿企业管理,把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整顿好,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定额管理和计量验收制度,讲究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使成本核算真正按照国家的统一规程和开支范围进行,改变许多企业成本无计划、无控制,管理松弛,乱摊成本的状况。
建立以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为首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在厂内形成成本核算的分级分口管理制度,使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都负起降低成本的责任,把成本管理贯穿到企业产、供、销、运的全过程。
改变当前存在的“搞技术的不问成本,搞成本的不研究技术经济、不参与技术决策”的经济与技术脱节状况,在产品设计、试制、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设备更新和挖革改等方面,开展技术经济分析,进行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努力克服由于这些方面的失算造成的先天性浪费。
制定成本法、折旧法和成本核算规程,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执法机关,加强成本的监督和检查,保护企业的正当权利,制裁企业的违法行为。 (黄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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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黄兴集》《宋教仁集》即将出版
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前夕,中华书局将出版《黄兴集》和《宋教仁集》,为深入研究辛亥革命史提供重要的资料。黄兴是辛亥革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编辑的《黄兴集》,收录文章、讲演、函电、公文、诗词、联语等近六百件,约四十万字,书后附有黄兴生平活动年表等。
《宋教仁集》由陈旭麓主编,收集宋教仁的文章、函电、评论、公文、诗作、专著和日记(即《我之历史》)等五十余万字。是迄今最完整的宋教仁文集。
(陈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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