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
乌兰夫
已往的六十年,是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求解放、共谋幸福的六十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压迫和国民党反动派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压迫的结束,开创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时代。剥削制度的消灭,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铲除了民族斗争的社会根源,掀开了民族团结的历史新篇章。现在,我们正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进,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而奋斗。
六十年来,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民族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实行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利;遵照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根据本民族、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它既能维护全国所有民族的共同权益,又能维护全国各个有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
回顾六十年来我国各民族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而团结战斗、风雨同舟的光荣经历,我们真切地体会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唯一正确的基本政策。
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正
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全心全意地为中国各民族的解放和幸福而奋斗。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国民党反动派对少数民族的压迫,我党曾经提出过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和实现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各种设想和主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党终于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受到各民族的人民和领袖人物的衷心拥护。他们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清楚地认识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光明大道。任何背离这一道路的做法,都是违反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的,都是行不通的。
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各民族的代表共同决定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策确定了下来。这个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抉择,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下述特点决定的。
(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多民族的中国,早在秦代就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尽管不能完全消除封建割据状态,而且在从秦到清的两千多年中几经分合,国家的统一毕竟是一个主流。由于中国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祖国,因此中国的少数民族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总是内向的。即使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阶级“入主中原”,也无不理所当然地以中国这个声名文物之邦的正统自居。在晚近的几个世纪中,国家统一已经达到不可逆转的程度了。
(二)民族错居杂处和相依共存的状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在长期历史上,中国各民族频繁流徙,交相穿插,逐渐地形成了既有大聚居又有小聚居、既有交错聚居又有杂居和散居的态势,而且在经济上建立了相依共存的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分别建立民族国家显然是不相宜的。至于民族区域自治,则以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依据民族关系和经济发展条件,并且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多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便于各少数民族行使在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由的前提。近代的中国是受着多个帝国主义国家侵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在近代中国社会中起首要作用的矛盾。中国各民族如果各行其是,互不相顾,就会被帝国主义国家瓜分乃至吞灭。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共同战胜敌人,取得民族解放斗争的胜利。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解放斗争胜利以后,特别是在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以后,为了对付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分化、渗透、颠覆、侵略,确保民族自由,中国各民族更要维护国家的统一。总之,合则存,分则亡,二者必居其一。为了救亡图存,为了各民族的繁荣昌盛,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各民族人民都是坚持统一而反对分裂的。
(四)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形成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在近代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出现过多种政治倾向的民族运动,屡起屡仆。一切可能的途径都探索过了,一切可能的方法都试验过了。事实证明,领导中国各民族求得解放、帮助少数民族获得在平等基础上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以及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幸福道路的重任,只有无产阶级的政党能担负起来。在中国民族解放运动的历史上,首先提出并一贯坚持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的彻底的民族解放纲领,从而赢得了各民族人民衷心的信赖和爱戴的,不是其他任何阶级的政党,而正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各民族的革命志士汇集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一如百川归海。党的正确纲领、坚强组织、崇高声望和党的许多民族干部,形成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
(五)各民族人民长期的共同革命斗争,创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我党所领导的革命,从来就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在党的领导下,组成了民族民主统一战线。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播下了革命火种,培养了民族干部,发动了武装斗争,以至建立了红色政权。到解放战争时期,几乎全国各民族都汇入了革命的洪流,形成了一个同心同德的整体,从而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创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六)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少数民族,现已确认的有55个。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人口不多,只占全国总人口近百分之六;可是地区很广,约占全国总面积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上有茂林丰草,下有富矿宝藏。至于经济发达的程度,则显然是少数民族地区普遍低于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是全国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的组成部分。汉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丰富资源的接济;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援助和汉族地区的技术援助。所以,从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来看,汉族和少数民族,也是合则俱获其利,分则同受其害。
综上所述,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历史基础也有现实基础,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政治条件也有经济条件,既是革命的需要也是建设的需要,总之,合乎国情,顺乎民心,是历史的抉择。
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逐步成熟起来的。
从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起,党在革命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都申述过关于自治的主张。1929年,在由毛泽东同志和朱德同志署名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中,曾提出“满、蒙、回、藏,章程自定”。到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地阐述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毛泽东同志指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抗日战争胜利以前,党曾经帮助少数民族建立过几个民族自治地方。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规模都不大,存在的时间都不长。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周恩来等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明确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明确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党领导了内蒙古的自治运动,并于1947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在我国建立了第一个规模较大的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我是身历其事的,我深切地体会到只有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才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蒙古民族为了争取民族解放,曾经长期在黑暗中摸索。族内族外、国内国外形形色色的敌人,曾经用“独立”和“自治”这类动听的言词来诱骗蒙古民族落进他们的牢笼。辛亥革命爆发之后,内蒙古有几个敌视革命的王公在沙皇俄国的唆使下闹过“独立”,受到蒙古民族的广大人民和爱国上层人士的反对,不久就偃旗息鼓了。后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迫于时势,曾经许诺内蒙古实行“自治”,然而事实证明这个许诺只是一纸空文。蒙奸德穆楚克栋鲁普之流在日本帝国主义的卵翼下伪行“自治”,这是假“自治”之名行叛卖之实,为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满蒙政策”,奴役和统治蒙古民族效劳。灾难深重的蒙古民族的广大人民,为了反抗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进行了自发的斗争,前仆后继。这些自发的斗争,包括壮烈的嘎达梅林起义在内,不幸都失败了。
只有中国共产党给蒙古民族指出了解放的道路,使处在黑暗中的蒙古民族看到了光明。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就在内蒙古建立了党的组织,开展了党的工作,培育了蒙古民族的第一代共产主义战士。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坚持了内蒙古地区的革命斗争。抗日战争时期,党造就了蒙古民族的大批干部,并且建立了大青山革命根据地。
抗日战争刚结束,在苏尼特右旗出现了所谓“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经过党的宣传教育,当地蒙古民族的广大人民一致赞成走党所指引的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从而孤立和挫败了这个政府中的个别分裂主义分子。1945年11月,在张家口成立了党所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取代了那个“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1946年1月,在葛根庙又出现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党通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对这个政权进行了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深入人心,使这个政府中个别成员的分裂主张遭到抵制和反对。当年4月,经过“四三”会议的协商,决定撤销这个政府,建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于是,内蒙古自治运动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起来,走上了健康成长的道路。随着全国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发展,内蒙古自治政府在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联名给自治政府发出了亲切的贺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使蒙古民族的人民群众得到了有史以来不曾得到过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增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祖国统一。内蒙古人民的骑兵部队,扫清了内蒙古地区的国民党残余部队和土匪,并且支援了其他地方的解放战争,为内蒙古的解放和全国的解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成,标志着党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胜利地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了成熟阶段。
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效和教训
人民革命战争的胜利,带来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春天。从此,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宽广的土地上开出了繁花,结下了硕果。
截至1981年6月末,全国已建立自治区5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自治旗)75个。
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党所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巨大的优越性。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国内民族关系的根本改变。从此,我国的少数民族摆脱了国民党反动派实行的民族压迫制度的枷锁,第一次作为国家平等的成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汉族一起结成了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们的国家是民族团结合作的国家。就全国性事务来说,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汉族和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共商大计,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就地方性事务来说,国家赋予少数民族经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更是百代盛事、千载伟业。
我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就是要让能够忠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当地民族群众、充分掌握当地民族特点、深刻理解当地民族心理的当地民族自己的干部管理他们自己的事务。事实证明,只要认真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积极培养、坚决依靠和放手使用民族干部,我们就能变民族猜疑为民族信任,化民族隔阂为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就能成为国家联系少数民族人民的重要纽带,国家就能和少数民族人民声息相通、血肉相连,就能在保障民族的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
中国各民族的特点是千姿百态的。就民主改革以前的社会形态来看,有些民族和汉族大同小异,有些民族中存在着农奴制,有些民族中存在着奴隶制,还有些民族中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合起来几乎可以构成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为了使这些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民族都走到共同的社会主义道路上来,决不能把汉族地区或其他民族地区成功的经验当作通用的程式,要求他们“齐步走”、“一刀切”,更不能象列宁所反对的那样“用棍子把人赶上天堂”,而必须允许他们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方式和步骤,才可以收殊途同归之效。斯大林说过:“很可能每个民族解决问题都需要用特殊的方法。如果在什么地方必须辩证地提出问题,那正是在这个地方,正是在民族问题上。”(《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309页)
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辩证法,让少数民族在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慎重稳进,按照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和步骤,走到社会主义道路上来。例如:在德宏和西双版纳的傣族地区,进行了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在有些藏族地区,对农奴主实行赎买政策,解放了农奴;在或多或少保留着原始公社制而阶级分化不明显或不严重的某些少数民族地区,没有把民主改革作为一个运动来进行,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和文化,结合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完成某些环节的民主改革任务。所有这些,都是成功的方针和政策。内蒙古也有类似的经验。1947年冬,昭乌达盟有些同志在蒙古族牧业区搞民主改革,照搬汉族农业区搞土地改革的一套办法,引起了牲畜大量死亡。内蒙古的党政领导机关纠正了这个错误,针对蒙古族牧业区的特点,在彻底废除王公特权的同时,实行了“三不两利”政策,即不斗、不分、不划阶级(不公开在群众中划阶级,只在内部掌握)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以及扶助贫苦牧民的政策,铲除了封建剥削制度,推动了牧业迅速发展。后来,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内蒙古的党政领导机关也注意了从当地民族特点出发。例如:对于牧业生产合作化,采取了“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方针;对于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采取了办公私合营牧场方式的赎买政策。这些正确的方针和政策,都是贯彻执行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取得的独创性的成果。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
我们搞建设,不能走资本主义老路,维持甚至扩大各民族之间发达程度的差别;只能走社会主义新路,逐步缩小以至消除这样的差别。否则,我们就不是坚持彻底的民族平等原则的共产主义者了。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各民族实行政治合作的良好体制,又是各民族实行经济合作和文化合作的良好体制。统一的国家可以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组织各民族相互支援;而认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则可以通过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人的积极因素,来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物的积极因素,这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不可低估的巨大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就是在实现国家富强的同时实现民族繁荣的道路。
建国以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了大幅度的发展。各民族自治地方1979年的工农牧业总产值,等于1949年的9.26倍。全国少数民族1979年的在校学生数,大学生等于1952年的12.90倍,中学生等于1952年的23.16倍,小学生等于1952年的5倍。如果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取得这样丰硕的成果是不可想象的。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民族关系的好坏,历来是我国政局能否稳定、边疆能否安宁和国防能否加强的重要因素。我国辽阔的陆地边疆,十之八九是少数民族地区。只要认真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人民就会深信自己既是自己家园的主人,又是祖国的主人,他们爱祖国、爱民族的精神就会高度发扬。现在,蒙古族人民和内蒙古其他民族人民守护着祖国的北大门,维吾尔族人民和新疆其他民族人民守护着祖国的西大门,藏族人民和西藏其他民族人民在世界屋脊上为保卫祖国西南边疆作出了宝贵贡献,壮族人民和南方其他民族人民在反击越南侵略者的斗争中建树了英雄业绩。总之,几十个兄弟民族和人民解放军一起,承担着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共同组成了铁壁铜墙。有些曾经被反动统治阶级驱赶到穷乡僻壤、深山老林里的少数民族,解放以前濒于灭绝的境地,解放以后都获得了新生,都建立了自己的家园,连解放初期只有两千来人的鄂伦春族也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他们作为祖国主人的自豪感,以及作为有悠久历史和灿烂前程的民族的自豪感,都空前地增强了。
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所具有的巨大优越性,归结起来说,是民族区域自治使祖国所有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济。三十多年来,我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可以预言,在共同的社会主义道路上,民族区域自治必将使祖国开出多姿多采的物质文明之花和精神文明之花。
应该指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生过剧烈的波折,遭受过重大的损害,留下了沉痛的教训。
问题出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由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不足,特别是由于左倾错误的指导思想影响,对国内的民族关系作出了错误估计,并且产生了急于消除民族差别的心理,以致在工作上发生了一些失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已经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了,可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仍然错误地强调“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混淆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界限,由此,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但和汉族地区一样犯了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而且不适当地搞了反地方民族主义的运动。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和大汉族主义思想一样,在我们队伍里都是应当克服的人民内部矛盾,然而在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中,却把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当做敌我矛盾看待,甚至把一些正当的民族感情和正常的工作意见也当做地方民族主义的表现,错误地进行批判斗争,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的干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士。在民族问题上这种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文化大革命”中尤其严重,伤害了更多的民族干部和群众。在民族工作上的失误,还特别表现为我们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尊重不够。有一个时期把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和共产主义化对立起来,把自治机关的职权和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等同看待,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能真正落实,甚至宪法明文规定了的有些自治权利,也变成了虚文。以上教训,我们一定要认真记取。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散布民族偏见,制造民族纠纷,诬蔑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制造分裂”。经过十年内乱,我们痛心地看到,民族关系发生了逆转,民族区域自治落到了几乎名存实亡的境地,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人民都遭受了一场灾难。
我们党代表着各民族人民的意志,先后粉碎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坦然揭露和断然排除民族工作中左倾错误的干扰。特别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党和国家重申了经过实践检验已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其他民族政策,并经常检查它们的落实情况。国家每年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巨额的财政补贴,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文化。1979年,党召开专门会议,着重地研究和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工作。1980年,党中央书记处成立以后,对民族工作、特别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党中央就西藏工作问题作出了重大决策,它的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这项重大决策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发展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全国各民族人民中引起了热烈的反响,获得了真诚的拥护。不出一年,西藏形势的良好发展就超出了预期的程度。全国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也都根据这项重大决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的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落实民族政策的措施,并且收到了显著成效。全国各民族人民由衷地庆幸,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经历了停滞和倒退之后又迅速前进了。
三、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
完成新时期的新任务而奋斗
现在,我国已进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新时期。与此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和其他方面的民族工作也已进入一个新阶段。
当前的民族关系,主流是良好的。但是,在某些地区、某些方面,民族关系上仍然存在不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在倾听少数民族的呼声,体察少数民族的心愿。当前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五点。
(1)他们要求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一切工作都从本民族、本地方的实际出发;他们不同意搞成“自治不自治一个样”,不赞成在工作上和其他民族地区“一刀切”。
(2)他们要求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财政制度下,妥善保护和合理开发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维护本民族、本地方的经济权益,合理解决农牧矛盾、场社矛盾,以及上级企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矛盾,关键是希望在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统一规划下,适当划分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同自治机关管理、开发当地资源的权限,确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他们还要求迅速制止人口的盲目流入,妥善解决盲目流入人口的问题。
(3)他们要求尽快地从根本上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尽快地达到富裕和文明,希望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得到国家的大力帮助和汉族地区的大力支援,希望上级在财政经济上对民族自治地方放宽政策。
(4)他们要求加强对各民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族政策教育,加强对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和扩大民族干部队伍,进一步发展各民族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他们希望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坚决打击国内外敌人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我国统一等反革命活动。
(5)他们要求抢救和清理民族文化遗产,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繁荣民族文化,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上述要求无疑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凡能较快解决的问题必须设法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地逐步加以解决。要相信我们广大的少数民族人民是通情达理的。
为了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完成新时期的新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正确地总结了我国民族工作的经验,指明了今后民族工作的方向。我们应该以此为基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各民族地区的所有干部和广大群众,都要坚决执行。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要根据《决议》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端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
“文化大革命”前的左倾错误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已经造成了思想混乱,而“文化大革命”又使这种思想混乱更为加甚。现在我们的同志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不能说都是正确的。
有些同志以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只要挂那么一块牌子点缀点缀,吸收那么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帮衬帮衬,这就够了。这些同志对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没有正确的理解,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的一般原理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如果由这些同志去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势必搞得名大实小甚至有名无实。
这些同志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在思想深处认为,都到社会主义时期了,还讲什么民族不民族,还搞什么自治不自治呢!他们不懂得,民族融合诚然是美妙的理想,可是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至于社会主义时期,虽然各民族之间的共性会逐渐有所增长,但总的说来,这是民族繁荣的时期。如果打算在社会主义时期搞民族融合,那将事与愿违;假使加上强迫命令,就“无异于同化政策”,而“同化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库中绝对不容许有的。”(《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298——299页)这些同志应该明了:民族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也将长期存在。
有些同志不免还带着大汉族主义的思想,那主要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精神遗产。封建时代贵华夏而贱夷狄的传统观念,在我们有些同志的思想深处尚未绝迹。奇妙的是,这类陈腐的观念竟会和左倾错误思想一拍即合。有些同志总是不大信任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不大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因此,他们虽然口头上也讲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却往往虚应故事,或者搞包办代替。由于包办代替而使民族关系长期不能改善的事例,难道还少吗?我们应该认真吸取教训了。对大汉族主义思想,我们必须通过教育,认真克服。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尤其要反对分裂主义。有一种看法,以为生活在联邦制共和国内的民族一定比生活在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内的民族享有更多的自由。这种看法,至少可以说是糊涂观念。列宁曾经中肯地指出:“民主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实际上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列宁全集》第25卷第435页)如前所述,我国各民族本来就是长期联合、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中的;经过革命,更加强了这种联合,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团结。谁要是企求变合为分,那就是倒行逆施了。
我们要做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宣传工作。要经常做,结合实际问题做,在党、政、军、群各部门都做。要用来教育群众,更要用来教育干部;要用来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用来教育汉族干部;不但要用来教育一般干部,而且特别重要的是要用来教育领导干部。做好了这个工作,就能纠正错误的思想倾向,就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二)全面落实和及时推进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我们讲全面落实和及时推进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基本问题有两个,一个叫民族化,一个叫自治权。
民族化是行使自治权的必要条件。民族化有几个方面,而中心环节是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应当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这就是说: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必须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担任;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中,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必须占有和这个民族作为当地主体民族的地位相称的比例;并要切实保证他们真正有职有权有责;同时根据当地的民族构成情况,安排其他民族的代表人物,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所有在自治机关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各民族干部,都要符合党和国家选拔干部的标准,德才兼备;都要经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协商,合理安排。现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达到了干部民族化的目标了吗?多数是正在接近而尚未达到。至于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部门的干部配备,更有不少问题。在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往往是任正职的少,当领导干部的少,在重要部门工作的少,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少,当了领导干部而真正有职有权的少。我们必须努力培养和提拔民族干部,坚决地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
由于不少民族自治地方内汉族人口比少数民族人口多,有些同志就不赞成自治机关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甚至认为这是对汉族的不平等了,这显然是不对的。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各民族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和自治机关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二,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民族”,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这“区域”,以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为基础;这“自治”,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自治。汉族在全国占绝大多数,用不着在民族自治地方内另搞自治,在自治机关中用不着也为主。如果自治机关不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那就不成其为民族区域自治了。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到少数民族为主,汉族为辅。这个正确的原则,必须坚持。当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切实保障境内各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倡导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消除民族偏见和民族隔阂。不努力这样做,同样是不对的。几十年来,一大批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干部,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将继续作出重要贡献。促进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干部的光荣任务。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对长期艰苦地工作在民族自治地方、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汉族干部的重大功绩,将永志不忘。
民族自治地方现有的自治权,显然还是不够完备的。
全国性的事务,自然只能由国家统一管理。至于地方性的事务,则可以而且必须由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管理。同行政地位相仿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比,自治机关的职权要多些、大些,这是没有疑问的。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管理和财政方面的自治权已经成为突出的、亟需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了。早在二十五年前,毛泽东同志就说:“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8页)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和某些部门经济管理的体制已经有所改进,今后应当更求改进。
在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上,必须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尤其是依照国家法律自主管理资源和企业的权益。上级国家机关在开发和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时,要和自治机关充分磋商,作出妥善的安排,做到既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一定要使当地群众受到实惠。为了促进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逐步消除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应自力更生之外,国家将尽力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以财政上、技术上的援助。
周恩来同志指出;“……因为历史上汉族的反动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剥削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免不了带着怀疑的眼光看汉族,这是很自然的。”(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因此,作为汉族,在对待自治机关的民族化、自治权等问题和其他民族关系问题上,应当遵照列宁的教导:“我们要是以真正无产阶级的态度处理问题,就必须非常谨慎,必须采取关心和让步的态度。……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比让步不够、温和不够要好些。”(《列宁全集》第36卷第632页)
(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是总结了建国以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现有的宪法对自治权的规定是很不完备的。1980年9月15日,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自治权。目前宪法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中,可以相信,经过修改的宪法必将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二十九年前,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法律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了。所以,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在总结三十年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新情况,制定出一项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新法律。现在,有关方面正在为制定这项法律而认真进行研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1980年5月,胡耀邦同志在西藏自治区提出:“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法规和条例,保护民族的自治权和民族的特殊利益”。目前,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开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了,这是一个可喜的进展。
多年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完善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很难落实的。我们现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要用法律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要求,并且由国家机关以强制力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只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加强民族法制宣传,并坚决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因此,这项工作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久安之计。
六十年的经验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指引着少数民族度过了曲折而光辉的历程。它历经国内国外的敌人的阻挠和破坏,以及党内错误倾向的干扰,而愈加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没有党的领导,没有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没有少数民族的彻底解放、自由发展和幸福生活。
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其后的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方面,有步骤地提出和执行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扭转了左倾错误方向,并根据新的历史条件,逐步确立了一条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刚刚胜利结束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改选和增选了中央主要领导成员。这次全会是我们党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党和国家拨乱反正、继往开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的民族工作正面临着多年未有的大好形势,只要我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马克思主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和贯彻六中全会的精神,认真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坚决照《决议》指出的方向努力工作,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能全面落实和及时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就能日趋完善、健全,民族团结必将空前增强,国家统一必将空前巩固,少数民族和汉族必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共同繁荣。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指引下,少数民族正满怀信心奔向灿烂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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