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论统计监督
  杨坚白
我们要做好统计工作,为制定国家计划提供系统的、具有科学性的统计资料。要运用统计武器,通过统计数字为社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也运用同一武器,发挥其检查监督作用,即监督各个企业遵照统一计划进行工作,并对国家计划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
为了广泛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应该把专业的统计监督与群众的统计监督结合起来,打破统计数字神秘化的陈旧保守观点。
扩大统计队伍,加强组织建设,是当前加强统计和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
我国解放后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统计工作,并且建立了统计机构。但是,三十年来,统计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统计监督始终未提到日程上来,甚至倡导统计监督者被目为“向党争权”而遭受打击。其实,加强统计和监督是列宁的主张,而不是某些人的信口开河。这实际上是如何看待统计和统计监督,以及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社会之中,官僚主义的流毒与小生产者的习惯势力具有强烈的亲和力,紧密地凝聚在一起。全国解放了,然而这种意识形态并未根除,它严重地阻碍着各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有些同志不相信统计科学,更不会运用统计武器,而是靠个人专断来管理社会主义经济。这就不仅成为统计事业发展的阻力,而且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社会经济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统计是按照科学的定义确定统计指标,通过大量观察,搜集统计资料,经过科学的整理、计算、分析,来表明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关系的,并通过数量变化来表明质量变化。关于统计学的科学性早已被举世所公认。我们知道,列宁是高度重视统计学、统计资料和统计工作的。据统计,在《列宁全集》中有638处谈到统计问题。时至今日,我们管理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不加强统计和监督,那不是退到十九世纪以前去了吗?毛泽东同志也说:“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在经过十年浩劫,面临统计工作被削弱,经济建设遭受严重挫折的情况下,重温这些话,意义尤为深刻。我认为在当前,不是一般地强调加强统计工作,而是要特别突出统计监督的严重意义。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计划是要以统计为基础的。我们要做好统计工作,为制定国家计划提供系统的、具有科学性的统计资料。要运用统计武器,通过统计数字为社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也运用同一武器,发挥其检查监督作用,即监督各个企业遵照统一计划进行工作,并对国家计划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诸如指标高低,速度快慢,成本升降,劳动生产率高低,资金周转快慢,利润多少,比例协调或失调,生产总量及其构成与需求总量及其构成是否平衡,经济效果的大小,节约或浪费,等等,都要经过统计的检查、揭露,并找寻原因,予以改进。这是统计部门经常性的、责无旁贷的任务。
就我国现实情况来说,我们存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同时并存。现在又实行两级财政;对地方、企业、社队也在实行扩大自主权的改革。这就是说,在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还存在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由于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计划调节,并保护竞争,国家的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各种经济活动是否正当?出现过度集中或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出现盲目性、自发性与计划性的矛盾,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不仅是可能的,甚至是难免的。这就愈益看出实行统计监督的必要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剥削阶级虽然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但是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并没有随之而完全消逝。特别是政策放宽后,允许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难免有少数投机分子利用空隙,应运而生。这也是需要加强统计监督的。统计监督也包括对统计数字的篡改或滥用的检查监督。所有统计人员都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决不能按长官意志,篡改任何数字。斯大林说:“中央统计局应该提供不受任何偏见影响的客观材料,因为使数字适合于某种偏见的企图是一种带有刑事性质的犯罪行为。”(《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272页)统计监督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社会经济部门,包括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尤其是政策、计划的制定和检查所采用的统计数字,任何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不得篡改和滥用。这是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统计立法和社会分工的问题,而不是什么统计部门大,还是党政部门大的问题。
为了广泛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应该把统计带到群众中去,把专业的统计监督与群众的统计监督结合起来。假如我们真正要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实行群众性的统计和监督,就要打破统计数字神秘化的陈旧保守观点。其实,有关国家机密的只是有限的若干数字,把它单独处理就是了,用不着把一本又一本的统计资料都编进几个机密数字,然后盖上绝密的印记,统统锁在保密柜中,而把广大人民拒之于统计的门外。这样,还有什么群众性的统计和监督之可言呢?
实行统计监督的首要问题是必须保证统计数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显然用不着多说,如果不能提出科学的、可靠的统计资料,又将何所据而实行统计监督呢?这就是说,要加强统计监督,首先就要加强统计工作。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在我看来,为了加强统计工作,还需要做点启蒙工作,也就是澄清在认识上对统计的一些思想障碍。
例如,所谓统计不如估计。在统计资料不全的条件下,估计也不失为计算的一种形式。尤其在统计工作薄弱,数字不全不准的条件下,有些熟悉经济情况的人,他们的估计有时比统计数字还准确一些。但这是统计工作薄弱的表现,而不是统计不科学造成的。要知道,大致的匡算只能“八九不离十”,按照科学的要求来说,误差就太大了。经济工作应该越作越精细、越准确,不能满足于笼统的估算。而且强调估算还会助长某些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应该相信统计学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我们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就不能不加强统计工作。
其次,调查研究不能代替统计。调查研究是了解社会情况的一个最重要的方法。调查研究的范围很广泛,广义地说,统计观察也可以看作是调查研究的一种方式。然而统计学有它自己的特点,统计工作是运用统计学所给予的方法,对某一总体现象通过大量观察,从数量关系上进行分析研究的。至于一般的调查研究工作,它不是以数量关系的考察为限,而且毋宁说,它更加侧重于质量关系的研究,而当它需要从数量上进行统计研究时,也要借助于统计的方法。所以,调查研究不能代替统计。假如真的以调查研究代替了统计,那倒不是对统计的促进,而是对统计学和统计工作的取消。
第三,典型调查不同于抽样调查。从字面上看,两者好象是一致的,然而实际上它们所采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典型调查是对个体的调查、剖析,或者说是对某种工作的专题调查,即所谓“解剖麻雀”。它的调查内容即使包括数量关系,但因调查的单位数目少,也不能用以推算全面。抽样调查是要用样本的数据来推算母体的数量的,样本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保证代表性。我国在实行全面统计报表的条件下,也还需要结合推行这种方法。我们决不要低估抽样法的重要作用,更不要以典型调查代替抽样调查。
加强统计和监督的另一重要课题是扩大统计队伍,加强组织建设。我国的国家统计局现仅二百来人,全国统计系统人员也只有一万六千人。而日本的总理府统计局就有三千人。可见我国统计队伍的力量太薄弱了,与统计业务和统计监督的要求相比极不相称,极不协调。从长远看,为了发展统计事业,必须增加智力投资,大力培养人材。既要培养有较高统计学知识的学者、专家,又要大办中等统计学校,为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培训能胜任具体业务工作的大批统计员。做好这项工作,也就为将来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统计网打下了基础。
为了实现统计和监督的任务,国家统计局应成为名副其实的直属国务院的统计局,并对各级统计机关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国家应该通过立法保障统计业务不受任何部门或长官意志的干扰。不如此,就不能保证统计数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也无从发挥其检查监督的职责。统计部门在本质上属于智能机构,但它不同于研究部门,因为它同时又是业务机构和检查机构。统计部门在业务上与国家机关的各部委有密切联系,它的工作时刻需要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指示。因而它隶属于国务院是合适的。在外国,也大都是内阁统计局。
我在四分之一世纪以前就曾经强调过统计监督,现在,目睹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情况,认为加强统计监督仍为现实所必需,而且把统计监督与财政监督、银行监督结合起来,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所以,我虽然早已置身于统计圈外,今又旧调重弹。是否正确,愿接受同志们的指正和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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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法规整理工作
  陶希晋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拿立法工作来说,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制定新的法规,另一个方面是整理原有的法规。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诚然,搞新的立法是很重要的;但如果不注意对原有法规进行整理,就势必会出现法规的庞杂繁多和矛盾混乱。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规就有这样的现象。在我国,由于林彪、“四人帮”对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和法规整理工作的长期中断,现在谁也弄不清楚过去制定的法规究竟哪些仍然有效,应当执行,哪些已经失效,不应当执行。为了克服这种混乱状况,必须在抓紧新的立法的同时,对原有的法规进行一次认真的整理。
所谓法规整理,就是把历年来制定发布的各项法规,加以系统的审查研究,把其中过去行之有效而现在还是需要的,可以不加修改或者仅作若干修正补充,继续列为现行法规;对其中同当前实际情况和现行政策不相符合的,同新的立法或者此法与彼法之间有显著矛盾的,以及那些原来就是不合程序又是零散重复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也可加以适当的合并,重新起草较为完善的法规,经过一定程序的审议批准,而后加以编纂公布。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同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法也必须及时与之相适应,否则就会束缚和妨碍基础的发展。1959年9月原国务院法制局举办了一个规章制度展览,周恩来同志看了以后说:“我们的法,应当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我们不能怕变。”“法规的废、改、立,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规整理编纂应是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
我们中国革命的胜利,是由农村到城市,由局部地区到全国范围的。建国以前的许多革命根据地,创制了当时必需的各种法规,例如华北区,在建国前的一年中,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较为重要的法规,就将近二百件。我们的各种工作,大都是先由个别地方进行试点,创造经验,而后推行全国。因此,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上,也自然地反映这个特点。所有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工作,大都是从整理综合各地已有的实践经验和已有的法规入手的,《共同纲领》的制订过程是如此,《土地改革法》和《工会法》等的制定过程也是如此。
建国之初,各地工作发展很不平衡。解放战争虽已基本结束,但恢复国民经济和继续解决民主革命阶段遗留下来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再加上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实际上在1949年就开始了,所以,中央的各项政策,还不可能一时都固定下来,形成为统一的法规;国家的立法工作,也不可能集中到中央来进行,只能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按照《共同纲领》和中央政策的基本原则,分散在各地区进行。据原国务院法制局统计,建国以后的头五年,即从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的公布,共制定发布各种法规三千五百余件,其中一小部分是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政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发布的,大部分是由各大行政区制定发布的。这还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时因地因事制宜自行制定发布的法规在内。所有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当时各项工作的建立和开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中也难免有不少是适应一时一地政策需要的,在内容上缺乏周密的研究;有些规定与上下左右的法规有抵触或重复;至于在体例形式和制定程序上有粗糙现象,那自然更是免不了的。建国以后到文化大革命,由原政务院和以后的国务院以及所属各部门制定发布的法规,总数约为1500件,其中大多数也是在第一部宪法颁布前和社会主义改造已向全国推进时制定的,也不免会有许多不切合实际和混乱的现象。所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原有法规及时加以整理和编纂,是非常必要的。
195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这个问题。周恩来在会上指出:“对原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各项法规,及时进行一次整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他还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着手建立法律室,……并在整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经常的法规编纂工作。”
为此,原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协助下,于1956年有重点地对原政务院制定发布和批准发布的250件法规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发现其中可以继续适用或者稍加修正补充仍可适用的,占42%,其余的属于过时失效应当废止的,或者与宪法规定和现行政策有抵触需作重大修改的,以及零乱繁琐需重新起草新的法规来代替的。当时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对自己制定发布的法规整理的结果,也大体与此相仿。
经过这次初步整理,随后又逐年把现行法规编纂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便利于各级机关和干部群众随时查考,有所遵循。虽然这方面的工作后来遭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没有能够继续进行下去,但是,由于那一次法规整理和以后的编纂工作,显著地减少了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原有法规中的混乱现象;我们法律工作者也由此对法规整理编纂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一,建国之初,并不象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没有法,新立的法是相当多的。二,对已经制定的法规,及时进行整理审查,编纂发行,可以提高国家管理工作水平。三,有关政治和经济的基本法,应当由中央尽快制定,以克服法规混乱现象;但中央立法机关又不可能一下子把基本法都制定出来,各项业务的开展,事实上必须依靠大量的单行法规和各种条例等,依靠对原有法规的整理来弥补新立法的不足。四,即使搞新的立法,一般来说,也须从整理原有法规入手,这样做,费力小,见效快,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法规整理工作是一项经常工作,因此,需要有一个各业务部门参加的统一领导的组织机构,把这项工作系统地科学地建立起来。
目前,结合新的立法,把历年来的法规再全面地进行一次整理,并且作出必要的具体的处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制、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有些部门,如公安部、交通部对他们历年来的原有法规,已作了初步整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正在准备修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属于经济立法的若干基本法,也正在草拟修订。应该说,这是法制建设上的大好形势。问题在于不少单位还没有配备必要的人力兼顾原有法规的整理。拿经济部门来说,历年来制定发布了许多法规,近年来制定发布的也已有二百多件,由于经济情况不断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密切结合经济的调整和改革,把新的立法和对原有法规的整理,在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下,有计划地进行。这是加快完善我国法制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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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问题讨论

  不应把洋务派的外交活动从洋务运动中抽出去
  乔还田
开展对洋务运动的讨论,确是一种有意义的事情。近读李时岳、胡滨合写的《论洋务运动》一文,受益非浅。作者不囿于成说,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他们认为,中国近代从独立国家变为半殖民地(半独立)并向殖民地演化,是个向下沉沦的过程,而从封建社会变为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并向资本主义演化,则是个向上发展的过程;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官僚是远承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近继林则徐、龚自珍、魏源的思想兴起洋务运动的;洋务运动虽不能和当时广大人民的斗争相提并论,但在客观上导致了资本主义幼芽的出土,而且从它发生、发展到政治上破产的过程,也反映了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认识由浅入深的过程,所以不能抹煞它的历史地位和进步意义。上述见解,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在该文中,作者还指出,“在中外力量对比日益悬殊的严峻形势下”,“每当帝国主义肆意欺凌的时候,千方百计地避免和外国兵戎相见,成为李鸿章外交政策的特色”,但是,“避战属于外交,图强属于内政,两者并不完全是一码事。洋务运动属于内政范围。”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作者是主张把洋务派的外交活动从洋务运动中抽出去的,也就是说,探讨洋务运动不必涉及洋务派的外交活动。对这种观点,笔者是无法苟同的。
众所周知,“洋务”一词原是清政府办理西洋事务的通称。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上自清廷,下至一般官僚,把凡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商、交涉、作战诸事说成是“夷务”。这种称谓,反映了清政府鄙视、轻蔑西洋诸国的心理,因为在这些封建统治者眼中,堂堂“华夏”无疑是“天朝上国”,而其他国家是不在话下的。但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天朝”的神话却被昔日所鄙视的“夷狄”又一次打破,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内一部分官僚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他们感到,把西洋诸国鄙视为“夷狄”的做法已经不妥了,于是,便用“洋”字(意指来自大洋彼岸)代替“夷”字,将“夷务”改称为“洋务”。这种称谓的改变,一方面标志着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仍然保留了区别原来中国内部事务和西洋诸国交往事务的意见。当然,更重要的是,鉴于当时“内忧外患,至今已极”的可危情形,那些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改变看法的官僚,提出了“资取洋人长师”的口号,他们主张用西方的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来保护清朝封建主义的躯体。李鸿章指出:“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师其法不必用其人。”(《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5第10页)曾国藩也说:“轮船之速,洋炮之远,在英法则夸其独有,在中华则震于罕见。若能陆续购买,据为己物,……访募覃思之士,智巧之匠始而演习,继而试造,不过一二年,火轮船必为中外官民通行之物,可以剿发逆,可以勤远略。”(《曾文正公全集》第2册第417页)这样一来,兴办“洋务”便成为一种潮流,“洋务”活动的内容也就不纯属原来的外交事务,进而扩大到国内事务方面,诸如修铁路、架电线、办工厂、兴学堂等。作为“洋务”活动的首批重点项目,洋务派分别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京师同文馆、安庆军械所等。而专门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则又标志着洋务运动的全面开始。由此可见,洋务运动一开始就与近代外交活动有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尽管后来洋务运动的重点是在经济方面,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洋务派在这期间所进行的外交活动是服从于国内经济政策的。也就是说,当时的外交政策是围绕着国内“新政”展开并力图为其创造条件的。曾国藩曾就他的外交政策声言:“伏见道光庚子以后,办理夷务,失在朝和夕战,无一定之计,遂至外患渐深,不可收拾”,因而,他主张在“外国强盛如故”的情形下,“唯有委屈求全之一法”才能争取到国内的和平与稳定,否则,在强敌如林的世界中就无法谋求清帝国的“中兴”和独立。李鸿章自1870年负责外交以后,仍然坚持曾国藩的“委屈求全”外交。他在给清廷的奏折中指出:“亚州各邦,自欧人东来,以兵戎相见,先胜后败,覆辙可寻,可为殷鉴”。他还说:“每有一次构衅,必多吃一次亏”。为了争取“二十年内,不至生事”,他认为“办理洋务,以了事为要义。”(《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1第5页)曾、李二人皆是洋务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外交主张所以能够这样前后呼应,如出一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都幻想通过“委屈求全”和“了事”外交求得国内“十年无事”(曾国藩语)、“二十年内,……不至生事”的安稳环境来从事经济建设。但是,事实表明,这种政策非但争取不来国内的和平与稳定,恰恰相反,“委屈求全”招来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贪得无厌,从而不惜对我发动侵略战争。所以,笔者认为,曾、李的外交活动不但没有给他们的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而是起了反作用,帮了倒忙。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洋务运动的失败,是同洋务派奉行的错误的外交政策分不开的。在这一点上,李鸿章应负主要责任。
洋务派奉行的外交政策,除了“委屈求全”、“了事”,亦即“千方百计地避免和外国兵戎相见”的特色外,还有一个特色,就是李鸿章的“以夷制夷”论。其实,这一特色也无非是他在军事、经济活动中所提倡的“取外人之长技,以成中国之长技”在外交领域的发挥和运用。说得通俗一点,李鸿章是想借甲外国的力量,以成中国的力量,来对付乙外国的。凭心而论,这种利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的做法本身是无可指责和贬斥的。而应该批判的是,李鸿章将利用变成了全力依靠,结果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以中日甲午战争为例,在战争前夕,许多迹象表明日本要对中国开战,而李鸿章却不作任何实战准备,只忙于外交活动,劝英、俄、法、德、美等国“主持公道”,从中调停。而英国是暗中支持日本的,沙俄等国也不愿意帮助中国。所以,战争一打响,清军一败涂地,李鸿章本人苦心经营了二十多年的北洋海军也遭到毁灭性的打击。
由此可见,无论从哪种角度考察,洋务派的外交活动同洋务运动都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全面评价洋务运动时,必须考虑到洋务派的外交活动(如何评价是另一回事),否则,就不能对洋务运动做出正确的、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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