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2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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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评“‘左’比右好”
本报特约评论员
当前,在我们党内,有“左”的东西,也有一些右的东西,以及其他方面的错误倾向。不论是“左”还是右,还是别的错误倾向,我们都要防止和纠正。确实有“左”的东西就反“左”,确实有右的东西就反右,实事求是地克服各种错误倾向。这是我们党一贯的传统。但是,从目前总的情况看,从指导思想看,阻碍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是“左”的东西,是过去长期“左”的错误的流毒和影响。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中央工作会议文件时,有必要着重于自觉地认真地清理“左”的思想影响。
为了说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划清如下两个概念:第一,我们说的“左”和右,是指党内政治方针政策上的指导思想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倾向性的东西,而不是指具体工作中这样那样的小的偏差或缺点错误。因此,不能拿“左”和右到处贴标签。第二,本文所谈的,主要是想解剖党内较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左”的思想偏向,而不是指社会上存在着的那种怀疑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思潮。党内指导思想同社会上的思潮必须适当加以区别。
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我们党内,“左”的一套东西根子很深,要彻底清除,很不容易。对这一点,要有足够的估计。为了提高清“左”的自觉性,需要扫除一些思想障碍。
长时期来,在我们党内流行一种论调,叫做“‘左’比右好”。其理由无非是,“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左”还是要革命的,右是不要革命以至反对革命的。在这种论调影响下,一些人在待人办事时便宁“左”勿右,凡事“左”三分。这种左倾比右倾好的论调,似是而非,颇有影响,是清理“左”的思想的一个重要障碍,很有加以剖析澄清之必要。
从思想方法说,“左”与右一样,都是主观地片面地观察问题的结果,都是主观主义的方法。方法和立场是有区别的,又是有联系的。
什么是我们所说的立场?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是站在无产阶级的和人民大众的立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也就是要站在党的立场,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50页)主观主义,不论是表现为右倾的主观主义,还是表现为左倾的主观主义,都是同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的,都是党性不纯或没有党性的一种表现。有左倾思想的人常常不顾实际可能,超越发展阶段,超过党的政策规定的界限,乱批乱斗,盲目蛮干,这就离开了马克思主义路线和政策的轨道,也就是离开了党的正确立场。在当前来说,站在党的正确立场,最主要的,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贯彻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如果坚持“两个凡是”,还是搞“左”的那一套,不管自觉不自觉,实际上就是离开了党的正确立场。
当然,我们的意思不是说,只要犯了错误(“左”的或右的),不论其程度如何,具体情况如何,都是立场问题。有了正确的立场,不等于就不会犯任何错误。好心办错事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真正的好心,必须顾及效果,总结经验,研究方法,……真正的好心,必须对于自己工作的缺点错误有完全诚意的自我批评,决心改正这些缺点错误。共产党人的自我批评方法,就是这样采取的。只有这种立场,才是正确的立场。同时也只有在这种严肃的负责的实践过程中,才能一步一步地懂得正确的立场是什么东西,才能一步一步地掌握正确的立场。”(《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因此,立场也是要在客观实践中检验的。在社会主义时期,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干部和群众残酷斗争,制造冤假错案,明明错了,也不予平反,这样的“左”能说只是方法问题,而立场还是正确的吗?搞社会主义建设,不顾客观条件,不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主观蛮干,生产搞不上去,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实践已经证明是错了,却还要坚持,这样的“左”能说是立场正确,只是方法错误吗?
“左”也好,右也好,既可能是方法问题,也可能是立场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当然,这里说的立场问题,是从党内来说的,是指党的立场。对共产党员来说,我们不仅要求他站在人民的立场,还要求他站在党的立场,这是更高的要求。正因为这样,所以也就不能说,离开了党的立场就一定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或甚至是反人民的立场。过去,人们往往把“立场”问题简单化,不是党和无产阶级的“立场”,就是反革命或资产阶级的“立场”,因此,一遇到所谓“立场”问题,都谈虎色变。其实,方法问题不一定是立场问题,立场问题也不一定是敌我问题。从我们党内的情况看,“左”和右的东西大量的是属于思想认识问题。
“‘左’是要革命的”,这种缺乏分析的说法,很容易博得人们对犯左倾错误的人的无原则的同情,甚至夸耀其革命性。对此,需要多说几句。“革命”是一个很响亮的字眼。但是,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革命,有资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有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还有农民革命;不同的阶级就有不同的革命性,有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有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更有无产阶级的革命性。搞左倾的那种革命性,往往是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性与无产阶级的革命性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靠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既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更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另外有一种“左”,是看“风”行事,人家刮风,他就下雨,人家下雨,他就打雷。为了个人目的,不顾革命利益,凡事“左”三分,迎合比自己职务高的人的喜好。这种“左”当然是不能用什么“革命性”来加以美化的。至于林彪、“四人帮”在十年内乱中所推行的那种极左的东西,就不但不是革命的,而是反革命的手段了。因此,对“左”是要革命的这种说法,必须作具体分析,不应盲目地加以肯定和赞扬,更不能以主观上要革命为由,为左倾错误作辩护。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我们反对指导思想上的“左”,对广大群众和干部的革命积极性,则在任何时候,都要十分爱护。
对于右倾的性质,也需要加以分析。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放弃了革命领导权,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抗日时期,王明的右倾错误也使党遭受了重大损失。党内的右倾同样是一种很危险的倾向。但是,不能不加分析地把有右倾思想或犯右倾错误的人说成是不革命,更不能说成是反革命。什么是我们所说的右,毛泽东同志说,右就是“落在时代的后面,落在当前情况的后面,缺乏斗争性”(《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52页)。显然,右倾错误也是属于党内的矛盾。从后果来说,严重的右倾会葬送革命,但决不能认为犯了右倾错误就是反革命。犯右倾的人常常容易把敌人看成朋友,把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东西看做值得我们仿效奉行的东西,因此要十分警惕这一点,但这决不是说,可以把犯右倾错误的人看作敌人。在党的历史上,我们并没有把仅仅犯了右倾错误的人当作反革命对待,而是作为党内矛盾处理的。“文化大革命”中有一个公式:右倾就是修正主义,修正主义就是反革命,实际是把右倾与反革命等同起来了。而且常常是双重的混淆,把本来比较正确的人诬指为右,又把右等同于反革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总之,笼统地说“左”是要革命的,右是不要革命、反对革命,是不妥当的。由此决不可能得出“左”比右好的结论。中国革命的历史教训说明,“左”决不比右好些。右倾会障碍革命与断送革命,左倾也会障碍革命与断送革命。斯大林说:“这两种危险哪一种坏些呢?我认为两种都坏。”(《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200页)这个回答是很对的。
在我们党内,“左”比右好的思想由来已久。1930年,周恩来同志为党中央起草的《关于武汉工作问题》的指示中就提出:“你们应坚决反对这一观念:‘左’倾会比右倾好些,在现时只怕右倾不怕‘左’倾。”(《周恩来选集》上卷第52页)几十年来,这种思想可以说是绵绵不绝,直到今天,依然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存在着。这决不是偶然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党犯“左”的错误的时间,比犯右的错误的时间长得多。许多“左”的东西,长期被当作是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加以宣传,已经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地步。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左倾错误中,老是站在“左”的立场反右,而且常常是“‘左’受禄、‘右’挨斗”。在这种现实环境中,“左”比右好的思想就很自然地存在和发展起来,宁“左”勿右也成了有些人的一种处世哲学。
在长期的左倾错误中,为“左”作辩护的“理论”不少,都应当分析澄清,以利于彻底清除“左”的影响。至于现在有的人因痛恨“左”的危害,觉得右一点比“左”一点好的思想情绪,当然也是不对的,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
为了提高自觉性,提高对“左”的东西的鉴别力,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提高理论水平。特别应该学点哲学,弄清楚主观主义的危害;还要学点历史,注意历史的经验。真正从理论上弄清问题,这是清理好“左”的思想影响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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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森林生态系统在山区农业中的地位
王干梅
大自然是一个由无数生态系统组成的、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统一综合体,其中,森林是最大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重要枢纽。森林数量的减少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导致整个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的破坏,就会对工业、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威胁到人的健康和生存。这一点,已为愈来愈多的人所认识。最近,我们对地处贵州山区的清镇县进行了调查。实践证明,森林生态系统在山区农业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山区的森林资源被破坏以后,整个山区生态系统中的一系列环境因素(如水、热、气候、养分等)会随着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从而严重束缚农业生产的发展。
破坏森林使生态环境恶化
清镇县地处贵州高原中部,山地、丘陵占全县土地面积的92%,是一个典型的高原山区。过去,这个县的森林资源比较丰富。解放初期,森林覆被率为30%左右,1958年“大炼钢铁”,砍伐了大批林木。1960年以后,在“向荒山要粮”思想指导下,十多年来,年年毁林开荒,本来元气大伤的森林资源继续受到破坏。据1975年普查统计,全县森林覆被率下降到4.7%。由于森林锐减,引起了土壤、气候、水分、养分等一系列环境因素的急剧变化。
(1)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沙化、肥力下降。
森林有繁茂的枝叶截留雨水,有庞大的根系盘结土沙,因此有较强的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能力。森林破坏以前,清镇县水土流失轻微,土质也较肥沃。毁林以后,水土流失现象日益严重,1961—1975年15年间,全县已造成流失的耕地达27.1万亩,占旱地总面积的54%。水土不断流失造成土壤肥力下降,有机质和其他养分含量减少,磷、钾尤其缺乏。
(2)水源枯竭,土壤抗旱能力减弱。
森林通过树冠和地面枯枝落叶层截留雨水,使雨水缓缓渗入地下。据测算,一亩有林地同一亩裸地比较,至少能多蓄水20立方米。清镇县过去水源比较丰富,许多山坡都有清泉长流。毁林以后,水源逐渐枯竭。如东部山区五里到罗布一带数百亩田坝,过去有周围山上几股清泉灌溉,水旱无忧。森林砍光以后,这几股山泉都先后干涸了,昔日的保水田现在成了“望天田”。
森林的破坏也使土壤的抗旱能力大为减弱,有不少耕地三、五天不下雨就缺水,十天半月不下雨地皮开裂,这种现象在过去是很少见的。
(3)气候反常,灾害增多。
森林生物占地球生物总量的90%以上,占据着地上地下数十米的空间,对气候具有最大的调节作用。对于小区气候来说,森林也有直接的影响。由于林区上空的空气湿度一般较无林区高、温度较无林区低,因而更容易凝云致雨,使天上水还原为地表水。过去,清镇县雨量充沛,旱灾是很罕见的。近十年来,年平均降水量比1960年以前减少了120毫米—150毫米,并且出现了三年两头旱的趋势。
恶劣的生态环境严重束缚着
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生产是有生命的物质的再生产,是生物与环境因素的统一,其生产过程就是生物与生活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生产必然受到严重的影响。清镇县的情况正是如此,由于毁林而造成的农业生态系统的恶性循环,导致了农业生产的恶性循环。
清镇县农业是以种植业为主体,二十年来种植业的发展却十分缓慢,农作物的产量长期低而不稳。从1958年到1976年,共开荒十四万多亩,耕地面积扩大了22%,而粮食总产量只增加10%,单产一直在三百斤左右徘徊。如果把从来不上统计表的十多万亩“帮忙田”、“帮忙土”算进去,实际平均单产不到二百斤。毁林开荒的目的是为了搞粮食,而毁林的结果却导致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土壤沙化、肥力下降,气候反常,粮食上不去,于是又扩大开荒。结果,生态环境更加恶化,粮食产量更低,从而陷入愈演愈烈的恶性循环。
毁林给畜牧业带来的影响也是很严重的。清镇县有十多万亩成片的草丛、灌丛草场,具有发展畜牧业的条件。但由于森林破坏造成气候雨水失调,这十多万亩草场日趋退化,许多地方由于泉水干涸,牲畜饮水发生困难。由于水草减少,清镇县的草食牲畜近些年来呈下降的趋势,1978年与1957年相比,牛下降12%,羊下降86.6%。
从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破坏森林,造成了农、林、牧俱伤的严重后果。1978年是清镇县粮食产量历史最高年,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粮食385斤,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636斤)的五分之三,全县口粮不足三百斤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23%。人均现金收入49.8元,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多一点,低于40元的生产队占总数的31.5%。绝大部分社队扩大再生产能力很低,有的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从大自然的惩罚中清醒过来
大自然的惩罚使人们清醒过来。清镇县的广大干部社员终于认识到,森林对于一个山区的农业发展来说是多么重要,毁林开荒又是一件多么得不偿失的蠢事。不治山造林,不保护好森林资源,要想把山区农业迅速搞上去是根本不可能的。清镇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决心采取各种措施逐步恢复被破坏的森林,确定在1980—1990年先重点办好两件事:一是坚决制止继续毁林开荒和陡坡开荒;二是将全县15万亩宜林坡地逐步退耕还林,将19万亩宜林荒山实行绿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努力,争取到本世纪末,全县森林面积达到60万亩,森林覆被率恢复到30%左右,逐步建立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把清镇建设成为农、林、牧全面发展的富庶山区。
(摘自《经济研究》198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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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谈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白有忠
买卖,不仅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商品交换关系,而且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就是民法中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是双务的、有偿的、诺承的。
那么,与我国商品生产性质相适应的买卖合同,究竟反映了哪些社会主义的法律特征呢?根据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民事法律、法令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一切买卖活动不得违反社会主义法律、法令、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社会主义组织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在买卖活动中,实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贯彻“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的精神等等。
(二)按照我国民事法律、法令的规定,凡是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所有制组织、其它组织和公民,都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家也保护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执有营业执照的各种贸易货栈、信托服务组织、自销或展销门市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买卖活动不受侵犯。但是,国家在保护这些当事人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对他们的买卖行为作了若干必要的限制规定,例如,不准机关、团体、部队开货栈;不允许商业企业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外经营;不允许工矿企业,国营农、林、牧、渔场,在没有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合同规定的任务之前自销产品;不允许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卖工业品(但有证商贩按规定经营日用小商品不在此限);不允许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擅自到农村社队和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不允许农村社队集体贩卖一类农产品,也不允许它们在未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及没有履行议购合同的情况下,贩运二、三类农副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公民进行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等等。这些规定说明,在我们国家里,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主体都可以任意进行买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进行买卖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国家保护当事人在合法买卖中的权利,同时规定他们也应尽各自应尽的义务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将财产交给买受人,并对自己出卖的财产对买受人承担责任。出卖人出卖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依法经营管理的合法财产。贪污盗窃者、投机倒把者、走私者、黑市经纪人以及其他不当得利者非法取得的财产,出卖是无效的。出卖人应对自己出卖的财产的质量负责,保证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财产。商业部门出售的重要商品,一般应保修、保退、保换。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接受财产并交付价金。如果买受人违约拒绝接受所买的财产,或拒绝给付约定的价金时,出卖人有权请求履约,给付价金,并要求违约的买受人赔偿损失。
(四)在我国,不是所有标的物都能买卖的。例如矿藏、水流、国有森林、荒地、铁路、公路和其它海陆资源,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以及武器、弹药等,都不能买卖;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如金、银、外币、贵重文物等,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的人民银行兑换或专门的商店买卖;房屋等等只有在具备一定证明文件和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进行买卖。此外,法律禁止买卖票证,禁止买卖赌博用具、毒品、淫秽书画,以及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物品等等。
(五)在我国,商品的价格是受国家控制的。主要商品价格,是由国家物价管理机关确定的。国家禁止任何人擅自压价或哄抬物价。因此,在买卖中,国家规定了价格的,必须按规定价格买卖,当事人双方都无权改变;国家规定有价格幅度的,应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定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幅度的,可以自由议价,但自由议价不得违背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价金的支付,应按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可使用现金,也可由银行转帐结算,但禁止用金、银、外币和其它等价物作为支付手段。这些规定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所必需的。
由上可以看出,买卖关系不仅是基本的商品交换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买卖合同,正确地对待多渠道的买卖活动,是很重要的。现在,我国的商品经济还很不发达,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对买卖活动乱加干涉,限制过多,不仅妨碍了生产发展,而且给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调整、改革中,扩大买卖渠道,减少流通环节,这对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满足广大群众需要,都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要在经济领域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在注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同时,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使买卖合同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服务,为满足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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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五卅运动史料》第一卷即将出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现代革命史的研究和爱国主义的教育,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了《五卅运动史料》四卷本,这是全国解放后第一部较为系统的五卅运动资料书。第一卷即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这一卷的主要内容分两大部分:一、有关五卅运动的重要论著、回忆和历史文件;二、从二月罢工到五卅运动的爆发。所辑史料,主要选自有关历史档案和中外文书籍,以及《热血日报》、《申报》、《民国日报》、《新闻报》、《大陆报》、《字林西报》等十五种中外文报纸和《向导》、《中国青年》、《血潮日刊》、《国闻周报》、《密勒氏评论报》等四十余种中外文期刊;另外还有亲身领导和参加这次运动的同志写的回忆,如一九六○年访问李立三同志的“笔录”等。许多史料是第一次公开发表,对研究五卅运动和中国现代革命史颇为珍贵。书首附有图片五十余幅。(莫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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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普列汉诺夫传》出版
普列汉诺夫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有关普列汉诺夫的比较详细的传记出现得很晚。现在出版的这本传记,是根据莫斯科青年近卫军出版社一九七七年本译出的,由三联书店出版。
全书共分四章:(一)生活道路的开始。从民粹主义转向马克思主义;(二)俄国马克思主义的先驱;(三)特殊的立场;(四)政治悲剧和逝世。书末附有他的生平事业年表。
普列汉诺夫走过的政治道路是充满矛盾的。他的富有创造性的活动,在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初期的革命运动中有不可磨灭的光辉。他的许多哲学、文学理论著作,为人类社会文化发展史写下了珍贵的篇章。列宁曾指出,普列汉诺夫的著作培养了一整代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在俄国的革命运动中,他又多次出现偏差和错误,甚至堕落到孟什维主义、中派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更堕落到社会沙文主义。本书主要介绍了普列汉诺夫的著作活动和政治活动,同时对他个人的生活情况,也作了生动的叙述。
(丁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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