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2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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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列宁论对共产党员应严格要求
丁世俊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成了执政党,这就同地下斗争和革命时期大不一样了。列宁注意到,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地位的根本变化,相应地也使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起了变化。党的执政地位一方面使自己的成员容易在各项事业中掌权,另一方面也必然使希望能够掌权而要求加入党的人数大量增加,因为“参加执政党的引诱力很大”(《列宁全集》第33卷第225页),这就给党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而重大的问题:执政后如何要求自己的成员?
党员在各项事业中掌权,这是工作开展的需要,是很自然的。但是,列宁一再指出,党的执政地位并未给党员以特权,使他在政治上比人民群众高一等。列宁有这样一个提法:共产党员首先要成为一个共产主义者。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说,党既然是以共产党为名的无产阶级政党,那么,不管是在执政前还是执政后,它的成员——已入党的人,还有要求入党的人,都必须忠于共产主义,都应该是一个愿意“肩负为共产主义忘我工作的重担的人”(《列宁选集》第4卷第76页)。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的表现直接牵连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早在地下斗争时期,列宁就有一个口号:“我们应当努力把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列宁全集》第6卷第458页)党执政后,列宁对党员更是注意严格要求。在列宁看来,只有共产党这样的执政党,才首先不去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是注重党员质量的改善。列宁说:“我们需要新党员不是为了做广告,而是为了进行严肃的工作。”(《列宁选集》第4卷第77页)列宁认为,执政党吸收党员必须经过严格考察,首先要看入党者真正达到党员标准没有,还要切实注意他们的入党动机如何,是不是想利用执政党的地位来谋私利。列宁说,我们不向他们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也不给他们什么好处”;“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列宁选集》第4卷第76页)。
执政党党员既是一个党员,又是国家的一个普通公民。列宁要求党员必须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这既指党员要和人民群众生活在一起,要团结人民群众一道工作,而更重要的是指党员在政治上要同人民群众处于相等的地位。列宁主张把党员置于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列宁要求非党人士——首先是非党的工人和农民群众监督党员,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员的工作;要求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党员的意见,要允许人民群众评论党员。列宁把这看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认为这样做可以纯洁无产阶级政党的队伍,密切先锋队同本阶级的联系,加强党的领导。列宁说:“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善于区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谁是为谋生而辛勤劳动、没有任何特权也不会‘讨好上级’的人们所厌恶的共产党员。”(《列宁选集》第4卷第562—563页)
共产党员除了是国家的一个普通公民,还有其“特殊”之处。党员的“特殊”不在于别处,而在于他要比人民群众承担更多的义务,“要担负比平常更艰苦更危险的工作”(《列宁选集》第4卷第76页)。俄共于1917年10月执政后,紧接着而来的是严酷的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列宁指出,当时有两件事情是对共产党员的最好检验:一件是看他能不能带头上前线,保卫苏维埃政权;另一件是如果不能上前线而留在后方,那就看他在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中是不是带头干活,多为国家创造财富。总之,党员不怕流血牺牲,不怕艰难困苦,不计报酬,不讲待遇,这些实际表现最能提高共产党员的威信,最能使非党群众钦佩共产党员。在这两件事情上,当时的俄共党员不愧是身体力行的先锋战士,因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列宁坚决主张把党员置于纪律、法律的严格监督之下。在遵纪守法方面,党员同人民群众一样,不能丝毫特殊。党员更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因为纪律、法律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主持下制定的,对于党员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己”的东西,真正的无产阶级先进分子遵纪守法,完全是自觉的行动。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纪律、法律对党员又是一种约束,起“强制”作用。但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成员接受这种“强制”,同自己的无产阶级特性并不矛盾。无产阶级,用列宁的话来说,是大机器工业“所创造、组织、团结、训练、启发和锻炼出来的”阶级(《列宁选集》第4卷第9页),它受大机器工业的“强制”,受大机器工业严密的分工和规章、制度的“强制”,最具革命性,也最具纪律性。列宁1920年5月阅读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时,十分注意书中对这种“强制”所作的理论阐述。布哈林认为,这种“强制”同无产阶级的本能是一致的,作为无产阶级中先进部分的无产阶级政党,甚至不大会感到这种“强制”的存在;无产阶级政党要“强制”的只是自己队伍中受非无产阶级意识侵蚀和影响的部分,而对这个部分实行“强制”,正是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使无产阶级政党真正无产阶级化。列宁在布哈林的这些提法旁边加上批注:“对!”“非常好!”(参阅列宁《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1976年中文版第50—58页)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俄共执政后给党员立了这样一条“规矩”:“在苏维埃俄国,根据党的倡议,共产党员犯罪,要受到比‘普通人’更大的处罚。”(同上,第56页)
列宁关于“党员犯罪,加重判处”的思想,在苏维埃俄国于1920年底结束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从1921年开始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之后,曾多次加以阐述。在这里,需要着重介绍一下。列宁从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利益出发,曾明确指出:“加重法庭对共产党员的判罪”(《列宁文稿》第4卷第158页)。列宁还以俄共中央政治局的名义发指示:“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同上,第342页)列宁规定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严肃处理以身试法的党员。列宁曾因司法人民委员部不坚决执行这一任务而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列宁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法制,也是为了维护共产党员的崇高称号。不这样,不足以发挥党员在经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不足以使党员成为人民群众的表率。
列宁认为,要做到对犯罪的党员依法判处,首先必须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列宁正确处理了党的机关同司法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列宁提出,党员如果犯法,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对司法侦查机关施加影响,更不得为犯罪的党员开脱罪责。这里可举一例。1921年6月16日,俄共曾发布一个有关法制的通告。通告规定,不经地方党委同意不能对共产党员进行审判。该通告的第四条还提出,对受审的共产党员,只要有党委会委托的个人担保,司法机关就必须释放。第五条又提出,党委会在了解案情后可以就案件的实质作出结论,从而使党委会的决定成为党对法庭的指示和预审的结果。通告发布后,司法人民委员部不同意,建议删去这些条文。列宁支持司法人民委员部。同年11月14日,列宁写信给中央书记处当时的主管书记莫洛托夫,明确提出,这些条文“依我看是有害的”(《列宁文稿》第4卷第157页)。列宁对“有害的”这三字加了一层着重号还嫌不够,又加了一层。莫洛托夫回答说,通告已经修改。但实质上,通告中的那些主要缺陷,修改时并未触及。为此,列宁于同月19日又就此事给莫洛托夫写信。列宁认为,这个问题不单是个属于党内的组织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要提交政治局讨论。列宁说:“一般说来,这类问题由组织局决定是不正确的:这纯粹是政治问题,完全是政治问题。”(《列宁文稿》第4卷第157页)列宁仍然坚持取消由具体单位的党委出面干预司法和侦查业务、妨碍依法进行独立审判的那些条文。
法律适用于国家的所有公民,对普通群众和党员、对普通党员和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概无例外。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如果以身试法,给党的威信和工作造成的损失更大。列宁认为,对犯法的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更不能“姑息”,一定要绳之以法,这样对党才有利。这里,可以看一下列宁1922年3月处理俄共莫斯科委员会包庇犯法的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的一桩案件。由于莫斯科公用事业局的党员局长伙同莫斯科市苏维埃中央住宅管理处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大量检举、申诉信件送到了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派出工作人员直接参加了查证、核对事实的工作。结果证明,检举、申诉属实。但莫斯科市委反检举、反申诉。市委常委的会议(并有莫斯科市苏维埃主席团参加)认为,核实后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并决定将此案转交新的党务委员会复查。第二天,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参加核实工作的人员写信给办公厅主任并转告俄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认为莫斯科市委的做法“绝妙地葬送了整个案件”,与列宁的要加以追究的指示相抵触,并请求改变莫斯科市委的做法,将罪犯交法庭审判。列宁专就此事给中央政治局写信,批评了莫斯科市委及其领导同志在事实上不止一次进行包庇的错误。列宁认为,莫斯科市委的做法“极其危险”。列宁甚至用激动的语气写道:“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列宁文稿》第4卷第342页)列宁建议政治局向所有省委重申,不得一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的罪责。列宁并要求司法部门严格执法,恪守此项规定,“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同上)不难看出,列宁要求司法部门执法,要求党员守法,是多么的严格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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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读书札记

历史与现实
郑昌淦
我在学习历史中,发现古代很多政治家、思想家,不论其属于那个阶级,属于何种派别,是在朝的当权派,还是在野的反对派,是激进派,还是保守派,大都很重视历史,特别是重视历史和现实的关系。他们或则谋求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来修订现在的各种制度,制定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各种政策;或则引述历史,来论证其政治学说和主张。
古代的历史学往往构成政治学的一个分支,而所编史书主要也是政治历史。有些统治者为了达到其某种政治目的,往往伪造、篡改或禁毁历史著作。
重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统治者,首推西周初年的周公旦。周公执政不久,便爆发了他的兄弟管叔、蔡叔勾结殷纣儿子武庚的联合叛乱。叛乱虽被平定,但对周公的震动是太大了。他由此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针对现实,决定了施政方针。虽然,他当时所能总结的历史很简单,也很有限,但他达到了难能可贵的新认识。他认为,夏桀所以亡,商汤所以兴,殷纣所以亡,周所以兴,虽然由于“天命”,但也和人事有很大关系。夏桀、殷纣所以灭亡,因他们“淫佚”、腐化,“不敬厥德”。殷的大小贵族还好酒,不团结族人。而商“自成汤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祭祀是当时团结族人的一种活动),所以兴盛。他告诫周人说:“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这就是后代所谓“殷监”。周公所总结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精神是:“天命靡常”、“天不可信”,所以不能完全靠天命来维持统治,要“敬厥德”。其要点是:不要骄傲自满,放纵腐化,要兢兢业业,时时警惕,不要贪酒,要勤劳,特别要重视农业生产,“知稼穑之艰难”。针对周族历史发展比殷族落后的状况,周公除了强调发展生产外,还注意文化教育,在各级村社,设立学校,叫做“庠”和“序”(即塾),让周族子弟学习文化。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周公对待人民的政策。他一方面在经济上采取保护平民(主要是周族成员)的措施,即所谓“怀保小民,惠鲜鳏寡”;另一方面,在政治上注意听取平民的意见和舆论,如他所强调,“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监含有鉴戒、借鉴的意思。
周公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进步意义,由此所制定的基本国策,在周代形成了一些优良的传统,如:一,注重文化教育。二,重视“民意”,或叫做“重民”思想,如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国将兴,听于民,国将亡,听于神”,“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之类的言论。形成为制度或习俗,有“采风”,“庶人传语”,国人可在“乡校”议论朝政之类。三,重视历史。君臣之间发生政策性分歧时,臣僚往往引证历史,进行回答或劝谏。周代设立史官,经常记录君王的言行,所谓“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史官多据事直书,形成了我国史学的优良传统,其作用在于使君王和大臣们知所警惕。
秦灭六国,局面为之一变。为了适应新局面,统治广大的新征服地区,需要制订新的制度和政策。秦始皇和大臣们发生分歧意见。丞相王绾等建议,采取周初的分封政策,李斯正确地引证了历史的经验教训,主张推广郡县制。但是,秦始皇和李斯也错误对待历史的经验,以为发展文化教育,不利于专制主义的统治,“道古”会“害今”,施行了“臣畜天下”的愚民政策与专制主义的残暴统治。结果,秦王朝很快被人民起义所推翻。
汉初统治者研究了秦朝的兴亡史——贾谊《过秦论》是代表作——,变更了某些制度和政策。通常都说“汉承秦制”,其实不尽然,既有继承,也有更张,如分封皇帝子弟为王的诸侯国制度,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局部释放奴婢的政策,减轻“田租”(由十分之一减为三十分之一)和算赋(即人头税,一度只收原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保护自耕农的政策,等等。这些都是总结历史经验结合现实而制订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有消极面。
刘秀、曹操、诸葛亮等都是杰出的政治家,有较丰富的历史知识,这对于他们所制订的策略和政策,起过较大的影响。
唐太宗是位善于接受历史教训的开明皇帝。他从隋炀帝覆灭的教训中,也从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中,看到了人民的力量,肯定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君民之间相互关系的道理。同时,他又从历代的政治经验中,认识到独断专横的弊病,肯于听从臣僚的不同意见,所谓善于“纳谏”。这些认识在他决定各种政策时,起着重大的作用。带有进步意义的王安石变法纲领,是从总结历史、针对现实制定出来的。康熙皇帝也有较丰富的历史知识。据他自己说,因为历代中原王朝受到的威胁多来自北方,所以他处理和北方各族的关系很慎重。他对于灾荒感到恐惧,因为灾荒往往导致农民起义,这使他重视治理黄河,兴修水利,鼓励农业生产,注重救荒措施。
当然,古代政治家不可能科学地总结历史。而且,他们总是从狭隘的现实利害关系出发,去接受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因此,不可避免地往往犯片面性的错误,或者接受一些消极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都非常重视研究历史联系现实的重大意义。毛泽东曾一再强调,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祖国历史,去指导现实的革命运动。当前,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地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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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搞好党风
刘汉清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把党风搞好。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中国的改革和建设靠我们来领导。如果我们把作风整顿好了,我们在工作中间就会更加主动,我们的本事就会更大,工作就会做得更好。”陈云同志不久前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
但是,对搞好党风的重要性,党内有些同志至今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有的对身边发生的不正之风麻木不仁,泰然处之;有的自己搞不正之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还有的甚至制造种种论调为不正之风开脱、辩护。
有的人讲,“对纠正不正之风抓得太紧了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搞好经济工作和纠正不正之风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把生产搞上去,要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靠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靠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主动性。而党风不正,必然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受到抵制、干扰和破坏,必然加剧企业管理的混乱状况,必然挫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什么有的单位工资提了,奖金发了,但工人的积极性却没调动起来,生产没上去?这里除了政治思想工作没有做好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里的党风不正,干部特殊化,政策变了样,群众心不服、气不顺,甚至上行下效,歪风邪气大肆泛滥。这样的单位怎么能把生产搞好呢?因此,党风不正必然对生产建设产生破坏作用,有了好的党风才会对经济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有的人认为,“纠正不正之风抓得太狠了会妨碍安定团结”。按照这种观点,似乎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成了安定团结的因素,而纠正不正之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人反倒成了破坏安定团结的因素,这完全是一种颠倒是非的谬论。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饱受了十年动乱之苦,深深懂得安定团结来之不易,维护安定团结极端重要。但是,我们的国家还存在着不安定的因素,这除了林彪、“四人帮”的残余势力、各种坏人和无政府主义者的破坏捣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安定的因素,那就是人们议论最多、反映最强烈的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这种不正之风虽然表现在少数人身上,但“一条鱼腥一锅汤”,它对党内团结、干群团结、军政团结、军民团结以至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社会秩序的安定,都有相当大的危害。我们党的威信之所以不象以前那么高了,形象之所以不象以前那么美好了,就是坏在这些人手里。假如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忧劳国事,体恤民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与群众同甘共苦,那么,我们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更加巩固,任何人想破坏都不会得逞。目前,群众对于党内的不正之风议论很多,意见很大,他们出于对党的热爱和信赖,强烈希望我们的党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是把这个问题捂着盖着好呢,还是揭开来加以解决好呢?事情很明白,不去揭露和纠正不正之风,不正之风就会进一步蔓延,党群关系就会更加紧张起来,各种社会政治矛盾就会激化。我们如果真想安定团结,进行四化建设,那就要有勇气、有魄力去纠正不正之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只有这样才能顺乎党心,合乎民意,形成更加牢固的安定团结局面。
也有的人把现在纠正不正之风强调从领导干部做起同林彪、“四人帮”揪“走资派”混为一谈,认为这是整老干部。这更不值得一驳。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同志都能分清:林彪、“四人帮”揪“走资派”,整老干部,是为了篡党篡国。而我们强调纠正不正之风从领导干部做起,则是为了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兴党兴国。领导干部带头搞好党风,这是革命的需要,党的要求,人民的期望。我们纠正不正之风采取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态度。所有这些都是明摆着的事实,怎么能够把揪“走资派”和纠正不正之风相提并论呢?
还有些人把人民群众出于热爱党、关心党而提出的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搞特权的革命要求和正义呼声,同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提出的“反对官僚主义者阶级”、反对“特权阶层”的反动口号不加区别,一概加以反对。好象官僚主义不应反了,搞特权的也有理了,这是完全错误的。对纠正不正之风,谁个出于好心,谁个是别有用心,广大党员和群众是能够识别清楚的。对于那些借纠正不正之风老调重弹、故伎重演、妄图整老干部的人,人民也不会答应。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怕有人捣乱而放松了对不正之风的纠正和斗争。
有些同志担心纠正不正之风,在不同范围内、用不同的方式公开揭露缺点错误,会损害党的形象,降低党的威信。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共产党人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党的性质决定了敢于公开揭露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们党的伟大形象和崇高威信,是靠党的路线的正确,革命事业的成功,广大党员干部的高尚品德所建树起来的。正因为共产党没有任何私利可图,敢于为人民的利益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才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如果我们共产党人有了缺点错误硬是捂起来,坚持不改,甚至进行违反事实的吹捧颂扬,以此来维护威信、美化形象,那么,这个“威”可能还在,但“信”却丧失了;在画面上的形象可能会增添几分油彩,但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却黯然失色了。周恩来同志在《怎样做一个好的领导者》一文中,曾针对当时某些同志担心审查干部工作“容易暴露自己弱点,有损领导威信,或动摇自己信心”的错误思想,指出:“领导威信不是从掩饰错误中而是从改正错误中提高起来的;不是从自吹自擂中而是从埋头苦干中培养起来的。工作信心,改正错误后只会增强,不会减弱。只有那种要虚荣爱面子的人才会怕揭发错误呢!”周恩来同志的这段话在今天仍然有重大现实意义。
至于担心公开揭露自己的缺点错误是否会被敌人所利用,这是值得高度警惕的问题。对于阶级敌人或者某些别有用心者的恶意诬蔑和攻击,当然要给予应有回击。但这是不足为惧的。恩格斯在致考茨基的一封信中说得好:“恶意的诽谤当然是借任何理由都可以散布的。但是总的说来,这种无情的自我批评引起了敌人极大的惊愕,并使他们产生这样一种感觉:一个能给自己奉送这种东西的党该具有多么大的内在力量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7页)我们的党敢于公开揭露自己的缺点,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这正是我们的党有力量、有信心、朝气蓬勃的表现。
总而言之,对纠正不正之风的种种担心、忧虑是多余的;为搞不正之风进行开脱、辩护的种种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每一个共产党员在对待党风这个重大问题上,都应该和党中央的文件、指示精神统一起来,一致起来,真正认识到搞好党风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同不正之风作坚决的斗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善党的领导,真正加强党的领导。
(摘自1981年第4期辽宁《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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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力论》即将出版
由王琢、黄菊波合著的《国力论》一书,即将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国力论》根据陈云同志关于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的思想,从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着眼,论述了国力制约建设的理论和运用这一理论去控制建设规模、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方法,探索这一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形成与发展,并据以论述财政、信贷、物资三者平衡的条件和各自的作用。
(蔡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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