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我国农业集体化的卓越组织者邓子恢
强远淦 林邦光
民主革命胜利后,邓子恢同志把全部精力献给我国农业集体化事业,谋划操劳,贡献卓著。但长期来,他的名字被蒙上历史的尘污。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后,党纠正了左倾错误,邓子恢的问题,终于平反昭雪。在这时刻,人们自然更加缅怀他的业绩。
坚定地主张农业集体化
民主革命时期,邓子恢是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是我党领导的农民运动的卓越领导者,作出过巨大的贡献。解放后,他领导土地改革很坚决。党在处理土改和农村的重大政策时,很重视他的意见。1953年,党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时期。为了加强对农业集体化的领导,党中央专门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部,选派邓子恢担任部长,表明党对他的高度信任和期望。
邓子恢对合作化事业很热心、很坚定。土改后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他态度鲜明地表示:任其发展,土地改革就白搞了。中央农村工作部一成立,他就向全体工作人员郑重宣布: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农业社会化。在他主持召开的全国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和其它一些全国性会议上,反复论述:实现合作化是农村工作的“总方针、总任务”;要农业增产,必须依靠互助合作,“不能把主要依靠寄托于个体农民身上”;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相矛盾的,全国一亿农户的“辫子”是抓不起来的,实现合作化,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对小农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是绝对不可动摇的”,等等。这表明,邓子恢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认识是明确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是积极的。
邓子恢主持中央农村工作部工作,很注重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和解决我国农业集体化的步骤、速度和形式。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他依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两个互助合作决议的精神,总结我国集体化的经验,吸取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教训,在指导思想上,一贯主张:(一)农村的改革要“从小农经济的生产现状出发”,既适应它,又改造它。如果弄不好,就会“两头落空”,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没调动起来,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也搞掉了。(二)步骤要稳。合作化的发展,要“循序前进”,由少到多,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稳步前进。(三)规模要小。在没有机械化的条件下,社的规模不宜大。社小,民主问题好解决;大了,“领导就很难”。(四)团结中农。“中农是革命的基本群众,也是生产建设的基本群众”。贫农和中农“合则两利,分则两伤”。自愿互利的原则,是贫农和中农联合的保证。这些思想既符合马列主义关于改造小农经济的根本原则,又适合中国的国情。
过去一直把“四大自由”和“确保私有”的口号同邓子恢同志联系在一起,似乎他是这两个口号的提出者、鼓吹者。应当指出,事实并不是这样。相反,他认为“‘确保私有’的提法是不对的”,“笼统提‘四大自由’的口号是不妥的”。至于说他在1953年犯了“反冒进”、“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错误,那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历史的真相是:在我国合作化运动起步不久,1952年冬至1953年春,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左”的冒进倾向。主要是一些地区办社时不讲条件,贪多、贪大和追求高级形式。党中央对此十分重视,在短短的一个月内,连续数次向全党发出纠正急躁冒进倾向的指示,明确指出:“目前无论在老区或新区均已发生左倾冒进的严重现象,如不立即有效制止,将招致生产的破坏。”1953年4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本很有影响的小册子,书名为《当前农村工作指南》,里面收集三篇重要文件,一篇是党的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另两篇是:中央农村工作部代起草的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人民日报》社论《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毛泽东同志专门为中央印发这三个文件起草了通知,通知指出:这三个文件“提示了党在当前阶段指导农村工作时所必须掌握的理论认识和重要政策原则,以及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对纠正急躁冒进偏向的做法,完全给予肯定。由于中央及时采取了反冒进的措施,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积极执行中央的指示,这次“左”的偏向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得到了纠正。这就使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它起步的时候,能够沿着党中央稳步前进的方针健康发展,充分显示了示范吸引的作用。
坚决地纠正集体化中“左”的偏向
我国是个农民众多的大国,工业落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这样国度里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新的伟大社会实践,许多问题不可能有现成的答案,要靠中国共产党人进行独立的探索。在探索过程中,党内有不同认识是正常的。1955年,我们党内在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问题上,就曾经出现过分歧和争论。在这场争论中,邓子恢表现了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精神和领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远见卓识。
1954年冬至1955年春,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发展很快,三四月份就突破原定1955年发展60万个社的计划,发展到67万个,而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运动主流是好的。但在大发展中,一些地区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偏差。突出的表现是:发展过多过猛,有的省区出现十倍、几十倍的增长,超越客观条件的许可;过早过急地处理生产资料归公,折价偏低,侵犯中农利益。加上统购70亿斤的过头粮,造成农村形势紧张。一些地区发生农民闹退社、宰杀牲畜、砍伐林木、变卖农具等现象。毛泽东当时曾经指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显然,不严肃纠正一些地区出现的急躁冒进偏向,合作化难以稳步健康地发展。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面对这一情势,敢于负责,善于处理,及时向中央反映农村的真实情况,积极提出纠“左”的措施。
党中央研究了农村的紧张情况和农村工作部的意见,决定纠正一些地区的冒进倾向。1955年1月,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凡完成发展计划的地区,“停止发展,全力巩固”;(二)计划还未完成的地区,“在巩固中继续发展”,计划过高的要“适当收缩”;(三)条件不具备的,进行整顿。随后又连续发出几个通知、指示和决议,要求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抓好合作社的整顿巩固工作,为合作化的更大发展,打下扎扎实实的基础。毛泽东在3月和5月的两次重要讲话中,对合作化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该停则停,该缩则缩,该发则发。“停、缩、发”三字方针,成为纠正急躁冒进的指导原则。
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坚决落实中央的纠“左”指示。(一)统一思想,统一部署。1955年4月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会上,邓子恢恰当地分析了合作化的形势,指出“冒进现象不是全国性的,只是少数省份”,“大部分地区的运动是正常的”。他传达了中央提出的秋前合作社“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的方针,并以积极精神全面分析这一方针。他指出:“停止发展”,是“为了把现有社巩固下来”,“从巩固中求发展”。不是全国一切地区绝对不发展,象西南、中南几个省,“还可发展一下”。“适当收缩”,“指发展过大的而言”。“对收缩不要误会为按比例分配,有的省社发展的不多,当然不要收缩”。“全力巩固”,就是要“全力巩固可能巩固的社”。“总的精神,不是消极退却而是积极巩固”,“为了巩固阵地,不是放弃阵地”。(邓子恢:《在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开幕词》,见《党史研究》1981年第一期)会议精神传达到各地后,起了转折形势的作用,急躁冒进倾向基本被煞住。(二)抓住重点,整顿收缩。邓子恢对发展过猛、问题较多的省份很关心,采取具体措施,直接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浙江省合作社发展速度最快,骤增15倍,侵犯中农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加上购了过头粮,浙江农村出现动荡。有关部门先后向中央报告了浙江省“粮食、合作两紧张”的严重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部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经中央同意,给浙江省委发了电报,并派人落实中央的指示。浙江省委同意中央适当收缩、全力巩固的指示精神,在全省范围对合作社进行整顿收缩,共收缩了一万五千个社。总的说来,效果是好的,缓和了农村紧张形势,稳定了中农,生产没有损失,巩固了四万个社。附带说一下,全国也仅收缩了两万多个社,主要是浙江、山东、河北,其它省基本没有收缩,而是重点进行整顿巩固工作。留下的65万个社,绝大多数是增产的。所谓当时“砍社20万”,纯系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栽赃诬陷。这说明,从1月开始的整顿收缩工作效果是良好的。当然,收缩过程中,缺点和不足之处是存在的,但毕竟是第二位的,是执行党中央方针政策过程中的具体工作问题。(三)调整发展速度。如何根据形势的发展,统筹安排好1955年至1956年度合作社的发展计划,是关系合作化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遵照毛泽东提出的每个五年计划发展三分之一农户的规划,考虑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化尚处在打基础阶段和六十几万个社的巩固任务很繁重,主张少发展一些,翻半番,发展到100万个社。他认为,基础打好了,优越性才能显示出来,才能保证今后合作化运动又快又稳地发展。这个计划得到了政治局的批准。以上可见,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为克服一些地区急躁冒进倾向而进行的纠“左”工作,完全是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是按照党中央的方针和要求办的,效果也是好的。然而,众所周知,这一切后来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被指责为“砍社”,是“右倾机会主义方针”。这些批评不是实事求是的。
必须指出,邓子恢在受到批评以后,尽管压力很大,但他不计个人得失,仍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运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他在给中央的一份报告中写道:要大发展,但不能轻视巩固;要勇敢迎接高潮,但要加强领导,讲求政策、步骤;要掌握主流,但非主流也要注意解决;我们还要敢于向中央反映情况,以免发生新的偏差。真是一腔直言,高风亮节。可惜,这些中肯之言,对实际运动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这次不公正的批评,助长本来已经存在的“左”的情绪,给合作化事业带来不良的影响,导致合作化运动高级化阶段的某些失误。
殚精竭虑地巩固发展集体经济
1956年,我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这是一个伟大的胜利。但由于高级化步子急,工作粗,遗留问题较多,集体经济迫切需要一个稳定时期,进行扎扎实实的巩固、建设工作。邓子恢清醒地看到了这个问题。他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把全部心血倾注在巩固和建设集体经济工作上。
合作化的胜利令人眩目,在一片颂扬声中,许多人只看到胜利的一面,而忽略了有问题的一面。邓子恢告诫人们,要全面地看待合作化的实现。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他直率地指出:合作化的“成绩是极其伟大的”,“这是运动的主导方面”,“但能不能因此就以为我们的合作化运动就没有缺点和错误呢?这显然是不对的。在运动中缺点和错误也是不少的,有些还是很严重的。隐瞒或轻视这些缺点和错误对今后工作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因此必须彻底揭露并迅速加以纠正”。这些话,对当时党内普遍存在的盲目乐观情绪,犹如一副清凉剂。
坚决落实经济政策,集体经济才能巩固。这是邓子恢当时反复强调的观点。在调查研究过程中,他发现高级化时,自愿互利政策执行有偏差,耕畜、大农具普遍作价偏低,甚至无偿归公。他指出,必须按社章规定,合理作价,按期偿还。只有互利政策落实了,才能稳住中农,巩固合作社。他很重视穷队富队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强调社的规模要符合生产力的状况,适应干部的管理水平。他认为,高级社的规模一般都过大,难以管理,穷队沾富队的光,不利调动富队的积极性。他主张每社一二百户、每队二三十户为宜,并要“固定若干年不变,不要年年并社”。邓子恢还针对高级化时有些地方不区别自然和经济条件,搞绝对化的问题,提出山区的一些小庄,二、三户人家,距离又远,可以“让他单干”,“不要百分之百的合作化,90%就很好了”,“保存10%的个体农民有什么不好呢?就妨害社会主义了吗?不妨害。”他这一深邃的见解,已为我国农村二十多年正反经验所检验。
在这期间,邓子恢为从制度上加强合作社的建设,真是殚精竭虑。由于高级化速度快、工作跟不上,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相当混乱。邓子恢重视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1957年初,不少农业社创造了一些分工负责制的管理办法,如有的社把产、工、成本包到小队;有的把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邓子恢热情地肯定群众的创造,认为这种“分工责任制”,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联系起来,能调动社员的积极性,是搞好生产的基本环节,要求大家积极推广。为了解决合作社帐目混乱,健全财务制度,他抓得很细,亲自为农业社编写会计教材,精神感人。
在党中央领导下,这期间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就如何组织生产、民主办社、勤俭办社、劳动分配、组织建设和加强社员政治思想教育等问题,先后向中央提出不少好的建议,代中央起草了一系列有关巩固和建设集体经济的指示和文件,其中有的曾经受到毛泽东的赞扬。邓子恢为巩固集体经济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可惜,正当这些巩固集体经济的措施开始起作用的时候,这一工作被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断了。
人民公社化以后,农业生产连续几年大幅度下降,农民生活遭受了意想不到的困难,集体经济面临一场严峻的考验。在这关键时刻,邓子恢和人民群众心心相连,与党中央同心同德,为寻找克服困难的办法,恢复发展生产,把集体经济重新引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教育干部用革命精神对待困难。了解全局情况的邓子恢,深知当时农村形势的严重性,在困难面前,他表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困难的正确态度。在一次党的干部报告会上,他引用刘少奇的一段话:“要在形势十分严重的时候不动摇,不悲观,有办法,要在这个时候有这样的勇气,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才是马克思主义者”。这段话,既勉励在场的同志,也表明他自己对克服困难的坚定立场。他还说,“并不是集体经济没有优越性,而是没有发挥出来”;“现在虽然走了一些弯路,但是把路走出来了”。这充分体现了他对集体经济毫不动摇的态度。后来指斥他对集体经济“丧失信心”,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
(二)从指导思想上的失误,分析、总结集体经济困难的原因。他指出,造成集体经济的严重困难,这与“自然灾害有关系”,“但主要原因是人为的,是我们工作上的问题”。工作上的问题,他着重讲了两点:第一,所有制变革上的失误。“所有制的变动太大,变得太多,变得太快”,“七变八变,变上变下,忽大忽小”,“这是对农民生存权开玩笑”,“是造成农业减产,农业生产力下降的主要原因”。第二,犯了平均主义的错误,这是造成集体经济困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他严厉批评“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的错误。他引用毛泽东的话:我们从1956年以来做了个“劫富济贫”的工作,做了水浒梁山英雄好汉的工作。形象地说明在生产关系变革中搞平均主义的错误,告诫干部牢牢记取这一沉痛的教训。他还指出在分配上也搞了平均主义。公社化后,小队生产,大队分配,实际上是穷队共富队的产。分配上采取的供给制、基本口粮按人定等,这些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是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
(三)寻找适合我国集体经济水平和群众水平的经营管理制度。为了克服严重的困难,巩固集体经济,邓子恢强调在所有制上要长期稳定不变,尊重生产队的所有权,坚持按劳分配政策,特别注意建立以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人民公社化的“大兵团作战”,把1957年初步推广的生产责任制冲掉了。到1962年,不少地区又出现了生产队包工包产到作业组和包产到户等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也发生了分田单干的现象。邓子恢从巩固集体经济和发展生产出发,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寻找和总结便于加强经营管理的生产责任制的好形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他指出,“我们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条件是靠农民的积极性”,“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必须要有严格的责任制,要分工合作”。他根据群众的创造,具体主张建立以下两种类型的生产责任制:以生产队为主体向作业组实行包工,不宜集体干的活,可以包到人;联系产量的超产奖励个人责任制。他还强调,必须加强对责任制的领导,防止滑向单干。凡是能够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生产统一计划、劳动力统一调配、产品统一分配的责任制,不算单干。邓子恢的主张很明确,分田单干不能搞,生产责任制要推行。这一主张,是符合六十条精神的。后来批评这是刮“单干风”,显然是不符合邓子恢的原意的。现在广大农村推行的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已取得显著的效果,这就充分证明邓子恢的意见是正确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是人民写的。现在党和人民对邓子恢同志解放以后的工作给予公正评价:他和他所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成绩是显著的。他对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一些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大都是正确的。这样的评价是经得住历史检验的。象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样,邓子恢同志也有缺点的一面,他在合作化的具体工作中,也难免有不当之处。但这些并不损害他作为我国农业集体化卓越组织者的光辉。他为我国农业集体化事业作出的不可磨灭的功绩,永远受到人民的怀念。


第5版()
专栏:

《国际贸易知识》出版
这本书是辽宁财经学院外贸系编写的,全书约八万字,分列73条,就有关名词、组织、制度、条例等大致分类叙述。国际贸易方面的主要知识,在所列条目中都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本书的特点是叙述精炼。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这本书,是《国际经济知识丛书》中的一种。这一套丛书是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交流日益发展的需要而编辑的,将陆续出版三十多种,其中有《利用外资知识》、《技术引进知识》、《国际合营企业知识》、《补偿贸易知识》和《外国旅游经济知识》等,三几年内争取出齐。
(杨寿松)


第5版()
专栏:

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杨洪 王金中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来,各方面都很重视经济立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自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已经草拟的经济法规近七十个。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将会要求制定更多的经济法规保护调整和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这对经济立法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动。为了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我们认为需要着重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进行经济立法工作,要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国民经济现在正处于调整时期,经济管理体制也在改革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经济立法,应充分考虑新旧交替的客观情况。既要积极保护调整和改革取得的成果,把日趋完善的东西制度化、法律化,也不要急于把那些还不那么成熟,或现在做不到、将来要争取做到的东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现状出发,又不囿于现状。例如,现行经济管理体制,是多年形成的,有许多弊病,亟需改革;但改革又要有个过程,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就是说,在搞经济立法时,凡是涉及体制问题,应当客观地反映改革的变化过程。一方面,不要急于把正在试点,或虽经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不宜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东西,写进法律条文,造成有法不能依的局面;另一方面,也必须及时地反映调整、改革的成果,把经过试点已经比较成熟了的东西通过法定程序规定到经济法规中去。不能等到调整、改革完成以后再去搞经济立法。总之,要从实际出发,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第二,要在搞好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着手制定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中一些急需的基本经济法规,如计划法、企业法、矿业法、劳动法等等,都没能制定出来。这不利于协调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也不利于整顿经济中的各种不良现象。而制定经济基本法规,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既需要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又需要对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大量新问题、新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目前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行政办法那一套,在这种情况下,先搞基本法规,确有一定的困难。从近两年的情况看,先从单行的经济法规入手,急需的先搞,成熟一个搞一个,逐步配套,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制定基本法规,可能是比较好的办法。例如企业法,调整范围很广,包括工业、农业、商业等许多行业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差异很大,管理体制又不统一,马上搞就比较困难。但如果先搞国营工厂法,问题就比较简单。因为,对各个国营工厂来说,所有制和权利、义务基本上是相同的。把国营工厂法这个单行法规搞好了,不仅可以解决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工业企业的管理问题,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实践摸索经验,为将来制定企业法打下基础。所以,在搞单行法规时,要注意在内容上不要贪“大”求“全”、包罗万象,企图在一个法规中解决所有问题。这是目前我们在拟定经济法规时常见的毛病。许多经济法规长期停留在拟定阶段,与此不无关系。
第三,要有一个通盘的规划。尽快制定和完善经济法规,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经济法规将日益增多。因此,搞一个制定经济法规的通盘规划,是很必要的。现在的情况是,没有统一安排,许多经济法规草稿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需要分头拟定。由于行业不同,要求解决问题的角度不同,拟定的法规条文,有的互相重复,有的互相“打架”。这需要由立法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制定一个经济立法的规划。明确哪些经济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拟定;哪些由各部门分头拟定;哪些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单位参加,共同拟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还要按照先拟定起草大纲,经审查批准后再正式起草的审批程序,以免内容重复。
当然,在加快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经济司法工作,建立和健全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和经济检察厅。经济立法,主要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有了经济法规以后,就要着重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一个法规制定得再好,如果不严格执行,也等于无法。现在,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不习惯于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往往是出口成“法”,以言代“法”。这是需要坚决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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