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叶挺和广州起义
马连儒
1944年3月,周恩来同志在延安中央党校作了《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报告,在总结广州起义的经验教训时,谈到:“广州起义失败后,叶挺到了莫斯科,共产国际代表还说他政治动摇。共产国际没有人理他,东方大学请他作报告,共产国际也不允许他去。这样,他就离开党跑到德国去了。这件事我们应该给叶挺伸冤。”
根据历史资料,现在对有关叶挺同志这件事的前后经过情况,作一介绍。
1927年,为了挽救中国革命,向反革命势力进行有力的反击,我党在这年先后发动了南昌起义和秋收起义,接着又在12月发动了广州起义。
当时,正是汪精卫、张发奎继李济深之后统治广州,他们声言将解散广州罢工委员会和叶剑英领导的军官教导团。张发奎是在这年11月间驱逐了桂系军阀而进驻广州的。当时的广州正处于不稳定状态,陈铭枢部由汕头向广州进军;黄绍竑部在梧州集结,也有进袭广州的样子。张发奎为了稳固他们的统治,不得不把自己的主力部队调到肇庆、梧州一带与桂系黄绍竑作战。同时又把缴了枪的教导团重新武装起来,以防守广州。此时,广州城内只有教导团等少数部队。中共广东省委根据这种情况,进行了武装起义的准备工作。
这次起义原定日期是12月13日。敌人事先得知了这个消息,加强了戒备,并企图很快收缴教导团的武器。这样,中共广东省委临时决定将起义的时间提前到12月11日。12月10日晚叶挺等同志从香港来到广州。他一到广州就立即根据党的指示,投入了紧张的战斗。在当天深夜,即12月11日凌晨,叶挺与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张太雷等参加了在广州四标营我党事先秘密组织好的军官教导团的起义誓师大会,在张太雷讲话以后,叶挺正式任命了各级指挥员,宣布了战斗部署,下达了战斗口令。11日晨3点30分,叶挺即命令各路部队分途出发。他指挥教导团一部奔袭沙河镇,消灭了敌步兵团六百多人;后东进燕塘,采取政治攻势,又迅速解决了敌炮兵团,缴获大炮多门、步枪千余枝。与此同时,在张太雷、叶剑英、周文雍等同志领导下的工人赤卫队和革命士兵,攻下了伪公安局等敌人许多重要据点。11日晨6时左右,张太雷主持了广州苏维埃政府的第一次会议。成立了红军总指挥部,叶挺为红军总指挥,叶剑英为红军副总指挥。他们与中共广东省委军委负责人聂荣臻一起,指挥了整个武装起义。叶挺不顾个人安危,曾乘车巡视各条战线。在攻打长堤伪中央银行时,起义军受到了敌人的机枪封锁,叶挺命令教导团用炮火切断敌人的退路,消灭了敌人,占领了伪中央银行。叶挺总结南昌起义后潮汕失败的教训,注重联络农民武装力量对城市起义部队的支援,在11日、12日曾两次亲笔书写命令指挥农军作战:一次是写给周文雍同志,请他“速即饬令农军到观音山、大北门一带警戒;一次是“委任凌津为北江农军第一支队司令,其任务是在粤汉路沿途扰乱敌人后方及毁坏铁路。”为了扩大起义队伍,他于11日、12日两次派人去石龙联络内线,争取敌七十五团起义;12日命令陈赓同志去珠江二沙头中流砥柱说服该处敌弹药库守库员等,以破坏该库并归顺我军。他还针对事先粮食准备不足、起义军总部两天只吃一顿半饭的情况,及时下达了“本总指挥部粮食部现因需要粮食等物,须借取于商人,以资给养”的命令。
由于当时革命处于低潮,从全国形势看,我们与敌人的力量对比相差悬殊。11日起义后,敌人不断将在外作战的部队陆续调回广州。我起义部队很快由开始的攻势转变为守势,形势发展对我不利。在11日晚总指挥部会议上,叶挺分析了这种形势,主张将起义部队撤出广州,转移到海陆丰去。当时在广州的共产国际代表纽曼极力主张“坚守广州”,大骂叶挺“动摇”,说广州起义是“进攻”的,应该“进攻进攻再进攻”,只能前进,不能后退,指责叶挺是主张去做“土匪”。到起义的第二天12日,敌人已经调回许多部队,在帝国主义军舰的炮火掩护下,向我猖狂反扑,对我逐渐形成包围之势。这天,张太雷不幸中弹牺牲。尽管头天晚上叶挺的正确意见被拒绝,但是他仍然镇静处险,指挥若定,组织部队打退了敌人的多次进攻,亲自指挥了总部的防御。12日黄昏,叶挺和聂荣臻在财政厅楼顶指挥战斗、观察战况,看到大批敌人从观音山向我方大举进攻,形势十分危急。为保存革命的有生力量,他们决定:当晚分批将起义部队撤出广州,向花县转移。叶挺为掩护撤退,根据党的指示潜留广州,待机转移。12月13日,广州重落敌手,起义宣告失败。叶挺在他妹妹的配合下,化装出走,不久到达香港。
在香港,由中央新派来的广东省委书记主持,对叶挺进行了不应有的批评和指责,说他对起义“消极”,并给予了留党察看六个月的处分。1928年初,根据党的决定,叶挺取道日本到了莫斯科。在莫斯科,他写了广州起义的经过和他对这次起义的看法,根据亲身经历和切身体会正确地总结了广州起义的经验教训。谁知他的这个报告,竟未被人理睬。共产国际代表仍然说他“政治动摇”,共产国际也没有人理他。当时,莫斯科东方大学请他作报告,共产国际也不允许他去。在这种无情打击和人为的冷落下,历来以“沉默寡言,深沉不露”而著称的叶挺,一气之下跑到德国去了。1928年11月,根本没有参加广州起义的王明,以韶玉为笔名,写了一篇长文《广州暴动记实》,对广州起义提出了种种莫须有的指责。他毫无根据地说,叶挺对广州起义“表示消极怠工”,“于暴动前六小时始由香港到广州”。他对叶挺断定这次起义不能在城市“支持很久”、应该尽快转移到农村去的正确主张,进行了严厉批判。他甚至企图把张太雷牺牲后红军和工人赤卫队失去统一指挥和领导的责任,强加在叶挺等同志的头上。这完全是诬陷不实之词。因此,周恩来才在《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报告中,深有感慨地说:“这件事我们应该给叶挺伸冤”。
叶挺在国外度过了十年流亡生活,但是他一直怀念着祖国。他没有与反动人物同流合污,也不为国民党反动派高官厚禄所诱惑,始终与进步人士和共产党员保持着关系。他还想尽办法,在国外考察军事,学习新的军事技术。1935年根据他的请求,我党派张云逸与叶挺取得正式联系。1937年抗战爆发,叶挺毅然回国,接受党的派遣,出任新四军军长。这年年底,叶挺到达延安。
叶挺在新四军期间,“领导抗敌,卓著勋劳”。皖南事变中,在四面受敌、个别领导同志因故离部队、全军上下急需统一指挥的关键时刻,他挺身而出,力挽危局。在寡不敌众、弹尽粮绝、身陷重围几次拚杀突围未成时,他服从党组织的决定,从革命利益出发,不计个人安危,毅然下山谈判,最后被敌人非法扣俘。后来,在五年牢狱囚禁生活中,他与敌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表现了无产阶级战士的鲜明立场和对革命必胜的坚定信念。对于叶挺的这些革命英雄事迹,周恩来在《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报告中也作了充分肯定,指出:“在皖南事变时他是非常英勇的,想以个人的牺牲来保存革命的力量,比某些共产党员表现还坚决,而且迄今还未向国民党低头。”叶挺出狱后的第二天即向中共中央申请重新入党,党中央立即批准了他的请求。在给他的复电中,提出:“你为中国民族解放与人民解放事业进行了二十余年的奋斗,经历了种种严重的考验,全中国都已熟知你对民族与人民的无限忠诚。”这是党和人民对叶挺同志光辉一生的崇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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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经济效果理论问题讨论会综述
为了推动经济效果理论问题的研究,更好地贯彻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最近,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国家建委经济研究所、河南省计委和河南省建委联合发起,在郑州召开了经济效果理论问题讨论会。会议着重讨论了三个问题。
对我国三十年来经济效果的分析
与会的同志一致认为,三十一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建设中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三年恢复时期、“一五”时期和六十年代初的调整时期,生产发展较快,比例比较协调,经济效果较好,许多指标至今仍是历史最好水平,人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经济建设走了一条高速度、高积累、低效率、低消费的路子。从表面上看,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不慢,经济效果却相当差,而且趋于下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得比较慢。
与会同志对造成我国经济效果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多数同志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左”的错误造成的。这就是脱离我国国情,违背客观规律,超越实际可能,盲目追求高速度,急于求成,不讲比例,不计效果。在经济工作中,强调“要算政治账,不要算经济账”,并且错误地把讲求经济效果斥之为修正主义的“利润挂帅”;在计划指标中,强调使用价值指标,不注重价值指标;在经济管理体制上,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自成体系;只讲高度集中,不讲经济民主,经济战略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不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把吃“大锅饭”、“铁饭碗”误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等等。从宏观经济来看,我国经济效果差,主要就是由于“左”的经济决策所造成的比例严重失调引起的。在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国民经济七长八短,积压浪费严重,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经济效果当然不可能好。因此,在肃清“左”的思想同时,调整经济结构,对提高经济效果有决定性的意义。但也有些同志认为,当前经济效果差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经济体制的弊病。不改变现行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难以进行,从而提高经济效果无从谈起。
经济效果和调整、改革的关系
提高经济效果是我国经济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决策和措施,都必须十分重视经济效果。与会同志认为,提高经济效果,要从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两个方面来研究,但从历史经验和当前现实来看,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研究宏观经济效果,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家认为,当前,调整经济结构,包括调整工业内部结构,是提高经济效果特别是宏观经济效果的关键,而为着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果,还必须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要解决吃“大锅饭”和“铁饭碗”的问题。
建立什么类型的产业结构?会上对三种“类型”的主张进行了分析。
第一种主张认为,应把不合理的“重型结构”逐步调整为“轻型结构”。所谓“轻型结构”,指工农业总产值中,农业、轻工业占60%以上,重工业占40%以下。所谓“重型结构”,指工农业总产值中,重工业占40%以上,农业、轻工业占60%以下。这种划分对改变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农业落后的结构,有一定的意义。但它没有包括产业结构的其它方面,比如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部门”;没有质的规定性,比如重工业如何为农业、轻工业服务等;即使量的标准也值得商榷,因为目前的实际情况,离这个“轻型结构”的要求已不远,而事实上我们的调整工作刚刚才开始。更何况轻、重工业的划分也越来越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对轻重型结构要作进一步的科学说明。
第二种主张认为,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是一种“挤压型”的结构,各产业部门间及其内部都是一方挤压另一方,关系紧张,应当转变为“舒展型”的结构。这种主张,冲破了单纯从量上划分产业结构的框框,但对其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还有待具体化。同时也没有反应出经济效果的状况。
在这次讨论会上,有的同志提出第三种主张,认为应当把当前“低效型”的产业结构逐步改变为“高效型”的产业结构。这种高效型的产业结构,首先,要求各产业部门之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互相协调,互相服务,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彼此适应。其次,要能以同样的劳动消耗和资金占用,创造更多的国民收入。这样的结构就是“高效型”的产业结构。
调整产业结构,从何入手?许多同志认为,要在加强农业的条件下,从抓工业消费品生产,大力发展轻工业入手。理由有五:
(1)发展适销对路的轻工业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因为发展农业不但靠政策、靠科学,还要靠工业品下乡;(2)轻工业的发展为重工业开辟新的市场,可以促进重工业的发展;(3)能满足人民对消费品的急需,缓和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的矛盾,增加积累,改善财政状况;(4)轻工业耗能少,可减轻能源不足的压力;(5)轻工业部门劳动比较密集,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总之,从抓轻工业入手,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效果。
调整基建投资的结构,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方面。会上还讨论了基本建设的调整问题。有的同志主张,应当根据经济结构合理化的要求改变投资结构,使投资结构合理化,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当前必须压缩基建规模,缩短基建战线,但基建的调整也应作通盘规划,要同端正投资方向结合起来进行。一些同志指出,基本建设与挖革改均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纳入国家计划。
关于经济效果和改革经济体制的关系,许多同志指出,要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果,就必须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当前,有利于调整的改革要积极进行。调整的成果,将由体制改革来巩固和发展。现在即应着手制订各方面的改革方案和规划。要建立一种使人们自觉地讲求经济效果的管理体制,以保证实现恰当的经济战略,使经济权力、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密切结合,把高度集中的单一的国家决策体系,改为国家、经济单位和劳动者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决策体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理组织各种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果。
宏观经济效果与发挥地区优势
从宏观经济来看,到底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地区产业结构,才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讨论中,一致认为,发挥地区优势,一定要搞好综合平衡,绝不能把某一方面的有利条件当作发挥地区优势的根据,一定要有全局观念。事实上地区优势只有从全局来看才能确定。我们应以实现宏观经济效果作为衡量地区优势的主要依据。衡量的标准,就是“比较费用”,即比较各地区为获得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或效用)所消耗和占用的劳动量。总之,地区经济效果是宏观经济效果的组成部分,地区优势的发挥,要在全国综合平衡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也要注意地区平衡,并且还要兼顾地区利益。发挥地区优势与实现地区平衡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
目前,有的地区已经形成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阻碍了地区优势的发挥。有的地区发挥了优势,调出了产品,却得不到工业消费品,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之间的矛盾突出,影响了地区优势的发挥。因此,许多同志认为,为了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提高经济效果,各地区都要从根本上建立恰当的产业结构,在不影响优势部门发展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区的农业和轻工业。但也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看法,认为农轻重结构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讲的,不能各地一律都搞农轻重结构,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否则,又是搞“大而全”和“小而全”。(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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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论文介绍

对比欧洲封建社会,探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的原因
比较的方法是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1981年第二期《求索》季刊登载了李春辉、王俊义撰写的《从世界史的角度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一文,试图从中国封建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的比较研究中,探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的原因。
除中国而外,欧洲的封建社会的时间也比较长,发展得较为典型,同时,结束封建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也首先在欧洲发生,对比欧洲封建社会探索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更易说明问题。李、王的文章着重从三个方面,对比了欧洲与中国封建社会的不同情况,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的原因。
一、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在欧洲,当封建制度发达和成熟之后,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不能出卖的世袭领地和采邑,并且实行长子继承制。与土地所有制这种特点相联系,欧洲封建社会中的阶级界限与等级制度十分严格,贵族与农奴之间,有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
与欧洲封建社会的上述情况不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不实行长子继承制,而是多子承袭制,没有形成稳定的土地占有状况,同时,土地可以买卖。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就使农民与地主之间的阶级地位不是永远不可逾越,一些自耕农土地日益增多,有可能上升为地主;原来的地主失去土地之后,也可能下降为农民。同时,由于封建王朝,常通过各种方式,推荐选拔官吏,普通的庶族地主甚至农家子弟,也有缘做官,“布衣”而跃为卿相的例子就不少。因此,等级界限不象西欧那样绝对和严格,使得阶级关系不时得到调节,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能缓和与缓冲一些矛盾。
二、在商业资本发展和封建贵族对城市的控制方面。欧洲各封建社会国家,地域不是那样辽阔,物产也不那样丰富,很需要中国和印度等东方国家的香料、丝织品、茶叶、珠宝、瓷器等,因而中世纪商品经济就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兴起了一批城市。伴随城市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手工业者、自由民和商人力量的壮大,封建贵族逐渐无力控制城市,城市慢慢变成独立的自治城邦,不再属封建领主,而属于商业资产阶级。资本家和商人不仅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在政治上也逐渐取得合法地位,当欧洲一些国家出现国会制度后,那些拥有权力和地位的资产阶级,不仅参加了甚至掌握和控制了国会。事实上,在欧洲脱离中世纪封建制度时,资产阶级成为革命的因素,领导农民和其他阶级,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推翻或改变了封建制度,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
中国自古就是以农为本的国家,历史上各封建王朝都奉行“重本抑末”的国策,在全国小农自然经济长期居统治地位。宋、明时期兴起的市镇,商品经济有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更多的手工业产品,但绝大多数手工业都属封建官办性质,其产品也以满足封建统治阶级的穷奢极欲为主要目的。到明清之际,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远没有成长起独立的资产阶级。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又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此后出现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十分软弱,辛亥革命虽推翻了封建帝制,却未能根本改变社会的性质。
三、在封建统治的影响方面。中国的封建社会不仅形成得早,而且又最先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集权制,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始,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至清代发展到登峰造极。在长期的君主集权与相对统一的情况下,封建专制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展得较为完备,封建社会基础盘根错节,为它的长期延续提供了条件。欧洲的情况则不同,其封建社会不仅产生得晚,而且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中,又处于封建割据状态,直到十三世纪至十五世纪,在封建社会走向解体的过程中,才逐渐有中央集权的倾向,有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统一,封建专制制度的发展不象中国那样完备,社会基础也不象中国那样雄厚,使资产阶级革命有可能较早爆发而取得成功。 (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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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学习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的两本参考书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对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即将出版两本书。一本是《<资本论>第二卷简要本》,由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胡钧、吴树青三位同志撰写。作者用通俗准确的文字缩写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的主要内容。它的编排大体同《资本论》第二卷一样,分循环、周转、再生产三篇。
另一本是《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收集了两篇专论。一篇是刘国光同志对《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的解释分析,着重阐述了马克思关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问题。另一篇是刘国光、张曙光二同志合写的,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际,阐述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中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李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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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美学译文》第一辑问世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美学研究室主编的《美学译文》集刊第一辑问世。其主要内容,是介绍美、英、德、俄、日、意等国有代表性的美学著作和美学论文,尤以美、英为主。这个集刊不仅介绍西方出现的美学新流派和新思潮,而且对近代历史上有影响的美学派别和学说,也将有系统地进行介绍。
(黄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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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四)
律师的资格和组织机构
律师的资格,在律师暂行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具体条件是四条。第一条,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第二条,受过法律专门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第三条,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四条,其他具有上述第一条或第二条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总的说来,律师一定要有相当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是个人挂牌,比如某某律师事务所,他也可能带几个律师,作为他的助手。我国律师集体工作的组织是法律顾问处。律师没有地区限制,如哈尔滨市的律师,有人委托他到北京打官司,他就可以来北京,进行诉讼。律师给予当事人帮助要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马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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