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2月2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为什么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要这样判刑?
何秉松 陈光钟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判刑,得到全国广
大人民的拥护。有些读者对于为什么这样判刑,提出一些问
题。这篇文章从判刑的法律依据以及有关的法律条文,对这些
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对姚文元等其余七名主犯,分别判处二十年、十八年、十七年和十六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对他们要这样判刑?根据是什么?特别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十三条……判决如下”。可见,对江青等十名被告判刑的依据,主要是这样两个方面:(1)他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是判刑的客观依据;(2)刑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这是判刑的法律依据。特别法庭这样判刑,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判刑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是判刑的根据
犯罪事实是指被告人的为确凿的证据证明了的触犯刑律的全部罪行。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事实必须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凡属工作错误、政治错误或一般违法行为,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不能作为判刑的根据。所以,特别法庭的判决书指出:“本庭不审理各被告人的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2)必须是为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了的犯罪行为。凡是证据不充分确实的,也不能作为判刑的根据。特别法庭也是严格这样做的。
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的是什么罪,也就是罪名问题。这是由构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决定的。它直接反映出犯罪的严重程度。这次特别法庭确认江青等十名被告触犯的罪名一共六种,即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未遂)、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由于这六种罪的性质不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特别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对每个被告人确定的罪名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被告人触犯的罪名比较多,有的比较少。每个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中,有的罪性质很严重,有的罪的性质相对来说就不那么严重。例如张春桥、王洪文都犯有五种罪,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五人,每人只犯有三种罪名,这是每个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多少不同。又如这十名被告虽然同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但是陈伯达、江腾蛟并不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只犯了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而其余江青等八名被告人都犯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其性质比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就要严重。这十名被告所犯的罪名种类和罪行的性质各不相同,是决定他们被判处的刑罚有轻有重、不尽相同的客观根据之一。
在确定了各个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即罪名以后,还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律对这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量刑幅度以内,具体决定对这种犯罪行为判处什么刑罚。所谓犯罪的情节是指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等。犯罪情节有轻重的区别,例如犯罪的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恶劣,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等等,都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反之,如果犯罪的手段不很恶劣或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如未遂),就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所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实的危害大小。由于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判处的刑罚轻重也不同。例如,除江腾蛟外,江青等九名被告人都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是,特别法庭对他们每个人所犯的这种罪判处的刑罚是不一样的,有的较轻,有的较重。江青是策划、组织、领导和直接指挥阴谋颠覆政府罪的首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所以应该判处最重的刑罚。张春桥在十年动乱中,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也判处最重的刑罚。而姚文元等其余七名被告,只是积极参加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犯罪活动,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来说就轻一些。而且,就是这七名被告,他们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是有差别的。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由于1971年林彪的败亡,即结束了他们夺取最高权力的犯罪活动,而姚文元、王洪文在十年动乱中,始终积极参加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这些都对他们被判刑罚的轻重直接发生影响。
我国刑法不承认任何特权。不论被告人的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了刑律,就要根据他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依法判刑。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至于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除刑法有明文规定者(如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不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只能在判刑时作为参考。特别法庭在判决书中分别列举了每个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说明它在判刑时是注意和考虑到了这些情况的。有人对王洪文判刑比姚文元重提出疑问,说王的认罪态度比姚好,为什么判刑还比姚重?其实,道理是很简单的,就是因为王洪文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姚文元重,这是判刑的根据。“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这固然是他的反动立场没有转变的表现,但是,这在法律上也没有构成从重或加重判刑的情节,不能因此对他从重判刑。
刑法的有关条款是判刑的准绳
特别法庭在判决书中列举了十三条刑法条款,作为判刑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九十条规定反革命罪的概念,说明江青等十名被告人所实施的都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因此,他们是一伙地地道道的反革命罪犯。
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八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三十八条等六条,分别规定这十名被告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及其应判处的法定刑。对江青等十名主犯,就是依照这些条文定罪并在它们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刑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和审核程序。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哪些反革命罪可以判处死刑。根据一百零三条规定,触犯了刑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一百零一条,即犯了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和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四十三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又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对江青、张春桥就是根据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别法庭依照这两条的规定,附加判处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余七名被告人,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第二十条规定什么是犯罪未遂和对未遂犯处理的原则。它指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江腾蛟参与策划部署谋杀毛泽东主席,并已决定对在旅途中的毛泽东着手采取谋杀行动。只是由于毛泽东对他们的阴谋有所警觉,突然改变行程,他们的阴谋才未得逞。所以,特别法庭确定他犯了反革命杀人未遂罪。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腾蛟参与策划和部署谋杀毛泽东主席,罪行性质十分严重,本应判处更重的刑罚;但是,特别法庭考虑到他反革命杀人未遂的情节,以及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八年。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江青等十名被告人,每一个人都不只犯了一种罪,而是分别犯有三种、四种甚至五种罪。因此,对他们判刑,就有数罪并罚的问题。所谓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犯几种罪的,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并判刑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什么刑罚。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1)数罪中应该判处几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其中有一个是死刑、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在刑法上叫做吸收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重刑吸收轻刑。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就是按照这个原则,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对他们所犯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等罪行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因为已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就不再单独执行。(2)数罪中判处两个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这在刑法上叫做限制加重的原则。例如对姚文元所犯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依法应分别判处四个有期徒刑。但特别法庭根据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判处姚文元二十年徒刑。对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都是根据这个原则,决定判处他们的刑罚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十名被告都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都必须执行。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身都要剥夺。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其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徒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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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法不责众”析
张黎洲
党风不正,党纪不严,这是损害党的威信、削弱党的战斗力的一个突出问题。贯彻执行《准则》以来,情况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但还不能说已经发生根本的改变。有没有可能经过努力逐步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呢?对此,一些同志还是有些疑虑。眼看中央抓党风党纪问题的决心很大,自然感到很有信心;一接触到现实中的种种现象,又不免担心积重难返。最近就听到一种说法:问题要是仅仅出在个别人身上还好办,如今有毛病的人多了,党风党纪再讲再抓怕也是枉然,“法不责众”嘛!
应当说,人们的这种担心不是毫无根据的。在党中央大力整顿党风党纪的同时,仍然可以看到以下两种现象。一些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同志以至某些党委领导同志,往往被“法不责众”的观点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总觉得严明党纪、整顿党风困难重重,难处之一,就是面对着的不是个别人、个别现象,因而当需要批评或处理的时候,斟来酌去,下不了决心,生怕波及面广,发生连锁反应,惹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对于那些目无法纪、作风恶劣的人来说,“法不责众”则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这些人心里想,党纪、政纪叫得再响,还是要“教育多数”嘛,只要自己不成为少数中的少数,你又能奈我何?“法不责众”成了他们有恃无恐、不思悔改的护身符。这两种现象障碍着我们更快地把党风党纪搞好,也不免影响到广大党员群众的信心。
“法不责众”的观点,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是很有害的。不论从我们党内还是从社会上说,在法纪面前,该不该“责”,如何去“责”,唯一的依据只能是看它是否属于违纪犯法的行为,以及它的性质、情节、程度、后果、态度究竟如何,而不能去看违纪犯法的是“众”还是“寡”,起码不能把这一条作为首先要加以权衡考虑的问题。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是违纪犯法行为,只是因为有同类行为的比较多,或者牵连的人比较多,就不顾法纪,不问是非,听之任之,姑息纵容,那不仅是损害了法纪的严肃性,而且势必助长违纪犯法,造成恶性循环,甚至一发而不可收拾。
大家知道,任何法纪,都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用以维护自己利益和维护某种秩序的手段;这种手段的实施,又都尽可能利用其可以起到的威慑、儆戒、毖后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惩一儆百”。社会的由“乱”到“治”,违纪犯法现象的由“众”到“寡”,都只能是严明法纪的结果,而决不是法纪的松弛和废弃。健全党法,严明党纪,搞好党风,这是加强我们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同时,也正是由于经过十年的破坏和混乱,一些同志的法纪观念淡漠了,遵纪守法的风气败坏了,自觉不自觉地违犯党纪党法的现象相对地多起来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们的党纪党法,既可以起制裁的作用,又可以起教育的作用。两种作用密切联系,不可偏废,而且从根本上说来,应当更多地注重宣传,加强教育,使违犯党纪党法的现象尽量减少,避免单纯靠法纪制裁解决问题,更要防止和反对搞惩办主义。对于任何违纪犯法的行为,我们必须态度鲜明,坚持原则,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在具体做法上,则不能简单偏颇,应当坚持舆论在先,教育为主,晓以道理,陈以利害,动员全党自觉起来抵制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使少数有错误的人也感到输理、非法、有压力,注意改正或有所收敛。对《准则》公布以前的违纪行为,只要改正,一般不予追究;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人则必须予以制裁,这既是为了严肃党纪,也是为了教育多数,使大家引以为戒。
当然,这里还要讲清楚,“法不责众”的“众”,是相对而言的。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党内生活不正常,特别是由于十年浩劫期间林彪、江青一伙的破坏,党风不正,党纪松弛,这是事实。但是,在我们的党员和干部中,作风恶劣和有违犯党纪党法行为的,毕竟是少数。同时还应当看到,在我们党内,存在着维护党风党纪、积极同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广大党员和干部。因此,我们既要正视这十多年来党风党纪遭到严重破坏的现实,又不能夸大支流现象,高估消极因素,以致对党的整个状况作出不适当的估计,动摇了经过不懈努力一定能把我们党整顿好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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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植树护林和经济调整
徐淼忠 祁炳坤
调整国民经济要注意林业问题。解放以来,我国植树造林取得很大成绩,但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山林火灾等,对现有森林的破坏也很严重。据全国木材重要产区广西调查,每年平均毁林开荒一百万亩,其中单百色一个地区一年就毁林30万亩。从1978年冬到1980年冬的两年多时间里,山林火灾发生将近五千起,烧毁森林面积257万亩,相当于1979和1980年两年造林面积160万亩的1.6倍多,加上正常砍伐一年约五百万立方米,折合五十万亩,几项数字之和一年要减少森林面积三百万亩左右。广西现有森林面积8,260万亩,按目前这种状况下去,27年就会全部毁掉。福建省是我国四大林区之一。现有林地面积七千万亩左右,目前每年只能生产九百万立方米,而消耗量却达1,300万立方米,总蓄积量在1957年到1972年的15年中,从3.4亿立方米,下降到2.4亿立方米,采大大超过造。浙江省1973年森林蓄积量有2,900万立方米,到1977年森林蓄积量下降到1,800万立方米,照此下去,在六、七年内,全省的森林将全部砍光。就全国而论,解放后森林覆盖面积增加不多,如果乱砍滥伐的情况不能制止,再过二、三十年,会把一切可以采伐的森林全部采完。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林业问题的重要性,不能单从林业本身来看,而要从整个农业结构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来看,只有这样才能对林业的地位和作用看得比较清楚。农业的结构,从根本上讲就是农林牧如何结合,按什么比例发展的问题。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是:用农业挤掉林业和牧业,整个农业生产就不能得到顺利发展。在农业中,就农林牧三者的地位来说,应该是同等的。那种认为只有农业重要、其它两业可有可无的观点是有害的。当前,农林牧比例失调,林业特别落后。1978年,农业占整个农业产值的67.8%,林业占3%,牧业占13.2%,副业占14.6%,渔业占1.4%。
搞好农林牧结合,也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需要。在自然界中,环境和生物是互为因果,互相依存的。农作物和其它植物、动物以至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都必须在自然界的一定生态平衡条件下,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从环境和生物的关系看,森林对农业的发展具有三个独特的作用:一是调节大气候,改善小气候;二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三是防风固沙,保护农田。但是,这些年森林砍伐过度,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只占国土面积的12.7%,造成气候恶化,水土严重流失,沙漠南移,珍禽异兽减少。这些反过来对整个国民经济又带来严重后果。
狠抓林业,是当前调整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对现有森林采取坚决保护的措施,全国木材采伐量有必要稳定一个时期,让过量采伐的林区休养生息。对木材需要量的缺口,主要通过开发深山老林,大搞木材的综合利用来解决。由于森林开采容易抚育难,一旦毁坏,几十年都翻不过身来,因此,保护森林,培育森林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我们应该吸取过去只采不育和重采轻育的教训,坚持以营林为主、采伐为辅的原则,使木材采伐量和生长量之间的差距缩小,使自然生态走向平衡,使我国森林覆盖率由去年的12.7%,逐步达到20%、30%以至更高。这是完全可能的。朝鲜在解放前森林资源破坏十分严重,解放后,为了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提出了十年营造措施规划,1964年又全面推广循环采伐方式,现在森林覆盖率达74.4%。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森林基本搞光,战后严格封山育林,需要的木材主要靠进口,不到三十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66%。
为了把我国农业生产迅速搞上去,解决林业与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问题,我们认为要采取如下几个主要措施。
第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持续造林。这是搞好农林业生产的基础。目前,全国还有12亿亩宜林荒山,属于国营林场的有1.6亿亩,其余绝大部分是属于集体的。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广大群众房前屋后,家庭院落,能栽树的零星空地很多。我们要坚持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实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地点种的树,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把林权所有制固定下来,才能更好地调动各方面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第二,坚决实行保护林业的政策。过去许多集体单位年年栽树,年年不见树,春季栽满山,夏季活一半,秋后全不见。主要原因是栽树以后,没有专人管理和保护。因此,建立和健全林业生产的各种责任制,是势所必需。
第三,解决好林粮和林牧的矛盾。过去有些领导只抓粮,不抓林,造成森林严重破坏,反过来又妨碍粮食生产。每个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其自然条件,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牧则牧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安排,解决好林粮、林牧的矛盾,以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第四,加强管理,改变林业多头经营的局面。现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对林产品是许多部门经营,有的管种,有的管砍,有的管经销原木,有的管木材加工,有的管竹料,有的管废料处理,有的管香菇、木耳、茶叶等林副产品,结果是“一把锄头造林,百把斧头砍树”。根据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做法,林产品归口到林业部门经营,有利于加强计划领导,统筹安排,平衡供需。
第五,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紧急通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林区群众造林、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严重破坏《森林法》和《通知》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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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有关中外关系史的两套丛书
中外关系史是我国解放后新兴的一项研究课题。它的前身是中外交通史,原是中国和外国的地理交通方面的历史研究;后来扩大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民族、宗教、语言等各方面,发展成为中外关系史。
我国历史上有关中外关系的著作和资料是很丰富的。但解放以来,有关中外关系史的出版物太少了。许多重要的史籍和资料都没有整理出版。五十年代末,我国著名的中外关系史学者向达先生有见及此,曾拟编了一套《中外交通史籍丛刊》目录,其中收入《佛国记》、《大唐西域记》等共42种古籍。1965年以前这套《丛刊》由中华书局出版了三种,即:《西洋番国志》、《两种海道针经》、《郑和航海图》(均由向达整理)。十年浩劫中,向先生惨遭迫害,不幸辞世。直到去年,中华书局才恢复编辑出版这套丛刊。1979年出版了《唐大和上东征传》(汪向荣校注)一种。今后,这套丛刊将继续出版下去。1981年将出版的有《真腊风土记》(夏鼐校注)、《西游录》(向达校注)、《异域录》(陆峻岭校注)、《东西洋考》(谢方点校)、《岛夷志略》(苏继庼校释)等五种。
另外,在古代外国的著作中,也有不少是专述或涉及中外关系史的名著,象中世纪阿拉伯人的东方游记,外国使者、旅行家、传教士等的行记等,都是我们研究中外关系史不可缺少的资料。中华书局编辑部拟将其选译编成一套《中外关系史译丛》,分辑出版。今年内将出版第一、二辑,第一辑包括:《鄂多立克游记》、《海屯行记》、《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何高济译)三种。第二辑为《东印度航海记》(姚楠译)一种。(方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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