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2月11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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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评“反对官僚阶级”
在发扬民主、解放思想的革命洪流中,有些人趁机提出了一个所谓“反对官僚阶级”的口号。他们声称,现在的中国出了一个“官僚阶级”,或叫“官僚主义者阶级”、“特权阶层”,而且这个“官僚阶级”、“官僚主义者阶级”、“特权阶层”不在别处,就在领导我们国家的共产党里,就是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他们把党的领导与官僚主义划等号,把领导干部与特权划等号。于是,在他们口里,共产党不再是光荣的象征,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则成了产生官僚阶级的温床。按他们的意思,批评和纠正极少数领导干部中的官僚主义、特殊化等不正之风,应当发展为反对所谓“官僚阶级”、“官僚主义者阶级”、“特权阶层”,取消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说中国有个“官僚阶级”、“官僚主义者阶级”或“特权阶层”,这个话我们并不陌生。在十年浩劫中,林彪、“四人帮”及其理论家们,不是也曾凭空杜撰出一个“党内资产阶级”的反动谬论吗?他们以此为“根据”,要把我们党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大批革命干部统统打倒,以便他们篡党夺权,建立封建法西斯专政,曾经给我们全党和整个国家造成何等巨大的灾难呵!今天,公然提出“反对官僚阶级”的人,除了有的是划不清思想界限,情绪偏激之外,确有极少数人,是唯恐天下不乱。他们矛头所向,依然是要改变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取消中国共产党对我们国家的领导。
提出“反对官僚阶级”的人中,有人把我们党掌握着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对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说成是产生官僚主义的根本原因,而要克服它,就得改变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这是从根本上混淆无产阶级政权同剥削阶级政权的不同性质,以迷惑视听。
说中国有个“官僚阶级”、大叫要铲除“特权阶层”的人,特别抓住我们党内某些人有官僚主义、特殊化等不正之风,作为自己的论据,迷惑一部分人。不错,经过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官僚主义、特殊化作风,在党的某些干部中确有所滋长,极少数的还相当严重,直接损害了党的形象。陈云同志说,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这是语重心长,完全正确的。人民群众以及我们党内的广大党员和干部,对党内某些干部中的这种不正之风提出批评,是完全有理由和应当的。但是另有极少数人,把局部的东西夸大为整体,据此作出在我国已经出现一个“官僚阶级”或“官僚主义者阶级”、“特权阶层”的论断,这就是另一回事了。事实很明显,我们党绝非大多数干部,更不是全部都官僚化了,都在搞什么不正之风。极少数人的所作所为,绝不能代表我们全党。否则,就没有办法解释,几十年来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英勇牺牲,艰苦奋斗,取得革命和建设伟大成就的,究竟是些什么人?在当前这种困难成堆、问题成山的情况下,胸怀大局,勇挑重担,不分昼夜,为国操劳的,又都是些什么人?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否定一切,把现实描绘得一片漆黑,“洪洞县里没好人”,不是政治上糊涂,就只能是别有用心。
还应该指出,官僚主义、特殊化作风,一般属于意识形态、精神世界的问题,虽然不免带有深刻的阶级烙印,却不能成为划分阶级的标准。什么是阶级?还是列宁说得好: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要消灭这种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而这项任务在我国不是依靠别人,正是依靠我们党的领导胜利完成了。现在我们有些党员和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某些不正之风,是应当坚决克服的,但是有什么理由断定他们都已经私人占有了生产资料,取得了在生产中的特殊地位,结成了什么“集团”,从而无偿地剥夺占有他人的劳动?怎么能胡说,他们已经构成一个“官僚阶级”、“特权阶层”,还非得象文化大革命中那样,打翻在地不可?我们一些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当然也有它产生滋长的社会、思想的根源,这就是:我们党长期处于执政的地位,一些人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我国社会中残存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思想流毒,使等级观念、家长作风等得以蔓延;我们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弊端。但更应该看到的是,我们党对于上述这一切,一直是清醒的。我们党对这些不正之风,总是同群众站在一起,想方设法加以改革、整顿。即使当前的经济调整任务如此艰巨,问题如此复杂,困难又是这么大,党还是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包括采取许多措施,如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改变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在党报上公开进行批评,以至对错误严重者给予党纪处分,追究一些人的法律责任等等,以严肃党纪国法,整顿党的作风,这些,正是我们党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性质的生动体现,正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标志。怎么能够允许把一个敢于为人民坚持好的,为人民改正错的,郑重的、负责任的党,同腐朽反动的旧政权的统治者相提并论,同“官僚阶级”划等号呢?
我们的国家在遭受长期巨大的破坏之后,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转变关头。今日一切想为国家的中兴有所贡献的仁人志士、有为青年,可以大显身手的领域是十分广阔的。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冲破一切旧的思想牢笼,勇于思考、探索新问题、新道理,反对包括官僚主义、特殊化等在内的不正之风,无疑是十分可贵的精神,必须继续发扬。一定要切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因为这四项基本原则,是长期以来共产党人和先进的中国人从迂回曲折的道路中,从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引导中国社会胜利前进的崭新的思想。一百多年来,早已被先驱者证明是走不通而抛弃了的东西,诸如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我们决不能再拣将回来,煞有介事地重新进行什么探索。
(原载2月9日《解放军报》作者 孔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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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社会效果”小议
据说“社会效果”这四个字已经成了一根棍子,引起了一些同志的深恶痛绝,甚至感到有必要做一个决议来取消这个名词。
其实,对于“社会效果”这四个字,实在大可以不必忌讳。任何人搞创作,总想要有一定的效果。这本来就是他的目的。除了写给自己看的日记之外,写了就是为了给别人看。看就要产生一种效果,或是看得下去或是看不下去;看了之后,或是欢喜,或是悲伤,或是愤怒,或是惭愧。这都是作者写作时所企求的效果。这一点本身并不是什么秘密,也不是什么坏事。
拿着“社会效果”这几个字当棍子打人的事,我是相信有的,也是反对这样做的。我们反对打棍子,无论这根棍子是用的什么词句,都反对;但是却没有必要把这些词句都废除掉。
所以实际的争论并不在社会效果的有无,而在别的方面。
一种是认为对于社会效果可以不管不顾。他只管说他想说的话,在社会上起什么效果,那是社会的事,与他无关,他也并不想负责任。可是,这样的人,他的生活却一天也离不开社会。他既然不打算对社会负责,又凭什么要求社会负责供给他吃、穿、住,供给他纸、笔和印刷、出版或者演出的条件,凭什么要求社会接受他这种不负责任的东西呢?一个社会要发展、要前进,当然要拒绝那些会对这个社会有不利效果的东西。
于是来了第二个问题,究竟什么叫效果好,什么叫效果不好。这是需要争论的。因为确实有许多不同的标准。既然讲社会效果,就要看对社会的利益如何,也就是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至于什么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一个科学的问题,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是解决不了的。也可能还有个别的人,干脆就是以能够激发群众对共产党的领导不满为效果好的。这就明显地违反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也违反了我们的宪法。
“这是用政治干涉文艺”。我们反对对文艺横加干涉,因为政治不可能解决艺术本身的规律问题。但是,文艺又离不开政治。事实上许多文艺作品都写了有关政治的内容,在社会上起着政治效果,它们用艺术的手段讨论着各种政治现象的对错,指出错误的性质,以及应当怎样解决等等。有人说,这是文艺干涉政治。我不赞成这样说。文艺要反映生活,你不能把政治从生活里剔出来,不让他反映。文艺家又不可能不都是一个政治的人,他的政治倾向、政治主张,总要通过他的作品反映出来,不反映是不可能的。但是,既然如此,对于文艺作品的政治内容,政治效果这一部分,总应该让人从政治上来加以评论、判断,决定取舍吧。如果连这样的事也不许做,那就是只许你干涉我,不许我干涉你,未免有点霸道了。
“作品还没有出版、电影还没有发行,甚至还没有拍出来,怎么知道社会效果好不好?让实践检验嘛!”我们说:人们的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因为在人的主观和客观实际之间,只有这样一道由此及彼的桥梁,除此之外,并没有第二条通路。要知道某一种主张,某一个作品,是不是符合人民的利益,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来检验。但是,这里说的实践,是人们的社会实践,并不是说每一个作品都要让所有的人看了,才能知道它的效果好坏。炒菜的时候,把盐放得太多了,一尝咸得不能吃,你就决不会把它端出来待客。虽然客人并没有尝到你的菜,但是你仍旧可以事先估计到菜如果端上去以后产生的效果。
有些作品拿出来,产生了作者事先没有想到的效果,这样的事也常常有。人的经验有限,不能因为某一篇作品效果有点不好,就怀疑人家一定动机不纯。但是,知道会产生这种现象,因而事先多找一些可能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人商量商量,不是更好吗?
(原载2月9日《北京日报》作者 余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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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驻道孚县震中地区的部队指战员
临危坚守岗位舍己抢救群众
春节前夕受灾较重的七个公社群众全部住进了简易房
新华社成都2月10日电 新华社记者肖键卿、聂念新报道:驻四川省道孚县强烈地震中心地区的人民解放军各部队指战员临危坚守岗位,舍己抢救群众,受到当地群众和中央慰问团的高度赞扬。
道孚县的强烈地震发生以后,身居震中的部队受灾都比较重,房屋大部倒塌,人员也有伤亡。但是,这些部队的领导干部不顾家里的损失,迅速奔赴自己的岗位,一面组织部队自救,一面集中主要力量抢救受灾群众。某团领导干部从倒塌的房屋中爬出来,在地震现场召开紧急碰头会,迅速分工由团长邓小进负责部队的自救,政委宋良、副团长李大伦、参谋长孙维高率领两个连的干部战士赶到县城,警戒重要目标,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道孚县人民武装部的房屋全部倒塌,不少同志负了伤,武装部的领导干部带领干部走上街头,帮助群众抗震救灾。某团参谋周永才左腿被压伤,但他忍痛坚守岗位,连续值班32小时。机炮连连长马刚毅被战士从土石堆中救出来后,立即指挥战士参加地方的救灾。许多正在休假的干部从广播中听到道孚县发生强烈地震的报道,纷纷主动提前赶回部队。
在这次强烈地震中,这些单位有些干部的亲属不幸遇难,但他们抑制住心头的悲伤,把群众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积极救护人民群众。某团政治处主任罗范章的独生儿子在地震中被压死,干事陈瑞国的爱人和两个孩子都遇难死亡,但罗范章和陈瑞国忍着个人的悲痛,积极组织和参加抗震救灾,还耐心细致地做其他遇难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卫生队长谢明双从倒塌的房屋中爬出来,顾不得抢救遇险的家属和孩子,光着脚板组织救护伤员。正在值班的译电员冯炳雪在地震中头部负伤,被救出来后没有回家抢救家属,而是迅速向上级发出了第一份详细报告震情的电报。
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委和甘孜州委专门给部队送来了一批救灾物资,各部队都首先想到群众的困难,尽量让给群众。道孚县委分配给某兵站十顶帐篷,他们全部让给了群众,自己加班加点搭简易房屋,接待过往人员。
在当地驻军和成都部队领导机关派去的部队大力支援和抢救下,到春节前夕的2月3日,震区受灾较严重的七个公社的一万二千多名藏汉族群众,全部住进了新盖的简易房。六十年前道孚县也曾发生过一次强烈地震,接踵而来的是瘟疫流行,饿殍遍野,坏人乘机抢劫;现在,受灾群众既不挨饿,又不受冻,社会安定,秩序良好。六十多岁的藏族老阿妈亚玛拉姆激动地说:“想想过去,比比现在,真是两个社会两个样。社会主义好,金珠玛米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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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日本政府代表大来一行到京
新华社北京二月十日电 日本政府代表大来佐武郎一行今晚乘飞机到达北京,对我国进行为期三天的访问。
据悉,大来佐武郎在京期间,将同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就中日经济关系问题举行会谈。
大来佐武郎抵达首都机场时,受到中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计委副主任甘子玉,日本驻中国大使吉田健三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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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政府贸易代表团到京
新华社北京二月十日电 由贸易部长崔鼎根率领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今天乘飞机到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我国外贸部长李强,朝鲜驻中国大使全明洙等到机场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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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迎春书法、篆刻展览”在京开幕
据新华社北京二月十日电 今天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开幕的“迎春书法、篆刻展览”,吸引着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络绎不绝前来观赏。
舒同、赵朴初、郭化若、张爱萍、楚图南、魏传统、朱丹、陈叔亮、启功、虞愚、徐之谦等在京的一百五十多位书法篆刻家的三百多件作品参加了展览。作品中楷、行、草、隶、篆等各种书体,风格多样,竞相争辉。今天前来参观的一些书法家还兴致勃勃地当场展纸挥毫,为展览会增添新的光彩。
这次“迎春书法、篆刻展览”是由中国书法家协会筹委会和中国历史博物馆共同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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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阐明实施新婚姻法的三个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今天就实施新婚姻法的几个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如下:
一、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会改变。
新婚姻法公布后,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普遍热烈拥护,认为这是好法律,正在用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要求登记结婚的青年增加较多,有人担心可能会影响计划生育。这是值得注意的。
由于多年来各地实行的晚婚年龄比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较高,一部分超过法定婚龄的青年没有结婚,现在结婚的男女青年增多一些是正常的。但我们仍需要大力提倡适当晚婚、晚育。目前结婚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怕“政策多变”,怕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会变。这种顾虑是多余的。法律是有稳定性和延续性的,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是经过反复多方面考虑确定的,其中也考虑到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因素,决不会朝令夕改,或者因为要求登记结婚的人增多就轻易改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继续抓紧搞好计划生育。结婚并不一定就要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在于搞好计划生育,我们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干部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工作,当然也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要多做宣传说服工作,不宜简单从事。
新婚姻法实施后,有些青年反映,他们已和“姑表”、“姨表”兄妹恋爱,感情很深,不愿分开,是否一定要“拆散鸳鸯”,不准结婚。这个问题,在修订婚姻法时,曾经反复考虑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时,许多地方和部门以及一些专家提出,旁系血亲结婚生的孩子,产生某些先天性的缺陷的比率较高,现在实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要注意人口质量,提倡优生。他们不赞成原婚姻法关于旁系血亲结婚从习惯的规定,建议明确规定禁止旁系血亲结婚。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因为生育一个有先天性缺陷的孩子(例如呆傻),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都是一种负担,特别是对家庭负担更大。为此,新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必要的,适当的。但是在执行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到传统的习惯和各地、各民族的不同情况。因此,在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指出:“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这就是说,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就有恋爱关系的,最好经过双方自愿,不要结婚,但对坚决要求结婚的,也不要硬性禁止,勉强他们分开。而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没有恋爱关系的,就不要再恋爱、结婚了。在偏远山区,对这个问题还应较一般地区有更大的灵活性。
三、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新婚姻法基本采用原婚姻法的规定,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首先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新婚姻法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使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能够适应某些复杂的情况,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有人说,感情确已破裂不好掌握,这是实践问题。要在办案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区别哪些情况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哪些情况则不是。比方说,有的人本来与配偶感情不错,一旦提了干、进了城或上了大学,就要求离婚,这就很难说是“感情破裂”,而是一方所处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究竟是否“感情确已破裂”,还需要经过一段工作或一定时间才能判断。
有人说,不能只讲感情破裂,还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准许离婚。应当说,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破裂就是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为什么还提出要有“正当理由”呢?主要是因为有的人要求离婚是由于喜新厌旧或道德败坏等。这类离婚纠纷牵连比较复杂,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对婚姻的态度有问题或有错误,例如喜新厌旧、道德败坏,那是批评教育的问题。如果违反党纪、政纪或者国家法律,那是依照党纪国法给以纪律处分或法律处分的问题。对于离婚要求本身,主要仍应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是可以解决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还要勉强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现在就有这样的情况,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种种手段,百般虐待对方,这当然是错误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不愿离婚的一方难道不也是很大的痛苦吗?至于要求离婚的一方道德败坏,那么和这种人的婚姻生活还有什么可以留恋的呢?此外,还应该考虑到,离婚往往会给不愿离婚的一方造成物质上、精神上的种种损失,特别是对于妇女,法庭在判处时,不仅应该判处要求离婚的一方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还可以考虑判处对无过错不愿离婚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且应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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