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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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公司与集中统一的关系问题
  李智盛
组织公司,是对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一大改革。现在人们对公司还有不同的认识。如何认识公司与集中统一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公司的集中统一与分散自主的关系,是成立公司、解决公司体制的关键问题。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集中统一。组织公司,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集中统一。因此,成立公司(不论是全国性的公司或地方性的公司),不需要回避集中统一的问题。
公司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生产规模扩大的必然趋势。当着某种产品在一系列的生产过程以及与生产紧密相关的流通过程中需要社会上众多的部门和企业参与进来的时候,这种产品就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化性质。这种社会化的性质要求在各个原有的企业之上成立更高一级的机构,对这些企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互相协调,以帮助企业解决产供销以及资金、物资和技术上的问题,同时使企业顺利地完成专业化改组,以便提高经济效果,获得比以往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只要产品的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公司的成立就是合乎规律的产物。
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端之一,是集中太多,统得太死。而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又是集中统一,因此有些同志提出,组织公司等于以新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代替现行的高度集中的体制,甚至认为它所造成的恶果会比现行体制更为严重。这是一种误解,它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我们曾经成立的公司,有不少成为一级行政组织,在领导企业经济方面伤害了企业的积极性,以至于现在我们重提公司,使人不由想起这类机关式的公司。第二,对企业性公司的概念有片面认识,担心公司会使原有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其实公司同国家的关系只是经济关系,而同企业的关系则是依附于企业。它把企业融为一体,既是管理协调性组织,又是营利性组织。只有在公司统一领导下,调整好所属企业的专业分工,搞好不同产品、不同生产能力的截长补短,搞好利益的合理分配,所属各企业才能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和发展环境,才能提高各自的经济效果。
必须看到,公司作为一种经济联合体,不仅要在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方面使之协调,还要在产品的价值生产方面同各个所属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因此,公司必须坚持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想使公司有生命力,就必须对企业之间的、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比如,协调内部协作关系,协调内部结算价格,协调利润留成比例,协调生产发展基金的有偿使用,等等。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管理,从而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
我认为,我们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端,并不在于集中统一,而在于“过分”的集中统一。过分的集中统一,意味着经济组织基层的自主权太少或没有自主权,其结果必然是把经济搞死。因此这种体制必须改革。但是,改革体制绝不是连必要的、适当的集中统一也不需要了。恰恰相反,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改革体制就是要确立必要的、适当的集中统一的体制。集中统一和分散自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适当的集中统一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适当的分散自主。集中统一与分散自主的问题,实质上就是集权与分权的问题。所谓集权,指的是集中领导,这是组织公司,发挥现代化大生产优越性的前提条件。所谓分权,指的是分散经营,这样做才能发挥所属企业、下属公司的主动性、积极性、灵活性。集中统一与分散自主,二者不可偏废。我们的体制改革,如果从“过分”的集中统一走到“过分”的分散自主,经济就会搞乱,其恶果同样是严重的。
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成立公司,早在六十年代初就提出来了,当时党中央决定试办托拉斯。从1964年下半年到1966年上半年,中央各部门试办了9个全国性的托拉斯、3个地区性的托拉斯,省市试办了11个托拉斯,共23个。这些托拉斯都是按行业组织起来的、专业性的经济组织,同过去部、厅、局管理工业的办法比较,有三个明显的不同点:一是对某个行业改变了过去由各级、各部门多头领导的办法,实行了由托拉斯统一领导的办法;二是改变了过去以厂矿为单位独立核算、分散经营的办法,实行了以托拉斯为单位的统一核算,把全行业企业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组织(有些托拉斯,还把原料收购或产品销售统一起来);三是以托拉斯这个经济组织形式代替了部、厅、局的行政管理。
托拉斯试办结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它有利于按照全国战略布局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全行业的企业进行合理的调整。它可以在全行业的范围内挖掘和调度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果。它能够集中全行业的技术力量,把科学研究同生产结合起来,更快地采用新技术,发展新产品。托拉斯专管一行,比部、厅、局总管许多行业,有利于把经济工作做细,更便于在全行业内开展竞赛。托拉斯集中管理了各个厂矿对上和对外的许多经济业务,使产供销之间的衔接更紧密了,厂矿的头少了,事情好办了。事实证明,当时试办的一些公司,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基本是成功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改革体制的过程中,又提出了组织公司的问题。组织公司是打破“部门所有”、“地区所有”体制的好办法,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好办法。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公司与集中统一的关系问题,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搞好组织公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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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批判”小论
林夫
现在,一谈起“批判”,人们往往联想起老虎,所谓谈“批判”而色变。其实,“批判”倒有点儿象吃螃蟹。秋蟹上市,买几个壮实的,弃壳食肉,这不正是一种“批判”么?
“批判”原是一件极平常的事。就字论义,“批”字,左“手”右“比”;“判”字,左“半”右“刀”。合起来看,无非是拿东西来比较一下,在比较中作一番分析解剖。当然,这种“拆字法”并非按照“六书”原意,却也不无道理。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批判”人人都在做,人人都会做,人人又都必须做。吃螃蟹只是一例罢了。
吃螃蟹当然只是一种初级的、简单的“批判”。然而,今天看来是极简单、极平常的事,在未被认识之前却是极不简单、极不平常的。而且,初级的、简单的事物往往蕴藏着高级的、复杂的事物的萌芽。马克思的《资本论》不正是从剖析资本主义社会里最简单、最平凡、最常见的商品入手的吗?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该是高级的、复杂的批判了吧!后人说此项批判是摒弃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外壳”,吸取了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可见,弃壳食肉一类初级的、简单的批判同高级的、复杂的批判,基本道理确是相通的。毛泽东同志也用人体胃肠消化运动来说明批判古代和外域文化的原理,提出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马克思主义方针。
用哲学术语来表达,所谓“批判”也可说是“扬弃”。扬弃者,有“扬”有“弃”也,即抛弃其不正确、不合理的部分,保留其正确的、合理的部分,并加以发扬、发展和提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扬弃”就是“既被克服又被保存”。因此,对于创造历史的主人来说,批判不仅毫不可怕,而且是我们从事伟大事业所必需,正象我们的生活需要空气和阳光一样。
如此大好事,为何人们会闻“批判”而色变?原因是在不远的历史上,确实出现过一批“肉壳不分”的“醉鬼”,弄得人们胆颤心惊。俄国十月革命后,有个自命的“无产阶级文化派”,那个派中有个著名诗人叫基里洛夫,写过一首题为《我们》的诗,其中就说:
  “我们狂热,我们好斗,
我们如狂似醉。
  让人们对我们叫喊:
  ‘你们是刽子手,你们扼杀美!’
为我们的明天——我们要把拉斐尔烧成灰,
把博物馆统统捣毁,
把艺术之花踩得粉碎。”
比起我国的那些自封的“无产阶级革命派”来,当年俄国的“无产阶级文化派”可是小巫见大巫了。他们不过是叫嚣一阵,立即遭到列宁的痛斥,不久就销声匿迹了,而林彪、江青一伙鬼蜮则是真刀真枪,在神州大地上横冲直撞达十年之久!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冲破两个“凡是”的阻力,坚决地拨乱反正,六中全会又对“文化大革命”做了正确的历史结论,分清了是非,标志着在党的指导思想上已经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如果看不到这个深刻的历史变化,那是思想落后于实际。但另一方面,正如胡耀邦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的:“拨乱反正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各方面的工作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果看不到这一面,那也不是正视现实的态度。而“人们既不愿自我批评,也不敢开展批评”这种现象,正是存在问题的一个突出表现。只要到下边走一走,听一听,就会深切感到党中央对问题的分析是全面的,中央领导同志是深知民情的。“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后果确实还到处存在。现在还有一些同志闻“批判”而色变,其源盖出于此。
那末,可否因此而放弃批判以至废弃使用“批判”二字以安民心呢?不必。也不可能。
马克思主义理论“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句话是真理。列宁就称赞马克思,“凡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他都用批判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而且进一步说“马克思主义就是共产主义从全部人类知识中产生出来的典范。”可见,批判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是何等重要!我们决不能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旗帜曾经遭受亵渎而丢掉这面旗帜,而是要除去蒙在旗帜上的污垢,让它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辉。
至于对迄今闻“批判”而色变的同志,我想与其过多地责备他们,倒不如花大力气恢复马克思主义批判的优良传统,做出正确开展批判的榜样。这里,用得着列宁主义的两条重要原则,一条叫做“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另一条叫做尊重“群众亲身的政治经验”。现在,我们有了六中全会《决议》这样高水平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批判精神的重要文献,又在大力倡导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创造一种有利探讨研究、有利切磋琢磨、有利百家争鸣的空气。相信人们一定会在榜样和事实面前,在亲身的实践经验中消除余悸,通过批判,使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更趋繁荣。这样,国内外、海内外那些居心叵测之徒制造的谣言,也就会象肥皂泡那样不攻自破了。
当然,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不会象吃螃蟹那样轻松,得花力气,得刻苦学习,深入调查研究,还得正确地开展思想斗争,这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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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八)

  宪法条文必须明确、具体、严谨
1980年9月,叶剑英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不够完备、严谨、具体和明确。这是我们修改现行宪法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就宪法条文必须明确、具体、严谨来说,解放以后我国颁布施行的三部宪法,最好的是1954年宪法,最差的是1975年宪法。
宪法条文必须明确,是指它的内容应当做到概念清晰、界限分明。例如,1975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这就把权利与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这里所说的三点内容,应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履行;但他们享有的权利,则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果服从宪法和法律成了公民的权利,那他们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即可以不遵守法律了。这当然是错误的。此外,这一条文还有一个弊病:似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仅仅是这三点。事实并不是这样。又例如,1975年宪法规定:“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现行宪法也规定:“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这两种提法都不清晰、确切。因为,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反革命案件,反革命案件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对于重大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其次,所谓“重大”,具体标准是什么?群众讨论后提出的处理意见是算数,还是仅供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参考?这些都不明确,因而也难以准确执行。
宪法条文必须具体,是指它的内容不能过于笼统、抽象;该原则的要原则一些,该具体的就要具体一些。否则,某些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就会遗漏,或使人们无所适从。例如,1975年宪法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把1954年宪法中原有的许多重要内容,如“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等都删去了。这就使得这些十分重要的职权应该由谁行使很不明确。1975年宪法决定不设国家主席,1954年宪法中规定由国家主席行使的许多重要职权,如“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在1975年宪法中也找不到着落。如果上述重要职权谁都不能行使,或谁都能够行使,国家机器的运转就要乱套。
宪法条文必须严谨,是指条文的内容要做到含义确切,逻辑严密。例如,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这是正确的。1975年宪法第九条却改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这就不对了。因为银行存款利息、继承的财产、救济金、抚恤金等,并不是“劳动”收入,但却是“合法”收入,是必须保护的。上面说的是,宪法规范所使用的具体概念必须含义准确。还有一种情况是,宪法规范的整个内容也要做到逻辑严谨。例如,我国的三部宪法,都只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什么民主权利和自由;但是,这种民主和自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是应该受一定限制的。我国宪法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外国宪法,绝大多数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对重大问题只能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但是,宪法又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这又要求它的条文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严谨。(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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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
彭建
毛泽东同志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这方面是有重要贡献的。正如《决议》所说,他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工作,使哲学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他多次说过,“让哲学从哲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解放出来,变为群众手里的尖锐武器”。在这方面他作出了榜样。在他的很多著作中,不仅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通俗地阐述了哲学原理,而且密切结合革命实际,运用哲学原理去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教训,探索中国革命的规律,把哲学原理化为一整套科学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
从实际情况出发决定工作方针,是唯物主义的最基本的要求。毛泽东同志很早就注意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他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指出“社会经济调查,是为了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接着定出正确的斗争策略”,“离开实际调查就要产生唯心的阶级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导,那末,它的结果,不是机会主义,便是盲动主义”。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以后,毛泽东花费很大精力从事理论研究,并且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去总结中国革命战争的经验。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这部光辉著作中,他概括了对战争的认识规律,指出制订军事计划的过程是一个认识情况的过程,执行军事计划的过程又是一个认识情况的过程。指挥员要制订军事计划,作出正确的部署,就要有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以及对这些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然后将自己方面的情况加上去,研究双方的对比和相互的关系,从而构成判断,定下决心,作出计划。这个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还需要到战争中去检验。如果计划和情况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就必须依照新的认识,构成新的判断,把已定计划加以改变,使之适合于新的情况。指挥战争如此,指导其他工作也同样如此,都不能违反认识规律。
毛泽东在《实践论》《矛盾论》等著作中,进一步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清算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在《实践论》中,他概括了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规律,指出通过实践取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从感性到理性),然后又以这种认识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原来的认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我们做任何工作(包括生产)都要遵循这个认识规律,否则就要失败。在《矛盾论》中,他把实践和认识的辩证法同特殊和一般的辩证法统一起来,指出“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的,而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地深化”。从实践到认识又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特殊(个别)的过程,即从很多特殊(个别)的实践中形成一般的共同的认识,然后又以这种认识指导新的特殊(个别)的实践。王明左倾教条主义拒绝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做任何艰苦的研究工作,把一般真理看成是凭空出现的东西,完全否认并且颠倒了这个人类认识真理的正常秩序,结果使中国革命受到严重的挫折。
毛泽东在 1943年为党中央起草的《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这一决定中,又进一步将认识论、辩证法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他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从群众中来的过程,就是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也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到群众中去的过程,就是从认识又回到实践中去的过程,也是从一般又到特殊的过程。人类的认识就是靠这种无限循环而不断发展。毛泽东提倡的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体现了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的有机统一。他号召“我党一切领导同志必须随时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去同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相对立,而以前者去克服后者”。这个号召现在仍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同志提倡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培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可惜后来这个科学的领导方法被忽视了。现在有些领导干部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心中无数,工作抓不住要害。这种状况同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艰巨任务是不适应的。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群众实践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逐渐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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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济学文摘》、《国外经济文献摘要》明年出刊
本报讯 《经济学文摘》和《国外经济文献摘要》是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新创办的综合性、学术性和资料性的刊物。
这两个刊物所载文摘,以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为主,兼顾其他,分文摘、书摘、述评、动态资料、近期国内外经济新书、报刊经济文章目录索引等栏目。它包括经济学各个方面的内容,力求用简短扼要的文字,使读者便于了解和掌握近期国内外发表的文章和专著的新观点、新动态和新资料。定于一九八二年一月正式编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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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等院校法学教材即将陆续出版
为了积极发展法学教育,大力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在司法部和教育部共同领导下,由法学教材编辑部约请全国二十多所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二百多位法学专家、教授和讲师,全面进行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计划编写的法学教材共约30种,近1,000万字。预计今年年底至明年上半年以前出版的有:《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国际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刑法学》、《外国法制史》、《刑事诉讼法教程》、《国际私法》、《婚姻法教程》、《政治学概论》、《法医学》、《劳动法教程》、《证据学》、《经济法教程》、《犯罪检查学》、《国际法资料集》、《法律专业语文教程》、《婚姻法资料集》。其余的教材将于明年下半年出齐。教育部委托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的高等师范院校政治教育专业试用教材《法学概论》,也将于1982年初出版。
这套教材力求正确地阐述和介绍法学各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除重点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外,还评介一些古代的和外国的法律制度和主要思想流派。这套教材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为主要对象,同时可供法律专业研究生以及中学讲授法律课的教师参考,也可作为司法、公安干部自学用书。(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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