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谈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于浩成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它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经常工作中,对分化瓦解敌人,争取犯罪分子回心向善,减少破案和定案工作中的阻力,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毛泽东同志早在1940年写的《论政策》一文中就曾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这对于孤立反动营垒,是非常有效的”。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犯本条例之罪而能“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到了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他说:“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例如补税一般只补1951年的);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1956年6月,当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也讲到镇反斗争应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从那个时候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成了家喻户晓、老少咸知的口号。这个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具体体现,不但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人民内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人也是适用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本来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一项正确的政策;但是,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过偏差。由于在一部分干部中存在着“左”的思想,在一些地方曾发生过犯人坦白交代了罪行,不但没有从宽,反而加重处理,甚至以“抗拒从严”为借口,根本剥夺犯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等情况。至于有些被告和被判刑的犯人,由于根据事实为自己辩护,被认为“态度不好”,加重处理的事例,就更多了。有的人甚至因此被一再加刑,直至被判处死刑,造成冤案。到了十年内乱时期,林彪、江青一伙为了打击迫害大批干部和群众,蓄意歪曲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提出所谓“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他们往往借口“态度不好”,对无辜的好人任意加罪,滥施刑罚。同时也以此为理由,包庇、放纵大批坏人,唆使他们继续作恶,肆意横行。这样一来,林彪、江青、康生、谢富治一伙就把党和政府这一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歪曲成为诱人上钩、自投罗网的整人害人的手段和骗术。由于这种种破坏,不少同志的思想被搅乱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中的“从宽”或“从严”,本来指的是在一定量刑幅度以内从宽或从严,而不是说罪行再大(比如说杀了人),只要坦白交代了就没事了;也不是说罪行再小(比如说仅仅偷了一点东西),只要拒不承认,查实以后,就可以判以严刑,甚至处死。
可能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我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在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中讲到我国刑法是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但并没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明文规定。
我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完全应该肯定,理由是: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一些地方和一个时期在贯彻执行中出了一些偏差或被人歪曲,这是属于纠正错误、克服偏差的问题,不是否定和取消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大力整顿社会治安,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更加需要发挥这一政策的威力,坚决打击罪大恶极、负隅顽抗的分子,争取罪行较轻、可以挽救的分子,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特别是犯罪集团、流氓团伙等。给犯罪分子以应得惩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教育罪犯改恶从善、预防和杜绝犯罪,而不是为惩办而惩办。因此,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量刑时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使认罪悔改的人得到鼓励,使怙恶不悛、坚决对抗的人受到打击,可以坚定认罪悔改的人去恶从善、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减少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只有自首的犯罪分子才能减刑,其他的犯罪分子在被捕以后,即使坦白认罪也得不到宽大处理,那么犯罪分子就会产生“反正为时已晚,不如破罐子破摔”,以及由于害怕加重处理因而拒不交代罪行的情绪。这对于我们的工作是不利的。
二、有人同意保留“坦白从宽”,但不同意再提“抗拒从严”。他们认为实行“抗拒从严”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享有申辩的权利的规定有矛盾,担心会重复过去发生过的左倾错误。其实,正当的申辩与狡猾抵赖、拒不认罪完全是不同的两回事。两者的分野就在于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我们的司法工作既然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那么,通过调查,查明案情,取得罪证,完全可以判明被告是正当地行使申辩的权利,还是有意顽抗、狡猾抵赖。既然《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那么,可以不必担心实行“抗拒从严”会限制和损害被告行使申辩权。这两者并非势不两立,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而且,实行“抗拒从严”的政策,对于犯罪分子滥用法律给予的申辩权利,为自己开脱罪责、无理狡辩,还能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三、有人担心以“坦白”或“抗拒”作为量刑的根据之一,会使量刑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助长量刑上的主观主义、刑罚擅断主义,形成“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使审判工作重蹈过去法律虚无主义的覆辙。我认为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因为量刑的主要根据是《刑法》中所说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只是量刑时的参考条件,所谓“从轻”或“从重”,说的都是在一定的量刑幅度之内,而不是离开法律规定的随意从宽,随意从严。只要我们认真纠正过去曾经发生过的把认罪态度好坏看得高于犯罪事实大小的错误,就不会产生什么量刑上的主观主义和刑罚擅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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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
周宝玺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深刻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阐明了人类认识的正常秩序,即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这两个认识过程的思想。理解这两个认识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掌握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
《矛盾论》和《实践论》一样,都是主要为了克服当时党内存在的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而写作的。教条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教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使中国革命遭受严重的挫折。从思想方法上说,他们只强调矛盾的普遍性,强调一般,而忽视矛盾的特殊性。他们割裂了一般和特殊的辩证联系,既不知道一般是从哪里来的,又不懂得一般必须再回到个别中去的道理。所以,《矛盾论》指出:“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
大家都知道,一般的东西是只有通过抽象才能得到的,我们不能用感官,而只能用思维才能掌握它。但是,凡是正确的抽象的一般,决不是头脑中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只能是通过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才能概括出来的。毛泽东反复指出,我们许多同志不懂得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不懂得正确的方针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要懂得一般是由个别来的,理论是从实践来的,如果不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大量的深入的调查研究,而是只凭主观的想象发号施令,那样制定的方针政策,必然是空洞的错误的。我们必须克服这样的领导方法。
现在更值得提起我们注意的是后一个认识过程,即由一般再回到个别中去。党中央已经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我们该如何贯彻执行?这里也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由一般到一般的方法,一种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方法。
我们有些同志总是认为:既然一般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是普遍适用的,那么,简单地把一般当成现成的结论和公式,用它去剪裁现实就可以解决问题。他们认为既然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只要照本宣读,到处套用就行了。这种从一般到一般的思想方法和领导方法,发展官僚主义作风,不仅会将正确的方针政策变为一纸空文,有的地方甚至将正确的方针政策变为瞎指挥,造成不良的后果,然后反过来又埋怨上级的方针政策“错”了。毛泽东同志将这些同志叫作“思想的懒汉”,是十分恰当的。
我们只能采用后一种方法,将一般再回到个别中去。因为一般是从个别中概括出来的,是各个事物的共同本质,是它们的共性。我们必须看到一般和个别之间这种既有联系又有分别的情况。认识事物的一般的本质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的任何工作都不能离开党的正确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指导。如果片面强调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必然会走到邪路上去。但是,在用一般指导个别的时候,也必须看到个别所具有的特殊性。只有研究了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了解了这种具体的个性以后,才能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正确地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同样是推行生产责任制,在这条战线和那条战线之间,农业和工业之间,这个地区和那个地区之间,甚至在同一工厂的不同车间、不同工种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办法,决不能搞一刀切。
具体的事物不但是无限丰富复杂的,而且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从这里再概括出一般的原则来,以补充、丰富和发展原来的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我们对于事物的共同本质的认识(一般),才不至于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而是有生命力的不断发展的东西。
所以,只有把握住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这两个认识过程的辩证法,才是懂得了马克思的认识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毛泽东同志阐述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他指出不仅要研究客观事物的矛盾的普遍性,尤其重要的是要研究它的特殊性,对于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因此,不能把辩证法看作是可以死背硬套的公式,而必须把它同实践、同调查研究密切结合,加以灵活运用。”这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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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展出口贸易的几个认识问题
朱悦宁
几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以平均每年递增24%的速度发展,即从1977年的76亿美元增长到1980年的180亿美元,四年中增长了1.36倍。但是,我国出口总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还较小,据各方面计算只有百分之五、六左右。我国出口总额也仅占世界出口总额的0.9%,这个数字仅仅相当于解放初期我国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数。所以,我国的出口贸易必然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出口贸易的大发展,有赖于外贸体制的合理改革和鼓励出口政策的贯彻,有赖于生产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要解决一些认识问题。
扩大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出口贸易,将主要放在发挥我国传统技艺的优势,大力发展手工艺品和各种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味的商品出口;发挥我国机械工业的潜在优势,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发挥我国劳动力充足的优势,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再出口产品;同时,也要发挥我国自然资源方面的优势,不断扩大资源性产品出口。
出口资源性产品会不会影响国内资源的供应和生产发展?一个国家由于受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总是这种资源丰富一些,另一种资源贫乏一些,绝不可能拥有其他国家所蕴藏的全部资源。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自己储量丰富的资源性产品,以换取自己所缺乏的资源或其他技术、货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正常作法。因此,出口自己储量丰富的资源性产品和大量生产的初级产品,是发挥本国自然地理等优势的一种表现。我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某些已探明的储量丰富的资源,如煤炭等,应当加快开发,扩大出口,换得硬通货,用于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及其他物资,或进口其他我们缺乏的资源或初级产品,这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条路子。
出口资源性产品是不是带有殖民地国家“出卖资源”的性质?不是的。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和出口是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的,绝不象殖民地国家那样放任宗主国对自己的资源进行掠夺性的开采。我国已经拥有自己独立的工业体系,出口一些资源性产品是为了换取其他自己缺乏的资源,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其他物资,以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加快经济发展,而不象殖民地国家那样仅仅成为原料或初级产品的生产国,牺牲或扼制民族工业的发展。所以,我国出口资源性产品同殖民地国家出卖资源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绝不可以把两者混同起来。
出口和内销的关系
出口发展快了,会不会挤了内销,影响国内市场商品供应?
外销与内销确实有矛盾的一面,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但两者又是互相促进的。
一般地说,某些内销紧缺的商品,在生产尚未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出口多了是会影响内销的。对此,出口计划的安排,要考虑到国内市场的需要。不顾国内市场是不对的。但国外市场也要兼顾。否则,已经开拓了的国外市场就要丢失,外汇收入就不能保障,相应的进口也受影响。应当看到,我国人口众多,许多在国际市场上适销的传统出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都有销路。如果对外销不能统筹兼顾,出口将会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所以,适当地安排一些国内市场需求较大的产品出口,也是必要的。现在,一些供应出口的专厂、专车间和基地的产品,往往用于内销,不能满足出口需要,存在着出口吃内销的“剩饭”、内销“挤”外销的现象,需要加以改变。
还要看到,出口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还有极其积极的一面。扩大出口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出口(商品)——外汇——进口(商品),是对外贸易的全过程。扩大出口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进口。虽然扩大出口同国内市场有矛盾的一面,但建立在出口扩大基础上的扩大了的进口,又可直接或间接地补充、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从我国近年来进口商品的结构来看,属于直接用于人民日常生活的生活资料,在整个进口用汇中占有很大比重。
近年来,我们进口相当数量的粮食、食糖、食用动植物油、棉花(其中大部分用于加工后再出口,也有少部分转为内销)、化纤及其他市场物资,直接保障了国内市场的供给。我国进口的大量化肥,用于农业生产,促进了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发展,对国内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间接的作用。在我国进口构成中,属于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用汇,目前比重很大。这同我国经济技术的现状和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相符合的。从长远看,引进技术、进口设备最终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为国内外市场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全面分析外贸亏损的原因
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以后,我国的出口商品总的来说是赚钱的,但仍有一些商品是亏损的,甚至发生较大的亏损。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出口商品盈亏主要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出口商品售价,一是外贸部门的出口成本。出口商品售价越高,出口成本越低,外贸部门就盈利;反之则亏损。
影响出口商品售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质量不高,花色品种单调,包装装潢落后。有的由于物资流通环节不通畅而交货不及时,履约不好。有的则由于外贸销售方式落后,商情不清,卖不了好价钱。有的则是上述原因的综合反映。因此而产生的亏损(包括较低的盈利)确实会使我们在对外贸易中吃亏,使对方获得高利。我们应当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以较少的劳动消耗换取较多的外汇收入。
影响商品出口成本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除生产、技术和外贸经营管理因素以外,一个是许多原材料调拨价格偏高,使外贸部门的收购成本虚增;一个是税、利政策不合理,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层层上税、留利,也增大了出口商品成本,这样发生的亏损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亏损。因此,不能认为所有的外贸亏损一定都是在对外商品交换中吃了亏的表现;也不能认为,外贸亏损是造成国家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更不能为了扭转亏损而简单地采取抑制出口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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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一)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贯彻民主原则
在封建专制时代,立法权属于君主一人。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他们的启蒙思想家都集中反对这一点,并鲜明地提出立法权应该属于人民。洛克说:“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形式。”孟德斯鸠提出:“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卢梭也强调:“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他们的这些主张,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已经载入资产阶级宪法。但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无论是由特别选出的“立宪会议”负责,还是由最高立法机关议会负责,都只能是维护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而不可能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资产阶级议会是由忠实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所垄断,或由他们占据支配地位。他们负责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有时候,由于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尖锐化,或出于其他考虑,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或修改要交付全民表决,但这也丝毫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因为,广大劳动人民根本不可能通过投票改变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现实。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只能按照人民的意志去创立,宪法的制定或修改必须遵循民主立法的原则,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就认真贯彻了民主立法原则。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54年3月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随即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用两个月时间对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在讨论中,共提出5,900多条意见(不包括疑问)。应当说,这8,000多人都是宪法起草工作的参加者。以这个初稿为基础修改出来的宪法草案,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民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1亿5千多万人参加,对草案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现在,我们正在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叶剑英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民主立法是我们立法工作基本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我们相信,这次的宪法修改,一定会贯彻民主原则的。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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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全国现代外国哲学讨论会简介
第二次全国现代外国哲学讨论会最近在西安举行。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哲学研究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是对于人的问题的研究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西方许多哲学流派大都认为对人的研究是哲学的中心问题,形成了一批被称为“人本主义”的哲学流派。当前,对于人的研究,大量是探讨人的本质、人性、人道主义和异化等问题。有些论著着重通过研究人的问题和其他各种客体的关系来论述人,如人与世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机器等等的关系,并且与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态学等具体学科的研究结合起来。第二、哲学和自然科学进一步相互渗透与结合。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从辩证唯物主义到西方各种哲学流派,都以不同方式吸取自然科学成果,来充实自己的哲学内容。在西方,以现代实证主义为中心的“科学主义”哲学流派有了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所谓“后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流派”。它们同“人本主义”的哲学流派,被称为“当代哲学的两个潮流”。一九七八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哲学大会,就是以“哲学与现代科学的世界观问题”为中心议题的,这表明现代科学对哲学的深刻影响业已受到世界哲学界的普遍重视。会议还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科学总是要发展的。我们研究、讨论和批判现代外国哲学,有助于了解和解决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有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
讨论会对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基础是世界统一于物质,而人是现实的、社会化的人;但是存在主义所说的人道主义却是从否定物质第一性的立场来强调人的自由和人的选择等方面的。有的同志还指出,由于十年动乱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使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在青年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有些青年宣称自己信仰存在主义。这就要求我们现代外国哲学工作者加强对于人的问题的研究,并用马克思主义来引导青年,澄清他们思想上的混乱。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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