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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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论影响我国劳动就业的因素
冯兰瑞
我国待业问题的存在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同多种社会经济现象相联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要对产生待业的原因和影响就业的因素加以深入分析,才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针和适当的办法。
近来有的同志在研究我国就业问题时,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在生产相对过剩、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发生的失业问题,所以采取刺激需求的方法来解决就业;而我们是在购买力较高,但商品、劳务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发生的就业问题,所以应当用增加供给的办法来扩大就业。这种意见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是,仅仅用这种办法解决不了我国大量的待业问题。我国出现待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响就业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供给(包括商品和劳务)不足,不是直接造成待业的原因,更不是唯一的原因。
一、人口问题和就业
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过高,从而每年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很多,这是产生大量待业的直接原因,也是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
有的文章讲就业同人口问题的关系时,不讲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问题,只讲人口的结构问题,而且只讲城乡人口的结构,认为农村人口在全部人口中占的比重大致在80%,城镇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大致占20%左右就是“合理”的,对就业的压力就小,对解决就业就有利。诚然,目前我们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但从长远看,这个观点未必正确。第一,它是以农村不会发生就业问题为前提,而事实上,我国农村每人平均的耕地有限,三十二年来人口增长很快,人均耕地相应减少,人口稠密地区也存在就业问题。只是由于农村主要是在土地上劳动,不论耕地多少,总还有一块土地耕种,待业问题一时还不象城镇暴露得那样明显。其次,农村人口在我国人口中长期保持80%左右的人口结构,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看也并不合理。现代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在全体劳动者中的比重都是很低的。我国正是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剩余产品不多,才需要这么多的劳动力去从事农业生产。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化的实现,农业劳动力必然要减少而转移到工业和城镇。当然,不一定要流向大城市,可以在农村建立工业点,建立许多小城镇,但总的趋向是流向工业和城镇。那时候,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下降,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的比重就要相应减少。这种人口结构是否就不合理了呢?如果为了不增加城镇就业的压力,而永远保持农村人口占80%左右的比例,那就会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道而驰。
我认为,研究我国人口问题同就业的长远关系,着重点应放在人口自然增长率对就业的影响,目的是要严格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这不仅对城镇重要,对农村尤其重要。农村人口多,基数大,如果对农村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不加警惕,反而认为农村不存在就业问题,不去研究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特别注意,决不可掉以轻心。
二、经济增长与就业
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的速度。经济发展快,要增加的劳动力多,就业岗位自然就多,这是十分明了的。因此,提高经济增长率是解决就业的最有效的最根本的办法。
要提高经济增长率,必须讲求经济效果,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的同志认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同就业有矛盾。其实不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本身同就业有矛盾,而是我们解决就业问题的办法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矛盾。我们现行的由各企事业单位包干安排本单位职工子弟就业的办法,硬性给企事业单位下指标和派遣劳动力的办法,都大大妨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这样,国家、社会就没有充足的财力物力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相反,高劳动生产率能够促使经济较快地增长,增加更多的财富,社会、国家就有能力举办更多的企业和事业,吸收大批劳动者就业。所以,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不仅不会妨碍就业,而且能够为就业创造条件。我们不能只顾眼前,不能采取牺牲劳动生产率的办法来解决就业问题,因为它到头来反而会妨碍就业问题的解决。
我国市场上商品和劳务供应不足,有购买力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增加供给,主要是解决满足需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就业的岗位固然可以增多,但是,是否依靠产品和劳务供给部门的积极性就能够解决大量存在的就业问题呢?是否可以把增加供给作为我国的就业理论呢?这就要研究供给不足(包括物资和劳务两方面)同目前存在的大量待业现象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供给不足是影响就业的一个因素,但概括不了其他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要为这么多的待业人员安排职业,仅仅依靠原有供给单位的努力是不够的。不仅现有企业单位劳动力已经基本上饱和,不能再吸收人,而且当企业改进经营管理,采用新技术,更新设备的时候,还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多余下来。有的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增加一些人,但毕竟容量有限。至于国营企业办集体,经验证明,这种形式问题较多,不易办好。所以,解决待业问题,最根本的还是提高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就是说,要全面发挥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生产,把国民经济搞上去。
三、国民经济部门结构与就业
国民经济部门结构,指的是包括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在内的各部门的比例和相互关系。城镇就业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工业内部和工业同商业、服务行业的结构和比例关系。
国民经济部门结构第一制约着就业结构,第二制约着就业水平。从工业内部结构看,长期以来,我国重工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过大,轻工业比重过小。我国这种工业结构决定了就业的结构。工业结构的不合理影响了就业结构的不合理,并直接影响了劳动就业水平的提高。重工业有机构成比轻工业高,同样的资金投入重工业能够安排的劳动力要比轻工业少得多。据调查,全民所有制企业每百万元固定资产,轻工业可吸收劳动力257人,重工业仅能吸收94人。我国1950—1980年,对重工业的投资是3,742.20亿元,对轻工业的投资仅有394.34亿元。我们将大量资金投入重工业,既不能很快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满足人民需要的消费品,又不利于解决就业问题。
其次,国民经济部门结构中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商业、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以及其他提供劳务的行业占的比重更低。这些部门,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叫做第三产业,发展得很快,劳动者在这些部门就业的比重很高。我国这些行业不发达,在其中就业的人比重很低。而商业、服务业等部门具有投资少吸收劳动力多的特点。据了解,每百万元固定资产可以容纳八百到一千人。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商业服务业安排一个劳动力只需要500元。看来我国今后要解决就业问题,必须下决心大力发展商业服务行业,增加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所有制结构和就业
我国生产关系的改造过快过急,也是导致待业众多、就业问题尖锐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五十年代后期起,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把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国营企业,把小集体企业合并为大集体企业,对个体劳动者则采取了取缔的政策。结果,集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个体经济几乎接近于消灭,这就限制和堵死了劳动就业的许多门路。这一点从就业结构的变化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1965年集体所有制职工在全体职工中的比重为23.9%,1976年下降为20.9%,同期,国营企业职工的比重,从72.8%上升为78.9%。就业结构的这种变化,对就业水平发生了不利的影响。因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一个劳动者所需资金平均不到二千元,而国营(轻重工业平均)企业吸收一个劳动者需要资金九千到一万元。“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小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升级为“大集体”,而“大集体”实际上同国营企业没有多大区别,这种“穷过渡”,使劳动就业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在1980年就业的650余万人员(不包括统一分配人员)中,到国营企业的240万,占37%,到集体企业的280万,占43%,个体经营40万,占6%,临时性安置91万,占14%。今年上半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并正在研究发展集体经济的规定,把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为解决就业的重要出路。这对于改变就业结构、提高就业水平是有利的。
五、教育与就业
这方面也有两个问题,一是教育结构,二是教育的发展规模。改变教育结构,相对减少普通中学,增办职业中学、技术中学,使教育同就业相衔接,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仅仅改变教育结构不行,还要大大扩大教育规模,增加教育经费,才能解决就学就业问题。
现在我国的教育比起解放前有很大的发展,但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还是极不适应。这同我国教育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比例过小直接相关。解放三十二年了,小学教育没有普及,初中学生大批不能升学,高中学生能够升入高等院校的只及毕业生的4%左右。所以我们讨论就业问题,不能不联系到教育问题。这不仅仅是青少年的问题,家庭的问题,而且是涉及我国的社会主义前途的重大问题。
为此而需要增加的一部分教育经费,是非常必要的人才投资。它对于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实现四化,建设社会主义,具有深远的影响。
六、劳动体制、劳动政策与就业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一套过分集中的劳动管理体制,是影响就业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把所有的劳动力全部包下来统一分配,不允许企事业单位自行招人,不允许劳动者自找工作,自谋出路;同时,也不允许企事业单位辞退职工(1963年以前还允许“除名”)。于是,逐渐形成了“铁饭碗”制度。“统包统配”和“铁饭碗”制度的弊病很多。第一,它人为地把劳动就业的门路搞得越来越窄,基本上只剩下由国家统一安排这条路子,给解决劳动就业问题造成很大困难。第二,它使广大待业人员处于被动等待的地位,严重地挫伤了他们自谋职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它腐蚀着国营企业职工的思想,降低了职工队伍的素质。进了国营企业,端上“铁饭碗”,干不干,照样拿工资。第四,它妨碍企事业单位按需要进人,无法实现择优录用。这很不利于企事业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经营管理,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以上六个方面,我认为是影响就业工作的主要因素。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研究我国就业问题,就要认真地分析所有这些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地为制定解决就业问题的方针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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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认识过程几个问题的讨论
(一)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应划分为几个阶段?
一个时期以来,习惯的看法,把认识过程的第一阶段,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划分为两个阶段,如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后来出版的,李达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也都主张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划分为两个阶段。
近来,有的文章认为应划分为三个阶段:感性阶段、知性阶段、理性阶段。其根据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说过:“悟性和理性。黑格尔所规定的这个区别——依据这个区别,只有辩证的思维才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意思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65页)将这一认识过程区分为感性、悟性(或称知性)和理性三个阶段,是以自然规律为依据的。同时,也是对客观事物的个别、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的反映,它表现为由个别到特殊再到一般的上升运动。
(二)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一种意见认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区别,不在于用概念、判断、推理,而在于感性认识没有抓住事物的全体、本质和内部规律性。感性阶段的概念、判断、推理内容是比较贫乏的、肤浅的、抽象的,是带有感性的生动性和形象性的,它们只是反映事物的片面的、表面的、外部联系的方面,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外在的。而理性认识阶段的概念、判断、推理则是高级形态,是丰富的、深刻的、具体的(思维中的具体),它们反映的事物是全面的、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如果把许多本来属于感性认识的东西,误认为是理性认识,就会降低理性认识的水平。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原则区别,就是概念、判断的运用。
(三)认识过程中第二次飞跃的阶段性。
已往,在谈到理论回到实践中去,总是看成不分阶段的过程,认为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检验理论是一个过程。如有的文章中说:“……由实践检验理论和由理论指导实践,是同一个过程,而不是两个过程。所以承认了真理的实践标准,也就同时承认了理论的指导作用,这两者是完全一致的。”(《哲学研究》1978年第10期第20页)
有的文章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第二次飞跃过程应该分为“实践检验理论”和“理论指导实践”这样两个互相区别而又互相联系的阶段。第一,任何科学的理论只有用以指导实践,而且在实践中又具备了其他条件,才能够实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目的。可是,从“实践检验理论”到“理论指导实践”之间,有时要相隔一段时间,只有随着客观条件的形成,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完成整个飞跃过程。第二,从认识史上看,人们在征服自然的斗争中不断犯错误,做蠢事,再加上知识少,经过许多失败之后才能成功。这时才开始懂得分两个阶段的好处。如在现代化建设中,即使是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在用于生产之前,都要经过一系列的实验、试验以及其他许多中间环节,才能系统地用于指导生产。第三,这两个阶段的区别:(1)第一阶段,实践主要是检验理论,第二阶段,理论主要是指导实践;(2)实践的规模和形式不同,前者规模比较小,形式必须典型,后者规模大,比较复杂,这就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理论;(3)第一阶段,主要是出精神产品,分清是非,形成科学理论;第二阶段则主要是出物质产品,把理论变成现实。总之,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作准备,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的继续和发展。
还有的文章认为,精神转化为物质的过程,大体上要经过两个阶段。
第一,这个过程的第一阶段是计划阶段。首先提出实践的目的,并设计好相应的改造客观世界的具体实践步骤,即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法。这个阶段的认识活动不是反映现存的客观事物,而是要在反映现存事物的基础上认识未来的、适合人类需要的、有待创造的事物及其创造的过程。
第二,这个过程的第二阶段是实行阶段,是把改造事物的设想转化成对事物的改造。 (艾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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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统筹安排老企业的更新改造
陶增骥
当前,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已经提到日程。我国有将近40万个工交企业。但是,一大批企业设备已经老化,技术陈旧过时。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对老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是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的有效途径。据了解,上海市解放以来新增的工业产值中,依靠基本建设投资增加的仅占1/4;而靠挖掘老企业潜力增加的约占3/4,其中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个市的冶金局、纺织局的所属企业,1978年比1971年增加的产值中,由于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而增加的产值占61%。对老企业实行更新改造,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千万不可小看了。
现在,许多部门、许多地方都在着手对老企业进行更新改造。这是很好的现象。但是,需要更新改造的企业很多,眼下国家的财力、物力有限,不可能同时并举。从各个老企业的具体情况看,有些企业的更新改造,在局部可能是合理的、需要的,在全局上却并非当务之急,甚至并不需要,或者虽有需要,但眼前条件并不具备。因此,必须通盘考虑,分别轻重缓急,有先有后,依次进行。同时,企业如何更新改造,往往牵动国民经济全局。例如,全国现有中低压发电设备约1,200万千瓦,占全部火电机组的29%,耗煤比高温高压的大机组多1/3,一年多耗原煤1,900万吨。与大机组相比,每年约少发电250亿度。对这些中低压发电机组怎样改造?据有关部门设想,第一步可先改造东北、华北和华东严重缺电地区的52个老电厂。这些厂的装机容量共193万千瓦,年耗煤量969万吨。用高温高压的大机组把这批老厂的设备顶替下来,同样用969万吨煤,装机容量可达317万千瓦,发电能力可增加64%。显然,象这样的节煤增电、增产增收的好事,不是在电厂本身或者某一部门范围内所能决定的,必须由国家统筹全局,合理安排。在老城市、老工业基地,企业的更新改造,还必须同城市改造和城市合理布局、“三废”治理、职工生活设施、改善技术后方,以及企业间的专业协作关系等,互相配合,防止互相脱节。这些情况说明,对于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必须全面规划,制定相应的技术经济政策。可以考虑在国家计划中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类,根据先挖潜、革新、改造,后新建的原则,合理确定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的规模和结构,并且按照不同的行业作出全面更新改造的规划,组织基层企业分别实施。
老企业的更新改造需要巨额资金,目前国家财政困难,不可能有很多的拨款。这是一个矛盾。实际情况并不是没有钱。现在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扩权企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每年有二百几十亿元。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如果能把折旧基金以及历年滚存的几百亿元企业资金,有效地用之于更新改造,那将使许多老企业的面貌为之一新。问题是这些资金大都分散在企业手中,不能形成“拳头”。现在,有些新企业更新改造的任务不大,资金有余,由于管理不善,有的用于新建、扩建,而许多老厂多年来提取的折旧基金,早已挪作他用,现在提取的数量有限,难以进行更新改造。有的企业更新改造规模大,牵涉面广,单靠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也难以为济。这就需要把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使用,改造好一批,再改一批,最后达到全部更新改造。
对于如何聚集资金,支持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但是应当以企业每年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为主要来源。一般说来,这些资金是有物资保证的。至于如何在企业之间调剂余缺,也可考虑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各种形式指定用途的定期债券,吸收部分企业资金和居民个人存款,按照经过综合平衡的更新改造规划,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调剂余缺,使那些迫切需要更新改造的企业,能够筹措到足够的资金,那些暂时有多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能够得到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这样做的好处是:(1)能够尊重资金所有者的权益,维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2)债券偿还期限较长,资金来源稳定,并有相应的物资保证,避免发生信用膨胀,有利于稳定经济;(3)有利于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使资金的使用符合更新改造规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从而使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得到切实可靠的保证;(4)借资金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要负责偿还借款和偿付利息,可以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同时发挥建设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提高老企业更新改造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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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

宪法的修改
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必须具有稳定性。如果朝令夕改,经常变动,就会形同虚设,失去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可常变,又不可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有修改的问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作必要的修改。
各国宪法的修改通常分部分修改和全部修改。部分修改就是对宪法的某条或某一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如我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作了修改,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代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对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作了修改,取消了原有的关于“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全部修改是对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部分地而是全部地进行修改。一些国家对自己宪法的全部修改,通常限制极为严格。如瑞士联邦宪法规定,当参众两院中的一院提出修改联邦宪法的全部,而另一院不同意;或者经有表决权的5万瑞士公民申请修改联邦宪法全部,在这两种情况下,宪法是否应当修改,必须交付瑞士公民公决。
国外法学家普遍认为,宪法的修改应当有弹性。就是说,对于宪法的修改,既不可规定太严,以致使需要的修改实际上成为不可能;也不可规定太宽,以致使不需要的修改成为可能。除英国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相同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修改大都规定有各种特别的限制,主要有二:(一)程序上的限制。例如美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并须经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才发生效力。(二)特定情况的限制。如规定宪法上的某条或某一部分不许修改。法国和意大利的宪法都规定,政府共和体制不许成为修改对象。这就是说,宪法上确认的共和政体的条文必须保存,不许修改。挪威等国宪法规定,任何修改都不能变更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巴西宪法规定,戒严时期不得修改宪法。希腊宪法规定,自宪法公布之日起,未满五年不得修改。(周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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