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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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切实地进行企业整顿
粟联 史荣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民努力探索如何根据我国国情,走出一条经济建设的新路子,以促进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展经济的新路子包含着非常广泛的内容,其中一个基本点是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从当前的经济状况看,搞好企业整顿,是发挥现有企业作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结合经济战线上的拨乱反正,各地区各部门在企业整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应该看到,企业整顿的任务远没有完成,而我们有些同志对整顿企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现实的经济生活要求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必须把整顿企业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全面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目前不少企业的经营管理还相当混乱。一是劳动纪律松弛,出勤率低,或者出勤不出力,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二是物资浪费严重,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很差,领料无制度,消费无定额,机器设备缺乏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保养;三是技术管理薄弱,操作无规程,产品无检验,废品多,质量差;四是跑冒滴漏严重,成本无计算,开支无考核,任意截留和挪用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税收,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五是不正之风严重存在,有的甚至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不可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社会需要搞好生产,也不可能真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现在我国财政经济困难,原因固然很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经营管理混乱,成本高,浪费大,经济效果差。外国朋友参观我国很多企业后普遍反映,我们有些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物质条件并不差,但是浪费大,效率低,只要改善经营管理,效益可以成倍提高。应当说,这种看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整顿企业是挖掘企业潜力、提高经济效果、增加收入和减少财政困难的有效办法。
整顿企业之所以重要,还由于十年内乱中,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严重地破坏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们不仅打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而且散布了种种谬论,说什么管理就是“管、卡、压”,就是“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鼓吹建立不要规章制度的企业,从根本上否定企业管理的必要性,搅乱了思想,混淆了理论是非。这几年我们批判林彪、
“四人帮”的谬论,在思想理论上逐步澄清了他们制造的混乱,把颠倒的是非重新颠倒过来。但是,把正确的思想理论完全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来,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进行艰苦的工作。由于这种情况,我们这一次整顿企业和六十年代初那次整顿企业相比,任务更加繁重,工作更加艰巨。这是这次企业整顿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而在一段时期内,我们对这种艰巨性估计不足,或多或少地放松了企业整顿工作。现在,我们应当自觉地用更大的力量、下更大的功夫抓好整顿,尽快地克服企业中的各种混乱现象。
还要看到,现在我们企业中增加了大批新干部新工人,他们是职工队伍中的新鲜血液,有着搞好生产、繁荣经济、改善生活的迫切愿望。但是,他们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的知识和经验,缺乏遵守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严格纪律的习惯和必要的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这种状况,更增加了企业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当前企业整顿之所以重要,还在于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改革经济体制,这是经济建设走上新路子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这次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的,随着改革的逐步进行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的责任也加重了。这就要求企业有更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适应市场的需要,更好地组织产供销,提高经济效果。不难设想,如果企业内部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纪律不严格,责任不分明,存在着种种混乱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企业是难以履行应有的职能和完成应尽的任务的。
有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就可以促使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至于抓整顿,那是次要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需要商榷的。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权责利密切结合起来,对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改革可以代替整顿,决不意味着抓整顿是无关重要的。第一,不能认为,企业扩大自主权以后,经营管理水平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提高。即使企业有了改善经营管理的内在动力,也还要经过一系列艰苦的工作,包括企业整顿,才能使经营管理水平真正提高起来。我们应该消除一种误解,似乎利用经济手段可以解决改善经营管理的一切问题。事实上,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为了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也不排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来说,科学的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更是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所不可缺少的。第二,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今后一个时期内,价格等重要经济杠杆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市场机制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一定遵照国家计划的要求和全社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整顿企业更为必要。否则,企业不仅难以真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搞得不好,还会搞各种歪门邪道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第三,只有搞好整顿,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为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正确结合起来,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企业整顿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第四,改革是逐步进行的,有些改革的措施现在还难以实行,而必要的整顿,现在却是应当进行而且也是可以进行的。诸如搞关系户等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等非法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是应当抓紧解决的。但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也不一样。在整顿工作中应该分类指导,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抓,首先是要抓好几千个重点骨干企业,这样不仅可以稳定全局,还可以创造经验。
企业整顿的内容很多。我们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抓好以下几件事。
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这对于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许多地方的经验,建立经济责任制可以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又可以正确处理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关系,从而把企业和职工的权责利挂起钩来,比较充分地调动和发挥企业和职工改善经营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方式,注意摆正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兼顾三者的利益。具体说,一是要解决好企业对国家包干的内容和办法,二是要采用平均先进定额,三是要保证产品质量只能提高,不能下降,四是要保证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五是要处理好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积累和消费的关系。为了建立起科学的经济责任制,企业必须加强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健全领导体制,搞好民主管理。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这既是企业整顿的重要内容,又是保证整顿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项经济工作是做不好的,也难以使广大职工具有主人翁态度和发挥高昂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我们应当认识,人的积极性不仅决定于物质生活状况,而且决定于精神生活状况。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使人们不仅是为了本单位和本人的利益,而且是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努力工作。
认真整顿财经纪律。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济纪律松弛的现象相当普遍,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在整顿企业时,必须把整顿财务管理、遵守财政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决纠正违背财经纪律的截留税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于违法乱纪现象必须严肃处理,严重者要绳之以法。建立经济责任制时,要注意使企业在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上狠下功夫,决不允许违反法纪,投机倒把,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此,要加强国家对企业的检查和监督。
认真整顿企业的领导班子。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计划就难以在企业中得到正确的贯彻,企业职工的正确意见也难以得到及时的支持和实现,企业的经营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因此,整顿领导班子是整顿企业的关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企业的领导班子。企业的领导班子要牢固地树立群众观点,坚决克服各种脱离群众的不正之风和官僚主义恶习,发扬与群众同甘苦、以身作则的优良作风。要牢固地树立和正确地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严以律己,敢于管理,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要牢固地树立全局观点和整体观念,自觉地防止和克服各种不顾国家利益的本位主义倾向。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企业的领导必须努力学习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的知识和本领,不仅要善于管理,而且要善于经营。这样,才能带领全体职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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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历史知识

唐代的谏官制度
蒲坚
以唐太宗为代表的唐朝几个皇帝,都很重视纳谏和谏官制度。谏官出入禁中,职掌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廷诤。”(《旧唐书·白居易传》)谏官在维护封建法制、加强地主阶级专政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唐统治者注意“纳谏”和对谏官的重视,唐代谏官组织得到发展,并形成一套制度。例如贞观元年以后,每当宰相入廷商议国家大事,都要使谏官随入,遇有失误,即行论谏。谏官入内廷预闻政事,叫做“入阁”。凡诏敕经门下省,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可以封还,叫做“封驳”。也可于敕书后面用黄纸加上批语,叫做“批敕”。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四月敕令:“自今以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至德元年(公元756年)九月十日敕:“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而直达皇帝。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四月四日敕:“两省(指中书省和门下省)谏官,十日一上封事,直论得失。”(以上引文见(《唐会要》卷五五)
由于唐统治者注意“纳谏”和对谏官的重视,出现了许多敢于进谏的朝臣。不仅唐初的几个宰相多以谏诤为己任,德宗时,宰相李泌也曾对德宗说:“臣衰老,位宰相,以谏而诛,分也。”(《新唐书·李泌传》)杜甫在肃宗时曾经担任过左拾遗,安史乱后,唐室衰微,但他的爱国忠君思想仍然不减。他在《北征》中说:“虽乏谏诤恣,恐君有遗失。”唐代一些时期,求谏直言,成为一种政治风气,这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是很难得的。
由于谏官职任重,故唐统治者对其人选要求甚严,须“擢才而居”。谏官其选虽重,但其秩往往甚卑。所以然者,在白居易担任左拾遗后的奏疏中说得很清楚。他说:“大凡人之情,位高则惜其位,身贵则爱其身;惜位则偷合而不言,爱身则苟容而不谏,此必然之理也。故拾遗之置,所以卑其秩者,使位未足惜,身未足爱也;所以重其选者,使下不忍负心,上不忍负恩也。夫位不足惜,恩不忍负,然后能有阙必规,有违必谏。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置拾遗之本意也。”(《旧唐书·白居易传》)这一主张是很有见地的。
唐统治者所以如此注意“纳谏”和重视谏官,首先是吸取了隋朝失天下的历史教训。唐太宗从隋炀帝覆灭的教训中,察觉到独断专横的弊病,因此很注意听取臣下不同的意见。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太宗谓侍臣曰:“隋炀帝暴虐,臣下钳口,卒令不闻其过,遂至灭亡”。(《贞观政要》卷三)《贞观政要》一书提到勇于进谏的魏征的地方有70条,其中39条涉及到隋亡之事。《隋书·炀帝纪》中列举了许多导致隋亡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隋炀帝“护短拒谏”,“偏信佞臣”,以致“除谏官以掩其过。”唐太宗经常反复告诫臣下,要他们随时提醒他“思隋氏灭亡之事”。(《贞观政要》卷二)在《贞观政要·求谏》中,还记载着唐太宗向杜如晦提出的保证:对臣子们为匡正他的过错而进的诤谏,他将“终不以直言忤意,辄相责怒”。这样,在中央政权内部,特别是聚集在他周围的一批重臣,如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虞世南、长孙无忌等人,便经常以隋亡的教训向他提供建议和进行诤谏,他往往欣然接受。唐太宗为了总结历史上各朝的统治经验,特别是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还作有《帝范》一书,共十二篇,其中《纳谏篇》曾经谈到历史上的昏君往往是“说者拒之以威,劝者穷之以罪”。因此,“大臣惜禄而莫谏,小臣畏诛而不言。恣暴虐之心,极荒淫之志”,结果造成“身亡国灭”,“此拒谏之恶也”。
封建法制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我国历史上一些有作为的皇帝,他们对封建法制的建立和贯彻执行都是很重视的。谏官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法制的实施。开元十二年四月唐玄宗曾下诏,要求谏官对“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等事宜(《唐会要》卷五五)提出意见,进行纠举。谏官自己也以监督法制的实施为己任。德宗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六月,秘书郎阳城为谏议大夫时,陆贽等遭受谗毁,德宗怒,“势不可测,满朝无敢言者,城闻而起曰:‘吾谏官也,不可令天子杀无罪人’。”(《唐会要》卷五五)
为了缓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纳谏也是很重要的。贞观四年(公元630年),诏发卒修洛阳之乾元殿,给事中张玄素上书谏曰:“……臣闻阿房
〔宫〕成,秦人散;章华〔台〕就,楚众离;乾元〔殿〕毕工,隋人解体。且以陛下今时功力,何如隋日?承凋残之后,役疮痍之人,费亿万之功,袭百王之弊,以此言之,恐甚于炀帝远矣”。唐太宗谓张玄素曰:“卿以我不如炀帝,何如桀、纣?”玄素对曰:“若此殿卒兴,所谓同归于乱。”唐太宗终于接纳玄素的进谏,“所有作役,宜即停之。”(《贞观政要》卷二)
应该指出,称为“虚心纳谏”的唐太宗,也并未“慎终如始”。唐太宗在临死前一年即贞观二十二年,不听谏诤,动用大量人力物力修建玉华宫,耗费以巨亿计。然而唐代封建政治经济所以能够达到高度繁荣和发展,出现“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各方面的因素很多,但与当时统治者能够“纳谏”和重视谏官制度,随时调整政治经济以至阶级之间的关系,是很有关系的。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这一点。例如,德宗时的宰相陆贽曾说:唐太宗“道冠前古,泽被无穷者,则从谏改过为其首焉。”(《陆宣公奏议》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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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发展民主 健全法制
崔敏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决议》强调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在政治方面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有了人民民主,我们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紧密相联的。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人民民主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过去,人们常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这话并不错。我们的民主是人民的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民主,它比资产阶级的民主,少数剥削者的民主,当然要高出千百倍。问题在于我们要在实践中把这种最高类型的民主逐步地具体地体现出来。这就需要各种制度和法规,对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由于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视不够,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时,其突出的表现是主张“要人治不要法治”;认为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公然否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实际办案中依言不依法,等等。这些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成了林彪、江青一伙可以利用的漏洞。我们一定要切实记取这个沉痛的教训。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法制是维护这个政治制度的强大武器。因此,我国法制的任务,就是要
“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这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我们不能离开民主讲专政,也不能离开专政讲民主。林彪把政权归结为“镇压之权”,“四人帮”鼓吹“全面专政”,结果只能是赤裸裸的封建法西斯专政;反之,如果离开专政讲民主,敌人就会猖獗,社会就会大乱。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国家在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以后,党中央发布专门指示,要求全党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切实实施,抽调大批干部充实各级政法机关,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了两次整顿城市治安的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所有这些,都大大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前,正在积极进行修改宪法和起草民法、民事诉讼法,其他多项基本法规也正在草拟或补充、修订。《决议》提出的“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任务一定可以实现,我们的各方面工作一定可以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今后,我们要象《决议》指出的那样,认真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
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这里所说的法,包括根本法(宪法)、实体法(刑法、婚姻法和将要颁布的民法等等)、组织法和程序法(诉讼法)。过去,我们往往只偏重实体法而忽视组织法和程序法。直到现在,还有极少数办案人员认为诉讼法是束缚自己,总觉得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碍手碍脚,倒不如取消三道工序,干脆来个“一勺烩”。这些同志的看法对不对呢?“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连锅端”,取消互相制约,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已经造成了什么样的恶果,人们是记忆犹新的。建国三十二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组织法和程序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会束缚我们的手脚,它们同宪法和各种实体法一样,是保证我们“正确、合法、及时”地办理案件所必不可少的制度,是调节政法机关内部关系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只有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搞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稳妥地进行。我们强调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我们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地向前发展,是为了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如果有人借口民主而企图摆脱党的领导,搞资产阶级自由化,那就会走上邪路。在十年内乱中,林彪、“四人帮”一伙鼓吹“踢开党委闹革命”,结果闹出一场什么样的“革命”,大家都是清楚的。在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今天,如果再去踢开党委闹“民主”,那又会闹出什么样的“民主”呢?我们可以断言,那只能导致无政府状态,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要加强党的领导,还必须切实改善党的领导。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对待党内的不同意见,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禁绝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关于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决议》明确指出:“党在对国家事务和各项经济、文化、社会工作的领导中,必须正确处理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从各方面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由于党的领导在一切方面发挥着广泛的影响,党的各级组织带头守法,对于维护法制的尊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决议》的这一条规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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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左传译文》出版
《左传译文》最近由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是和杨伯峻的《春秋左传注》配套出版的。译者沈玉成在出版说明中写道:杨伯峻先生的《春秋左传》的注释,对于经传中的史实、典章、制度、名物等等的考辨,缜密精当。这册译文和注释相辅相成,目的是让读者在阅读注文以外,再参考译文,对理解原文可增加一些方便。
对古籍作注释、疏证、考辨,这些方面前人都曾做了不少工作。近年来,把古籍翻译成语体文的书,也出版了不少,但大多是选译或节译。至于把象《春秋左传》这样大部头的古籍名著,从头到尾译成今文,(《论语译注》和《孟子译注》篇幅都比较少)还未曾有过先例。《左传译文》做了一次很有意义的尝试,并为今后整理古籍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好方法。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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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出版消息

《元史论丛》将出版
由元史研究会编的《元史论丛》,即将由中华书局出版。《论丛》第一辑是韩儒林主编的,翁独健写了《发刊词》。本辑共收论文十八篇。研究元史的老前辈韩儒林的《〈元史纲要〉结语》,对有元一代的重大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绝大部分是中青年元史研究者的论文。还收录了邵循正的蒙元史论著遗作四篇。这些论文涉及蒙元政治、经济、宗教、军事、民族等各个方面,不仅反映了元史研究视野面的扩展,也反映了我国元史研究的初步繁荣和逐步深入,《元史论丛》的出版,将有助于进一步展开对元史的研究。 (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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