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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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做好工作 防止矛盾激化
姚铜山
同犯罪作斗争,要治,也要防。对罪犯依法惩处,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予以从重从快打击,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只有对罪犯的惩处而没有综合治理,不注意抓犯罪的防的方面,要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也是不可能的。
在当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凶杀等重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人民内部的纠纷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而激化起来的。例如,有一个社员,因为自己拴的牛踩了亲弟弟家地里的菜引起纠纷,告到大队、公社、派出所和县法院都未得到解决,为报复出气,竟把弟弟家的几口人杀了,结果自己也被判了死刑。宣告判决时,他说:“判处死刑,我没有意见。希望……对民事纠纷要好好负点责任,这样的事下边挺多,……”。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某厂描图工田然,是一个很文雅的青年姑娘。同厂工人李振山,竟然用造谣、威吓、打骂等恶劣手段强迫田与自己交朋友。田拒绝、反抗都没有用处,只好多次向领导写信,要求解救。田在给领导的信中说:“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的光天化日之下,象我这样的青年女子,受到了流氓无赖的百般凌辱,使我不能正常地学习和工作?”她发出呼救:“快把我从虎口中拯救出来!”但是,厂领导以为只是一般的恋爱纠纷,没有重视田的呼救,也没有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结果田然被李振山残酷杀害。据了解,在有些地方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因人民内部纠纷激化起来的,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0%到20%。据一个中级法院统计,在该院1980年审结的一审杀人案件中,由人民内部纠纷发展激化起来的,占杀人犯总数的33%;在判处死刑的罪犯中,因为内部纠纷发展激化而犯死罪的,占死刑犯总数的45%。
为了使人民内部纠纷不致发展激化成犯罪,我认为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有全局观点。有的同志说,“人民内部纠纷,婆婆妈妈,鸡毛蒜皮,不足为虑;要是打架捅刀子伤了人、死了人,有政法部门管,也与我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应该看到,人民内部纠纷发展激化成犯罪,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有些纠纷激化成行凶杀人,不仅使受害人家破人亡,也会使自己毁灭,并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可见,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不仅同政法部门有关,也同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有关,同每一个人有关。还应看到,人民内部的纠纷,是纠纷双方切身利益发生冲突的一种反映。纠纷当事人找党组织,找人民政府,找政法机关,就是为了分清是非,使自己合法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即使不发展成为犯罪,双方也都会背着思想“包袱”,分散精力,影响工作、学习和团结。我们怎么能够是非不分,不支持群众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不反对歪风邪气呢?
(二)要有解决纠纷的充分信心。有些同志在解决纠纷时遇到一些困难,就断言现在的人民内部纠纷无法解决。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当前人民内部有些纠纷发展成为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一些在十年内乱中成长起来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没有法纪观念,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思想恶性发展。人民内部纠纷激化,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削弱了。对待人民内部纠纷,有的单位,有的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往往把问题推出门了事。结果是,纠纷有理的一方,因为告状无用,就只好自己动手,使矛盾激化;纠纷无理的一方,因为无理也无人过问,便更明目张胆,使纠纷升级。前面讲到的田然,五次写信求援,如领导予以足够重视,对有理的一方给予保护、支持,对无理的一方进行教育,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末田然被杀的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同一个单位,从田然被害事件中吸取了教训,采取措施加强了综合治理,就避免了两起情况类似案件的发生。可见,我们的单位,我们的干部,如果能对人民内部纠纷采取积极的态度,用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不少纠纷就可能不会发展成为犯罪案件。
(三)要有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胡耀邦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来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立场,是我们必须永远坚持的宗旨。”但是,我们有些单位、有些工作人员忘记了这个“根本立场”和“宗旨”,他们不仅不积极消除可能产生纠纷的因素,而且对送上门来要求解决的纠纷,也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们有一套“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四个“不管”,即需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报复可能的棘手的纠纷,“不可管”;管辖不明,可上推下卸的纠纷,“不应管”;政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处理原则的纠纷,“不能管”;还没有激化,没有弄到头破血流的纠纷,“不好管”。这四不管理论,反映了我们有些单位的同志对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缺少应有的责任心。只要我们有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把四不管换成四都管,不仅抓送上门的纠纷,而且还抓正在萌芽的纠纷,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那末,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犯罪,就可以防止。
(四)要有适当的方法。都是人民内部纠纷,但这个纠纷和那个纠纷,性质、状况、发展阶段和激化程度,可能千差万别。只有对症下药,才有可能“药”到“病”除。要正确及时解决纠纷,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运用政策、法律的力量,走群众路线,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密切结合起来。
在人民内部,总是会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的,这是人民内部矛盾普遍性的一种反映。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避免处理失当,避免麻痹大意,尽力把工作做好,以防止人民内部纠纷激化成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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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现在起就要抓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
徐文海 丁长青
从现在起,就要抓紧技术改造。这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出的一个战略方针,也是当前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一项紧迫任务。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建设中侧重于基本建设,铺新摊子,忽视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致许多企业设备陈旧,工艺水平低,经济效益差,与四化建设的要求很不适应。
从企业状况看,建国初期建成的一批骨干企业,大部分技术装备相当老化。上海等老工业基地的一些机械厂,很多设备已不能保持原有精度,再不从技术装备上更新改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为继。当然,在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中,近十年新增的部分有一半左右,但这些工厂很多是老厂的“翻版”,有些虽略有改进,但总的讲,生产技术水平没有质的提高。至于占很大比重的中小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消耗大、质量差的状况,就更为突出了。
从生产的经济效益看,我国工业的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与产值之比,约为1.5比1,也就是要用1.5元的资金才能产生1元钱的产值。而工业发达国家,一般为1比3~5,有的甚至更高。工业劳动生产率,我国约为工业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
上述情况说明,在我们现有的庞大基础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产品和技术装备已经到了“更年期”,亟待进行技术改造。因此,从现在起,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重点转为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国民经济的技术经济水平,走“内含”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决不能再把重点放在建新厂、铺新摊子上,不仅国家财力、物力不允许这样做,土地面积也不能再无限地占用了。
技术改造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切忌一拥而上,搞“一刀切”。要从国计民生的需要出发,从国力的可能出发,防止借技术改造之名,行基本建设之实,又来一个盲目求大、求全、求新。
从调整时期情况看,一是把生产消费品企业的技术改造放到重要位置上。近两年,重工业服务领域扩大,为消费品生产服务有所加强。一机系统生产的轻工专用设备和日用机电产品,1979年只占全部产值的1.9%,1980年上升为3.3%,今年可达到8.4%。但无论从深度、广度看,还仅是个开端,必须大大提高一步。二是以节约能源为重点。以汽车为例,全国亟待更新的老车有50万辆,油耗很大,大多使用二十多年,行驶50万公里以上,再大修已不合算了。其他如工业锅炉、水泵、电动机等量大面广的产品,效率低,耗能大,也急需更新。初步计算,更新这些设备所需投资,只相当于开发这些能源所需投资的一半左右,还可减少运输等消耗,综合经济效果更为显著。三是要大力开展机电产品等出口制成品的技术改造。去年世界机电产品出口的总额中,我国仅占1‰左右,为数太少,关键是产品性能差,质量低,缺乏竞争能力。要使产品技术水平有所突破,立足于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实行技术改造是必由之路。
技术改造要从科研入手,在提高技术水平上下功夫。技术改造决不是简单的在同一水平上以新换旧,而是要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断更换陈旧落后的装备,改进工艺方法,提高各部门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就机械工业技术改造来讲,必须从打基础抓起。要采用国际通用技术标准,逐步替代五十年代沿袭下来的产品技术标准;要加强基础零部件的攻关,大大提高电器元件、液压件、密封件等的可靠性、耐用性、精度保持性。要加强测试基地,充实企业的测试手段。要加强基础技术的研究,发展基础机械,提高工作母机的技术水平,等等。
技术改造必须着眼于提高经济效果,这是技术改造的目的。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的改造项目,要尽可能多安排,优先抓好。对那些虽有需要,但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不能收效的项目,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分批进行。无论那个项目,都要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从确定项目开始,设计、制造、安装、投产,每一段都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有明确的技术经济责任制,确保改造项目收到预期的经济效果。衡量技术改造的经济效果,既要看本单位直接得到的经济效益,也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如,天津市有个变压器厂,最近研制成一种节能变压器,企业生产这种产品,成本高,利润低,直接的经济效果很少;而使用部门采用了这种产品,可比老产品节能40%,一年节电几十万度。类似这样的改造项目,要给予支持。有些为了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消除污染而亟待改造的项目,虽然不能直接计算出经济效果,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应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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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滁县地区农村经济职能结构的变化
周其仁 王小强
在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地区,农户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显著加强了。集体经济原有的经济职能,一部分转移到农户,一部分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还产生了一些新的职能。为了研究农村经济职能结构的发展变化,我们考察了实行包干到户较早的安徽滁县地区。
集体经济有哪些职能交给了农户?
(一)直接组织生产劳动。包括安排承包地的茬口,生产准备(机畜力、种子、肥料、农药),实施增产技术措施,调配本户劳力耕种管收,机具维修使用,变工换工,等等。靠少数干部催种催收的时代已经结束。农活依然是劳累的,但却有节奏得多,经济效果也提高了。
(二)积累。公积金在增加,农户的积累增加得更快。全地区1980年农户购买大中型拖拉机1 26台,手扶拖拉机1,933台,加工机械1,926台,农用汽车18辆,耕牛25,298头,大大提高了再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农户的剩余资金,还可用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社队企业的再生产。
(三)信贷。银行借贷正转向以户立据。各县农业银行同志反映,农户的信用比过去生产队的好得多。定远县过去每年贷出50~70万元都收不回,去年贷出180万元,当年收回187万元(7万元陈贷)。
(四)分配和监督。现在的分配关系不仅使农民所得在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大,更重要的是农民对集体的各项开支,有了监督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承担的部分经济职能也发生某些变化,并进行重新组合。从滁县地区出现的趋势来看,一是农户承担的职能由“全”到“专”。随着种植业效率提高、副业生产范围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一些农户已向专业户方向发展。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也初见端倪。首先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如育种、育苗、炕烟、农村五匠等等,已开始由部分农户专门承担。农户内也有专门劳力分工养兔、养猪、养羊、养牛,为副业生产专业户的诞生和发展准备着条件。二是大量农户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承包一些单个农户无力独自经营的社队企业。此外,随着农户剩余劳力和资金的增多,不少地方还涌现出一批农民自筹资金联合兴办的粮油加工厂、豆腐坊、孵房、小砖窑、铁木工社、小旅店、饭铺,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的其他协作组织,等等。如嘉山县已有固定联合体1,078个,4,415户参加;临时性协作组织1,322个,9,728户参加。两项合计已占全县总农户数的14%。这些不同形式的协作组织,客观上逐渐形成新的经济联合体,不仅具有与其他农户和经济单位发生各种复杂关系的职能,而且在内部也逐渐由简到繁地形成计划、管理、分配、积累等职能。三是农业技术中不是由单个农户的经验积累就能够发明、传授的部分增多了。农户为了更有效地接受农业科研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开始同它结成新的联系。在农民一边出现了科技样板户、科协会员户,在原有的农科系统中,出现了科技站农户问询处、种子公司、植保公司、农药公司,等等,两者之间,用科技责任制、科技合同联结了起来。
经济职能部分转移之后,集体还要不要?事实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土地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的职能,必须由集体有效地行使。显而易见,为了维护土地公有制,不准转让、出租、买卖土地,限制农户擅自在承包地上盖房、挖塘等,必须通过集体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和控制。此外,为了适应人口、劳动力变化而对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必须通过集体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农户经营规模容纳不了的大型农机具,必须在集体领导下统一使用。同样道理,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也不能由分散的农户自发地进行。据不少社队反映,民事纠纷中因水利矛盾引起的已占20—30%。可以设想,放任自流,撒手不管,只能带来水利设施的破坏和用水管水的混乱。
第三,集体承担的生产资料供应职能,也为农户经营所不可缺少。不少有办法的农户可以自己购置部分生产资料,但在基本生产资料紧缺的情况下,大宗的良种、化肥、农业机械、树苗等的供应,仍需由集体统一进行。
第四,农户能从事小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但中、大型基础结构的建设,仍须由集体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此外,集体还必须承担抗拒某些自然灾害的职能。嘉山县1980年抗洪,为加固20余华里的堤坝,一个半小时就集合了2万多人。这是农户无法分散从事的事情。
第五,社队企业的发展,劳动力的调配,资金的筹集,生产方向的规划,特别是较高的工副业收入返还农业,保证集体内部的均衡发展,也都需要在集体范围内统一协调。
另外,集体承担的许多间接的经济职能,也为社会生产正常进行所不可缺少,如对困难户的照顾,集体福利事业,大面积的植树造林,举办新技术的推广和市场信息的迅速传播,保护公共财产,兑现各种合同,保证国家计划和征购任务的顺利完成,等等。不仅如此,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横向经济联系的加强,还将会萌发出许多原来集体没有同时也是分散的农户不能承担的新职能。比如对跨队、跨社的新经济联合体的监督和控制,包括税收、经济立法、执法等,都需要建立新的职能部门和机构。
应该看到,上述种种职能由集体统一行使,并不意味着“吃大锅饭”,并不是对农户积极性的否定,而是农户经营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由此可见,目前发生的经济职能转移,只是部分转移,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把所有职能全部交给农户。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部分转移的发生,集体行使职能的内容和方式也要有所改变。不少过去咄咄立办的事情,现在要通过协商才能妥善解决。这就势必要求把集体的统一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并要求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转变和提高。
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村经济职能发生了新的转移,农村的职能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就目前状况看,一部分职能交给了农户,一部分职能由农民新组织起来的各种联合体承担,一部分职能归国营或集体的经济组织承担,还有一些职能则由同国家机关相联结的社队组织负责。如何使各层次分别承担同时又是互为前提的经济职能,联结成有机的整体,是农村的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没有各部分职能的协调,就没有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统一。因此,实行责任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多层次的职能结构,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农村中广泛实行的合同制,是把各层次职能联结起来的有效工具。抓住这个环节,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有助于实现上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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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一辑)简介
李玉贞 周文琪
1919年正式创建了共产国际(第三国际)。共产国际从第一次代表大会至1943年解散这二十四年的时间里,中国一直与之保持联系。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决定参加共产国际,成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因此,这个时期中国革命的进程与共产国际有密切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很不够。最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译),为开展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原始材料。
本书从卷帙浩繁的共产国际文献中收录了共产国际历次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关于中国问题的报告、发言、决议和函电,准备分辑出版。
作为一部系统性资料集,本书初步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共运史资料、特别是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关系的资料方面的空缺。资料尽可能根据文献的原始文件选译。第一辑所收资料绝大部分译自俄文,只有共产国际四大的发言部分译自德文,也属原始资料。其中某些资料过去在不同时期曾有过这样那样的译文,这次编译时又据原始记录重新校定。
第一辑是有关共产国际一大至六大的资料。本书材料稍显零散,还有一些重要会议的资料没有选入,在编排上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仍不失为一本有重要价值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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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宪法知识(十三)

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内容是规定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问题,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它的修改不仅涉及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而且涉及一般法律的制定、废除和修改。因此,对宪法的修改必须十分慎重。但是,宪法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宪法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现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将相对地处于一个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也希望各方面的制度能够在较长时期里稳定下来。因此,我国未来的新宪法应当反映这一要求。
为了保持我国未来新宪法的相对稳定性,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力争宪法的内容尽量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宪法规范越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就越具有稳定性。
(二)宪法的内容应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长远性和普遍性问题。那些可以由具体法律去解决的问题,以及那些只具有临时性或个别性的问题,不宜规定在宪法中,以免现实情况稍有变动,又要修改宪法。
(三)宪法的内容应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宪法规范的持久性。
(四)要做到正确的内容与完美的形式相结合。从体系安排、逻辑结构、概念运用到文字表达,都要力求准确、严谨、显明。
(五)宪法修改的方式,可以采取制定新宪法和通过宪法修正案相结合。我国过去对宪法的修改,一直采用另外制定一部新宪法的方式。五届人大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才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在这次对现行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以后,我们可以较多地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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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义和团运动史》出版
由天津与吉林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山东大学历史系等单位合编的《义和团运动史》,最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国内第一部较为完整的研究义和团运动的学术性专著。它运用了大量国内外史料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义和团运动兴起的原因、发展的经过、抗击外国侵略者的英勇斗争和惨遭失败的沉痛教训,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并对义和团的源流、清政府对待义和团政策的变化、帝国主义列强在侵华问题上的相互争斗和勾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对一些史实进行了考辩。它充分肯定了义和团运动阻止帝国主义瓜分中国阴谋的历史作用,也指出其历史局限性。全书37万余字,附有大事记。
(邓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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