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4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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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使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以进一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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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迈出可喜步伐
四川五个企业试行自负盈亏搞活经济实现增产增收
编者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明年将在国营企业中全面推开。从今年一月起,四川省经过调查研究和细致的准备工作,选择了五个国营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试点。实践证明,这样做,企业在经营方针、计划安排、产品销售、企业基金支配、工资福利等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得更灵活了,经济效益显著。上半年,实行自负盈亏的五个企业,以所得税形式上缴国家的利润达2,800多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8%,企业净收益778万元,职工奖金也有所增加,真正做到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满意,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四川五个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试点的情况,我们将陆续加以报道,供各地参考。
本报讯 记者范眭报道:四川省五个国营企业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从今年一月起,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扩权新办法试点,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经济效果,从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首批参加自负盈亏的五个试点企业是,四川第一棉纺织印染厂、成都电线厂、重庆印制第三厂、重庆钟表公司、西南电工厂。他们都是自愿参加的。试点前,五个企业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省有关部门对他们的情况作了反复地研究和比较,确定建立了三种税:一是按现行办法征收工商税;二是按固定资产原值每月千分之二征收固定资产税(折旧费仍按现行办法提留不变);三是征收所得税。税率确定后,一定三年不变。
根据规定,这五个试点企业在交纳各项税金后,不再上交利润。剩下的收入除支付工资外,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增加职工个人收入。
四川省这次进行自负盈亏试点,在实践中,已取得可喜的成绩。据统计,今年1至7月,这五个试点企业与去年同期相比,产值增长48.8%,利润增长82.7%,上交税金比过去上交的税金和利润总和多48.3%。这不但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而且也高于试行增长利润留成和利润全额分成企业的平均水平。
这五个企业运用试点赋予的权力,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打开生产经营局面。专门生产各种漆包线的西南电工厂,根据市场需要,独立自主地编制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建立新产品试验基地,不仅巩固了老用户,而且和全国25个省的442个生产单位签订了销售合同。
这些企业突破过去的许多限制,积极利用自有资金,扩大生产能力;建立产品销售网点,让产品直接和顾客见面,更好地为用户服务。今年头七个月,这五个企业在完成上交给国家的各项税金和支付工资后,企业净得960多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从而为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更多的财力。拥有纺纱、织布、印染全套设备的四川第一棉纺织印染厂,技术、设备比较落后,今年这个厂实行以税代利,在上缴“三税”后,利用自有资金和国家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市场最畅销的宽幅布、的确良、印染布等纺织品,使产品逐步畅销对路,利润迅速增加。
实行自负盈亏,促使企业讲求经济效果。重庆印制第三厂采取由工厂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原材料等办法,与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办厂,还与14个单位建立了产品加工协作关系。上半年,这个厂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比去年同期提高24%以上,每百元产值占用资金由28.78元降为25.27元。
实行自负盈亏,各企业努力搞好经营管理,实现增产增收,做到国家多收,企业多得,个人多得。企业增加收入后,对职工的各项生活福利设施,住宅建设都作了相应的安排,有的已开始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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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京、津、穗轻工展销会开幕
据新华社北京电 北京、天津、广州三市一轻局和北京二轻局联合举办的产品展销会,9月12日在北京展览馆开幕。展销会展出的产品丰富多采,共有一千多个品种,一万多个花色、规格。其中大部分将在展销会上有所出售。开幕第一天,展销会上销售情况十分活跃,物美价廉的产品更是畅销。这次展销会将举办25天,10月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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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热烈欢迎莫伊总统访华
应我国政府的邀请,肯尼亚共和国总统丹尼尔·阿拉普·莫伊阁下今天到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国人民满怀真挚友好的感情,热烈欢迎远道而来的肯尼亚贵宾。
肯尼亚位于非洲东部,面临印度洋,横跨赤道,是一个美丽富饶的国家。肯尼亚人民酷爱独立、自由,不畏强暴。他们为了反对殖民统治压迫,曾长期进行英勇不懈的斗争。1963年肯尼亚终于结束了殖民统治,获得独立。肯尼亚人民争取独立斗争的英雄业绩,在非洲民族解放运动史中谱写了光辉的一页。
独立以后,肯尼亚政府和人民,从本国的具体条件和传统特点出发,建设自己的国家。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肯尼亚在经济建设方面获得了可喜的成就。
在国际事务中,肯尼亚奉行积极的不结盟政策,反对超级大国在非洲争夺势力范围,干涉非洲内部事务。肯尼亚重视非洲团结,积极主张遵照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的精神,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和争端。它反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支持南部非洲民族解放运动,主张纳米比亚在联合国监督下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要求南非军队完全撤出纳米比亚。肯尼亚谴责苏联军队入侵阿富汗,支持联合国关于“要求外国军队立即无条件全部撤出阿富汗”的决议。它反对大国在印度洋进行军事竞赛,主张印度洋应成为和平区。它对阿拉伯人民和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斗争也给予热情支持,谴责以色列拒绝联合国有关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要求以色列撤出1967年战争以来所占领的土地。肯尼亚政府在国际事务中主持正义、反对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的立场,得到各国人民的广泛赞扬。
中国和肯尼亚虽然远隔重洋,但是,我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是深厚的,共同的历史遭遇和面临的相同任务又把我们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我们相信,通过莫伊总统的访问,我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友好合作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附图片)
肯尼亚总统莫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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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太阳又发生大耀斑
9月8日,北京时间13点24分,太阳西南象限发生一个4级大耀斑,持续近3小时。大耀斑出现时,伴有高速抛射物质。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拍摄到这次太阳耀斑的发展过程的照片,并取得了有关射电记录。
左图:太阳大耀斑在北京时间13点27分时的情形。右图:大耀斑出现时,伴有高速物质抛射,其速度为每秒400公里。
(中国科学院天文台供稿)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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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国锋会见马尔登
据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今天下午会见新西兰总理罗伯特·马尔登时指出,最近结束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决定的国家领导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总的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现代化事业向前发展。
华国锋说,这次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的调整是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他说,我们要从中央到地方使党政分开。这次我和几位副总理辞去国务院的职务,就是为了使国务院形成比较完整的工作系统。
马尔登说,我很荣幸能在贵国进行重大改革的时刻来到中国访问。他说,你们的改革计划有着深远的影响,我祝愿中国获得成功。他表示,新西兰希望同中国建立坚实、稳定和更加密切的关系。
华国锋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新两国的经济合作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他重申,中国要同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南太平洋的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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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彭真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项主要任务。一年多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重申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17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据大略的统计,有一千五百多件。其中许多法规现在仍然是适用的或者基本适用的。重申过去法规的效力,巩固了原有的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的法律阵地,使我们可以运用已有的法律武器,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使我们在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力量去制定那些当前最急需、而过去又没有的法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规。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过去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历史的发展,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自然失去了效力。如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些已为新的法律所代替,如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已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所代替。二是,现在仍然适用或者基本适用、但需稍加修改、补充的。属于这种情况的很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三是,需要做根本性的修改或废止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哪些法规现在仍然适用,哪些法规要加以修改或补充,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按照当前实际情况来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主管部门正在根据这个精神审查整理。
二、通过了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县级实行直接选举。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改革。县级直接选举是县级以上全国各级政权选举的基础,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础。县级进行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样9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命运、民族的命运、国家的命运。
过去我们对选举工作是有些经验的,但是中间中断了10年,没有进行选举。现在新的选举法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发扬民主,规定在选举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制;候选人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或者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者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随时罢免和撤换自己选出或任命的代表或国家干部。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现在不少干部和群众对这些社会主义民主程序还不熟悉。特别是林彪、江青一伙实行法西斯专政的流毒和浓厚的封建残余的影响,使有些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民主缺乏认识,缺乏民主习惯,嫌民主麻烦,嫌选举麻烦,甚至说什么“选举选举,多此一举”。在进行选举试点时,有的地方的领导人竟把群众依法推荐的候选人随便勾掉、换掉;甚至因为群众依法选出的代表不合自己心意,竟违法宣布选举无效,等等。为了认真执行选举法,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把县级直接选举搞好,需要在干部和群众中普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选举的技术、事务工作的准备。特别要进行试点,使干部、群众都取得一些经验,使领导和群众从实践中了解普选中会遇到些什么问题和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应该怎样解决,怎样办。否则是很难领导好县级选举工作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进行试点,下半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争取在今冬明春基本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任务。
三、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原定于1980年1月起实施。1979年下半年,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为实施刑事诉讼法,调配干部,健全司法机构,加紧清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积案等,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破坏,公、检、法被砸烂,机构很不健全,干部缺额还很多,业务生疏,不少地方还遗留很多积案。许多地方在今年内很难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依照过去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在1980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为了在今年内能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在明年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除极少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外,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今年内分期分批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
建立律师制度,是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但是,只有条例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还需要加强关于律师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训练培养大批律师。
四、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的刑法,是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法律武器。但是,刑法只能适用于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对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经常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够判刑的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的人,需要有相应的法规作为处理的依据。为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公布了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由于林彪、“四人帮”煽动、操纵的打砸抢和各种破坏、捣乱、为非作歹行为的毒害影响,不少青少年有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青少年,许多家庭管不了,所在单位也管不了,需要采取劳动教养或工读学校的办法,进行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了有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一些工读学校的负责人、教师参加的工读学校座谈会,认为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的一种好形式。工读学校要坚持耐心教育、挽救的方针,把学员看成“受了病虫害的花朵”,以高度的耐心治病救人,坚决反对任何粗暴体罚和其他违法乱纪的做法。
整顿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重新公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依照这些条例和通则,恢复、整顿、加强城市基层组织,把广大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加强基层政权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管理社会事务。这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
五、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经济立法等工作。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各方面都希望早日制定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法规。法制委员会与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计委、财政部、银行、劳动总局、一机部等有关单位多次进行座谈和研究,共同拟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个问题的规定,作为同外商谈判中外合营企业时内部掌握的方针,并据此进一步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还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一个保障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有关子孙后代的重要法令。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教育部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个条例规定设立博士、硕士、学士三种学位,并且规定,依靠自修达到同等学力的,也可以考取博士、硕士、学士。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立法工作已越来越迫切需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的经济法规,有七十多个。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一些重要改革还在实践检验和积累经验过程中,同时,我们对经济立法还缺乏经验。因此,经济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一个过程,只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今后随着经济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特别是工厂法、合同法等,必须抓紧拟订。同时,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也要加强。
我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个体经济是辅助的、补充的、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在其一定范围内,有它的优越性。这是我们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的经济法规和民法,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实保护这三种所有制经济不受侵犯。我们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都要保障和促进在经济计划指导下,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协作和竞争,使他们在为人民服务的好坏方面,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方面,互相竞争,这样更容易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很重要的基本法律,牵涉到国家、集体、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内容很广泛,问题很复杂。过去我们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并且多是根据政策,经过调解协商解决的。许多属于全民和全民、全民和集体、集体和集体、全民、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经济纠纷,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处理,很少提到法院判决或仲裁。因此,这方面的经验很少。现在起草民法,主观客观条件比刑法差得多。刑法在1957年就有了22稿,到1963年就有了33稿,总结了大量判例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民法还需要从头摸索。法制委员会去年成立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民法拟定了初稿,有501条,“民诉”已经搞了第二稿,有167条。这仅仅是起草工作的开始,准备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30年来的经验教训,参考我国历史的和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和经验,反复修改,才能逐渐拟订出较为成熟的草案。
计划生育法是迫切需要制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已经拟订了草案,并已经修改过多次,法制委员会也讨论过多次,本来打算和婚姻法一起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由于计划生育是一件新的工作,几年来的工作有很大成绩,有很多经验,但也有不少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很一致,现在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很成熟,这次大会还提不出来,只在婚姻法修改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今后将继续总结经验,征求意见,尽快制定。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正在积极协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一年多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除抓了立法工作外,还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改进常务委员会本身的工作。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已建立常务委员会,经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建立了常务委员会。过去,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务委员会,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开始建立起经常工作,是我国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健全国家制度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就有了更好地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作就有了更坚实的群众基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看来是加强联系的一种好形式。由于我们的会议作出决议、制定法令时,是经过充分协商、讨论,表决前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实际上即共同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大计和各项法案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将重要的法律草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这样,通过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广泛听取全国各地、各民族的意见,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和制定的法令,可以更好地反映、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利益和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二、明确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工作、机构等,便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是新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同志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座谈了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工作以及上下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大家认为: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工作机关,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的机关,是任务很重,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多重大问题要负责决定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任务、职权,主要是四条:第一,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职权。立法的根据是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但不能与宪法、法律和中央的政策、法令、政令相抵触。第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三,人事任免。这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决不是可有可无。对报请任免的人员,主要依靠报请单位的审查。但是,如果发现其中有的人有问题或不适当,委员们不同意,就可以不通过。同时还可以依法行使罢免或撤职的权力,将那些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人员随时罢免撤换。这样就可以在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坏人篡夺权力方面,多一层保障,从国家制度方面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纯洁和工作胜任,忠诚地代表群众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第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令,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这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了国家经委关于1979年工业交通生产情况和1980年任务的汇报,国家计委关于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华国锋总理访问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的情况报告,外交部关于日本内阁总理大平正芳访问我国情况的汇报,公安部关于整顿城市治安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汇报,民政部关于全国进行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年选举工作布置的汇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和规划的报告,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个问题的汇报等。委员们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既肯定了成绩,也对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提出了批评和建议。一些委员对有些地方擅自提价、滥发奖金的现象等提出了批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物价管理,切实纠正擅自提价、滥发奖金的现象。委员们对有一段时期,有些地方对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权利,保障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维护和整顿社会治安方面,过去一个时期,是有很大成绩的,但问题还是不少的和严重的,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要继续抓紧,尽快地恢复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委员们对国务院的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监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决定国务院增设机构、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提议,决定设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提议,为了加强国务院的领导,任命赵紫阳、万里、姬鹏飞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纪登奎、陈锡联国务院副总理的职务。接受了吴德辞去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请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追认。通过了增加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法任免了一批国务院部、委的负责工作人员和驻外大使,以及司法机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开展了外事活动。邓颖超副委员长率领我国人大代表团先后访问了泰国、法国和欧洲议会,并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了访问这些国家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先后接待了来我国访问的苏丹、孟加拉、马耳他、巴巴多斯、加拿大、泰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议会代表团、议长或议员以及日本法界代表团。
此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进行了大量的处理人民来信等工作。
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闭幕以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历次会议通过的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发给各位代表,请各位代表审查。
以上是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来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是否妥当,请各位代表审议。
各位代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45条的议案,审议了四个法律草案,现在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同意中共中央建议,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45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四个法律草案,另有专题说明,我这里只把一些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的。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原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修改草案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比原婚姻法男女各提高两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绝大多数表示赞成,认为这样规定兼顾了城乡的实际情况,比较适当可行。有些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认为婚龄定得高了,执行有困难。为此,修改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至于对农村早婚习惯的改革,需要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继续做工作,逐步在群众自愿基础上解决。另一方面,城市有些人认为婚龄定得低了,与提倡晚婚、计划生育等有矛盾。这里需要说明,法律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应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一贯鼓励青年适当晚婚。结婚与生育虽然有联带关系,但实际上又是可以分开的。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只要继续抓紧把计划生育工作搞好,就可以收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否则,结婚再晚,也可以多生孩子。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法定结婚年龄都比较低,例如西欧几个国家的法定婚龄,女的是15岁或16岁,男的是16岁、18岁或21岁,但人口并没有大量增加,而且多年来还有下降的趋势。
关于离婚。原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次改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由于我国废除封建婚姻时间还不太久,经济、文化水平还较低,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大都偏严,就反映了这种社会情况。这次修改增加“如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既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了法院一定的依据和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此外,关于军婚,仍维持原婚姻法的精神,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在战士服兵役一般为3至5年,在服役期间多数不到或者刚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的人数并不太多,直接影响不大,但在社会上和部队中的影响是较大的。因此,这次修改草案仍维持了原婚姻法保护军人家庭的精神。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并在其他条文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有些原来的侨胞在国外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但仍希望同时保留中国国籍。他们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国外华侨的长远利益,便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了有利于处理我国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是以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为好。将来如果他们中间的一些人自愿回来定居,并要求恢复中国国籍,也是不难解决的,因为国籍法草案有关于恢复中国国籍的规定。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实际负担税率共为33%(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如把利润汇出国外,再按汇出额交纳10%的所得税。这同世界各国的同类税率相比,特别是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税率相比,是比较低的。我们允许和鼓励外国资本和我国合资在我国办合营企业,主要不是为了增加点税收,直接增加点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吸取管理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生产发展,扩展对外贸易,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以便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更好更快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有丰富的资源、广阔的土地和勤劳勇敢的人民,有充裕的劳动力,有潜力很大的市场。但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生产力很不发达,国家和人民都还比较穷。我们的问题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采取各种办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我们雄厚的人力和物力的作用,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是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列宁在苏联早就为此提出过采用租让制的办法。采用较低的税率,吸引外资,促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有较快的发展,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的。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过去因为经济不发达,国民收入水平较低,实行低工资制,一直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不能不实行个人所得税制了。草案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中国人和外国人都一样。我们国内职工的工资现在还没有这样高,因而还不必交纳工资所得税。今后凡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达到800元以上的,即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45条的议案和四个法律草案,已经发给各位代表,是否妥当,请大会审议决定。(附图片)
彭真副委员长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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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邓小平会见马尔登
据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新西兰总理罗伯特·马尔登。
会见时,邓小平阐述了中国从战略的角度,对当前重大国际问题的看法。他赞赏新西兰政府坚决反对霸权主义侵略扩张的正义立场和坚定态度。
马尔登说,新西兰政府和他本人对国际形势的看法同邓小平的分析是一致的。
在谈到双边关系时,马尔登表示新中两国在经济领域里的许多方面可以进行合作。
邓小平表示,中国很乐意同新西兰加强经济合作。
新西兰驻中国大使弗里曼·格林,马尔登总理的部分随行人员,参加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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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李先念会见贾塔
据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副主席李先念今天下午会见了由冈比亚人民进步党中央委员、教育、青年和体育部长登博·贾塔率领的冈比亚人民进步党代表团。李先念向他们介绍了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验教训。
登博·贾塔说,这次在中国的参观访问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我们感到中国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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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赵紫阳会见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全体人员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今晚会见了前来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次董事会议的全体人员,同他们进行了亲切的谈话。参加会见的有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名誉顾问柴树藩、沈弼、池浦喜三郎,董事长包玉刚,副董事长鲍约翰、刘清,董事李伯忠、吴光正、刘若明、高竹峰、袁随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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