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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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要重视城市用水的管理问题
董衍成 陈晓梅
水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需要。一提到水,许多人都认为它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其实不然,水的存在是一个常数。据计算,地球上总计大约有15亿立方千米的水,其中98%是咸水,可以利用的淡水只有3,050万立方千米。在现代工业用水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如果人们不注意采取有效方法合理用水,不注意水的再生,就有可能发生“水源危机”。因此,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
在我国,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城市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地区的缺水现象,已经显露出来,而且越来越明显了。据13个城市统计,1972年的供水能力,虽比解放初期增加了9倍,但是每当夏季,水的供应量只能满足需求量的70%,有的城市不得不按人口定量供水,或定时供水,有的工厂被迫停产、减产或搬迁。有不少城市由于长期超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多者每年下降3、4米,造成地面沉陷,沿海地区的城市则出现海水倒灌,致使水质严重恶化。如果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我国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就会遇到城市水荒的严重威胁。
我国水资源总量虽不算少,据调查,全国年径流量约26,000多亿立米,居世界第三位,然而,如果按人口平均计算,则低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当前城市用水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不能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相适应。
一、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的计划和管理,使水资源受到严重损耗。水资源分为地面水和地下水,要合理地开发使用水资源,必须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可是多年来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是分散的:地面水由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由地质部门或城市建设部门管理,无论哪个部门都不能全面了解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用水情况,把水统一管起来。因此,工业和城市建设等企业事业的用水基本是自流的,各用水单位都从自己需水的角度出发,任意选择开采地点和开采方式打井取水,往往违背自然规律,破坏了地下水资源的再生能力。以北京市为例。据1976年调查,东郊纺织工业区的2.7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开采水井就达62眼,平均每平方公里23眼,比正常布井数多一倍多,大大超过了正常开采量。过量的开采使地下水位剧降,打井深度50年代为90米,70年代已深达180多米。单井出水量显著减少,而这又引起各用水单位增打新井,甚至企业之间隔墙打井,各井之间相距太近,互相干扰,形成越多打井单井出水量越少,单井出水量越少,越多打井的恶性循环。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水资源平衡,也造成开发水资源投资的很大浪费。
由于打井取水不受任何限制,既无行政手段的监督或约束,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当计量使用的,不计量;应予回收或循环使用的,不回收不循环;应予节约使用的,不节约,以致形成目前城市用水回收率低,耗水率高,污水率高的严重浪费现象。以耗水率来说,国外每炼一吨钢的耗水量为5吨,我国每炼一吨钢的耗水量却高达70吨左右。我国工业品的单位耗水量约等于外国的两倍,甚至更多。
二、缺乏对水资源再生过程的足够重视,使水资源的消耗与再生处于不平衡状态。水是可以更新的自然资源,通过自己的循环过程不断地复原,这就是水的再生。水资源的不断消耗,要求得到不断的补充或再生。城市水的消耗与再生不平衡,意味着水资源日趋枯竭。因此,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是在做好水的使用管理(节流)的同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水的再生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开源)。这主要是使地下水位保持稳定或促使其逐步回升。具体地说,可以采取人工回灌,把城区的降雨和地面的径流或其他水质较好的水源引渗入地下,来补充地下水的亏空。事实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上海市区1963年以前,每年开采地下水约1亿吨,地面沉陷严重。1963年以后,有关部门制定了地下水管理办法,现在每年抽取地下水约0.14亿吨,人工回灌约0.17亿吨,基本控制了地面沉陷,使地下水位得到控制。目前,不少城市地下水位仍在大幅度下降,然而水的再生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长期拖延下去,恢复原来的地下水位会更加困难,付出的代价会更大。
三、城市污水的处理和利用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加剧了水资源的消耗和损坏。城市污水是一项重要的水源,经过综合治理,加以净化和利用,可以大幅度地增加城市用水的来源,减轻地下水资源的消耗和城市用水的紧张程度。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地区,污水总量中约有70%以上是工业污水,其中大量是冷却用水和其他水质轻度污染的水,只要稍加处理就可以重复使用。现在,世界上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把提高工业重复(循环)用水率作为解决城市用水困难的主要手段。有的国家还在城市中铺设了专门供工业循环用水的中水道,效果很好。目前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业重复用水率,一般都达到50—60%以上,预计八十年代可提高到70—8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的工业循环用水率是不高的,有的城市虽然可达50—60%,但多数地区只有20—30%,甚至还低些。其实,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并不是多么困难的事,只要我们改革一下目前的管理制度,增加一些循环用水的设施,就可以改变这种落后状况,收到很大的经济效益。据计算,北京地区近期每新建一日立米的城市供水、排水设备所需要的投资约600元。而每建设一日立米的回收使用设备的投资,却只需要20元左右。如果将现在的工业重复用水率提高10%,每年就可回收水一亿立米,节约投资一亿多元,节约电耗7,500万度,价值600万元。可见,增加工业循环用水的投资,要比新建供水设施划算得多。对于这样有利的事,各用水单位是很想干的,问题是我们有些制度规定得不合理,束缚了企业的手脚,限制了群众的积极性。
污水加以处理利用,可以变废为宝;反之,如不加以处理利用,就会变宝为害。现代工业用水量日益增多,排出的污水量也日益增多,一个中等以上的城市每年都要排出上亿吨乃至几亿吨工业和生活污水。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或渗入地下,就会使地下水、地面水、土壤、作物和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甚至给国家和人民生活带来难以想象的危害。
水同四化建设事业有密切关系,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成倍增长,在质量上也将有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迫切的需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地改变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后状况。
首先,要建立或健全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任何改进或改革,都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必须协同一致,彼此配合,才能实现。这就需要有一个在统一的权力机构领导下,各方面紧密协作的科学的城市用水管理体制。建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并不是要另建庞大的组织机构,只要对现有的组织机构加以合理的改革,就可以担负起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
其次,水资源的管理不仅要注意采取行政手段,也要注意采取经济手段,不仅要按自然规律办事,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要使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油、煤和其他矿藏一样,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因此,对于水资源的使用也要同对其他资源的使用一样,实行必要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监督或考核。比如,企业事业单位打井取水,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和缴纳资源税,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井取水要考核、定量,按用水量收取费用或交税,超过定量的用水应当加倍收费或交税,使企业事业单位把水的消耗视为同电、油、煤等的消耗一样,成为考核其经营活动的一项指标。要在经济上积极支持企业举办企业内部的节水或循环用水设施,在信贷和物资供应上为其提供方便,促使其合理用水,降低消耗,改善经营。同时,也要在企业化基础上举办社会性的联合使用的节水设施,如兴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工业循环用水管道等,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合理用水问题。总之,只有把行政的方法和经济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使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同各用水单位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有效的城市水资源的管理制度。
最后,应当相应地制订水资源利用保护法和管理法规,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不受污染和破坏,得到法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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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敲敲“敲竹杠”者
怀义 任炳
某单位盖了一幢宿舍楼,职工欢欢喜喜迁入新居,但地区派出所却公开提出,如不给他们两套房子,新迁居民就甭想报户口;某工厂扩建,铺水管必须经过另一单位的场地,该单位要求解决两个子女就业,否则“此路不通”;某建筑公司承担一个单位的紧急施工任务,经常以停工或拖延工期相要挟,向这个单位要地盘,要房子,要奖金,甚至还要啤酒、汽水,不给,就不给你干。……类似情况,近年来在不少地方,时有发生。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个人卡个人的;有个人卡集体的;也有集体卡集体,机关和企业之间互相卡的。不甘被卡的,官司打来打去,问题长期不得解决;有的无可奈何,只好忍气吞声地屈从于对方的无理要求。对此,群众十分气愤地说,这纯粹是敲竹杠!
敲竹杠,本来是旧社会官府衙役、土豪劣绅、地痞流氓们,乘人之危,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一种卑劣行径。所谓“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敲竹杠的一种典型表现。劳动群众吃够了它的苦头。因此,在解放后的一段时期,早已被人们所唾弃。尽管还没有完全根绝,但毕竟是越来越少见了。
然而,十年浩劫,党风、民风被严重败坏,敲竹杠的恶习也沉渣泛起。个人之间的讹诈,虽然有所发展,但终归不敢明目张胆放手大干。而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互“敲”,却逐步公开化起来。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凭借“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优势,趁别单位有求于己的困难处境,提出种种苛刻条件,敲一笔竹杠,以达到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目的。在有些地方,连电站送电、自来水公司送水、邮局送报,都可以成为敲竹杠的手段,被群众称为“电霸”、“水霸”。这种行径,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职工思想,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阻碍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种歪风,常常是打着“合法”的招牌,披着“革命”的外衣,并得到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默许,以至支持。于是乎,敲竹杠者们就更加理直气壮,有恃无恐了。他们向别人伸手的理由,常见的有两条:一条是,“好处”是本单位职工大家的,没有装进我个人腰包,谓之“为职工谋福利”;另一条是,既然有求于我,也得帮我解决点“困难”,叫作“有来有往,互相协作”。看来冠冕堂皇,其实不过是强词夺理。
为职工谋福利,理所应当,但必须走正道。搞歪门邪道,用坑害国家、坑害兄弟单位的手段,劫取不义之财,表面上好象给本单位职工捞了点好处,实际上却是用损人利己的思想,来腐蚀职工。所谓大家得到好处,这个大家,也不过是自己单位的小团体而已,甚至常常是“大公”化成了“小公”,“大家”化进了“小家”,大家得到的,远不如个人捞到的。这也是一些人为什么如此热衷于这种恶劣行径的原因。
所谓“协作”,应该是自觉自愿,互助互利。本单位有困难,对方也有解决的条件,经过协商,互相帮助,原也无可非议,而且应当提倡。但若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强人所难,敲诈勒索,捞取私利,这同“协作”就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社会总是有分工的。任何部门都不可能万事不求人。假如凡有求于己者都要“敲”一下,互相敲来敲去,那还叫什么社会主义?
杜绝敲竹杠的歪风,首先要从领导做起。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端正思想,转变作风,从大局出发,为广大群众谋利益,绝不能只为小团体或一己私利去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其次,要制订一些相应的制度、条例,并在体制上做一些改革,打破某些事业由一家“垄断”、独霸的局面,剥夺其敲竹杠的条件。还要发动群众,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抵制和揭露那些敲竹杠的恶劣行为,使这种歪风无处容身,无隙可乘。当然,也要对敲竹杠者敲敲警钟:是改弦易辙、勒马收缰的时候了!否则,长此下去,群众不容,也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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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名副其实
唐宗焜
大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仅是解决劳动就业的有效途径,而且是调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措施。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其本性就是自负盈亏的,为什么现在又要特别强调自负盈亏呢?就是因为过去长期在极左思潮影响下,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已被弄得面目全非,同生产力的发展很不适应。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无论就其起源还是本质来说,都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在互利基础上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它是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和共同分配劳动成果的经济形式。城镇集体所有制的这个本质规定了它的基本特征。
第一,生产资料是由组成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和共同支配的,劳动产品也是劳动者集体所有。他们依靠本集体的劳动成果补偿其生产经营上的劳动耗费,保证实现扩大再生产,并改善自己的生活。因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城镇集体所有制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除了依法纳税以外,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个人或社会集团都不能支配其产品。他们只有通过等价交换才能取得这些产品。集体经济组织同其外部的经济联系只能是商品经济的关系。就是说,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第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既然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就必然排斥集体外部对它的经济事务的包办代替,要求自主经营,独立地处理其产、供、销业务,自行作出发展集体生产和增进职工福利的决策。社会和国家对它进行有计划的指导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指导主要是通过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辅之以依法实行必要的行政管理,从外部引导它的生产经营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轨道,而不是对其内部经济事务的直接干预。
第四,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既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那末它的成员的个人收入,就不仅要取决于个人在集体参与劳动的份额,而且要取决于整个集体由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实现的收入总额。这个收入总额,既依赖于集体的生产经营状况,也依赖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所以,集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不能有统一标准,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时期也不能固定不变。个人收入标准须随集体的盈亏状况而变化,收入分配的形式也可以灵活多样。
第五,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既然是由劳动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它作为集体的商品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排斥集体内部任何个人对生产经营的专制,要求民主管理。它的各级领导人须经民主选举,其中不称职者群众得以罢免。有关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重大决策,要由集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在集体内要定期公布帐目,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集体所有制的这些基本特征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分别从生产、交换、分配关系方面表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但是,我国的城镇的“集体企业”,长期在生产、交换、分配诸方面早已不具有上述基本特征。
首先,自负盈亏为统负盈亏所代替。无论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小集体”,还是隶属于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大集体”,企业都既不能自行支配生产资料,也不能支配劳动成果。按说,通过税务部门按销售额计征的工商税和按利润总额计征的所得税,企业对国家已经尽了财政的义务。但是,对税后利润,企业却不能用来实现自己的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在税后利润中,地方政府一般还要抽取4%或5%的人防经费和5%的城市建设费。剩下的利润,“大集体”全部或绝大部分上缴行政主管部门,“小集体”一部分或大部分以至全部上缴街道办事处。这些利润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统一支配,企业根本不能过问。更有甚者,有些城市还自行规定要将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缴给市财政局支配。个别县甚至规定“大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缴给县财政局。
其次,集体企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为企业对国家政权的从属地位和对国营企业的依附地位所代替。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在产供销方面不能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进行活动,事实上成了国家政权机构的附属物。企业不能按市场需求来确定产品方向,安排自己的生产,而须听命于上级行政部门。街道工业没有自己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正常渠道,更难于独立经营。它们大部分只能为国营企业加工,且往往不得不接受国营企业单方面规定的不合理的加工条件。同时,各级政权机构对集体企业的资金、设备和劳动力往往凭一纸批条就予以“平调”。“平调”的名目甚多,诸如“过渡”(“过渡”为国营企业)、“升级”(自负盈亏“升级”为统负盈亏)、“上收”(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企业逐级“上收”)、“借用”(既“借”钱又“借”人,钱有“借”无还,人员“借”走后工资福利仍由原企业开支)、以至种种莫名其妙的摊派(地方财政开支不了的经费就向集体企业伸手)等等。这些“平调”,实质是对集体企业的剥夺,而且是无偿的剥夺。
再次,企业自主经营为各级政权机构对企业内部经济事务的直接干预所代替。企业在产、供、销方面没有自主权,在人、财、物方面同样没有自主权。劳动力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不让企业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行招工,以致经常发生企业需要的人不给,不需要的人又硬给的情况,甚至把不能劳动的残疾疯傻人员也塞给集体企业,无端地加重集体企业的负担。在资金使用方面,非但扩大再生产资金须等上级行政部门安排,即使留给企业的折旧基金,企业自己也不能作主,要层层报批获准后才能使用。企业劳动成果的分配,也都是上级行政机关说了算。未经当地劳动局批准,企业连给职工必要的奖金和加班费都不能发。
至于集体企业职工个人收入同企业收入总额的紧密联系,也为地方劳动部门规定的当地统一的工资福利标准所代替。城镇集体经济行之有效的多种灵活的分配形式(如定额分成,基本工资加超产提成,年终劳动分红,等等)都被取消,改行国营企业一样的固定工资,但是工资福利标准又人为地定得低于国营企业。显然,这是双重的不合理,既割断了个人收入同企业收入的联系,又把集体企业置于经济上受歧视的地位。
最后,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为各级党政委派的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所代替。企业领导人既由上级委派,自然首先对上级负责,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指令,而不必服从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决定。事实上,企业在产供销、人财物方面都不能自主的条件下,劳动者集体也不可能作出任何有重要意义的决策。同时,职工个人收入既已和企业收入脱离了联系,也就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去推动劳动者集体关心并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
城镇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变相的地乡政权所有制,不适合我国生产力状况,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长期以来各地城镇存在着许多事没人干和许多人没事干的尖锐矛盾,这种现象掩蔽着的实质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同现实的生产力状况不相适应,其中就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未能得到顺利的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应有的位置。所以,城镇集体企业脱离集体所有制轨道的状况必须转变过来。一方面,新建立的集体企业一定要坚持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原有的“集体企业”在体制上必须有步骤地加以改革,恢复其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恢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是要在生产、交换、分配各个环节全面地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关系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
改革的关键是要改变企业隶属于各级政权的状况,实现政企分离。这样才能避免各级政权机构在行政上事事干预集体企业内部经济事务,在经济上四面八方向集体企业伸手,使集体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集体企业为了协调彼此的产供销活动和举办某些需要共同兴办的福利事业,可以成立自己的联合经济组织,但是这种联合组织和企业的关系不应该是行政隶属关系。
在国家的计划体制上,应把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让集体企业能适应市场需要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企业的劳动成果在依法纳税后应由企业支配,由企业的劳动者集体自主地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选择个人收入分配的形式。
同时,企业领导人应从国家委派改为企业内部民主选举,也可以经过民主审定进行招聘。企业须建立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一整套民主管理制度。
毫无疑问,这种改革不应当一哄而起,贸然行事,而应该有步骤地进行。由于现行城镇集体经济体制是在现行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因而它的改革必然受到整个经济体制的牵制。如不注意这一点而贸然行事,反而会使集体企业受到损失。集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要相辅而行。但是,集体经济体制的改革,有条件比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更大些、快些,从而推动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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