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3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宏观经济效果问题
王积业
宏观经济效果是国民经济全局的、长远的经济效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应该更有效地使用资金,妥善安排劳动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正确规划生产布局,恰当安排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重大比例关系,经常持久地讲求宏观经济效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占有很大的比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我国经济的这个特点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在经济效果上反映也很突出。具体表现是,往往用小农经济的狭隘眼光去看待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不甚理解宏观经济效果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又容易忽视、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情况下,如否定价值规律,则经济效果、尤其是宏观经济效果就无从谈起。在以往的一些长期计划中,很少考虑宏观经济效果,造成了不少损失,教训是深刻的。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也必须看到,问题还很多,困难也不少。要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地健康地发展,除采取其他措施外,认真讲求宏观经济效果是一条根本出路。
讲求宏观经济效果,首先要研究宏观经济决策。宏观经济决策正确与否,从根本上制约着宏观经济效果的大小。所以,提高宏观经济效果,最重要的是要在宏观经济决策上下功夫。
宏观经济决策的重点是放在经济增长速度上,还是放在速度、比例、效果的统一上?这是宏观经济决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只抓生产不问需要,只管花钱不计效果,是违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把高速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实际上成了宏观经济决策的重点。这不能说完全不对。问题是没有注重经济效果,没有把讲求经济效果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针来对待。经济增长速度尽管比较快,浪费却很大,人民生活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
经济增长速度、发展比例和经济效果本来是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的。宏观经济效果良好,才能有最优的速度和比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只讲高速度不讲最优速度(最合适的速度),这也是一种片面认识。高速度不一定是最优速度,比较低的速度也不一定是最劣或最差的速度。离开宏观经济效果,就失去了判断比例和速度恰当与否的准绳。所以,安排经济增长速度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简单再生产是否得到妥善安排,人民生活是否得到改善,经济效果是否有所提高等等。在这个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稳步前进,切实安排好扩大再生产,争取经济发展的最优速度和最好效果。
积累率怎样规定才算恰当?这是宏观经济决策的又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效果的重大决策。恰当安排积累率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积累基金要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保证。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还很低,1979年平均每人国民收入只有人民币347元,积累率不宜过高。当然,积累率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积累率适当提高一点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时刻不能忘记,积累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从而应当把积累同国民收入、人民消费水平的增长联系起来统一考虑。只看生产增长速度,抛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来判断积累率合适与否是不恰当的。
另一方面,要正确看待积累和经济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能否说,只有高积累才能有高速度,低积累经济增长速度必然要降下来?不能这样说。这是因为,在数量关系上,国民收入增长率不仅取决于积累率,还要看积累效果如何。国民收入增长率与积累率成正比,与积累系数(每百元国民收入所需要的积累资金)成反比。在积累系数为一定的情况下,积累率越高,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就越快,反之则越慢。在积累率为一定的情况下,积累系数越大(即积累效果越差),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就越慢。因此,要达到一定的国民收入增长率,或者靠提高积累率来实现,或者靠降低积累系数来实现。由此可见,在分析经济增长速度时,只看积累率不看经济效果是不对的。当然,也不能认为只要经济效果好,积累率就无足轻重。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没有一定水平的积累率也是不可能的。
恰当地规定积累率时,既要考虑国民收入增长率,又要考虑积累效果。国民收入增长率和积累系数一经确定下来,积累率就是一个被规定的量,而不仅仅是靠经验(包括历史经验)观察概括出来的数据。在国民收入增长率为一定的情况下,积累系数越大(积累效果越差),要求积累率越高,反之则要求越低。在积累系数为一定的情况下,国民收入增长率越高,积累就越应当高一些,反之则应当低一些。从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看,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积累率只有24.2%,国民收入增长率为8.9%,各方面关系比较协调,人民生活也有较大的改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积累效果好。以后一些年份,特别是1970年以来,积累率一直保持在30%以上,但积累效果都不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那样好。
多发展一些资金密集型企业,还是多发展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多发展一些大型企业,还是多发展一些中小型企业?这是关系到积累资金使用方向,关系到宏观经济效果的又一个重大经济决策。我国经济建设资金本来就不充裕,如何使它带来最大的经济效果,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和恰当确定技术政策,至关重要。一般的说,资金使用重点放在资金密集型企业上,劳动力就业问题不好解决;资金使用重点放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上,影响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降低宏观经济效果。看来,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金密集型企业同时并存,先进技术、中间技术和落后技术同时并存,在今后我国相当长时期内将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问题是如何使它们更好地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分对象,讲条件。所谓分对象,是指不能笼统地不分行业地认为凡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经济效果都差,或者凡是资金密集型企业经济效果都好。所谓讲条件,是指一切要从经济效果出发,该实行大中小结合的就结合,不该实行的就不能强求结合。象钢铁、化肥等资金密集型大型企业,已有的生产能力尚不能充分发挥,而有些地方又重复建厂,这样势必分散资金,造成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紧张,从而大大降低宏观经济效果。如能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大厂带小厂,小厂配合大厂,引导小厂向小而精、小而专方向发展,大厂和小厂的经济效果都会有所提高。此外,还可以提倡把举办小厂的资金投向大厂,按资分红,以满足地方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这样也会提高资金利用效果,比起分散使用资金、重复建厂的经济效果一定会好得多。至于象纺织、电子等中小企业,它们的技术有的是属于中间的,有的还是相当先进的。这样的行业实行大中小相结合,先进技术、中间技术和落后技术相结合,宏观经济效果不见得就差。我们觉得,强调更多地发展劳动密集的拥有中间技术的企业是对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但也不能因此就忽视有重点地发展技术比较先进的资金密集型大型企业。这样才有可能把当前经济效果同长远经济效果结合起来,全面地提高宏观经济效果。
是发展专业化协作,还是搞“大而全”“小而全”?这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一个重大问题。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而“大而全”、“小而全”的自然经济体系,妨碍专业化协作的开展,堵塞商品流通渠道,造成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高,经济效果差。讲求宏观经济效果,务必采取正确的宏观经济决策,扫除这些障碍,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需要组织社会经济活动。这样才能降低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量。要做到这一点,没有竞争是不行的。讲求经济效果而不开展竞争是不可想象的。当然也要看到,竞争不可避免地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些自发性和盲目性,甚至会造成一些损失和浪费。在竞争的合力中形成的宏观经济效果,如果离开国家计划的指导,也不可能是最理想的。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才能把微观经济效果同宏观经济效果更好地衔接起来。
要把宏观经济决策贯彻落实下去,关键在于长期计划要讲求宏观经济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讲求宏观经济效果要从计划工作做起。计划上失算是最大的浪费,是从根本上降低宏观经济效果的。有人比喻说,如果基本建设施工的浪费以百万元为单位计算,设计上的浪费就要以千万元为单位计算,而由于计划工作失算造成的浪费往往要以亿元为单位来计算。我认为这番话讲得很中肯。讲求宏观经济效果是经济计划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要认真研究宏观经济效果问题,把我国经济计划工作提到一个新的水平。
宏观经济效果是可以计量的。问题是要选择具体指标去衡量它。我们认为下面几个指标是重要的。
反映社会劳动总量与其总成果的指标,是社会总产品。它是一个国家一年内投入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成果,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总水平。社会总产品是由最初原材料价值(即原材料价值只计算一次)和各个生产程序上的追加价值构成的,排除了企业之间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社会总产品作为宏观经济效果指标,说明一年内投入的劳动量取得多大成果。如果两年间社会劳动总量相同,那么社会总产品的多少就反映着宏观经济效果的大小。社会总产品是评价劳动成果的最概括指标。
反映社会活劳动量与其成果的是国民收入。它是一年内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反映着活劳动消耗量的最终成果。其实物形态是可以用来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以及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消费品。由于国民收入不包括转移价值,它能更确切地反映一年内投入活劳动量与劳动成果的关系,不仅是评价宏观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其他宏观经济效果指标(资金利用效果、积累效果、劳动生产率等)的基础指标。
反映单位活劳动与其成果的是社会劳动生产率。社会劳动生产率与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不同,它不是反映社会劳动总量及其成果的指标,而是反映(平均地)单位活劳动的成果,所以它的综合性比前两项指标要小一些。把社会劳动生产率同国民收入增长率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国民收入增长额中有多少是靠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的,有多少是追加活劳动量的结果。
反映资金量及其成果的是资金利用效果指标。资金利用效果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在不同范围进行衡量。最概括的资金利用效果指标是全部资金与国民收入之比,即所谓资金占用系数。它说明一定数额资金增加的国民收入。其次是资金与利润和税金的比较指标,它说明一定数额资金带来的纯收入。除此之外,还有资金利用的具体指标,或者叫作小范围的资金效果指标。属于这一类的有积累系数,即积累资金与新增国民收入的比较指标。属于资金利用效果指标的还有基本建设投资效果。它一般是用投资额与新增生产能力(工程效益)的关系来表示,或者通过投资回收年限来衡量。
以上各项指标只是提供衡量宏观经济效果的“原始”或初步指标。更重要的是如何运用这些指标组合来比较各种经济决策的宏观经济效果,择优选取。为此,一方面要完善上述指标的计算方法,一方面要着手考虑和制订评价宏观经济效果的指标体系,使各项指标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以便从它们的互相制约中全面地反映宏观经济效果,进而分析影响宏观经济效果诸因素的作用,并给予定量回答。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掌握的现行宏观经济分析方法是很不够的,需要运用经济计量方法和数理统计方法,否则,进行多因素(多变量)的宏观经济分析会碰到较大的困难。
(原载《经济研究》1980年第7期,这是作者写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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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企业搬运管理值得重视
李沪祥
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实现四化的重大作用,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但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其中重要的一环,即物料搬运管理。其实,在现代化企业内部,物料搬运管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现代化企业管理中,一般机械产品的成本,搬运费用通常占25~30%,在翻砂产品中比例更高。一吨机械产品出厂前在厂内通常要搬运30~50吨/次,才能完成各道工序的加工,而且,由于搬运管理不善所引起的物料停滞和损坏,也导致极大的浪费。为了合理地组织搬运,降低这方面的无谓损失,就产生了物料搬运管理科学,国外花了很大力量进行研究,国际上成立了各工业大国组成的物料搬运学会,出版了大量的专业期刊。美国现有四百多所大学设有物料搬运系,进行科学研究和专门人才的培养。世界著名的“丰田生产方式”所列工厂生产成本中可节约的七项费用中,将滞留浪费列为第二项,搬运浪费列为第三项,加工本身的浪费则列为第四项,认为搬运浪费比加工浪费还要大。我国企业中搬运浪费往往是触目惊心的。而我国近来出版的企业管理教材,却还没有物料搬运管理的章节,这是很不相称的。
根据国外经验,提高物料搬运管理的水平,并不需要很多投资,就可以显著提高经济效果。提高搬运管理水平,不一定需要添置新的搬运设备,不一定要求全盘机械化,而是要合理地组织搬运,减少重复劳动和可能引起的工件损伤。这就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目前资金、设备情况,能先做到哪些就先做起来。如日本“索尼”公司就有经过调查研究,认为某些产品搬运并不需要传送带,因而取消了传送带的例子。建议我国有技术条件的厂,可以先搞一些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近期和远期的改进搬运管理的计划,一步一个脚印地为提高搬运管理水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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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时期》今年第4期介绍
《新时期》1980年第4期最近已出版。这一期发表了两篇有关思想解放的文章。一篇是王若水的《马克思主义和思想解放》,一篇是宋振庭的《思想解放问题札记》。这两篇文章针对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对思想解放种种不正确的议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这一期还发表了侯仁之的《首都城市建设的主题思想》一文,文章对于怎样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北京工作方针四条建议,作了一些大胆的设想,谈了一些新颖的意见。董辅礽的《香港之行有感》,分析了香港经济发展较快的原因,并指出哪些是我国四化建设可以借鉴的地方,有一定参考价值。
《项英、周子昆二烈士遇难的真相》一文的作者黄诚,是当时二烈士牺牲的目击者,他提供了很珍贵的党史材料。《马克思恩格斯最忠实的朋友威廉·沃尔弗》等文也值得一读。
(邢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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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书局将编印《二十四史研究资料丛刊》
二十四史新点校本出版以后,不少研究者建议,配合二十四史出版再出一套有关的研究参考书籍。根据读者的意见,中华书局计划在今后若干年内编印一套《二十四史研究资料丛刊》。收入丛刊的著作,主要是有关某一(或几个)封建王朝的职官、地理、制度等方面的考证,以及经过整理的资料,以补充原书之不足。这些书既是资料书,又是工具书。今明两年内可以出版的有吴廷燮的《唐方镇年表》,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王仲荦的《北周地理志》,以及清代梁玉绳的《史记志疑》等。 (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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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代食货志注释将出版
二十四史各史的食货志,是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的最基本的史料。每史的食货志对于一代的经济制度,分门别类作了系统的记述;对于土地、人口、赋税、商业、盐法、茶法等,都有较详的记载。
食货志比较难读,不了解它的来龙去脉,就更不容易读懂。一代的经济制度,往往和上一代有继承关系,不明白它的沿革,理解也受到局限。另外,食货志中还有各种专门术语,不经注释,也不能正确理解它的含义。食货志还涉及一系列有关的事件,以及人名、地名等,均需加以注释。
这套注释,从明年起将陆续出书。首先出版的有:《明史食货志注释》、《史记汉书食货志注释》、《晋书魏书食货志注释》等。
(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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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公违法”者戒!
唐琮瑶
不久以前,《大众日报》第三版刊登一则《李新岭非法拘禁他人被依法逮捕》的消息,说的是山东邹平县一个大队的支部书记李新岭,因社员何恒文偷生产队一只母羊,不仅打了何,并把他扣押十天,罚款500元,从他家搬走自行车、手推车、猪、羊等财物。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时,李蛮横阻挠,使侦查工作两次中断。李新岭因此被依法逮捕。
社员何恒文偷生产队的羊,侵犯了集体财产,当然应该处理。但由于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并不构成犯罪。何的问题,主要是批评教育、经济赔偿问题。作为基层干部的李新岭,为维护集体利益,追回被偷的羊,对何进行严厉批评,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都是必要的。但他不是采用这种正确的做法,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派两名民兵将何看押起来,强行查抄何家的一些财物,并利用权势,阻挠侦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就构成了犯罪。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任何公民,采取拘禁、逮捕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强行进入或搜查其住宅,都必须依法进行,即需要人民法院决定或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由于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没有肃清,再加上官僚主义、强迫命令、家长制作风等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致使我们的某些干部,包括某些比较高级的干部,时至今日,法制观念仍然很差,甚至视国法如儿戏,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违法乱纪,胡作非为。其中,除了为谋取私利而违法者外,也有为数不少象李新岭这种“为公而违法”的。在他们看来,似乎为公办事就可以不顾国家的法纪,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他们把为公和守法对立起来,甚至振振有词地说什么“只要为集体,咋干咋有理”。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
我国的法律,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是严肃的,是有极大权威的。我们的干部,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把事情办好,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事,为“公”办事,同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个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在工作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说是为群众办好事呢?象李新岭这样借口“为公”而违法的人,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虽然只是少数,但也并非个别。这些同志应当从李新岭的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把“为公”和守法统一起来,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四化建设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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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由秦律“渎职罪”想到的
丰州
秦法以严苛著称,二千多年来,少有异议。近读云梦出土秦律,发现其中不无可资借鉴者。有关“渎职罪”的规定,即其一。
秦行中央集权制,“以吏为师”。中央制定一系列法律条令,责成各级地方官吏贯彻执行;同时,给予地方官吏以优厚待遇。但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或执法不力者,则一律绳之以法,以“渎职罪”论处。这未尝不是秦统治者的高见卓识。
在云梦出土的六百多支秦律竹简中,涉及“渎职罪”的有一百多条,内容极为广泛。例如,农作违时、谎报产量、产品低劣、衡石不正、物资保管亏耗、会计帐目差错等经济管理方面的渎职罪,“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主”。主管官吏和执行官吏要根据职位高低、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分别处以谇(斥责),赀(罚钱)、偿(赔偿)、笞(鞭打),严重的判刑,或迁(流徙)、或废(永不叙用)。凡纳奸(容使坏人)、任废官(任用坏官)、以奸为事(专干坏事)、为诅伪(弄虚作假)的,以迁、废论处。司法官吏枉法裁判,秦律叫“不直”、“纵囚”,则“如其所纵”之罪罪之(判处该犯人应判的那样的刑罚),或谪戍“筑长城及南越地”。
这些二千多年前规定的渎职罪,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也并不陌生。有些干部热衷于“一言堂”,蛮干胡来,在农业生产、工业建设中,由于瞎指挥而造成的损失,何止成千累万。最近报上披露的昔阳县搞的“西水东调”,只不过是当中的一个!有些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特权,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他们走后门,搞特殊化,慷人民之慨,袒护犯罪亲属,甚至以势压人,使纪律不能执行,国法不能实施。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的怪事已成过去,不去说它了,只说粉碎“四人帮”以来,虽然在《刑法》中列有惩办“渎职罪”的专章,又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颁布,但各种渎职罪行仍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干部队伍结构不适应时代要求,长期形成的封建家长式统治,外行领导内行,至今还相当普遍;干部制度的改革,还刚刚开始。二是判处“渎职罪”不力,“官官相护”遗风犹在。揭发“渎职罪”是要冒风险的,特别是涉及职位高些的干部,非有斗胆,谁敢撄其锋!再说揭发了,真相大白了,也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批评教育”,检查几句,或退赔一小部分,或换个新岗位,没有真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干部制度的改革尚须时日,处理“渎职罪”则不容稍缓。关键在于修明法令,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秦律对待渎职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方针,以及“如其所纵”、决不让渎职罪犯占便宜的原则,是否可为今日治渎职罪者鉴?谨为社会进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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