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2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问题讨论

关于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的问题
李敏生 陶德荣
在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的讨论中,有的同志对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和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之间的区别注意不够,因此有些提法很笼统,不准确。比如说,“唯心主义在一定条件下起进步作用”这种提法就不科学。如果说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在一定条件下起进步作用,这是正确的、容易理解的;但是,如果说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在一定条件下起进步作用就不正确。我们认为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的学派、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的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千差万别的,其社会作用有进步与反动之分,在认识史上的作用也呈现出积极与消极等各种各样的情况。作为一条基本思想路线的唯心主义,它是对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的共同本质的概括,它在说明世界的本原和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上是错误的、颠倒的。因此,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必然是背离真理,将科学引向荒谬。当然,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这种客观的作用,是通过具体的哲学家、哲学体系来表现的,也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并非是整齐划一的。比如说,唯心主义思想路线歪曲客观现实的错误,甚至是通过伟大的辩证唯物主义者的失足来表现的。
有的同志似乎是针对上述的提法,提出: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不是评价一般的唯心主义。对这种观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说:“在哲学史中也从来没有一般的唯心主义”,“因此,我们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不是评价一般的唯心主义,而是对具体的唯心主义,对某一具体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思想进行分析和评价”。诚然,在哲学史上并没有一般的唯心主义,而只有具体的唯心主义,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我们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不是评价一般的唯心主义”的结论。如果这个结论能够成立的话,那末就将使我们的哲学史研究走上就事论事的狭路。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个别之外,并不存在着脱离开个别的一般,但是这并不等于一般就是纯主观的东西,就是不存在的东西了。应当指出,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史的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揭示哲学上的两条基本的思想路线,也就是说要研究一般的唯物主义与一般的唯心主义。事实上,在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的讨论中,争论的双方恰恰不是局限于研究某一个具体的哲学家、哲学流派,而是着重于对一般的唯心主义即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社会作用进行评价。
应当指出,全面地、科学地揭示出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的两条路线,这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系统地研究、总结整个人类哲学思想发展史的科学结论和伟大贡献。对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在一定条件下的进步作用应当如实地肯定,这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通过这些具体的哲学家、哲学流派、哲学体系表现出来的消极作用这一本质的方面。我们应该把握人类认识的全局,也就是说,应该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条基本思想路线的对立统一中来揭示唯心主义的社会作用,才是全面的、科学的。比如说,有的同志指出:“唯心主义发展了”“人类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其实,并非只有唯心主义才发展了人类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辩证唯物主义也发展了人类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另外,也并非所有的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都发展了人类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唯心主义思想路线把人的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脱离开社会实践抽象地发展了,因此实质上是把人的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歪曲了、搞颠倒了。至于说旧唯物主义把人的认识看做是消极的、直观的,这是旧唯物主义这个哲学流派的缺陷,而并不是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缺陷。唯物主义思想路线贯彻到底,则必然是科学地发展人类认识的主观能动方面。
在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的讨论中,许多同志提出要破除哲学政治“等同论”,这是正确的。大家一致指出唯心主义必然反动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但是,在讨论中有的同志又从另外一个极端回到了哲学政治“等同论”。他们根据某个唯心主义者在政治上的进步表现而断定这就是唯心主义在一定条件下的进步作用。这也就是说,只要政治上是进步的,坚持唯心主义思想路线也是进步的。我们认为,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在政治上的进步作用,并不能得出什么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进步作用的结论。在历史上,用唯心主义来为进步的政治观点进行论证,这是屡见不鲜、不乏其例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唯心主义思想路线是进步的。唯心主义作为一条思想路线,它是与谬误直接相连的。它只能起到把进步的政治观点引到错误和荒谬的道路的作用。
唯心主义是人类认识中的一环,是人类认识之树的一朵花,但是这个认识的一环是错误的一环,这一朵花是不结果实的花。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一个唯心主义哲学家提出了新的有益的见解而判定某一唯心主义哲学家在哲学史上起了进步的作用,但是不能说是他坚持的唯心主义思想路线起了进步的作用。比如说,唯心主义者黑格尔提出了前人没有提出的有意义的问题和许多深刻的思想,这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黑格尔学说的进步作用,并不在于它采取了头脚倒立的形式,即不在于其神秘的唯心主义,而在于它的哲学体系包括了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世界的客观内容。列宁在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笔记中写道:“在黑格尔这部最唯心的著作中,唯心主义最少,唯物主义最多。‘矛盾’,然而是事实!”(《列宁全集》第38卷第253页)黑格尔在《逻辑学》的第二篇“客观性”中极力把人的合目的性的活动归入逻辑的范畴,说这种活动是“推理”,说主体(人)在逻辑“推理”的“格”中起着某一“项”的作用等等。列宁指出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很有意义,他说:“这不全是牵强附会,不全是游戏。这里有非常深刻的、纯粹唯物主义的内容。”(同上书第203页)黑格尔在这里已经接触到了人的实践活动在认识中的作用的问题。黑格尔的这些观点之所以有积极的意义,并不是由于它采取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结果,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它采取了神秘的唯心主义思想路线,才使这一深刻的思想被歪曲,好比一颗珍珠被埋进了粪堆里。黑格尔是一个在哲学史上起到了极其进步作用的思想家,在它的哲学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它使真理被歪曲,它使科学变成了神秘的东西,它使正确的思想采取了颠倒的形式等等。所以说,无论多么伟大的历史人物,多么深刻的思想,只要是采取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它就必然离开客观真理,它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就要受到极大的损害。这就是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在认识史中的本质的作用。
有些同志强调指出,唯心主义是人类认识史上不可避免的环节,这是正确的,但是,我们更要强调指出,唯物主义同样也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不可避免的环节。如果说人类认识的直线性和片面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人类认识克服这种直线性和片面性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列宁把唯心主义比喻为一朵不结果实的花,这就生动而又深刻地揭示出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在认识史中同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作用是不同的,对立的。人类的认识不仅是开花的、而且还是要结果的。归根到底,我们不能笼统地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与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作用混为一谈。
关于评价历史上的哲学唯心主义的问题,我们认为不仅应当科学地评价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唯心主义,而且应当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的唯心主义。我们在这里想特别指出的是要对建国以来的唯心主义进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有卅余年的历史了,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历史阶段,因此我们应当开展对中国当代哲学史的研究。我们研究中国当代哲学史的唯心主义,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历史上其他阶段的唯心主义哲学是具有方法论的意义的。对中国当代哲学史上出现的唯心主义,我们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它的社会作用、社会效果至今仍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唯心主义思潮泛滥的严重恶果和教训,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作用究竟是积极还是消极的。识别、区分唯物论和唯心论,善于揭露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消极的作用,这是哲学史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我们评价历史上的哲学唯心主义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问题。回顾中国当代哲学史卅年来的基本教训是,我们弄不清什么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几度兴起了“学哲学、用哲学”的群众运动,但我们往往是把唯心论和形而上学当成唯物论和辩证法。而主观唯心主义、唯意志论一类的东西往往打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旗号到处横行。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权力意志论猖獗,马克思主义哲学遭受到了肆意的歪曲、攻击和糟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的任务就是要恢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因而必须把捍卫战斗的唯物主义提到首位。诚然,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的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的社会作用是不同的,在同一历史阶段中,不同的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学派的社会作用也是不同的,对这些我们必须坚持具体分析。但是,这并不是说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作用即客观效果是捉摸不定的、无规律可循的。我们应当通过对各个历史阶段的唯心主义学派的研究,进一步探讨如何识别唯心主义思想路线和如何评价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作用,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找出哲学史发展中的规律性的东西。列宁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坚决地捍卫了哲学唯物主义,并且多次说明,一切离开这个基础的倾向都是极端错误的。”(《列宁选集》第2卷第442页)历史的发展不是说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一原理过时了或变得无足轻重、可有可无了,而是证明这一原理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离开这个基本前提和基础,就必然会离开客观真理。这就是我们在评价历史上的唯心主义哲学时应当强调指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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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出版
《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是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选,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编选时,以翦伯赞同志于1962年自编的《历史问题论丛》增订本为基础,增补了1961年冬以后所写的9篇文章,共收文章39篇。增补的文章中有《对处理若干历史问题的初步意见》、《目前史学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关于处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内蒙访古》、《秦汉历史上的若干问题》等。选集的文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关历史研究的方向、理论和方法问题的文章,这些文章具体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当时,对抵制史学界的极左歪风起了重要的作用。第二类主要是对某些历史问题的研究论文,如《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论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等。这些文章对于史学界正在研究和讨论的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和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都提出了很有益的见解。第三类是有关历史与历史剧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对曹操、武则天、文成公主、王昭君等历史人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高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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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两千年》中译本出版
《日中两千年》中译本最近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中两千年》原著是一九七二年中日两国签订联合公报后,由日本东邦出版社出版的。作者中村新太郎收集了大量资料,用生动形象的笔触,叙述了中日两千年来的友好的历史。现在出版的中译本,是原书的主要部分——人物往来与文化交流。译者张柏霞。(俞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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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什么是基本建设
文平
什么是基本建设?目前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解释,已经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基本建设规模到底有多大,各有各的说法,很难说清楚。以1980年为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额还不到实际规模的一半,因此很难对基本建设进行全面的综合平衡,很不利于计划管理。这是造成历年来积累率偏高,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战线过长、力量分散状况的一条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必须对基本建设这一概念作出科学的解释,使这一概念既有理论上的根据,又能在实践中与其他各项工作区别开来,以便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
不能把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排除在基本建设之外
基本建设这一概念,是建国初期从苏联学来的。当时在苏联,基本建设投资(或称基本投资)就是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我国在五十年代,有关著作和政府的规定中,对基本建设所下的定义就存在着一些分歧,主要是:基本建设是否包括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
把基本建设仅仅规定为“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而把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排除在外,是造成当前基本建设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简单再生产同扩大再生产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抽象,在实际生活中是区分不开的,因此不可能作为划分基本建设与非基本建设的标准。如果硬要以此作为划分基本建设的界限,就有可能作随心所欲的解释,从而带来混乱。比如在实践中就出现过种种奇怪的现象:同一个建设项目,基建投资充裕时挤到基建计划里来,基建投资压缩时挤到技术措施项目中去;今年是基建,明年是技术措施;同一个单项工程,部分投资算基建,部分投资算技术措施。结果拉长了战线,破坏了计划管理。
其次,固定资产的补偿(简单再生产)和增添(扩大再生产),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交错进行、无法区分的。由于固定资产的补偿是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固定资产的补偿完全按照原有形态恢复的现象是极其罕见的,即使从价值量看是单纯的补偿,也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甚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也不能拘泥于恢复原状(过去曾作过这样的规定,事实证明是错误的),而必须允许与革新、改进结合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扩大的再生产。
第三,固定资产的形成,无论补偿或增添,其实际内容都是一样的,都需要做同样的工作。如果是厂房,都需要进行工程地质勘探、设计和施工;如果是机器设备,都需要进行设计选型、购买(或自制)、安装和调试。而这些,就是我们所说的基本建设工作。换句话说,固定资产的形成,无论是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需要基建物资和施工力量。因此,不承认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是基本建设,就一定会因为实际上划不清界限而带来混乱,使大量基本建设工作不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无法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综合平衡,不能互相协调,而是互相冲击。
因此,基本建设这一概念应当和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包括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联系起来,而不仅仅限于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
不应当把挖潜、革新、改造同基本建设割裂开
目前,除了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外,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渠道名目繁多,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各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设置这种资金的原意是满足现有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的需要,按规定,凡使用这类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叫做技术措施项目,不算基本建设,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其实,更改资金除了不能用于新建大型企业以外,与基本建设投资的作用和使用范围并没有多少区别,许多技术措施项目实际上就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有的甚至达到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标准。以某钢铁公司为例,1980年决定停建,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但是这个钢铁公司今年的更改资金有22,000万元以上(包括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4,000多万元),安排的工程中不少都是原来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现在都转为技术措施项目了。这种现象并不是个别的,许多省市都有一批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技术措施项目。由此可见,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之间的区别并没有什么客观依据可资遵循。
更改资金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分离出来,而且规模愈来愈大,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由于建设规模很小,对于国营的(当时还没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没有全民与集体之分)生产和非生产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没有任何其他的资金渠道。但是,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再生产不仅规模愈来愈大,而且愈来愈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成千上万个企业随时随地都要进行或大或小的、各种形式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当时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又集中过多,统得过死,没有很好地考虑分级管理问题,缺少必要的灵活性,因此很快就出现了基本建设计划不能完全适应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多种多样的需要的现象,必须改变计划管理办法或者开辟补充“渠道”。当时采取了后一种方法。从1953年开始,逐步设立了“四项费用”(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于“四项费用”中包括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但不纳入基建计划,而是由财政另行拨款,从而使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分离出来。在开始阶段,“四项费用”的数额比较小,使用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作为基本建设计划的补充,起了积极的作用。以后又陆续增加了一些其他名目的更改资金渠道。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更改资金总额相当于同期基建投资的4.2%,数额不算很大,而且当时的技术措施项目,规模都比较小,土建安装工作量很少,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冲击基本建设计划的问题。但是,后来更改资金不断扩大,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更改资金已相当于同期基建投资的27.7%;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又上升到31.7%;第五个五年计划期内,预计将超过40%。这样把大量更改资金和技术措施项目从基本建设中分割出去,再加上用其他各种渠道的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都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就出现了基本建设的实际规模超过计划规模一倍以上的严重现象,因此,很难对基本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和进行综合平衡。结果,一是在很大的程度上掩盖了基本建设规模大、战线长的毛病;二是不利于控制投资方向,不利于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三是许多建设项目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增加了工作的盲目性,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加强对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以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果,是当前经济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进行基本建设必须遵循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因此不能把它同基本建设对立起来,而且,要真正贯彻这一方针,正确的做法只能是经过综合平衡,在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上把人力、物力、财力优先用于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而不应当把更改资金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分割出来。并且,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如果指导思想不对头,即使单独设立更改资金,也未必能够真正用于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反而会增加计划外的基建项目。
从实际出发,赋予基本建设以确切的含义
前面说过,基本建设这一概念,应当同固定资产的再生产联系起来。但是,也不能把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实践已经证明,随着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急剧地扩大了,全部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不仅管理上十分困难,而且对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同时,也有少量基本建设投资不能形成固定资产。
为了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再以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作为划分基本建设的界限,而可以分别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按照投资的规模和工程内容确定一个限额。达到或超过限额的叫做基本建设,反之叫做“小型固定资产投资”(或从习惯,叫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这样,基本建设的范围和内容就可以概括为:(1)基本建设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2)固定资产投资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一部分积累基金构成;(3)凡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和非生产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达到或超过基建限额的,称为基本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从上述范围和内容看,基本建设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区别是:第一,基本建设投资不包括达不到基建限额的那一部分小型固定资产投资;第二,在现阶段,基建投资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后者也应当以间接计划的形式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第三,基本建设投资包括一部分直接为固定资产再生产服务的费用,而这一部分费用是不形成固定资产的。
弄清了什么是基本建设,明确了基本建设的范围,就为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能够统筹管理基本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对基本建设实行分级分口管理
对基本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并不意味着全部基本建设投资只能来自一个渠道,也不是说一切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细节都要纳入中央的计划,更不是说全部基本建设都必须由一个部门来管理。
对基本建设的管理,应当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工程的性质和规模以及资金来源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口管理。所谓分级管理,主要指划分中央、地方(又分省、地、县等各级)和企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口管理,主要指中央和地方各级综合和专业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围管理有关的基本建设。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级分口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统筹管理。
对基本建设实行统筹管理,首先要有统一的、相对完整的基本建设计划。这就要求在分级分口管理的基础上,对无论来自哪一条渠道的资金,都要自下而上(上报建议数字和方案)与自上而下(下达控制指标和有关指令或建议)相结合,逐级汇总并进行综合平衡,使全部基本建设工作以各种形式纳入计划,并且相应地纳入基本建设统计。
这样做,必然给计划工作与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变化。在开始阶段,甚至会带来一些困难。但是,为了克服基本建设管理的混乱状态,加强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用积极的态度改革计划与统计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努力克服这些困难也是十分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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