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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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问题讨论

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相互转化是不是普遍原理?
陈进玉
长期以来,哲学界持有这样一种观点:矛盾的双方区分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主次双方互易位置,事物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事实上,这种观点对于一部分矛盾具有真理性,对于另一部分矛盾并不具有真理性,因而并不是适用于一切矛盾的普遍原理。
首先,矛盾主次双方的区分并不具有普遍性。
把矛盾的双方区分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以矛盾双方的不平衡性为依据的。所谓矛盾双方的平衡或不平衡,即均势或非均势,指的是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此外没有别的什么含义。矛盾的主要方面或次要方面的区分,作为矛盾双方的不平衡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与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问题相联系的。是不是一切矛盾的双方都存在力量对比的问题呢?我们看到,有一部分矛盾的双方确实有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例如,在阶级斗争或对敌作战中,矛盾着的双方就有一个力量大小、势力强弱的对比问题。对于类似这样的矛盾,我们把它们的双方作主次的区分,是合乎实际的,是有意义的。然而,客观世界的矛盾是千差万别的。有一些矛盾,其双方虽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但无所谓力量大小、强弱的对比问题。对于这一类矛盾来说,我们就不能拿矛盾双方区分为主次的模式去硬套。在磁场的南极和北极的矛盾中,我们看到,把一块磁石切断,中性的中央便两极化了,但这样做的结果,原先的两极仍旧不变。很显然,如果把南极或北极称之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荒谬的。数学中正和负也可以看作彼此相等的东西——不管把哪方面当作正,哪方面当作负,都是一样的,不仅在数学中是如此,在物理学中也是如此。我们能不能把正与负区分为主次双方呢?也不能。分析和综合是人类思维运动的基本方式之一,在这两个中,我们也“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8页)
对于这些双方不能区分为主次的矛盾来说,当然谈不上什么主次地位相互转化。
其次,有一部分矛盾,它们的双方相互作用的力量是不平衡的,甲方对乙方的作用和乙方对甲方的反作用,是不能平等看待的,这种不平衡性,不只是量的区别,而是质的不同。对这一类矛盾的双方地位及作用,使用“主要方面”或“次要方面”的概念是不科学的。事实上,这一类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能相互转化的,所以谈不上什么主次双方地位互换的问题。我们以物质与精神、经济与政治这两对矛盾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是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在这对矛盾中,双方的地位和作用当然是不可平等看待的。物质派生精神,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物质对精神所起的是决定作用,精神对物质所起的是反作用。决定作用与反作用,不是量的区别,而是质的不同。反作用再大也仍然是反作用,归根到底是决定作用所派生的,它不能取代决定作用。物质与精神之间不是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它们之间不是作用力大小的对比问题,而是谁派生谁、谁决定谁的问题。所以,把物质称之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精神称之为矛盾的次要方面,并且认为它们的这种主次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物质与精神之间的这种对立,正如列宁所强调的那样,具有“绝对”的意义。这就是说,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它们之间这种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是永远不能互相转化的。如果否认这一点,等于承认精神可以派生物质,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样来认识,似乎有点“绝对”,但正是这种“绝对”,才能把辩证唯物论贯彻到底,才能同物质与精神相互决定的二元论划清界限。诚然,物质经过实践可以转化(不是直接变成)为精神,精神经过实践也可以转化(不是直接变成)为物质,但这不是第一性与第二性或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相互转化。主观唯心主义往往抓住辩证唯物主义对精神反作用的承认,把反作用加以无限的夸大,以便从中引出精神派生物质的结论。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与政治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能相互转化的。
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恩格斯在谈到经济与政治的相互作用时指出:“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8页)经济对政治起决定作用,而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却只能加速或阻挠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决定作用和政治的反作用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不同。经济处于决定性的地位,而政治处于被决定性的地位。两者之间的这种地位和相互关系是不能颠倒,不能转化的。
有这样一种看法:在一般情况下,经济与政治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是不能转化的;而在一定条件下,政治也可以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对经济起着决定作用。这种看法是把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混为一谈了。一个是经济与政治这对矛盾本身双方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一个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对工作重点的抉择问题。对于革命党人来说,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究竟变革政治是首要的任务,还是发展经济是首要的任务,当然是会随着时间或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当着不变革政治,经济就不能发展的时候,政治的变革就成为主要的或决定性的任务了。当着“四人帮”所代表的反动政治上层建筑严重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时候,全党全国人民的首要任务就是团结起来,坚决粉碎“四人帮”的反动统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大展四个现代化的宏图。“变革政治”与“政治”,“发展经济”与“经济”,是有着不同内涵的概念。用变革政治与发展经济何者成为首要任务的讨论,来论证政治与经济矛盾双方何者起决定作用,从逻辑上说是违背同一律的。当然,这两个问题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变革政治之所以成为首要任务,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的必然性所决定的。所谓“一定条件”的出现,并不能证明政治已经转化到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地位上去了,反作用成为决定作用了,恰恰相反,在这种重大的历史发展关头,正是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的时候。粉碎“四人帮”这个政治任务的提出和胜利实现,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性起着决定的作用。“四人帮”所推行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是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根本不相容的。推翻“四人帮”的反动统治,正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个要求是不可抗拒的。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不仅表现于社会历史发展的量变阶段,而且集中表现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质变阶段,即历史发展的转折关头。只承认量变阶段是经济决定政治,而否认质变阶段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主张历史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政治来决定的,因此,它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
否定经济与政治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相互转化,是机械唯物论的观点吗?不是。历史上的机械唯物论者,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他们下半截是唯物主义者,上半截是唯心主义者,就是说,在历史领域里他们是唯心主义者。他们根本没有达到经济决定政治这样的认识高度,因此,所谓是否承认一定条件下政治决定经济,对于他们来说,也就无从谈起。辩证唯物论与缺少辩证法的唯物论在经济与政治关系上的分歧在于,前者承认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而后者否认这种反作用。至于是否承认政治的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决定作用,这个分歧的实质在于,是否把辩证唯物论坚持到底。
再次,矛盾着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主要方面转到次要方面的位置上去,相应的次要方面又转到主要方面的位置上去,结果事物的性质也跟着发生了变化。这种例子有没有呢?有。例如,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和斗争中,何者占优势,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地位上,就决定了政权的性质,或者是资产阶级专政,或者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必须看到,一般来说,事物的质变,是旧的矛盾体为新的矛盾体所取代的过程。在奴隶社会中,存在着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对抗性矛盾。奴隶主阶级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奴隶阶级居于矛盾的次要方面。当奴隶制被封建制所取代时,奴隶阶级并没有转化到矛盾主要方面的位置上去,即没有转化到原来奴隶主阶级所占据的统治地位上去,而是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同归于尽,它们的地位分别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所取代。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是社会制度的质变,这种质变并不是由旧的矛盾体双方主次地位的互换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有些矛盾的双方有主次之分,主次双方的地位可以相互转化;有些矛盾的双方不能用区分主次这个模式去套,也无所谓双方主次地位的相互转化;有些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互换会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有些事物的性质的变化并不是原来的矛盾体双方地位的互换引起的,而是由旧的矛盾体为新的矛盾体所取代来实现的。因此,所谓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相互转化,并不是适用于一切矛盾的普遍原理。任何一个带有真理性的认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把它运用到它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就会造成错误。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对于哲学普遍原理的概括和表述往往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有的哲学结论,人们原来认为是普遍原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就会发现它并不是普遍适用的。这种现象,是正常的,是合乎人类认识发展规律的。事实表明,对于哲学普遍原理的概括和表述,必须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发展。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经证明是不准确的或错误的部分,应加以修改、补充和发展,使之更加精确,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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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戊戌变法是“改良主义”运动吗?
叶林生
82年前的戊戌变法运动,史学界历来认为是“改良主义”运动,这似乎已成了定论。对此,我实在不敢苟同。
若干年来,人们讲到戊戌变法时,首先总得小心翼翼地声明:“一般说来,改良主义运动是反动性质的运动,但在戊戌那个时候,变法运动代表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赋有进步的意义”。有时,则换个说法:“改良主义的政治路线与彻底的革命路线是对立的”,但在当时,戊戌变法却是“具有爱国性与进步性的政治运动”,等等。
这些表述,无非是说明:在“反动”的一般性之下,存在着具有“进步性”的特殊现象。
所谓“反动”者,逆历史潮流而动之谓也。戊戌变法既“代表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为什么不能直率地肯定它的进步性,偏要给它戴上一顶改良主义的帽子呢?
在评述戊戌变法时,有的同志甚至说:戊戌变法运动“最大的教训就是:即使是含有进步意义的改良主义运动,也是要不得的”。到了十年浩劫期间,戚本禹索性直截了当地说:戊戌维新“所要改变的只是旧事物的某些枝节方面,而不是旧事物的质”,“改良主义即使在当时也绝不是中国人民的出路”。
戚本禹的叫嚣固然是别有用心的影射,但是,从戊戌变法历来是“改良主义”这个前提出发,戚本禹重复的,只不过是“改良主义”的题中之义。
既是“要不得”,又认为“绝不是”出路,那么,在革命条件还不具备、不成熟的情况下,人们似乎就只能“耐心地”等待着、忍耐着。这岂不叫人糊涂!
用“改良主义”来限制戊戌变法运动,我认为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观察事物、观察社会现象必须按一定的时间、地点和历史条件,来具体分析它所起的历史作用。因此,研究戊戌变法也必须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
改良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运动中机会主义的一种恶谥。列宁在反对第二国际的机会主义时,指出他们以改良主义顶替社会主义革命,梦想通过“改良”进入社会主义。这种机会主义“是数十年来资本主义发展到这样一个时期的特征所产生的,在这个时期,享有特权的工人阶层的比较安定和文明的生活,使这些工人‘资产阶级化了’,他们从本国民族资本的利润中分得一点油水,他们摆脱了破产的贫困的大众所遭受的灾难和痛苦,但也丧失了破产的贫困的大众所具有的革命情绪”。(《列宁全集》第21卷第219页)第二国际的这种机会主义即改良主义从来就是反动的,并不曾有过什么进步性。
但是,历史唯物主义并不主张以无产阶级革命的公式去套用历史上的一切。
事实上,在无产阶级革命之前,封建制代替奴隶制,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都不过是以一种剥削制取代另一种剥削制。渐变和突变、革命和改良,两种形式都曾在历史上出现过。世界历史上,日本的明治维新似乎并不能算作一次突变形式的资产阶级的革命。中国历史上,如果按照西周封建说,“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可以认为是通过维新之路来实现封建化的;如果按照秦汉封建说,那么,秦也是通过商鞅变法等改革的道路逐步走向封建化的。
承认这些历史的进步性,似乎都没有必要扣上“改良主义”的帽子。那么,对戊戌变法何以需要如此特别谨慎呢?那大概是因为“世界已经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吧,或者是因为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改良主义的出现恰恰也正在这个时期吧。这无疑是事实。但是,承认这个事实,只能说明,当时的中国比世界形势整整落后了一个时代,历史潮流、世界潮流要求中国进步、发展。
戊戌运动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发起的呢?一方面强邻日逼,割地赔款,辱国丧权。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惨败,结果,割让台湾等岛屿,赔款白银两万万两;1897年,德国强占胶州湾,俄国强占旅大;紧接着,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中国亡国危机迫在眉睫。另一方面,掌握清廷实权的封建顽固派却抱残守缺,认为“夷法不足效”、“祖宗之法不可改”。不但资产阶级民主、民权之风吹不进,而且,连剪发、穿西服都视为“大逆不道”。他们反对任何改革,反对任何进步。
封建贵族可以刚毅为代表,其理论是:“吾有产业,吾宁赠之于朋友,必不使奴隶分其润也。”(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宁可让帝国主义瓜分,也不能让社会前进,不能让人民稍稍抬起头来。官僚可以张之洞为代表,认为:“虽分割之后,亦当有小朝廷,吾终不失为小朝廷之大臣也。”(同上)只要有官可做,帝国主义分割与我何干!他也反对任何改革,他写了一篇《劝学篇》,拚命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之道,认为“民权之议”,是“召乱之言”,“无一益而有百害”。
一方面因落后而遭受帝国主义侵略、欺凌,另一方面又反对任何前进,自甘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历史也容许“假设”,那么,按照最革命的方案,当然急需一次彻底的革命,以推翻反动腐朽的封建王朝。
但由谁来领导这次革命呢?旧式的农民革命,这时已担当不起新的历史使命;当时的资产阶级力量还很弱小,资产阶级革命还远没有酝酿成熟;而中国的无产阶级力量更弱小,远没有走上历史的政治舞台。所以,那种“假设”尽管很革命,但终究不过是假设。
这个时期,资产阶级维新运动的代表人物到处奔走呼号,冲破强大阻力,著文章、出书刊、办会社、倡民权,冒着“非圣人、乱祖制”的罪名,提倡变法维新,企图改革腐朽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对此,历史似乎倒并没有否认。但人们往往在承认这个“进步”的同时,又总是把“改良主义”搬出来,强调一下它的“反动”,和它“同革命路线是对立的”。历史事实是:戊戌年间,资产阶级革命路线还没有形成,维新运动的对立物是封建顽固派,在当时的时间、地点和历史条件下,维新运动并不是什么“反革命”。强调这种“对立”,除了表明我们的史学工作者没有忘记“革命立场”之外,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人类的历史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主义的斗争,也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没有戊戌维新运动的启蒙作用,也就不可能出现辛亥革命。因此,后人研究历史,不能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更不能搬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改良主义”的概念去硬套戊戌年间的维新派和维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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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怎样看待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
蒋映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个体经济有了发展。据有关部门很不完全统计,截至五月底止,全国城镇个体经济有五万多户,其中,上海、辽宁各有一万多户,天津两千多户(1979年底统计数),北京八百多户。
城镇个体户的存在和发展几经曲折。三大改造时,大部分组织起合作社或合作组,一部分保留下来。有的虽然入了社,但允许自负盈亏,北京叫做“红帽子”户。1958年把其中一大批组织起来,剩下的从雇工、原材料、价格、税收等方面加以限制。三年调整时期,搞了一次“吐户”,让一些人退出来走街串巷。1966年来了一个“横扫”,以后又割资本主义尾巴,城镇个体经济实存无几。尽管这样,城镇个体经济并没有被“砍绝”,它仍然以这种那种方式存在,在不同的场所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表明了它有存在的理由。
近一年来,城镇个体经济又有发展。从北京市的情况看,同上海、辽宁等省市比较,发展要慢一些。东城区187户,崇文区145户,西城区139户。虽然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城镇个体经济有它不可代替的作用。(一)补充国营经济的不足。西城区二十个家庭缝纫店,每月做衣服五百多件。一户专门裁剪,每月裁衣二百多件。有三家专门做西服、毛料服、中式便服,技术水平很高。(二)走街串巷,服务上门,方便群众。如上门为病人、老人、婴儿理发,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国营理发店虽有此项业务,但为数极少,且不经常。(三)早开门,晚关门,有的随来随干,国营企业办不到。(四)发挥手工劳动技能,有的机器代替不了。西城区有个做棕人的,他做的棕人,国营、集体商店代销,外国人买的很多。(五)扩大就业,有利于安定团结。(六)服务态度好,对国营企业有促进作用。
城镇个体经济要得到更多一些的发展,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从理论上说,要解决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问题。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对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妨碍很大。过去一些搞工商管理的同志,由于1962年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受到批判,至今心有余悸。其次,城镇个体经济性质不明确,直接影响我们的政策。现行的政策实际上不是鼓励发展,而是限制发展。如税收,现在实行的是十四级全额累进税,征税率最高可达营业额扣除费用后的收入的86%,比过去对资本家征税还重。第三,城镇个体经济性质不明确,影响到原材料不能保证供应,影响到银行不给开户,使许多个体户不能正常经营。第四,影响到这些个体劳动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除了本人而外,还有子女入团、入党、升学、参军等问题。
城镇个体经济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经济呢?
由于生产资料是个人所有,应当说是一种个体经济。但是,单看这一点是不够的。还要看它的作用及其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从作用上看,现在个体经济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与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大体一样性质的作用,都是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价格一般由管理机关规定,原材料由有关行业的公司供应,税收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同公有制企业相差不大,有的高一些,但付出的劳动也多一些。从比重上看,现在是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不难把个体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轨道。基于上述的理由,我国现阶段城镇个体经济,应看成是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个体经济,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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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孙叔平著《中国哲学史稿》上册出版
孙叔平同志著《中国哲学史稿》上册,最近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预计下册将在明年上半年与读者见面。
作者撰写此书,花了大量艰苦的劳动。他从研读哲学家原著,编排论点,收集有关资料到编写成书,前后经历了整整十年,而且是在
“四人帮”横行时遭受迫害的情况下写成的。
这本书的特点是:坚持从哲学家的原著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评述。作者在《序言》中指出,他严格遵守这个原则,即叙述各个哲学家的论点和逻辑时,必须是哲学家本人的,而不是作者主观地加上去的。和现已出版的中国哲学史著作相比,这本书有它的特点,值得一读。(朱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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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洗冤集录》出版
我国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最近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是南宋时福建建阳人,曾任广东、湖南提点刑狱官等职。他在任职期间,汇总当时和以前有关法医检验的经验,于淳祐丁未(一二四七年)写成这部专著。该书对法医学上的一些重要问题,诸如自杀与他杀,生前伤与死后伤,尸冷、尸斑等尸体现象,钝器伤、锐器伤等机械性损伤等等的论述,其中许多都是合乎现代科学原理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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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隋唐佛教》出版
郭朋著《隋唐佛教》一书最近已由齐鲁书社出版。
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经过魏晋南北朝的融合,到隋唐才在中国真正扎了根,产生了具有中国特点的中国佛教。隋唐佛教,上承南北朝,下启宋明,是中国佛教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具有各个不同特点的佛教各宗派,大都形成于此时。因此,了解了隋唐佛教,也就大体上了解了中国佛教。以前有关佛教的著作,有两种情况:解放以前,专门谈论佛教的著作大都从信仰主义出发,宣扬佛教;解放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研究佛教的著作,大多在思想史、哲学史、历史著作中涉及,专门论述佛教的著作很少。郭朋著《隋唐佛教》,是目前可供参考的一部专著。 (书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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